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呈报审批
2025年08月10日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