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反诉与本诉牵连性的判定标准

28反诉与本诉牵连性的判定标准

——张某媚诉陈某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辖终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媚

被告(上诉人):陈某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51113日中午,张某媚与朋友若干人,无偿搭乘陈某杰驾驶的粤YLC×××汽车,行至广州绕城高速东行77公里500米路段,陈某杰因没有确保安全行车而失控碰撞路上防撞沙桶及钢制护栏,致使张某媚受伤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遂张某媚依据公安机关认定的侵权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125583.33

被告陈某杰反诉称,其与张某媚在公安机关签订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该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非陈某杰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撤销,故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与原告张某媚在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签订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

案件焦点

被告陈某杰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其与原告张某媚在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签订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是否构成反诉。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杰“撤销调解协议”的请求,属于抗辩,不构成反诉。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陈某杰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https://www.daowen.com)

陈某杰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张某媚是依据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上诉人陈某杰负全部责任而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确定。上诉人陈某杰与被上诉人张某媚在公安机关订立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撤销与否,不影响被上诉人应负的责任,也不吞并上诉人的本诉请求。上诉人请求撤销其与被上诉人在公安机关订立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的内容只属于抗辩,不构成反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被告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由此可见,反诉存在三大核心特征

()主体特定性和双重性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即反诉的原告即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本诉的原告

()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应具备成立诉的一般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并不必然依赖本诉而存在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

()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所谓牵连性,是指反诉标的及诉讼请求与本诉的标的及诉讼请求具有牵连,这种牵连包括法律上的牵连和事实上的牵连正是这种牵连性,可通过反诉来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其牵连性主要表现为:(1)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2)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反诉的主要标准

本案中,被告陈某杰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其与原告张某媚在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签订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其反诉称,在公安机关签订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该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非被告陈某杰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予以撤销其中,被告陈某杰提起反诉的一般程序性条件(如管辖法院诉讼程序提起期限等)均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成为判定反诉是否成立的决定性条件

原告张某媚基于公安机关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划分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被告陈某杰承担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过错责任,本质上属于以侵权法律关系为依据提起的给付之诉(本诉)。而被告陈某杰反诉要求撤销双方在公安机关订立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以合同法律关系为依据提起的形成之诉(反诉)。二者虽然是基于相同事实提起,但是隶属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具有因果关系反诉的请求根本无法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请求的效果

综上所述,被告陈某杰提起的反诉与本诉不具有牵连性,只是抗辩请求,应当另案起诉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黄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