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