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网约车的影响,非传统出租车拒缴承包费的正当理由

69 因网约车的影响,非传统出租车拒缴承包费的正当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航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诉杨某春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2民终174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柳州市柳航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春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5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向原告出具《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授权书》,载明: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授予原告柳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使用于特定的车牌号桂BT×××6;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为8年,原告必须全额购置车辆,产权及经营权属原告所有,实行公车公营,承担全部经营管理责任和经营风险;否则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有权收回经营权及营运牌证,车辆由原告自行处理(第二条第四项)等内容。2013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投资经营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授权书》授权所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为出资(桂BT×××1出租车);被告以全款出资购置符合《授权书》规定的车辆,并承担该车办理入户、运营手续所需要之全部费用117957元为出资(包括车辆购买、购置税、入户等),双方共同投资经营。

2014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桂BT×××1出租汽车以经营承包的形式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从2013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每月承包费880元(包括出租车营运税费、GPS服务费、服装费、承运人责任险),承包费及其他费用的缴纳时间为每月5日前,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被告无故不按时缴纳本合同约定的款项的,按违约期限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拖欠应付款项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原告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标的,并不予退还合同保证金等内容。2017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桂BT×××1、桂BT×××2车辆由杨某春、杨某分别全额出资购买。原告因被告未依约缴纳承包费为由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被告返还桂BT×××1出租车及随车证照(行驶证、购置证、道路运输证、计价器使用证共四件);被告支付承包费用及违约金。

被告提起反诉,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投资经营协议》;原告返还购车款、承包费、保证金和保险费,并按月利率2%赔偿损失。

【案件焦点】

1.受滴滴打车等网约车的平台兴起,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运营确实受到影响,能否成为原告拒缴承包费的理由;2.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欺诈,并反诉要求撤销《承包经营合同》及《投资经营协议》的理由是否成立;3.被告反诉主张被告返还购车款和承包费等各项费用是否合理有据。(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受滴滴打车等网约车平台的兴起,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运营受到影响,被告要求降低承包费的问题未果故拒缴承包费,但此影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被告要求降低承包费,应当通过与合同相对人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明确合同是否应当变更或解除,而非径行拒绝缴纳经济承包费。被告未依约缴纳承包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为迟延缴纳承包费而对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故法院依法调整本案的违约金,以尚欠承包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具有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原告来取得出租汽车的营运资格,并以原告的名义对外进行客运营运以取得经济收入,该缔约目的并没有因为原告在缔约时未向其出示《授权书》而受到任何影响,其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亦已得到完全实现,原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被告反诉主张撤销《承包经营合同》及《投资经营协议》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应将用于经营BT×××1车辆所需的道路运输证、柳州市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证返还原告,但BT×××1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属车辆正常使用时的随车证件,故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被告支付承包费、违约金;被告返还原告桂BT×××1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柳州市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证;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为因出租车司机拒交承包费而被起诉,且被告提起反诉的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原告存在违反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对柳州市客运出租运输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被告与原告缔约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具有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原告来取得出租汽车的营运资格,并以原告的名义对外进行客运营运以取得经济收入。被告在缔约后已经通过原告实际取得了出租汽车的营运资格,并得以原告的名义对外进行客运营运来取得经济收入,并且双方发生本案纠纷后至今亦仍然在正常运营涉案出租汽车取得经济收入,由此被告的缔约目的实际并没有受到影响,其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亦已得到完全实现,因此被告主张的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被告未能依约缴纳承包费,属于违约行为,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及主张承包费的诉讼请求,并按照年利率24%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合同解除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涉案车辆,同时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购车款。但车辆系交通工具,在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折旧在所难免,且涉案车辆系用于出租车营运,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至今已经数年之久,目前车辆的价值无法确定。法院已经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双方可以对涉案车辆的价值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涉案车辆目前的价值。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也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涉案车辆的价值无法确定。故原告主张返还车辆,被告反诉要求支付购车款的诉请均无法予以支持。

现实生活中,受滴滴打车等网约车平台兴起的影响,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运营确实受到影响,但这并不能成为司机拒绝缴纳承包费的正当理由。每个行业都存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且被告要求降低承包费,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明确合同是否应当变更或解除,而非径行拒绝缴纳承包费。被告未依约支付承包费,是违约行为,也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本案的被告为出租车司机,法律知识有限,在开庭审理时被告通知了一大批其他的出租车司机到庭旁听,且旁听人员的观点均与被告一致。法院在审理本案后发现,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类似情况,且涉及案件数量较大,为此,法院多次与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并以该院的判决结果作为参考。本案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对于因出租车司机违约缴纳承包费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覃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