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2025年08月10日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
第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