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的保证和监督

第三章 党委的保证和监督

第十五条 保证和监督是企业党委的重要职责。党委应当以积极态度,把保证和监督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党委对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上的决策,应当积极支持,保证实现。对厂长的决策,党委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提出,必要时应当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党组织。

第十六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企业职工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利;

三、企业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四、企业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企业和厂长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七条 保证和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纪律检查工作;

四、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