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地区)的封闭性公司立法与股东协议制度
2026年03月03日
第二节 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地区)的封闭性
公司立法与股东协议制度
传统上,大陆法系对公司类型的划分与英美法系不同,主要是依据资合性和人合性的标准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大陆法系并无封闭公司的概念,通常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于英美法中的封闭公司。但是如果认为在大陆法系的资合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等同于英美法系的封闭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等同于英美法系的公开公司,那就有失偏颇。因为大陆法系的股份有限公司类型原本是为大型企业设置的,由于预设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因此立法上对股份有限公司有较多的强制性规范,但现实中却存在着一些小型的也具有封闭性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样法律的规定与现实需要之间的不一致就产生了变革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模式的需求。因此在大陆法系实现调整有关封闭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在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后至今是很多国家和地区不得不关注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这种立法变革采取的措施是不同的,其背后起到支撑作用的理论观点也当然有所不同。下文主要结合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况对此问题进行论述,以此进一步分析股东协议制度与公司类型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