股东协议的实际履行
2026年03月03日
第二节 股东协议的实际履行
虽然从实务的角度来,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在一般的违约纠纷中很可能更多地被采用,但是由于在违反股东协议时,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害可能难以估计或者实际履行更能实现缔约目的,而且对股东协议的任何违反在法律上均可能导致对公司主体的损害而未必会直接给起诉股东造成损害,因此实际履行在股东协议的违约诉讼中较赔偿损失更易被采纳。[10]在美国许多州的成文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协议的实际履行。[11]但是,在各种救济方式中,股东协议的实际履行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实际履行措施的种类包括限期履行应履行的债务和修理、重作或更换约定的标的物或提供的工作成果等,但由于股东协议约定内容的特殊性,其实际履行的具体内容也应有别于一般合同的实际履行的具体内容。实际履行股东协议的约定不但直接涉及缔约各方当事人利益,有时还会影响其他利益主体(如公司、未缔约股东、公司债券人、股份受让人等)的利益,还可能对公司的行为(比如股东会决议等)的效力产生影响,因此下文将对实际履行在违反股东协议的救济中的运用进行探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