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党员或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进行选举过程中,绝不允许搞派别活动和非组织活动,绝不允许虚报选票数、追查选票,绝不允许进行压制、报复等行为。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应及时严肃处理。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注:党的十四大决定,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并从党章中删去了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党的十四大以后,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中涉及顾问委员会的条文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