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某些变通办法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