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一般为11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9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13人,个别省、市不超过15人。书记1人;副书记一般为4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3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5人。
自治州党委常委,一般为7至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省辖市党委常委,一般为7至11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13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4人。
直辖市的区党委常委,一般为7至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县(旗、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委常委,一般为7至9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11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