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1]美国不仅在普通法中形成了有关股东协议制度的丰富的判例,而且成文法对股东协议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较其他国家的股东协议制度更为完善。因此本章首先将以美国股东协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为主线,同时概括介绍两大法系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股东协议制度的情况,以对股东协议制度的渊源和立法例进行梳理和讨论,然后再对我国立法中的股东协议制度的情况进行讨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