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前提
我们将采取下述定理:
(1)事物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最高性属:理智实体(substantia intelligens)和形体实体(substantia corporea),〔105〕人即由这两种实体构成。
(2)心灵通过明确(perspicuas)的观念来判断事物的真理。自然赋予人类以感知,以使人类凭借迅速的、活生生的快乐与痛苦的信息,来辨别什么对生命有利,什么对生命有害;但是,至于有关快乐与痛苦的真理,则是心灵自己的判断的事情。
(3)机缘〔106〕(occasiones)不是事物的原因。形体和从属于形体的东西,例如,各种感知就是机缘。通过机缘在心灵〔107〕(mentibus)中激动事物的永恒观念。然而流变的形体和从属于形体之物,例如感知,不可能产生任何超越于形体之上的永恒之物。而正是由于对这种真理的漠视,所以人类总是忘记上帝的恩典。这是因为,上帝凭着他那至大的善,在任何感知机缘中,在事物外在地激动着感知之时,都如此适时、如此直接地给人的心灵显示出该事物的鲜活观念;然而人类却将那些极为不同的事物看成是同一的,把流变和永恒混为一谈,把天与海搅在一起。〔108〕
(4)只能有一种赞同方式。根据这种方式,无论思维领域内的事物,还是生活实践领域内的事物,仅当这两类事物都按照各自本性的要求得到明证的时候,我们才能赞同。因为人在履行责任时,他并不是赞同;由于精神的某种骚动,他不能明确地看到要履行的责任。所以,当骚动平息,精神得到净化之后,他便开始后悔所做的不当之事。这种事情为什么没有在例如几何学领域发生呢?因为我们对几何学的线条不存在任何热爱或激情,因而它们也不能激动人类的精神。因此看来,人们在这类事物中和在生活的责任践行事务中,有着不同的赞同方式。
(5)最后,关于事物之客体的明确观念在何种程度上呈现给心灵,那么这种观念就在何种程度上必然处于该客体之内。
我们可以看到,自从新法学把对于最高神的沉思确立为法学的第一原则之后,从君士坦丁大帝时代开始,希腊人和罗马人就倾尽才智,深深思索神的本性,并且他们既比哲学家们在这方面思索地更加虔诚和更加崇高,又在精神的纯洁性和灵动性上超越肉体。当然这些人特别就是那些教会神父们,他们不偏爱任何学派,凭着胸中恒久的仁爱和热诚,独力倾心于从永恒智慧出发,来纠正和修改异教智慧。我们还要看一看,这条原则是否能让我们启动、展开和完成那真正的νκυκλοπαιδε
αν(百科全书)〔109〕,这就是真正完美、真正普遍和真正无懈可击的智慧,〔110〕按照学者们的说法,这种智慧就对应于乌尔比安所定义的法学智慧,因而可以确定,罗马法学家的融贯一致性在一切学问乃至生活上,都要比希腊的智者远为庄重。
〔1〕维柯曾在1709年发表了关于人文教育的第八个开学演讲,据巴蒂斯蒂尼注:“这篇演讲从其题目来看,就已经显示出维柯这时的思想深受奥古斯丁的影响,并且渗透着新柏拉图主义。但这篇演讲的原文内容已经丢失。不过,这里的摘要被用于《论普遍法》的撰写之中了,这篇作品就是在同一时期创作的。”(巴蒂斯蒂尼编,《维柯著作选》,第1287页)但这个演讲的内容就反映在同年撰写的拉丁文巨著《论普遍法》中,特别是反映在该书的概要和序言中。为了比较全面准确地通过人文教育这个主题反映出维柯思想发展的线索,译者将《论普遍法》的概要和序言一并翻译出来,以代第八个演讲。标题为译者所加。——中译注
〔2〕这三个词在英译本中被处理成名词形式,例如知识(knowledge)、意志(will)和能力(power)。但它们用的都是完成时不定式形式,强调动作、活动本身,又强调动作是完成的这种状态。中文难以传达其中的意思,译者只能勉强译作知道、意愿和能够,以期能有所暗示。——中译注
〔3〕维柯的《论普遍法》(Il diritto universale)出版于1720年,是《新科学》之前最为重要和最为宏伟的一部巨著,原文为拉丁文,包括《论普遍法的唯一原则和唯一目的》(De universi iuris uno principio et fine uno)以及《论法学家的恒定一致》(De Constantia iurisprudentis)两个部分。除上述两个部分之外,后来维柯在1722年又发表了他对这两部书的注释,其中主要根据他的语言学原则去研究荷马的两部史诗,对希腊神话做出新的法学解释。维柯的这部著作承前启后,将形而上学、法学、语言学(历史编纂学)综合起来,力图寻找关于人的和神的知识与智慧的唯一的大原则,这也就是《新科学》的一个基本观念。可以说《新科学》的许多重要原则和要素在《论普遍法》中已经具备了。本文是《论普遍法》一书的概要,根据原文意大利文译出,并参校英译本(Opere Giuridiche:Giambattista Vico,Il Diritto Universale),introduzione di Nicola Badaloni,a cura di Paolo Cristofolini,1974 BY G.C.SANSONI S.P.A.,FIRENZE。——中译注
〔4〕在维柯的用法中,principium一般既指起源,又指原则、原理,起源就是原则。这里一般译为原则。但读者可以从“原”这个字中理解起源这层含义,从“则”这个字中理解原则、原理这层含义。——中译注
〔5〕喜悦(piacere):意大利语中极为常用的一个词,piacere既是动词的不定式形式,又是阳性名词单数形式。作为动词的意思是使中意,使喜悦,使喜欢,合意等;名词的意思是愉快、快乐、高兴;享受、娱乐;意愿,心意等。来自拉丁语中的placere,原意为处于良好的状态;其词根为*plak-,意思为和谐一致。——中译注
〔6〕人类理性(ragione umana):ragione拉丁文为ratio,现代含义上一般译为理性、理智;情理,道理;理由,原因;比,比例等。维柯在这里显然是在更古老、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用这个词,因为这里的ragione并非仅仅是思维和理智的事情,也不局限于它的词源(由ratio回溯至其词根reri,计算和思考)上的计算和运作的含义,ragione本身包含了上帝和自然的作用在内。这里遵从惯例译作理性。——中译注
〔7〕德性(virtù):有必要说明的是,维柯的“德性”概念并非近现代人所说的伦理道德的德性。在古代乃至维柯时代,这个词的含义仍然具有两重特性,既指德性,又指能力,德性与能力是不可分的。侧重于道德伦理方面,是指精神的向善本性和能力;例如西塞罗说,“德性无非就是一种自身完善和追求至善的本性”。但这个词并不限于道德伦理的含义。它既可以指精神能力的完善,也可包括肉体能力的完善。同样是西塞罗说,“精神的德性优先于肉体的德性”。这个词甚至还可以不带半点伦理道德含义来使用,例如仅仅指对象的强大,有能力等。在形而上学意义上还可以指任何动物或植物的特性,例如西塞罗说,“无论树的德性或者马的德性都不是建立在意见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其本性的基础上”。不过,西塞罗有时也否认人以外的其他事物具有“德性”,参见本书第29页注释13。此外,从词源上来看,virtus本身和vis(能力)词根相同,拉丁语中的vir(男人,丈夫,大人)也具有相同的词根。在维柯的《论意大利最古老的智慧》一书中,virtus的主要命意就是能力(参见该书第四章)。维柯所讲的德性的三个方面也显示了这一点。中文的德性也必须回到其古代用法中去,德本身即能,能就是德,德与能是不可分的,“得”(能)就通“德”。——中译注
〔8〕审慎(prudenza):这个词在现代意大利语中的一般含义为小心、慎重、精明。直接源于拉丁语prudentia,这个词又来源拉丁动词providere,即预见,远见。因而prudentia一词的含义首先是预见、远见,然后引申为慎重、谨慎,认识、理解、精通,智慧、创造力、能力等。因此在德性中审慎是直接和智慧、知识相联系的,也就是和认识能力相联系的,例如可以说prudentia iuris civilis,即市民法知识或对市民法的理解和把握,这里prudentia就相当于scientia,即认识、知识。另外一个直接来自providere的名词是providentia,直接含义也是预见、远见,慎重、小心,但这个词与prudentia的区别主要在于,providentia主要指神的能力,神的理解,神的预见,所以可以译作神意,维柯也这么用。而prudentia指的是人的能力,人的理解和远见,这里译作审慎。参见《中庸》:“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中译注
〔9〕理解力(intendimento):英译本译作判断或判断力(judgment),不过意大利语中的intendimento主要意思是意向、愿望,理解、领会等。——中译注
〔10〕统治(dominio):拉丁语即dominium。这个词既有统治、管领的意思,同时也具有所有权含义。维柯应该是兼用两者。——中译注
〔11〕从上文第五段由“上所述可以肯定,人之喜悦……”至上面一段。——中译注
〔12〕权威(auttorità):即autorità,权威,权力,威信,声名。这个词来源于拉丁语auctor,作者、作家,创造者,创始人。auctor又源于动词augere,可作及物动词,增长、生长,也可作中性不及物动词。这里也暗示了权威、权力、威信与创造、制造、做等人类活动的关系。——中译注
〔13〕起源(origine):起源,起因。来自拉丁语oriens,动词oriri,意思是升起。起源即升起之地方。从同一个动词发源的还有oriente,东方的。这里应注意维柯起源与原则之间的密切关系。——中译注
〔14〕万民法(ius gentium):罗马法学家将其定义为“所有民族均使用的法”。它是随着罗马对外交往和贸易的发展而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特别有助于调整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个术语的准确含义,维柯下文也有论述。据下文,万民法实际上可以说是氏族间法,或民族间法。其原初含义并非像万民法这个词所暗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是氏族与氏族或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罗马民族和外邦民族之间的关系。但是也不能说这种氏族间法就没有万民法的含义,特别是随着罗马法的发展,它越来越具有万民法的特征,这当然与它首先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商业贸易关系的法律这个功能分不开的。后来随着罗马公民权的普遍授予而不再具有实质的意义,进而连这个名称也废弃不用了。这同时说明,它首先具有氏族间法这个特征。——中译注
〔15〕罗慕路(Romulus):罗马的著名建国者,传说他和孪生兄弟瑞摩斯(Remus)由狼抚养和哺育,是战神马尔斯的儿子。——中译注
〔16〕carattere:字母,文字。源于希腊语χαρακτηρ(印记,印象),它又源于动词χαρασσω(刻,雕刻)。——中译注
〔17〕这个观点在作品写作的过程中有所变更,在书第二部第二部分第十二章《论诗歌的起源》中他证明,当古人开始创立他们的人性的时候,不是反思而是自然本性使最初的人类采取歌唱的方式的;又由于那时尚无书写文字,人类的后裔子孙便用歌唱来铭记前辈古人的事迹。——维柯手稿注
〔18〕这一点在书的第二部第二部分第四章以及《注释》(维柯自己为本书所写的注释,为本书附录)中得到了详尽证明。——意译注
〔19〕托斯卡纳(toscana)建筑:即意大利中西部古国的伊特鲁里亚人建筑。——中译注
〔20〕千步(miglia):古罗马长度单位。——中译注
〔21〕《债役法》(ius nexi):nexi是因债受役者,债务奴隶。指因债务口约而处于债权人支配权之下的债务人。其地位与受役状态相似。——中译注
〔22〕政治艺术:原文为意大利语,即arti della civiltà。civiltà在现代意大利语中的意思是文明、文化,维柯的用法应该沿袭拉丁语词源civilitas来理解。civilitas实际是城邦和国家治理,或公民身份。这里的意大利语翻译为拉丁语是ars civilitatis,即城邦和国家治理的艺术,亦即政治艺术。
〔23〕世界年历:原文为意大利语,即anni del mondo。参见《新科学》1744年版第一卷卷首所附年历表,按照世界年历,世界大洪水发生于1656年。
〔24〕contemplari:预测,预占,后为思考,沉思,观察等。源于cum-templa,即与天同在,观照上天。天宫(templa):开阔高远之地,即上天;同时也是寺庙,圣地;也可以是墓穴,墓地。——中译注
〔25〕这一点在维柯对第一部书第149章第2节的注释中,以及在第二部第二部分第20章《论婚姻》一段中有所修正,在那里维柯说明,最初的人类创建他们的人性的时候,靠的并不是任何反思,而是遵循占卜的预言,从而被带到靠近泉水的较高的地方定居的。——维柯手稿注
〔26〕意大利语中的Giove一词在拉丁语中指的是朱庇特天神,在希腊神话中指的是宙斯,直接来源于拉丁语中的iovis,但它的直接含义则是天,据说来自人们对天的呼唤声音的模仿,包含着对上天的惊异和崇拜。由此可见,天就是诸神包括上帝的起源。Dius则应该是直接来自希腊语,即Διόζ。意大利语一般用Dio来称呼上帝,显然这个词也是承袭拉丁语并最终来源于希腊语。下面维柯继续论述。——中译注
〔27〕与上面的情况类似,celeste在意大利语中首先是天的,属于上天的,后引申为神的,神圣的。——中译注
〔28〕δiκαιον:符合于神的和人的规则的,也就是正义的,正确的。——中译注
〔29〕经济权威:经济(economica)一词不能采取现代意义上的解释,这里的经济的含义与维柯后来的《新科学》中的用法相同,指的都是家族的自我保存和管理,正如这个词的希腊语源所显示的:οκονομ
α(家法,家族管理),ο
κόζ(家),νομόζ(管理、法律、钱财)。——中译注
〔30〕生杀权(ius vitae et necis):指在罗马法中家父对子女所拥有的绝对处置权,包括剥夺其生命的权利等。后来渐被废除。——中译注
〔31〕罗马法中有自权人(sui iuris)之称,即罗马家庭中享有自主权的人,他不受父权或主人支配权的支配,此种人一般是家父和脱离父权的人。这里主要指的家父。现代的所有权概念应该是从这里发源而来。——中译注
〔32〕可以称呼父名(nomine possent ciere patrem):即相对于家奴和平民而言,父老的子女拥有确定的父亲,能够显示出自己的家族谱系。——中译注
〔33〕connubium或者ius nubendi,即婚姻资格或者通婚权,是罗马法中合法婚姻成立所要求的民事能力。这种资格只存在于罗马公民之间,异邦人(peregrine)是不享有与罗马公民通婚的权利的,贵族与平民也不能相互通婚。后来的《卡努勒亚法》(lex Canuleia)废除了关于贵族与平民之间禁止通婚的规定。——中译注
〔34〕凭时效占有权(usucapione):拉丁语为usucapio,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连续占有而获得对物的市民法所有权的制度。实现时效占有取得一般要求:①占有人应当能够成为罗马公民;②时效取得的标的物应当是合格物;③占有出于正当理由和善意。——中译注
〔35〕意大利语中的人(uomo)以及英语中的(humane)都来自拉丁语中的homo,其形容词是humanus(人的,人性的)。根据维柯所述,这个词在词源学上来说与humare(埋葬,意大利语形式就是umare)是同一词源,也就是说人性起源于埋葬。另外,拉丁语中与其有同一词源上联系的还有humus,意思是大地,土地。将人性(humanitas)与埋葬联系起来考虑是维柯《新科学》的三大原则之一(参见《新科学》1944年版第337、360段)。——中译注
〔36〕ador,小麦。adurare,动词,燃烧,烤。暗示小麦与土地燃烧之间的关系。adorea既可以指小麦,同时还可以指献给战胜者的贡品,从而这里含有维柯所强调的火、小麦、军事与生存之间的内在关系在语源学上的反映。——中译注
〔37〕动词urbare,即urvare,是古人的一种习俗,他们用犁圈占、标示一片地方以建立自己的城市。这里表明了维柯将城市、犁、犁的弯曲、圈占、神坛、祭祀等含义在原始意义上联结起来的语源学根据。——中译注
〔38〕原文是Ferarum prope ritu vulgari concubitus plebis patrumque。——中译注
〔39〕fides:通常有诚信、效忠、承诺、护佑等含义。在基督教中则指的是虔诚的信仰。源于词根*bheidh-,希腊语中现在式为peíto,意思为劝服。这个词根在拉丁语中更为古老的形式是foedus,即约定、联盟等。——中译注
〔40〕依附平民(clientele):或译为门客,是依附于庇主并且处于其保护之下的从属者。门客通常来自外界的、向某一家族权力的归降或投靠者;门客对庇主负有遵命、服务、忠诚和提供劳务的特殊义务,他们通常从庇主那里获得一份被临时让与的土地,并且依靠庇主的帮助和保护;他们也是氏族战争和家族圣事的参与者。——中译注
〔41〕意大利语中的famiglia和拉丁语中的famuli一样,既包括氏族或家族中的子女,又包括全体仆佣,因为子女在法律意义上也相当于财产,父老对他们拥有生杀权,以及一定程度的买卖权。译者孤陋寡闻,尚未找到恰当的中文词汇可以同时反映这两种关系的统一。这里的principe,一般含义是君主、君王、王子等,但这里指的是主人、统治者之意,故译为主君。——中译注
〔42〕治权(imperium):治权或统辖权,在古罗马意味着最高指挥权、司法权和强制权,一般只有君主、执政官、独裁官和裁判官才拥有;享有此权力的人可以决定召集民众会议,行使刑事和民事司法权,建议修改或制定法律。治权的外部象征是插在束棒上的斧子。——中译注
〔43〕制度(ordine):源于拉丁语ordo,意思主要有秩序,顺序,等级,命令等。这里考虑到维柯将ordine与法律、王命、民政、秩序等联系在一起,故译为制度,取其为法令礼俗之总称之意。又,制的古意为控制、法制、准则、帝命,度本为限度、度量、准则以及法制。——中译注
〔44〕盟约(legati):其可能含义为:①约束、束缚、盟约;②遗赠,英文本采用了这个意义;③使者,特使等。就第一个含义来说,源自动词ligare,意思为联结,系、扎、捆等,引申为约束、束缚等,达成一致。第二和第三个含义源自拉丁语legare,依法安置、安排,订立遗嘱等。后者也可以说源于lex,即法律。这里的含义根据文意应该不是遗嘱,也不是使者,而是强者与弱者之间的一种盟约,或强者与弱者之间的相互约束。盟取其在神前盟誓之意。——中译注
〔45〕维柯这里加一边注:“也许这就是‘赫拉克勒斯什一税’(la decimal d'Ercole)这种说法的来源。”——意译注
〔46〕赫拉克勒斯:宙斯与阿尔克墨涅之子,力大无比的英雄,因完成赫拉要求的十二项任务而获得永生。——中译注
〔47〕朱诺:罗马万神庙里最主要的女神,朱庇特的妻子,亦是其姐姐,主司婚姻和妇女的安康。——中译注
〔48〕依附(mancipazione):拉丁语形式是mancipatio,意思主要为买卖,转让,让渡;其形容词形式为mancipatus,意思为转让的、卖出的,依附的、依赖的、从属的。另外一个同源词为mancipium,财产权。均来源于动词mancipare,卖出、让渡,使从属、使隶属、使依附,抓、取。其词根为manu-capere,意思为以手抓取。买卖权和转让权源于这种依附关系,依附关系又源于贵族所有制。——中译注
〔49〕所有权之诉:拉丁文为vindicatio,复数形式vindicationes。或译作所有权主张。指对某物提出所有权主张的诉讼,以物的归属为基本争议事项。由于针对的对象是物,因而也被称为对物之诉。——中译注
〔50〕诉讼条件:拉丁文为conditio,多指协议、合同、契约等,作为诉讼的前提条件。请求权之诉:拉丁文为condictio,复数形式为condictiones,指以被告特有的给付义务为基本争议事项的诉讼;由于此类诉讼维护的是债权,因而也被称为对人之诉,与上文所有权之诉对应。诉讼通告:拉丁文为denuntio或者denuntiatio,一般指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告知行为,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通知。——中译注
〔51〕侵占:拉丁文为usurpatio,另一意为占有中断。控告:拉丁文为citatio,传唤、控告。——中译注
〔52〕彭波尼(Pomponius):公元2世纪的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发展颇有研究,并且置身于普罗库勒学派和萨宾学派的争论之外。撰写了大量法学著作。——中译注
〔53〕氏族(gente),民族(nazione),人民(popolo):另外一个相关的词就是familia(家庭,家族)。罗马人把市民分为氏族(gentes)和家族(familiae);氏族包含更多的家族,是源自同一祖先的人群共同体,氏族系之以姓(Nomen),家族以氏(Cognomen)。在中国上古时代,氏表明宗族,是姓的分支,用以区别子孙之所出。姓是表明家族系统的称号。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存在着两种氏族,即贵族和平民。不过起初只有贵族才区分为氏族(gentes),因为只有他们才能被称为ingenui(in-genuus,内生的,真正的,高贵的),也就是生于本土的,有确定的父亲,而平民则要么是奴隶,要么是奴隶的子女。后来在塔奎尼乌斯(Tarquinius Priscus,?—前498,传说中罗马的第五代国王)时代才开始有所谓的平民氏族,他们也能证明他们生自确定的自由的父亲。但罗马的制度规定,贵族可以被称为“头等氏族家庭”(familiae maiorum gentium),也就是位居头等,而那些塔奎尼乌斯所加的氏族则被称为“次等氏族家庭”(familiae minorum gentium)。形容词gentilis(源自gentes,高贵的,贵族的)也就是生于同一个自由的先祖、拥有同一个姓的,现代含义则引申为文雅的,高贵的。在罗马帝国时代,gentes被用于异邦民族,关于这一点要追溯到希伯来语中的goyim(非希伯来民族的)以及希腊语中的έθνε(外来民族),而后诞生了“异教的”这个含义。但按照gens的词根*gene-来说,其含义为“生”,同样nazione或者拉丁语中的natio源于nascere(出生),其词根也是“生”的含义。至于popolo(人民),它可能源自一地中海语系的poplo,其含义同样为“生”,也有可能联系到plebs(民众,平民),在这个意义上有人群集合体的含义。关于此读者还可参考《新科学》朱光潜译本中,英译者的引论部分中相关的解释。——中译注
〔54〕fasti:拉丁语中的含义是时历,即预知节假日、吉凶日,以及何时适于诉讼与否等的日历,类似于我国的农历,其中也有这种预测功能。这里将fas和fasti在词源上联系起来,暗示法和时历之间的联系,即确定的语言。——中译注
〔55〕formola:或为formula,程式、形式、诉讼等。carmina:carmen的复数主格形式,诗、歌、预言等,后引申为法律条文。所以这句话可以按照法律含义来理解,即诉讼程式被称为诗歌,而法律首先被理解为诗;或者可以按照更为广泛的意义来理解,因为这句话本身按其字面意义上来说是具有很大的普遍性的,即一般的程式。但读者应该注意,这里理解的融通性,维柯强调的也是这种语言的关联性。——中译注
〔56〕关于更高者的人性意象(imagines humanae maiorum):英译本将其理解为关于先祖的意象。maior有更大、更高等含义,当然也包括年龄上的和辈分上的。但这里是和肉体相对的概念,因而译为先祖窃以为不妥。——中译注
〔57〕testamentum:遗嘱,原指立遗嘱者在公众面前口头宣示,源于动词testari,证明、宣示。这个动词又源于名词testis,证人。testis本身的更古老的形式为*tristis,亦即*terstis,即tres-stare,于三者之中,作为第三者,即在审判过程中作为第三者出现以帮助原告和被告双方。维柯这里的意思是,单单testari并不能构成testamentum,遗嘱应该是一种心灵行为,即testatio mentis,心灵的证明,这才符合遗嘱的本性。——中译注
〔58〕奎里蒂法(ius Quiritium):即罗马市民法。——中译注
〔59〕塞尔维·图里乌斯(Servius Tullius):传说中罗马王政时期的第六王(前578—前534)。伊特鲁里亚人在罗马的统治者。他实行了了一系列改革:依财产多寡将罗马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无产者”不列级),设百人团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第一级富人握有实权。这次改革可视为罗马从氏族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的标志。——中译注
〔60〕维柯从来没有真正写过一部“新的著作”。我们可以说,维柯的所有作品都是与他先前的所有著作共生共栖的。虽然这个断言可能有所夸大,但我们确实可以断定,这篇《普遍法概论》就是最后的《新科学》的一个“作品观念”。对这两部作品的比较研究可以让我们肯定这个观点。我们要声明一点,即关于《普遍法》的专题论述在任何语言中都没有出现;但是我们发现意大利的一些研究著述中包含着很有意义的有用材料,可以作为《普遍法》的介绍。——英译注。具体材料从略。
〔61〕维柯认为阿尔坚特(Gaetano Argento,1661—1730)是当时的伟大法学家之一,并曾应其家眷请求,为之写墓志铭。参见维柯《修辞艺术》,平顿(Giorgio A.Pinton)和希波(Arthur W.Shippee)编译(The Art of Rhetoric Amsterdam-Atlanta,Ga:Rodopi B.Ⅴ.,1996,pp.236—238)。弗朗西斯·温图拉(Francesco Ventura)生于大约1680年,是阿尔坚特的一个姐妹的儿子,大约1700年来到那不勒斯,在他舅舅的帮助和护佑之下,1720年就已经在王国中达到了极为显赫的地位,正如维柯在献辞中所说的。在1759年温图拉逝世之时,他已经是首席贸易裁判官了。从维柯上述可知,温图拉常在他家里举行文学集会,尼科里尼确认说,这始于1702年。在1719年的一次聚会中,维柯发表了他的关于“所有神的和人的学问都具有三个要素”的演讲,这个演讲的摘要如上所述。贾尼(Costanzo Giani)解释了阿尔坚特对于维柯的赞扬,说他既是演说家、哲学家,又是法学家,参见《论普遍法》(Milano:Coi Tipi di Alessancro Lombardi,1858,p.33)。他解释说,维柯的演讲像一个演说家,因为他运用了语文学,也就是运用了权威的科学或者人类意志选择的科学;他的演讲也像是一个哲学家,因为他研究自然本性的必然性,也就是事物的不可变更的普遍原因和机理;他的演讲也像是一个法学家,因为他依靠语文学和哲学,也就是说,依靠权威和理性,作为正义科学唯一的和关键的原则。维柯在《修辞艺术》(第66页)中关于历史的确定性有了一个基本立足点:“……我们应该相信历史,因为没有人会去怀疑他所经历的相同的事情……”又可参见阿迈里奥《维柯的历史辩证法》(Franco Amerio,Sulla vichina dialettica della storia,in Omaggio a Vico.Napoli:A.Morano,1968,pp.113—140)。——英译注
〔62〕成文法(condita iura):似乎这里的用法和下文并不相同。参见本书第200页注释64。这里英译本译作established rights(制定的权利),意大利译本直接译作le leggi(颁布的法律法规)。不过下文的ius conditum是在古希腊城邦中所说的。——中译注
〔63〕参见本书第七个演讲《论我们时代的研究方法》第十一章,本书第157页注释182。——中译注
〔64〕可能由于时代和法学体系的关系,关于lex lata和ius conditum两个术语的翻译比较混乱。英译本将前者翻译为general laws(一般法或普通法),将后者翻译为recognized rights(被承认的权利);意大利译本将前者译作leggi,符合拉丁语系的习惯,指各种具体的法律法规,将后者译作diritto positivo,被肯定的法权。译者以为,如果要正确把握这两个术语,首先是把握拉丁文里lex(法律)和ius(法,法权)的基本区别。在罗马法的后古典法时期,人们将法律规范分为iura(法)和leges(法律)两大类,所谓“法”包括所有沿用下来的早期法律规范(法律,元老院决议等)以及法学家的论著;所谓“法律”则是指君主谕令,包括一般法律(leges generales)和特别法律(Ieges speciales),前者是后者的规范渊源。但在后来特别是近现代法学家那里,法律一般都是指颁布的法律,是由某种立法机关当局在某个时间和某个地点制定的,因而法律是凭意志的。法一般是指法律结构、秩序或体系,是通过理性合理构想出来的法或法权,因而可以说,法是凭理智的。维柯的拉丁文反映的正好是这种关系,即lex lata直译就是颁布制定出来的法律,iux conditum就是创造构想出的法,同时conditus还具有隐秘的含义,因而也是隐秘的法。根据上述,译者勉强将此两者分别译作制定法和承认法(受英译者启发),但要注意的是,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法。——中译注
〔65〕诉因(caussa):既可以是原因,又可以是诉讼。译为诉因。根据情况也可译为诉讼。——中译注
〔66〕诉讼状态(de statibus caussaum):维柯在《修辞艺术》第47—48页中有述。一般来说,“诉讼状态”指的是在既定时刻的诉讼态势。它可以是准备进行审判的诉讼,也可以是正在审判的过程中的诉讼,或者悬而未决的上诉。昆体良在《雄辩术原理》第三部第五章说:“诉讼状态就是从[诉讼双方]首次诉讼冲突而出现的争议状态(quaestio)。”然后他给出了一个例子:原告的意图是苏拉和喀提林进行密谋;辩护方则否认苏拉与喀提林进行密谋。诉讼状态就是这种反对状态或者类似状态。也可参见格劳修斯《论战争与和平法》第二部第16章。——英译注
〔67〕从提比略开始推行法学教育之时起,法学就是非贵族子嗣不得外传的,西塞罗在《论演说家——致布鲁图斯》(Oratore ad Brutum)一书中给我们提供了证据。其中写道:“为什么民法教育总是一件美好之事,然而只曾在贵族家室子弟中繁荣发展?”——维柯原注。关于提比略,参见《论我们时代的研究方法》,本书第158页注释193,那里已经提到了这条法令。——中译注
〔68〕这个定义参见《学说汇纂》Ⅰ,1,《正义与法》。——维柯原注。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曾于公元222年担任过大区长官,是官方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其论著被援引法认定为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主要著作有:81编《论告示》,5编《论萨宾》、《论贵族营造司告示》、《法学阶梯》等。——中译注
〔69〕servi(奴隶):维柯在《论普遍法》中说,servo出自servando(保存,持有,看管),因为军队首领过去常常收买战俘犯人,就要保存他们的性命。servi(奴隶)也被称为mancipii(所有权,财产权,有时也用于奴隶),因为掌握在敌人的手中[mancipium即man-cipium,也就是用手(manus)抓住(cipio)]。参见《法学阶梯》Ⅰ,3《论人格法》;《学说汇纂》Ⅰ,4.5《论人的身份》。servi这个词也可以说来源于servire(服务,服从),但这个含义毋宁是处于奴隶状态的人的活动。——英译注
〔70〕参见本书第199页注释57。——中译注
〔71〕mutuum(消费借贷):此词的拉丁文是由meum(我的)和tuum(你的)两个词组成,意思是我的物变成了你的。在罗马法中指的是一种实物契约,根据此契约,借用人从出借人那里接受一定数量的可替代物,并负有义务归还同一种类和相同数量的物品。在这种借贷关系中,可替代物一旦借出,就发生所有权转移。出借人可以通过特定贷款诉讼,或者请求给付确定物之诉讼,来要求借用人履行清偿义务。——中译注
〔72〕参见《论我们时代的研究方法》,本书第158页注释198。——中译注
〔73〕interdictum(令状):执法官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发布的命令。通常表现为禁止对方当事人实施某一行为,或者勒令其实施某一行为。令状是一种临时性司法处置,该处置决定的作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也就是说,无需审查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是否属实。——中译注
〔74〕关于《学说汇纂》与《常续谕令》,参见本书第七个演讲《论我们时代的研究方法》第十一章。——中译注
〔75〕犹如他们已经给语词的历史带来了权威:原文为Et tanquam historiam verborum ad auctoritatem retulere。意大利文译本译作:“当谈到语源学的语词历史这一面的时候,语法学家们将这门学问看作是服从于人类事迹和习俗的权威的。”英译本与之类似:“至于考虑到语词的历史这一方面,他们将其付诸权威的证明。”按维柯的意思,语词史就包含着人类的真正历史,人类的活动和意志的历史。另参见上面关于auctoritas(权威)的解释。——中译注
〔76〕这段话引自《雄辩术原理》Ⅰ,5。——维柯原注。关于语法学家、哲学家和法学家之间的区别如何有效?法学家和语法学家都处理词源学问题,但是前者根据的是语词的起源和含义,语词又是从其所指事物的本性而来;后者则主要依靠权威。相反,哲学家则依靠纯粹理性的沉思原则。——英译注
〔77〕卡罗路斯·西格尼乌斯(Carolus Sigonius):1520年生于莫代纳(Modena),帕多瓦(Padua)大学修辞学教授。——英译注
〔78〕保卢斯·马努齐乌斯(Paullus Manucius,即Paolo Manuzio):1512年生于威尼斯,曾做过罗马梵蒂冈图书馆管理员,评注西塞罗,出版过一些优秀的法学和政治学著作。——英译注
〔79〕尤斯图斯·利浦西乌斯(Iustus Lipsius,即Joest Lips):1547年生于近布鲁塞尔的一个地方,德国的历史学教授。——英译注
〔80〕安格鲁斯·波利提亚努斯(Angelus Politianus):1454年生于托斯卡纳的蒙蒂普尔查诺,曾做过教皇莱奥十世少年时的老师,人文主义者皮科的朋友,大半生都在佛罗伦萨教授希腊语和拉丁语,驰名欧洲。评注佛罗伦萨法典,认为它是当时所发现的最为古老的法典,但法学家阿尔恰图斯并不同意这个观点。——英译注
〔81〕安东尼·奈布里森西斯(Antonius Nebrissensis,即Nebrija,或者Lebrija,真名Elio Antonioi Martinez de Jarava,1444—1532):生于西班牙的安达卢西亚,法学家、修辞学家。——英译注
〔82〕马尔库斯·安东尼·穆莱图斯(Marcus Antonius Muretus,即Marc Antoine Muret,1526—1585):生于瓜斯科涅(Guascogne)的穆莱特(Muret)。——英译注
〔83〕弗朗西斯·霍特曼(Franciscus Hotomanus,即Françis Hotman,1525—1593):法国法学家,新教徒,为库雅斯所赞赏。在佩鲁甲和皮萨教授法学。——英译注
〔84〕安东尼·戈维努斯(Antonius Goveanus):1505年生于葡萄牙的贝加,在法国受的教育,被格拉维纳(Gravina)赞为在法学知识上仅次于阿尔恰图斯的人。法学教授。库雅斯把他与安东尼·法瓦尔相比,后者称颂他是最优秀的尤士丁尼民法诠释者。——英译注
〔85〕巴拿巴·布里森(Barnabas Brissonius,即Barnabé Brisson,1531—1591):与库雅斯同时代,著述良多。他是反对亨利八世斗争的牺牲品,在巴黎死于绞刑架上。——英译注
〔86〕哈德良·图尔耐布斯(Andrianus Turnebus,1512—1565):生于法国的安德里,巴黎的希腊语教授,为皇家印刷所综揽古典希腊作家的著作全集,也有较深的法学修养。——英译注
〔87〕苏埃托尼乌斯(Suetonius,69—104):古罗马传记作家,著有《诸恺撒生平》、《名人传》等。——中译注
〔88〕泰伦斯·瓦罗就是被称为“长袍加身者之中最为博学之人”,根据他的语法学法则写出了关于“神的事物和人的事物”方面的无数著作。——维柯原注
〔89〕乌尔比安:《学说汇纂》Ⅰ,1,6。——维柯原注。
所有为成文法和习俗约制的民族都使用一种部分为他们所特有,部分为所有人类共有的法律。每一个民族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属于这个国家所特有的法律,也就是所谓的“市民法”(ius civile),因为它是该国特有的法律。而自然理性为所有人类制定的法律——这部法律在所有民族之间都是极其相似得到监护的——就被称为“万民法”(ius gentium),所有民族都把它当作“假定”法来使用。但这并不是这两个语词唯一的,甚至普遍的用法。当罗马法学家们谈到市民法的时候,他们所想到的主要不是一种与世界法相对的当地法,而是与裁判官新定法[裁判官法(ius praetorium)或者荣誉法(ius honorarium)]相对的社会旧法。从广义上说,毫无疑问,万民法对应的就是裁判官法;但这种对应并不是完全对应。自然法(ius naturale)这个概念是随着罗马哲学家式的法学家而诞生的,并且逐渐延伸至意味着对于所有成文法体系都共同具有的一种假设根基或基础,进而它可以在或多或少的纯粹性上出现于所有民族的法律中。反之,他们坚持说,如果任何法律规则或原则在所有民族的既定法律体系中被共同遵守,那么它必定属于自然法或者起源于自然法。因此,自然法和万民法这两个概念逐渐成为相互替换的概念。参见布莱克《布莱克法学词典》(Henry Campbell Black,St.Paul Minn.:West Publishing Co.,1990)相关词条。因而根据乌尔比安的定义,必定有类似于某种自然法的东西在人类法律的底层起着一种核心的建构作用。维柯接受了这个定义,并试图借以肯定前面所确立的原则,也就是法是建立在理性和权威基础之上的,或者立法者的意志。只要市民法是建立在理性或者自然必然性基础上,那么它就是自然法;反之,只要市民法是建立在意图建立确定性的权威的基础之上,那么它就不是自然法。——英译注。关于这里的相关名词的讨论,参见本书第196页注释14关于万民法,本书第199页注释53关于gentes、popolo和natione的讨论。英译者在万民法、裁判官法和自然法之间并没有论述清楚,按照他的逻辑,这三者在广义上变成相同的东西了。但实际上,万民法主要是外事裁判官法和外事惯例法。英译者所说乃是现代含义。正如维柯所说,市民法部分属于自然法,万民法也部分属于自然法。之所以产生这种理解上的偏差,乃是由于古今用法不同,含义不同。——中译注
〔90〕参见维柯《论我们时代的研究方法》第十一章。——中译注
〔91〕格劳修斯:《论战争与和平法》序言,第53—54页。另外,维柯在《论我们时代的研究方法》中已经用过这句赞语来称赞阿库尔修斯学派的法学研究者。参见本书第160页注释237。——中译注
〔92〕格劳修斯(Hugo Grotius,1583—1645):荷兰法学家和诗人,曾任荷兰省检察长(1607),出使英王詹姆斯一世宫廷(1613),著有《论战争与和平法》,因而确立起国际法鼻祖的地位,为其赢得不朽名声。格劳修斯创立了理性法学派,对于罗马法的研究和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国际法学的建设,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其源流来自希腊斯多葛学派哲学的人性论。区分了人定法和自然法。格劳修斯将其不朽的工作建立在理性原则、成文法和习俗之上。但他认为,依赖于可变的权威的那部分法律是不可能还原为某种形式或者原则的。也就是说,他相信不可能根据公民理性来解释市民法。而这也就是维柯在《论我们时代的研究方法》以及现在的《论普遍法》所要做的。在格劳修斯只看到假设、混乱、不可靠只是个别事实的地方,维柯则发现了一种恒定的必然的理性体系或整体。——中译注
〔93〕根据维柯的研究,上述所列的著名作家所制定的体系的失败之处,就在于他们抛弃了权威从属于理性这个原则。因而,情欲和独断的意志都要从属于权威或者理性的意志。——英译注
〔94〕这里贾尼(Costanza Giani)问道:“我们是不是在这里要陷入一个恶性循环?”要确定这样一种原则当然意味着一种绝对不会在相互矛盾和愚蠢荒诞中垮掉的法的体系。但其他学科不都是这样吗?为什么法学科学就不会这样呢?参见加尼版《论普遍法》,第86—88页。——英译注
〔95〕以法语书写。——维柯原注。
〔96〕《上帝之城》第四部,第31章。——维柯原注。
〔97〕瓦罗(Varro,Marcus Terentius,前116—前27):古罗马学者、讽刺作家,有涉及各学科著作620卷,今仅存较完整的《阿格里柯拉传》,《论拉丁语》和《梅尼普斯式讽刺诗》的残篇。——中译注
〔98〕预备定理(lemmatum):lemma这个词来源于希腊语λμμα(假定,设定),这个词又来源于动词λαμβάω(取,接受,理解,假设等)。在辩证法中,lemma就是已经证明的命题,并且在三段论中借以达到对某个问题或论点的证明。西塞罗在《论众神的本性》(第二部)中说:“我们给你两条假定,这在辩证法中被称为(lemmata);但是我们宁愿用拉丁语来称呼它们。”——英译注
〔99〕真理(verum):拉丁文的verum是形容词verus的中性化名词,意为真实之物。显然真实之物并不等同于真理。但为了照顾译文顺畅和译界习惯,仍然译作真理。确定(certum)与真理同,是形容词certus的中性化名词,意为确定之物,一般译作确定。该词源于cernere,意为筛分、穿孔,后引申为判断、确定、审视等。关于这里的真理和确定的定义,读者宜参考维柯的另一本拉丁语著作《论意大利最古老的智慧》。——中译注
〔100〕就如我们在《论意大利最古老的智慧》第一部《形而上学》中所作的。——维柯原注
〔101〕维柯在其更正边注中把这个“错误”更正为veris(真理),而不是certis(确定);在其更正边注出版之时,维柯想要修正这个地方,但却并不在意地重复说veris。——意大利编者注
〔102〕原文是cum rerum ordine conformatio,意为合于事物之机理,与事物之机理相一致。conformatio(一致,相合)源于动词conformare,这个动词由介词cum和名词forma合成而来,意思是①用形式、借助形式来进行认识和实践活动,使某物和另一物相一致、符合,形成,做;②纠正,给予形式;③使对象和形式一致。因此,按照词源来解释,一致就是合于形式。形式(forma)这个概念在维柯的思想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另外一个词ordo,本义指纬纱线的机理。或源于动词ordior,纺纱中的整经。后引申为顺序、秩序、范畴、形式、命令等。关于此,读者宜参考《论意大利最古老的智慧》。——中译注
〔103〕直观(Aτοψ
α):希腊语的意思是用自己的眼睛亲自看,或直接的观察,直接的呈现。这里的直观也就是直接观察的意思。——中译注
〔104〕正如权威(auctoritas)产生信服(persuasionem),必然的理性产生知识,而非必然的理性产生意见。——维柯原注。
维柯的良知概念(conscientia)是一种能够呈现于自身,并且把握和判断自身行为的形而上学的良知。托马斯·阿奎纳说:“精神的良知几乎就是伴随自身的知识(Animi conscientia est quasi cum se ipso scientia)。”哲学家们对于确定性的根基有着许多不同的观点,在这里维柯似乎更倾向于马勒布朗士的观点,参见《论意大利最古老的智慧》第六章。关于权威(auctoritas),我们可以参见贾尼的评注(贾尼版《论普遍法》第108—110页)。权威在其证明我们感知的证词和他人的言辞的时候,就产生一种无可置疑的良知。我们感知的证词被称作自我察知(autopsia)或者“亲眼所见”;而他人言辞的证明一般则被称为权威(auctoritas)。但是除了这两个含义之外,拉丁语auctoritas还具有其他含义,这些含义在我们阅读维柯的作品的时候必须要注意:①auctoritas可以意味着要求归还被他人无论是朋友或是敌人所偷盗的自己所有物品的权利[例如阿提尼亚法说:“对于被盗窃之物有永久索回权(auctoritas)”,以及《十二表法》:“对于被偷窃之物有永久的索回权(auctoritas)”,并且“对于敌人有永久的索回权(auctoritas)”];②auctoritas也可以意味着追夺权[这个定义是由高德弗罗伊(Godefroy)给出的,auctoritas就是以追夺的名义而对出卖人进行的有效行为];③auctoritas也可意味着一种既获权,或者获得权(在这个意义上也包括了auctor这个词,即作者、制造者);④auctoritas在一定时期也意味着一位有法定资格的人的司法权限行为,例如君王谕令或者法官判决的颁布;⑤auctoritas也可意味着一种某人使得另外一个人的债有效的行为[《学说汇纂》,26,8,9:有监护人的未成年孤儿未得监护人准可(auctoritate),不得在任何契约中缔结债关系];⑥元老院准可(auctoritas senatus)和登记准可(auctoritates perscriptae):即执政官、司法官、临时行政长官、摄政官以及城市长官向元老院做的报告,无论有没有护民官的反对。——英译注。
除了上述所说之外,auctoritas在罗马法中的一个基本含义是合法性保证,即出卖人向买受人保证自己对被卖物享有合法所有权;如果出卖人出卖的物品不归其合法所有,并且致使买受人因此而受到实际所有主的追夺,则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双倍地退还价款。另外一个基本含义就是准可,例如君王准可和元老院准可。——中译注
〔105〕这里一般将substantia译为实体,这几成惯例。实际上实体不实,亦不为体,极易造成误解。substantia来源于sub-stare,意为在下面、支撑、为根据,因而substantia首先是在下者、为根据者、本源,也就是本。在这层意义上与古汉语中“本”极为相近。理智实体也就是思之本、悟之本,表现在思、悟、智上的事物之根据;形体实体也就是器物之本,器物首先表现为形体,器物总有其体,也就是corporeus,有形体的,实物的。——中译注
〔106〕机缘(occasio):通常译为机会、时机,场合、时节等,并且在现代用法中演化为原因、理由等,哲学中通常译为偶然。occasio源于动词occadere,即ob-cadere,ob前缀意指在……之前、面前等,cadere意指落下、跌落,后转为发生。降临等。occasio也就是事情发生于对象身上,对象遇上了某些事情,因而有偶然、运气,时机、机会等。这里侧重的是事情的一般发生,也就是所有的事情就其发生这一点上来说,都是机缘,不是讲事件发生的概率,也不是讲这件事情处于事件连锁中的位置和关系,例如维柯说所有的感觉都是机缘。——中译注
〔107〕心灵(mentibus):这里的心灵是复数。——中译注
〔108〕关于这条预备定理的应用,可参见《普遍法》第46章,在那里维柯处理了法和人类社会的起源问题。在这里,据我们的评注者的意见,简要地介绍一下在感觉的起源方面,有关肉体和精神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四种不同理论(除了怀疑主义之外),当然是比较有用的。①其一是作用论者,他们坚持感知的有效原因是作用于我们感官的物体的运动,因而他们相信,各种感觉直接作用于我们的精神;感知对他们来说就是精神的变化。②其二是与笛卡尔一道的偶因论者,他们认为,通过感觉神经带给大脑的各种印象并不自身激起感知,而毋宁说是上帝借以在人的精神之内创造相应感知的偶因。马勒布朗士试图为笛卡尔的观点找到一种形式,最后他把它建立在这样一种必然性上,即万物必然自上帝而发生。他说,上帝就是万物的创造者,并且掌握着万物在其本质意义上的原型。所谓精神从外物得来的诸种印象只不过是一种机会而已,精神借此看到,引起这些印象的物体的形象是存在于上帝之内的。③和谐论者,他们在肉体和精神之间假定了一种前定的和谐,但却相互独立。在精神之内存在着一系列的连续感知,它们一个引起另外一个;在肉体之内也存在着一系列的连续运动,它们对应于相应的感知;我们可以把莱布尼兹归入这一类。④可塑论者,他们的创建者是勒·克莱尔(Le Clerc)。他在肉体和精神之间建立了一个中介存在,这个中介能够将肉体的运动告知精神,并且执行精神的意志作用于肉体。这样的话,这种理论就要假定,人是由三种实体构成的。那么这种中介又是什么呢?它又是如何作用于肉体和精神的呢?最后让我们来考虑一下最后一句话“把天与海搅在一起”,这句话说成是“用小麦收割野豌豆”岂不是更好?参见维托利亚·马修(Vittoria Mathieu)《维柯和莱布尼兹》,《维柯献礼》(Vico e Leibniz,in Omaggio a Vico,Napoli:A.Morano,1968,pp.267—302),在那里阐明了这些观点。——英译注
〔109〕èνκυκλοπαιδεαν:现代用法中的含义一般为百科全书。这个词有两个希腊词构成,èνκυκλo-意思是圆的,因而就是全的、综合的、完美的。兀αιδε
α指的是青少年教育、文化教育等。所以首先是对青少年的综合的全面教育,后来引申为百科全书、综合智慧。这里强调的应该是综合智慧。——中译注
〔110〕正如布德(Guilielmus Budaeus,即Guillaume Budé,1468—1540)在《〈学说汇纂〉评注》(Ⅰ,1,1)中所解释的。——维柯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