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遍法》概要(1720年)

1.《论普遍法》概要〔3〕(1720年)

加姆巴蒂斯达·维柯于今年(1720年)3月初,交给那不勒斯的斐利奇·莫斯卡出版社一部拉丁文著作,分为两部四个部分,其中第一部题名为《论普遍法的原则和目的》〔4〕,第二部是《论法学家的恒定一致》,他在书中所要竭力确立的是一条可以使一切神的和人的学问都能由之得到阐明的原则。

首先他给出了两个定义,其一是真理(verum),即“合于事物之机理的东西”(quod rerum ordini conformatur),其二是确定(certum),也就是“无可置疑的良知”(conscientia dubitandi secura)。然后,他提出了五个形而上学真理作为前提,据此证明,人可以从事物的机理出发,通过事物的机理和在事物的机理之中,认识那些事物的真理;从而也就证明,事物的机理这个观念给我们展现了三件事情:①上帝存在;②他就是无限的心灵;③在我们之内就有各门知识的原则,正如各种事物的原则都是从上帝而来,通过上帝并在上帝之中存在。

接着他分析了上帝的本性,那就是知道无限、意愿无限、能够无限(nosse,velle,posse infinitum),由此他又揭示出人的本性,那就是知道有限、意愿有限、能够有限,而趋于无限(nosse,velle,posse finitum,quod tendat ad infinitum)。

据此他又证明了神圣历史的诸原则:①上帝创造亚当;②亚当本性的完整;③由于原罪而堕落。然后,从上面这些原则,他又得出了基督教神学的诸原则。

由上所述,可以肯定,人之喜悦〔5〕由于是自然的,故而曾使完整的人沉思那永恒的真理;而在堕落之后的人身上,却变成一种真理的力量,这种力量是由真理通过各种感觉上的痛苦引起的。他把这种真理的力量定义为堕落本性中的人类理性〔6〕,这就是理智同样也是伦理的德性〔7〕的源泉;而伦理德性的基础则是人的心灵的谦卑(umiltà),其形式就是怜爱(carità),因而其起源和目的就是上帝。这些就是基督教伦理学的原则。

德性可以分为三个要素:审慎〔8〕,节制(temperanza)和刚毅(fortezza),它们分别调节人的三个方面:审慎调节人的理解力〔9〕,节制调节人的意志(arbitrio),刚毅调节人的强力(forza);当人的理性为意志所拥抱,并与贪婪作斗争的时候,它就是德性;当这种德性制衡诸种用益之时,它也就是正义(giustizia)。进而从德性的这三个方面又生出三种法或者理性:统治〔10〕、自由和保障(tutela)。从审慎生出统治,而审慎就是对用益的正义安排;从节制或者说对自我及其所有物的意志进行调制,产生出自由;从刚毅,亦即受到调制的力量,诞生出保障。正义的这三个部分就是一切国家和一切法律的三大源泉。

因而维柯表明,公正(giusto)是存在于自然中的。因为有些事物当你去衡量时,它是公平的(eguale);当你选择这种公平之物的时候,那就是公正的。存在有两种正义的形式,即交换律和分配律,这两种正义的准则就是算术和几何这两种尺度。这两种尺度是存在于自然之中的,因为它们是全体赞同的真理。

进而他证明,按照人们的自然本性,在人们之间存在着一个真正正义的社会,这就是公平的善(aequum bonum),或者公平用益(utile eguale)。所谓的不变自然法(ius naturale immutabilie)就存在于公平用益之中。因而,全体人类都永远赞同这样的社会。那些怀疑论者、伊壁鸠鲁、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斯宾诺莎、培尔以及其他哲学家们言道,人之所以具有社会性是因为用益,用益又是通过需要和恐惧促使人具有社会性的。他们之所以这样想,是因为他们没有认识到,有些东西是事物的原因(cagioni),而有些东西却只是事物的机缘(occasioni);诸种用益变化不定,而用益之平等(uguaglianza)却是永恒的;正如暂时性的东西不能成为永恒之物的原因,形体也不能产生抽象,同样,用益也只是一种机缘。只有通过这种机缘,唤醒人类心灵中的平等观念,这种观念才是正义的永恒原因。

在如此确定了不变自然法之后,维柯又将它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基于意志(volontà)的自然法,由在这样和那样的事务上的自由、统治和保障构成,它为整个意志法(ius volontario)提供质料;其二是基于永恒理性的自然法,它为自由、统治和保障提供正义的尺度,并赋予它们以永恒的正义形式。这两个部分在古人那里被解释为第一自然法(ius naturale prius)和第二自然法(ius naturale posterius),这与斯多葛学派中的自然之首法(prima naturae)与自然之次法(natuarae consequentia)的区分相同。第一自然法则从第二自然法那里获取不变自然法的形式。因为例如,你可以禁止他人自卫,也可以提倡忍受侵犯,但却从来都不能变成这样,即自卫由其本性来说是不正当的。

在确定了各项法律和法学智慧的第一条原则,即理性之后〔11〕,维柯接着说明另一条原则:权威〔12〕(auttorità)。他证明,权威就是确定的形式,正如理性是真理的形式一样;同样,权威是理性的部分,正如确定是真理的部分一样。由此可以说,忍受上帝授命的僭主统治也是必然的,因为即使在僭主的统治之下,也有着某种确定性,有着不对国家进行质疑的良知,因而这种良知也是不能动摇的。

然后维柯阐述了权威的起源〔13〕(origine)和发展,并证明,第一权威乃是所谓的自然权威,他将它定义为“任何个人自己所有的人类本性的特性:知道、意愿、能够,其所能够者既有精神之能,也有肉体之能,因为我们就是由这两者构成”。因此人“在一切终有一死之自然中至高无上”。

从这第一权威生发出所谓的“理性之权威”(auttorità di ragione),后者被定义为“任何个人自己所有的特性,即自由地安排自身事务,自由地生活,自由地保护你自己及你所有”。在孤独状态和无法纪社会中,这种权威就是被称为“僧侣式的”(monastica)权威,人由此而“在孤独中至高无上”,并可以根据“强者之法”(iure superioris)杀掉暴力侵犯他的任何人。从这里推论,决斗曾是无法纪社会的最初裁判,所以布伦努斯(Brennus)对罗马人的回答并不错误:“在世界上诞生的第一条法律就是暴力之法”。但是,他忘了那更重要的东西,即这条法律“出自本性优越者之口”。

这样就诞生了万民法〔14〕,他将它定义为“暴力法”(ius violentiae),并且分为“头等氏族法”(ius maiorum gentium)和“次等氏族法”(ius minorum gentium)。他证明,头等氏族法就是无法纪社会的私人暴力法,从这条法不仅诞生出了家族仆佣(famiglia),还诞生了国家的另外一种胚胎形式,这就是依附平民(clientela);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形式遍布于西方古代历史,特别是法国、德国、英国、西班牙、意大利以及最后希腊。从这些形式中诞生了贵族国家,在意大利和希腊名为王国(regni),在其他地方则名为公国(principato)。罗慕路〔15〕(Romulus)就是取法于头等氏族,并且用这种形式来管理他的国家。但由于这并不为人所知,所以人们虔诚地相信,第一批共和国都是绝对独裁的王国,相信国王的受命是根据他的强健有力和形容高贵,相信在那种粗野而放任的自由状态中,简直就像是存在某种关于良好品位的科学一样,人人都赞成那更为强健的和更为美好的。

所以没有人否认古代英雄国王的存在。但是,人们却说缺少整个异教历史的原则,这是因为,他们并不知道诗的真正原则。维柯则证明,诗就是古代民族的最初历史,不过她更应该被看作是照亮万民法的火炬。故而维柯对古代暂付阙如——即第一批诗人曾是神学家,并且用他们的神学创建了国家,他先提出三个问题:

(1)人的本性是这样:首先关注于必需(necessario),而后是便利(commodo),最后是喜悦(piacere)。那么,既然诗歌的诞生早于任何其他便利艺术和娱乐艺术,所有这些艺术都应该归属于社会生活,为什么人们还在争论,诗歌艺术的诞生是出于有用还是娱乐?所有问题最后汇集为一个,也就是诗歌艺术的诞生是否出于某种必需?

(2)人的本性同样也是这样:首先知觉到触及感官的事物,然后是习俗,最后才是抽象事物;哲学家们的历史就是按照这样的顺序,即最初的哲学家都是物理学家,而后苏格拉底才从天上唤来伦理学,最后才出现柏拉图以及其他圣人。但为何事情在未开化世界却恰恰颠倒过来:希腊歌神俄耳普斯对着野兽歌唱,宙斯之子安菲翁对着石头歌唱,他们歌唱诸神的本性和力量,以便驯服那些野兽和石头,并将其统一到城邦中去?

(3)儿童仅仅关注理解那些特殊之物;即使那些最为聪颖的孩子,也不过只知道通过相似性来解释事物。但为何在世界的童年时代,一下子就出现了懂得国家事务的人,而这却是人类便利的普遍道理?

由上所述,维柯证明了诗歌的起源既不是喜悦也不是便利,而是出于必需,即最初的父老要用诗歌来歌唱前辈典范,以教导青少年。聪慧的早期人类民族(genti umane)由于语言的贫乏,就采取了类似于聪慧的儿童的方式(guisa),也就是说,他们不用自己无法把握的种属概念,而是由其天然本性推动他们形成各种形象(imagini),这些形象就是最初语言的文字(carattere),我们的字母(lettere)就曾被称为carattere(文字)〔16〕。举例来说,这些文字就是古希腊人的寓言,埃及的象形文字同样也是如此。因为尚不存在书写文字的时候,父老们认为确定而有规则的语言能使其子孙更易记忆,于是他们就以歌唱的方式来讲话。〔17〕

既然我们发现了诗歌的起源之后,那么诗人们的神学就不能再解释为自然神学,而是民政神学;神话学就应该从这个方面来解释,因此,寓言时代无非就是黑暗时代,而且就是黑暗时代的历史,而神话学就应该给我们确定历史时间(tempo istorico)的诸原则。证实这些思考的有以下事实,它们都是确凿可凭的:

(1)全部异教历史中所提及的最初的城市是意大利西南部的古城库米〔18〕(Cuma)。

(2)最初的建筑是托斯卡纳建筑〔19〕,因为它最粗糙,最简单,也最坚固,正如埃及人的。

(3)根据李维的判断,罗马人的布阵和战争艺术要优越于希腊人的,比马其顿的方阵也较为超前;而这无非是几何和算数的女儿,因此应该说,罗马人仍然是从托斯卡纳人(伊特鲁里亚人)那里学来这些智慧的。

(4)不用说,罗马人也从托斯卡纳人那里学会了肠卜术,这种占卜方式后来被发现是最古老的占卜方式。

(5)不曾有其他民族在宽袍、徽章和凯旋式的隆重威严上领先于罗马人,这当然也是取自托斯卡纳人。

(6)当雅典和斯巴达还是寸方之地的时候,托斯卡纳入已经在意大利建立了一个极其强大的王国,并且给从马勒玛(Maremma)的近海岸沼泽地到墨西拿海峡(Messina)(在意大利半岛南端和西西里岛之间)的海域命了名。

(7)按照柏拉图自己在《蒂迈欧篇》中所说,意大利哲学比希腊哲学要更为古老和更有学问,并且批评他的时代的人对古代智慧所知寥寥。

(8)罗慕路以极大的勇气,将他的城市建立在如此强大的托斯卡纳王国和如此众多的其他小国之间;罗马人在他们的国王们的率领下,在整整两百五十年间,征服了大大小小二十多个民族,但根据圣奥古斯丁所说(《上帝之城》书第三部第十五章),其疆域也不过扩大了二十多千步〔20〕;而他们仍需要两百五十年时间来征服整个意大利。由此可见,立足于如此强大、如此野蛮的众多民族之间,就有必要坚持和维护“万民法”,如不受到侵犯就不能发动战争。

(9)有显明的证据可以说明(因为过于冗长,这里从简),拉丁人比希腊人更好地保存了他们的语言的幼年痕迹,因为希腊人每年都在修改他们的法律,而斯巴达人则由于国王莱克格斯禁止把法律写下来,所以他们所说的语言永远是现在的语言。

(10)《债役法》〔21〕并不是从雅典输入罗马的,因为早在《十二表法》之前,罗马贵族们就用这条法律残酷地压榨平民,因而引起这些平民的造反。虽然希腊国王忒修斯凭着他的《有效合理地解除债务法》(de nexo soluto forti sanate),自从英雄时代起,就已经赋予了雅典人民以自由;但罗马人直到他们建国三百年后,才在《十二表法》中考虑到这一点。

根据所有这些证据他得出结论,罗马人极强地维护了头等氏族的习俗,正是在这些习俗的基础上,罗慕路才创建了他的国家;仅仅罗马人的这种维护本身,就可以使我们确定异教历史的起源,同样还有它的毫无间断的历史承续。

然后维柯重归业已开始的顺序,提出了在盖尤斯意义上的市民法定义,按此,“一切民族都是部分地沿用其特有的法,部分地采用全体人类共同的法”。

两条公理:

第一公理:意志法把事物史(storia delle cose)或语词史(storia delle parole)当作其火炬。

第二公理:确定的解释规则是,语词要按照它们的本来含义来解释,如若不然,就会得出不相一致的结论。

三个公设:

第一公设:综合上面维柯根据这些原则所进行的分析,黑暗时代的人类应该就是如此活动的,假如神圣历史并不构成障碍,反而常常是辅助相应的话,那么就应该承认,他们就是曾经如此活动的。

第二公设:既然市民法就是万民法和氏族特有法的一堆混合体,那么,如果在罗马法中所发现的事物与人们所叙述的在黑暗时代的人类活动相一致,就应该承认这些相一致的地方来自万民法。

第三公设:散文体言谈和诗体言谈,更多的是诗体言谈(异教历史最初的作家们都是诗人),它们与人们叙述的黑暗时代的事物是相一致的,并且表明的就是事物的原本含义,只是后来才失去了它们的本义。例如,讲“离夫三夜中断”(usurpare trinoctium)是指,如果妻子离开丈夫三夜不归,就算取消了丈夫对妻子的时效占有权(usum surripit)。这种讲法比讲“中断所有权”(usurpare)要更为符合本义,后者意味着“传讯所有者以中断所有权”。还例如,那种诗意的说法“血液在心脏中沸腾”,要比散文体中的“愤怒”(irasci)更为本原,因为前者是一种特征的话语,形象的话语,而后者则是一种抽象种属的话语,它是通过血液、心脏和沸腾这三者合成为一个语词的,即“愤怒”(ira)。

根据这些原则,维柯阐述道,在大洪水之后,诺亚和他的儿子闪保存着创造者上帝的真宗教,从而在自然状态中就保存了对大洪水之前的所有知识和艺术的记忆;即使在巴比伦的语言混乱之后,也仍然存留了所有的政治艺术〔22〕,因而上述记忆不但没有消失,而且还不断承续下去。正因为此,在卡尔迪亚人中间较早地诞生了君主政体,并且由于距离的邻近关系,这种政体又较早地被引进到诺亚的另一个儿子含的后代,即叙利亚和埃及,在这个意义上,塔西佗说,“东方习以王治”。同样在那里很早就诞生了一种占卜术,被称为“巫术”(magia)。尽管这种占卜术很荒谬,但可以肯定的是,它比西方人所用的鸟占要有学问得多。这种占卜术与鸟占不同,它有可能需要经过几个世纪的长期观察研究,然后逐渐演化为科学。然而雅弗,诺亚的第三个儿子,他心无法纪地游荡于遥远的西方,抛弃了真宗教,因而被当作伊阿玻托斯神来崇拜。由于他的原因,他的后裔子孙逐渐变得十分渎神不敬,并因而极其无知,几成野兽。

在世界年历〔23〕1656年,大地被诺亚的子孙们瓜分。罗马建成于世界年历3250年。因而意大利的黑暗时代总共是1594年。

就这样,这些心无法纪、渎神不敬的人类过着游荡的生活,任随他们的喜好引领着他们。由于整个世界这种巨大的蛮荒状态,他们丧失了所有的人性,说着极不确定的语言,堕落于丑陋的、不定的,并且因为不定而常常凶残的欲望中。由于自然给予他们丰富的果实,他们就在懒惰散漫中垮下去了。他们都像动物一样独自行动;由于不知承认自己的亲属乡邻,故任其横尸于野而不埋葬。

少数秉性优良者,于懒惰散漫中开始沉思上天,从观察星象运动,他们相信上天具有精神,用闪电向他们讲话。由此占卜知识中的动词contemplari(预测)就来源于上天,他们称为天宫(templa),〔24〕占卜师就是通过对上天进行标划,借以观察何处雷鸣,何处鸟翔(希腊人对contemplari的说法就是θεωρεimgν,即沉思上帝)。

维柯又证明,那些相信天就是上帝的人,由于羞于面对上天的无耻交媾[所以后来祭祀前的清洁打扫被称为“贞洁”(castitas)],于是就每人占取一个女人,退回到昏暗无光的地方。故拉丁人所命名的光(luci),从来就是具有某种宗教含义的。同样他们为了定居于水源充足的地方,就跟随着飞鸟的指引,因为他们观察到,飞鸟将它们的巢建在离泉水较近的地方,当然多半是被引至山上高地〔25〕,因为那里有更多的泉水涌流;这样就出现了奉水宗教(就是诸神自己也要在幽深的冥河立誓)。所以说,是自然本性使他们发现并定居于地理优越的地方,希腊人称为πηγimg,拉丁人称为fons,最初也沿用希腊人的叫法pagi,三者都是泉源的意思。

希腊人的Διos,拉丁人的Dius,正如Diespiter一词所指,在意大利语中就是Giove;上天和所有归属上天者,都是Dium。〔26〕这些词的意思都是相同的,即天神。

由于他们相信鸟类是属于上天的〔27〕(celeste),从这里他们创建了鸟占这种占卜术。就这样在他们中间第一次诞生了“神法”。但开始时他们直接称为“法”(ius),这与柏拉图所说的相同,希腊人把它称为δíαιον,后来出于发音优美的缘故,在中间加上了一个k,即成为δíkαιον(正义,正确)〔28〕。但拉丁人的ious却谈得更好,因为这也许暗指Iovis(即上天,上帝)。只是由于后来又诞生了人法,所以在“法”的前面加上了“神的”(divino)一词。

而诗人们则将所有这些囊括在一个词里,那就是Giove(既是天又是神),并且以鹰和闪电为其标志,因为人们尊崇这两者特别具有神性;罗马人则将所有的大鸟都称为aquilas(鹰),几为aquilegas(善于寻水者)。可以证明最初法律的名称就是由此而来,罗马人就将它们奉为国家的保护神。

一旦人们定居和安定下来,或许从这里发源出这样的用语:拉丁语中的heri和意大利语中的signori(两者均为主人),可能haereditas(遗产继承)就是从动词haerendo(紧密联结统一,固定绑定等)而来,这对应于希腊的忒休斯所说的来自θimgσει(放置,安排等),即意大利语的posizine(放置,位置,地位等),他们就占有了某些确定的女人,并且仅仅拥有她们,在确定的保障之下,他们成了确定的父亲;继而他们又以经济权威〔29〕加强这种确定性,并且以此创建了父老治权,父老也就成了家族的首脑。

维柯又阐明道,父老们对其家族的子孙们拥有生杀权〔30〕,并把他们看作是自己的财产——自权〔31〕(suità)也就从这里而来,看作他们购买的活的工具;头等氏族中的父权正是罗马人后来所宣称的他们特有的权利。他们的这些子女也就是头等氏族中的真正贵族,因为他们“可以称呼父名”〔32〕,与之相对应的就是雅典人所说的εimgπαδρíδαι(贵族父老的子女)。

由上所述,他们相信只有他们才拥有婚姻(connubio),也就是通婚权(ius nunbendi),〔33〕因为只有他们确定不会做出可耻的姘居这种事来。他们相信占卜权也是属于他们所特有的,因为鸟占是在他们的土地上进行的。这些公共的土地由于长期占用和定居,因而他们将其划为己有。后来这种凭时效占有权〔34〕就成为所有民族获得其疆域统治权的方式。

这样,由于他们开始承认了他们的亲属关系,他们也就确立了最初的人性,也就是埋葬他们的死者〔35〕,从这里就开始了人法(ius humanus)。之所以所有的民族都严格规定,要如此隆重地对待他们的婚礼和葬礼,就是因为这两件事情是国家的首要基础。这样,由于对他们父老牺牲供奉(这被称为parentalia,即“父母亲属之丧葬”),用墓铭来标示他们的坟墓(这些我们现在都只能一笔带过),并且根据他们的死亡顺序进行埋葬,这样就能确知其家族世系和支脉,这也就是家族谱系和父系亲属关系,诗人们用“可以称呼父名”来解释它们,斯巴达人把自己归之于大力神赫拉克勒斯的后裔,罗马人则更为便易地用名和姓来加以区分。这样所谓的头等氏族就确定下来了,那就是拥有更多家庭的家族,因而在罗马贵族们那里,对家族显贵的供奉一直极为看重。

但定居于所占之地的人们不能满足于自然的果实,因为他们的人口在增长,故而必然要开垦土地。但由于他们还没有铁器,于是他们就用火。所以可以看到,后来的罗马人把水与火保存起来,以标志所有那些神的和人的东西。土地之所以要用火燃烧,就是为了播种小麦(直到现在人们仍然用这种燃烧,并称为ador和adur,这后来被用于罗马人的祭祀中,他们将小麦作为贡品献给强者,并且称这种军事荣耀为adorea),〔36〕因为这样他们就能够用弯曲的硬木来犁(arare)地了,正如今天还有农民在较为潮软的土地上用木犁犁地一样。所以说urbs(城市)这个词来源于urbo,即犁(aratro)的弯曲部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任何土地界限都以ara(神坛,祭坛)为标志,〔37〕例如萨卢斯特所说的著名的“菲莱尼兄弟的祭坛”(ara de'Fileni),例如hara一词指的就是牲畜的圈养,由此而来的词有haruspicina,意思是观察动物的肠子以占卜吉凶的肠卜术;叙利亚的城市最初的名字就是Aram,只是在前或在后增加其自己的音而已;在地理学上有许多城市都被命名为are,而且至今罗马尼亚还存在“塞克利神坛”(are de'cicoli),以夸耀他们发源于极其古老的匈奴民族;在拉丁人那里,lucus(圣林)和ara(圣坛)几乎总是相提并论。

那些人之所以被称为ottimi(最好的,最优的,贵族),是因为他们相信自己是虔诚的;由于虔诚,故而审慎,尊重和听取神的意见;由于他们满足于仅仅一位妻子,故而节制;由于驯服了洪水泛滥(或许这就是大力神赫拉克勒斯所杀死的九头怪蛇)的大地,故而强健;由于这最后一个德性,他们被说成是ottimi(最好的,最强的),因为在古人那里,fortus(强,有力)也说是bonus(好,善),正如在希腊人那里的imgριστοι(最好的,最优秀的)来源于imgρηs(战神),也就是Mars(战神马尔斯);所以雅典的最高法院法官(areopagiti)几乎就等同于元老院议员,但更本源地来说,就是战神马尔斯的同乡。

拉丁人称这些人为viri(大人、大丈夫),与之相应的是希腊人的imgρωεs(英雄),即“神之子”,他们相信他们的先父成了战神,《十二表法》则称这些阵亡者们为divi parentum(父神);罗马人还把执法官称为viri,并在后面加上数目;同样丈夫也被称为viri。古代民族相信,这些英雄们与一般人并不同类。罗马人就持有这种信仰,因为父老们的通婚权是不能和平民共享的,那些对雅典法和罗马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学者们自己也承认,这条法律并不是来自雅典的。父老们反对平民们向他们要求扩大万民法;执政官们也说“平民与父老之间的通婚自由从礼仪上来说与野兽无异”〔38〕。李维的这个论点(《建城以来史》书第四部起首处)如果确实为真,那么将会动摇整个法学,假如不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理解罗马史的话。

但是,随着家族的增殖和耕作的进步,这些无法纪者开始感到自然果实的缺乏了,正如下列事实所显示的,即在罗马周围的二十千步之内,就聚居着二十个民族。那些强暴者于是屠杀那些弱者,意图夺取他们采集的果实,而且竟然冒险偷盗其他强者的耕地。那些强者并没有因交媾而变得虚弱,相反因为土地耕作而十分强壮,他们出于自卫,便杀死这些胆敢侵犯的暴徒。然后,他们又用这些暴徒的鲜血祭祀他们的祭坛,所谓城墙的神圣性就是从这里产生的。

由于强者(forti)的胜利名声,他们用cluer(赫赫武功)这个词来描述,这样就出现了cluere(以其战功而荣耀显赫)一词,这类强者就被认为是真正的“荣耀显赫”(incluti),后来则被写作inclyti。又由于那些弱者们受到侵略者(violenti)的侵扰,他们便纷纷奔赴强者的神坛,这些神坛也就成了这些民族最初的庇护所(asili)。在这些庇护所中,最为人知的是雅典有名的“苦难者神坛”(Ara dei miseri)。这些弱者为强者所收容并受他们庇护,这种庇护就被称为fides(护佑)〔39〕,这样就出现了“恳请护佑”(implorare fidem)、“收容护佑”(ricevere in fidem)这类用语。然而因为他们是来到了他人的地域,就像那些人民由于匈奴王的侵略,从内陆逃到已经被威尼斯的父老们占领的小岛上一样,强者就给他们颁布法令,要他们为主人们(希腊语中的heri或者意大利语中的signori)耕种土地,并且以此来维持他们想要保全的生命。这就是最初的农业法律,从此就诞生了依附平民〔40〕(clientele)。这也是古老的城市创建法(vetus urbes condentium ius),但不是李维所说的古老的城市创建谋略(vetus urbes condentium consilium)。那些依附平民,也就是拉丁语中的家奴(famuli),就像财产一样被给予一个名称,即“仆佣”(famiglia),他们的主君(principe)则被称为“家父”(padre di famiglia)。〔41〕

这些依附平民也可能违抗上述法律,逃离庇主;但他们已经在精神上依附于庇主,或者说与庇主连结在一起,根本都用不着绳子来绑:这就是所谓的fides(效忠),后来就遗留下来琴弦这个含义。这也就是治权〔42〕(imperium)的最初用语,就像遗留下来的“收容护佑”(recipere in fidem)和“收容管治”(recipere sub imperio)等用语一样。他们的自由是建立在他们对庇主的效忠,即劳役和忠顺的基础上的,从这里就出现了《债役法》,类似于封建采邑。父老的子女们为了与债务奴隶们有所区分,被称为liberi(自由人)。

这些依附平民最终厌烦了为他人而耕种,他们发动对强者的叛乱;而那些强者们为了抵抗叛乱,便有制度地(in ordine)联合在一起,以其最勇猛者为首领;正是从这种抵抗叛乱中诞生了制度〔43〕(ordine),后来则被称为民政制度(ordine civile),为首的首领则因其“统领”(reggere)职能而被称为re(王)。这些叛乱者最终失败绝望,于是退往他处;这样就必须以某些公正的法律来重召他们,从这里就诞生了盟约〔44〕(lagati),还诞生了盟约及相关法律特有的神圣性,本书将阐明这些原则。这条法律无非就是,依附平民要耕种强者交给他们的土地,他们对土地仅仅享有简单的或自然的所有权(dominio bonitario o naturale),而最高的或民政的所有权则归于父老;这项“债役法”开始采用劳务形式,后来改为捐税形式,〔45〕就像现在的封建采邑里要用货币来付贡税一样;不过,对他们各自的庇主的顺从仍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阿塔·克拉苏斯(Atta Clausus)曾带着他所有的依附平民迁至罗马,归顺了罗慕路。一直到塔西佗时代,具有这种特征的依附平民还存在于日耳曼人中间,他们保存下来的最古老民族的风俗比起其他任何民族来说都要多。关于这方面有三项证明,就不用说其他的了,这就是当日耳曼人后来涌入欧洲时,于是又一次到处出现了:

(1)马上比武决斗;

(2)家族徽章,这无非是用英雄字体书写的家族名称;

(3)以及封建采邑,格劳修斯认为这是一种新的万民法,但实际上却是一项古老的法,只不过是用另外的词语来表达;那些用拉丁语方式来书写的人,不过是用作者所叙述的那些依附平民的语言,描述出了这种万民法的所有特征。

现在,父老们发现,这一点对他们来说是极为有用的,即夺取他人生命的正义力量应该完全和制度融合,因为对制度的敬畏使得没有人再去杀害任何一个父老。这又是因为,依附平民大众中很少有人敢于尝试这种冒险。从这种公共暴力中就诞生了最初的国家,这或许就是俄耳甫斯和安菲翁的七弦琴。

诗人们给这整个故事创造了一个人物形象,即“赫拉克勒斯”〔46〕(Ercole,拉丁语为Hercules),这个称呼既源于cluer(赫赫武功)和inclytus(荣耀显赫),同样来源于Hρακλimgζ,即“朱诺的荣耀”〔47〕(gloria di Giunone)。或许imgρωζ(英雄)这个词也从同一词源而来,也就是从Hρα,即风神朱诺而来,鸟占也就是从这里出现的,故朱诺也就是合法婚姻之神。又因为只有强者们才有占卜权,因而也只有他们才拥有婚姻权。所以在神话学中可以发现无数的赫拉克勒斯;但再没有比高卢的赫拉克勒斯解释依附平民解释得更好的了,他从口中吐出锁链,从而摆脱了债务奴隶压迫。赫拉克勒斯被创造出来是为了支撑天穹的,因为那些贵族们引入了假宗教;如传说中所言,他杀死了九头怪蛇。著名的贵族政体国家斯巴达,他们贵族的名字就保留着赫拉克利德(Eraclidi,拉丁名Heraclidae)之称,即赫拉克勒斯的后裔。赫拉克勒斯安排了奥林匹克竞赛;正是从奥林匹克竞赛才开始了历史时间(tempo istorico),因为赫拉克勒斯的神话如果很好地理解的话,就可以提供给我们历史的诸原则。忒修斯是赫拉克勒斯的伟大模仿者,他曾被称为“另一个赫拉克勒斯”,但实际上不是真正的赫拉克勒斯,因为他不像斯巴达人的赫拉克勒斯保存了贵族法(ius ottimo),而是将它平民化,并由此创建了雅典民众政体(republica popolare)。罗慕路在创建罗马的时候,向赫拉克勒斯供奉了最大的神坛,罗马人则将他(赫拉克勒斯)看作是誓约之神。

公共暴力就这样穿上了民政权力(potestà civile)的外衣,从而产生了民政权威,这样民政权威就成了国家中的至高无上者;暴力的必要性现在就过渡为民政理性(ragione civile)的必要性;但是关于真正暴力的印象还是遗留了下来。因为作为几乎所有合法行为的共同形式的依附〔48〕,只不过是一种纽带的民政命令,这种纽带标志着地产实行的是贵族所有制(dominio degli ottimi);所有权之诉〔49〕因而不过是一种虚假的力量;诉讼条件被证明不过是古老的报复行为,后来转化为请求权之诉和诉讼通告;〔50〕侵占转化为合理的控告。〔51〕这就是尤士丁尼在《尤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序言中所说的“古代法的寓言”。然而要约这种形式却亘古不变,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表明,在其起源上是一种古老的淳朴性,就像在原始的民族中可以观察到的一样,在他们中间存在着一种对许诺和盟誓之言的至高信仰,例如忒修斯和阿伽门农的极为不幸的誓愿。由此,从约定本身就诞生出一种对所有民族都适用的极其严峻的古代市民法,就像你可以在斯巴达和罗马见到的一样。这也就是万民法,次等氏族也就是据此而创建的,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罗马氏族”(gens romana)的那些人民。这些氏族又由更多的家族(case)构成,每个家族又分为更多的家庭(famiglie),然后统一在一个共同体中;因此,最初的人民(popoli)仅仅指的是僭主们(signori),就像今天威尼斯的僭主政治一样。

由于这种国家政体的本性就是为抵御平民而生,故而如彭波尼〔52〕(Pomporzius)所说,通过这种国家形式,贵族们将权力的隐秘以及关于神的事物和人的事物的知识,即法律知识,都悄悄地保留给自己。这就是英雄智慧,贺拉斯在《诗艺》一书中说,这也就是最初的诗,她是上述国家政体的创造之母,因为贵族们独自将其引入和采用,因而也只有他们才掌握和理解英雄语言,例如古巴比伦人的巫术语言和埃及人的神圣语言,即象形文字。

这种英雄语言就是各氏族的神法(fas delle genti),它是一种确定的语言,因为它是法律的语言,而且正是由于这种语言,后来各个氏族(genti)才被称为各个统一的民族(nazioni),也就是言说同一种语言的人民(popoli)共同体;〔53〕至于他们的第二语言如何产生的,本书中也将会论述。由此原因,罗马人把诉讼评理的时日称为fasti(时历)〔54〕;至于人们借以理解的“程式”(formole),古人们把它说成是“诗歌”(carmina)。〔55〕那些贵族们也就是英雄学问方面的学者,他们以此维护着英雄智慧;英雄智慧的根基就是人类精神不死这个观念,这几乎是人类的一项传统。人们不尊崇肉体,因为肉体他们触摸得到;而对于更高者的意象却不能。这就是诗人们的神学,它把人的精神描述为“关于更高者的人性意象”〔56〕。

所以通过法律形而上学,罗马人将形体之物和非形体之物之间的区别固定下来,即前者是他们触摸得到的,后者则存在于意愿理解中。维柯证明,这就是罗马法学的特有哲学。罗马人也孜孜以求,或者勉强可以说懂得,如何从事物之本性来定义其词汇,以便将英雄学问保存于其中。例如testamentum(遗嘱)一词几乎就是testatio mentis(心灵的证明),而不是像语法学家们所说的,来自将音节延长的testamen。〔57〕

维柯阐明,各种民政权力之间的斗争(因为又恢复了最高统治者之间的僧侣法)和决斗(古罗马人就是这样称呼战争的)又恢复了,每个民族都保存了依附平民法律,并受教于一种共同的市民法,他们不约而同地(因为收容所是以后才出现的)都承认了各氏族的神法:

(1)宣战;

(2)非民政权力不得发动战争;

(3)盟约的神圣性;

(4)得埋葬死者;

(5)报复必得合理;

(6)依附关系揭示了战争占领的正义;

(7)战败氏族并非真正的人民,而是战胜民族的依附平民、仆佣,故这种罗马式的恭顺后来被称为“合作”(socii);

(8)简单所有权归于战败者,最高所有权转归于强者;

(9)“债役法”对他们来说是奴隶地位以及下列制度的粗糙形式:解放奴隶制度;庇护制度,包括对其本人及其所有财产的庇护;分配制度;劳役制度;恭顺制度。

随着国家的建立,结束了英雄们的私人正义力量,开始了英雄们的公共正义力量,开始了战争,这些战争越来越猛烈,也越来越让历史铭记不忘,并且从特洛伊战争开始,战争就揭开了希腊历史时间的开端。这时,诗歌开始半是真理,半是寓言,因为诗歌创作开始半是出于必要,半是出于娱乐。之所以如此,本身也是出于那时的人类本性,因为即使当时的天才人物,也处于对普遍之物的无知状态之中。于是就在这粗野至极的时代里出现了荷马,伟大的诗性创造之父,他在整个学问王国都无人企及,因为在哲学王国里,人们已经习惯于从种属来理解事物,并且通过抽象来谈论事物。

综上所述可以肯定,万民法如果按照希腊的本意来翻译的话,那就应该是δíκαιονimgρωιον(英雄正义或英雄法);拉丁人则称为ius optimum(至善之法),而其用意则是ius fortissimum(至强之法),后来在罗马人中间留下来的含义是iuscertissimum(极为确凿之法)。

在一个又一个万民法诞生之后,在创建罗马之后,罗慕路以其“至善之法”——创建了罗马,而被列为诸神之一。正如至善之法被认为是来自被称为“至善之神”(Ious optumus)的天神,奎里蒂法(ius Quiritium)〔58〕以其来自奎里纳斯(战神)(Quirinus)而得名,来自英雄们所用的武器——长矛。后来贵族专政的斯巴达人就是用长矛,罗马人则使用标枪作为他们特有的武器,这是一种较为沉重的长矛。所以可以看到智慧女神密涅瓦手执长矛,她其实也是战争女神贝娄娜(Bellona)。密涅瓦女神就是父老们的英雄人物形象,代表着战争的心灵和价值。既然“罗马市民法或奎里蒂法”是手执长矛的罗马人的法,是长矛武装的罗马人的法,是在制度中联合起来的父老们的法,那么,在人民大会中的罗马最高权威之名就主要归于他们,并称他们为quirites(奎里蒂人,战神后裔)。任何人如果不在这个联合体之内,就不可能被称为奎里蒂人。

塞尔维·图里乌斯〔59〕取消了父老们因捐税的“债役法”行使权,命令依附平民得付捐税,父老们从事人口财产调查。但这些父老们此后却通过加重百姓的高利贷的方式,在某种方式下仍然紧握“债务奴隶法”;很久以后,《十二表法》还向平民宣布,因高利贷的《债役法》继续有效;直到《贝特利亚法》才最终废除了《债役法》,仅仅留下了因伤害的(noxa)的《债役法》。

罗马史也揭示了父老们对各项权利的严格监护(custoria),他们监护着罗马的土地所有权,因而也监护着占卜权、婚姻权、行政权和祭祀权,以对抗平民;上述一切事物都构成至善之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就构成了罗马市民法的一部分。维柯又揭示道,这就是公共德性和正义的原因,从而也就是罗马伟大的原因。他还揭示道,罗马人独自创建了诞生于对诉讼程式的监护的法学,因而这种法被称为一种市民法,正如彭波尼所告诉我们的,因为其余的一切都是万民法,而罗马人则将它们转化为他们特有的市民法,只不过他们是用监护而不是用虚构来完成的。

仅仅这件事就可以揭示出整个异教历史的起源和无间断的发展。即最初是无法纪的混沌或混乱状态,从这种混乱状态中出现了英雄(eroi)和俗民(uomini);这些英雄们都出自上天,因为他们源自占卜,而占卜创造了各种假宗教。当然,诸神就是从大地诞生的;这些英雄由于占卜而成为父老(padri),从这里又产生了贵族(patrizi),从贵族中又诞生了僭主(signori);正如依附平民则是从俗民中诞生的;两者统一在一个共同体中,也就是贵族政体中的贵族和平民;最后就是建立在少数人的德性基础上的治权或统辖权(imperi),它或者推广至全体而成为自由民众政体,或者收归于一个人身上而成为君主专制政体。

在这些原则基础上,维柯在所有重要的方面都既从其法律特征上揭示了罗马史,又从国家制度特征上揭示了罗马法学。罗马国家制度的变化是在民政制度(ordine civile)和自然制度(ordine naturale)混合过程中发生的,前者是贵族所特有的制度,后者则是自由及王国所特有的制度。罗马国家制度在它的变化过程中使得裁判官法(ius pretorio)宛如枝蔓——这种法从自由共和国时期开始生效,它在因循自然制度的同时尊重市民法,通过这条枝蔓才使古代市民法得以延续下来,先是在《十二表法》中严峻苛刻,后来在皇帝谕令中焕然一新,但都充满自然公平精神。神意就是这样按照他的永恒计划来安排帝国的诸项事务的:当君士坦丁大帝与教会和解之后,整个世界可以说统治于一个权威之下,调整这个权威的就是一种同基督教相融合的法权,并且法学也从基督教获得了它的原则,即“关于圣三位一体和天主教信仰”(De summa Trinitate et fide catholica),这既是法学也是宗教的原则和目的。因而存在着一种站在基督教法学的原则基础上来阐释的科学,在这种科学中就包含着一切神的和人的学问。法学家之正确行动的融贯一致性就存在于这种科学中。〔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