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二十年赔偿期满后,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应否支持

22二十年赔偿期满后,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应否支持

——张某兴诉无锡市锡山区交通运输局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兴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锡山交通局)、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惠山交通局)

基本案情

1995817日晚8时许,张某兴乘坐车主系锡北运输服务部的苏BL0×××夏利出租车从无锡市区至东亭时,由于出租车驾驶员疏忽大意,出租车撞到路中央电线杆,致出租车严重损坏张某兴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出租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兴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33502.26经锡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组评定,张某兴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后张某兴诉至锡山市法院,要求锡北运输服务部赔偿锡山市法院经审理后,1996721日作出(1996)锡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锡北运输服务部赔偿张某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125168.62,赔偿张某兴财物损坏的经济损失2040,扣除已赔偿数额38642.06,余款88566.5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义务,锡北运输服务部已履行完毕

锡北运输服务部的主管部门为实业总公司,该服务部于1999107日转制,转制后债务等一切安置工作由实业总公司负责处理。19991019日锡北运输服务部经工商局核准注销登记实业总公司原名为无锡县交通实业总公司,该公司出资人为锡山市交通局,1993524日核准登记。2004119,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以下简称北塘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无锡县交通事业总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其主办单位股东或者清算组织为债务债权的清算责任人。2001216,锡山市交通局发布关于撤市建区机构设置和划分方案的建议,该建议中载明锡山市交通局划分为锡山惠山两区交通局,同时该建议中将锡山市交通局的下属单位进行了划分,但未涉及实业总公司的划分

该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兴就其护理依赖程度申请鉴定该院依法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51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兴目前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张某兴为此花费鉴定费1820。(https://www.daowen.com)

审理中,张某兴为证明其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提供了户籍信息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其中户籍证明中载明张某兴生育一女张某华,张某华于2016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张某兴另提供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曙光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3,欲证明张某兴仅有居民医疗保险,属于低保户,并系该社区的帮困户审理中,张某兴另陈述,其已达到退休年龄,目前退休金为1400/

案件焦点

1.张某兴在二十年赔偿期满后主张的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2.本案两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年至十年。本案中,张某兴因交通事故受伤已获得一次赔偿,现赔偿年限已届满,张某兴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继续给付护理费,于法有据。至于具体护理费金额,本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依赖程度,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所得劳务报酬标准考虑,本院现酌定护理费标准每天120元,结合护理期10年,认定护理费为120元/天×2人×10年=876000元。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再次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条件为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本案中,张某兴构成一级伤残确无劳动能力,但张某兴目前有退休金等生活来源,故张某兴目前情形不符合因没有生活来源而再次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条件,故本院对张某兴要求给付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该院认为,原侵权赔偿义务人为锡北运输服务部,后锡北运输服务部被注销,注销时明确其债务由实业总公司承担,后实业总公司被吊销执照,并明确其企业的主办单位、股东或者清算组织为债务债权的清算责任人。而锡山市交通局为其主办单位及股东,现锡山市交通局撤市建区分立为锡山区交通局和惠山区交通局,本案中锡山区交通局和惠山区交通局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实业总公司进行了清算,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锡山市交通局在撤市建区时将实业总公司划分给锡山区交通局或者惠山区交通局,故现实业总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锡山区交通局和惠山区交通局共同承担。因张某兴、锡山区交通局、惠山区交通局均认可如法院判令锡山区交通局、惠山区交通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则由锡山区交通局、惠山区交通局各半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确认本案中张某兴的损失由锡山区交通局赔偿438000元,由惠山区交通局赔偿43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市锡山区交通运输局赔偿张某兴43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赔偿张某兴43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张某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立法采取的是定型化赔偿模式,即不管受害人年龄大小(年满六十周岁的除外),均按照统一的年限及相对统一的标准进行赔偿,且残疾赔偿金的给付不会因鉴定后受害人生存时间的长短而有所不同但在实际中,确有受害人因受害时年纪小,在二十年赔偿期满后仍然生存的情形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指出:“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由此可知,对于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或者护理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具有再次起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受理后,赔偿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取决于赔偿权利人确需护理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该条件与赔偿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项目应当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即再次主张护理费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证明确需护理;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证明其没有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并且,我们认为超出赔偿年限主张残疾赔偿金的上述两个条件应严格遵循其字面意思,不得作扩大解释,也就是说没有劳动能力应当为完全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应当为完全没有生活来源本案中,张某兴构成一级伤残,且伤残的部位为肢体伤残,故其确无劳动能力,但其有女儿赡养,并且有一定金额的退休工资,故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无劳动来源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形,本院驳回了张某兴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谢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