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5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2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50人左右。
自治州、省辖市和直辖市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至30人。
县(旗、市)、自治县、省辖市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0至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