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缔约时间划分的股东协议类型
从股东协议成立的时间,可以将其划分为公司成立前缔结的股东协议和公司成立后缔结的股东协议。在公司成立前准股东之间就公司治理事项、股东投票权、股份转让等达成协议时,缔约人还不具备股东身份;但只要公司设立成功,这种准股东协议依然被视为股东协议,比如美国MBCA第7.32条(g)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本节授权的协议订立时如果还未发行任何股票,则就此协议而言,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票认购人可以作为股东而采取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基于公司成立前订立的股东协议制定公司章程。但有时公司成立前订立的股东协议中的一些约定事项可能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没有被纳入公司章程,这样就可能导致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之间效力问题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