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

十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

省和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一般为7至9人。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省辖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一般为5至7人。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