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九、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委或由代表团提名,经代表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集中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提交大会选举产生。

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党的委员会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经同级党委全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