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额

六、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6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5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80人左右。

自治州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20至30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40人左右。

省辖市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4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少的30人左右,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50人左右。

直辖市的区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一般为20至40人。

县(旗、市)、自治县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名额,一般为20至30人,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的40人左右。

省辖市的区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一般为20至30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候补委员一般占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20%左右;州、市、县、省辖市的区党委的候补委员一般占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15%左右。

委员、候补委员的安排,要注意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应注意有熟悉经济、文教、科技等各方面的人参加;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同志。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中,少数民族要占适当比例。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参照本规定的限额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委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