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起源

第一章 婚姻的起源

婚姻,通常被作为一种表示社会制度的术语。因此,可以给它下这样一个定义: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因民族而异,故而不能全都包括在一个通用的定义之中。不过,各个民族又必然有着某些共同的东西。结婚总是意味着性交的权利:社会不仅允许夫妻之间性交;而且一般说来,甚至认为彼此都有在某种程度上满足对方欲望的义务。但是,性交的权利,并不一定是排他性的。从法律观点上看,很难说婚姻具有排他性,只有与别人通奸被认为是一种足以使婚配一方提出离婚的罪过,而事实上并非总是这样。

同时,婚姻不仅仅规定了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它还是一种从各方面影响到双方财产权的经济制度。在可能和必需的范围内,供养妻子和子女是丈夫的职责;同时,妻子和子女也有义务要为他做事。丈夫通常有权支配妻子和子女;但在多数情况下,他能支配子女的时间是有限的。父母的婚姻往往决定了新生儿在其所属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但是,如果考虑到非婚生子女在血统、继承权和继承顺序上经常得到同样的对待,那么,婚姻对于子女社会地位的影响,并不像人们有时强调的那样具有重要的决定性的作用。最后,男女之间的结合必须根据习俗或法律规则被确认为正式婚姻,而不管这些规则是什么样的规则。缔结婚姻一般需要征得当事者本人或他们父母的同意,或者必须得到他们本人及其父母的一致同意。这些规则也许要求男方给予女方一笔彩礼,或者要求新娘父母为新娘置办嫁妆。这些规则也许规定结婚要举行某种特定的婚礼仪式。一对男女的结合,如果不具备习俗或法律所要求的条件,就不被看作是夫妻。

至于说到婚姻制度的起源,我想它很可能是从一种原始习俗发展而成的。我相信,甚至在原始时代,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或几个女人)生活在一起是一种习性,他们彼此发生性交关系,共同养育子女,男子是家庭的保护者和抚养者,女子则是他的助手和子女的养育人。这种习性首先由习俗所认可,继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并终于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为了从法律观念上追溯婚姻的最初来源,我们就必须探索婚姻从中孕育而生的这种习性的起源。

类似的习性,在动物界的其他许多种属中也有发现,不过在最低级动物中则未曾见到。在为数众多的无脊椎动物中,两性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是极不固定的,甚至母亲也几乎免除了照顾后代的一切烦劳。最高等级的昆虫,其卵是靠太阳的热力来孵化的,而雌虫在多数情况下对她的子女甚至连看也不看;她所关心的只限于找到一个适当的地方产卵,把卵紧附在某些物体上面;如果需要保护,也只是将它们加以覆盖即可。不过,仍然有几个种属的昆虫,母亲必须为其子女准备好食宿。某些雄虫也和雌虫一起参加这一工作,甚至还守卫虫卵。比如西班牙粪虫,在羊粪堆下面挖一个洞穴,并从粪堆上收集食物;法布尔也认为,“雄性帮助它的配偶搜寻和储存食物……但只要窝里已有足够的食物,它就退回到地面上,躲到什么地方谨慎地休息去了,把其余的事让给做母亲的去管。它参加家庭活动的任务就此完成。”[1]

在最低等的脊椎动物中,父母的照顾也是几乎没有听说过的。大多数种属的鱼卵,从一开始就不靠它们的父母来孵化,而是靠它们自己;但有许多真骨类鱼算是例外,雄性通常担负起做父母的责任,例如他筑一个巢,并小心翼翼地守卫着母真骨鱼所产的卵;而某些雄性海鲇则把卵藏在宽大的咽喉里。大多数爬虫把它们的卵产在太阳晒得到的苔藓或树叶上,卵产下后便不管了。但有几种大毒蛇的做法比较奇特,它们把蛋下成一堆,然后自己则在蛋堆外面绕成一圈。莫里斯博士观察到,雌性鳄鱼以及某几种水蛇,还随身携带它的蛋甚至幼仔。

在较低的脊椎动物里,由父母共同照顾其后代是比较少见的。不过,据米尔恩·爱德华兹介绍,苏里南的蟾蜍,雄性则帮助雌性产卵;而埃斯皮纳斯也观察到,某些海龟“在产卵时节,雌性在雄性的陪伴下来到海滨沙滩上,挖筑一个灶形的巢,让太阳的热力使龟卵孵化。”[2]但两性的关系很容易发生变动,这可以看作是一个普遍的规律。雌雄于交配期在一起,但交配之后又分开,彼此不再有什么关系。

大多数鸟类的情况则很不一样。雌鸟与雄鸟不仅在繁殖季节同居一处,而且在这以后仍然如此。亲鸟爱护幼鸟的本能达到非常强烈的程度。雌雄鸟互相帮助,共同筑巢,雄鸟通常去寻找建筑材料,雌鸟搭窝。在履行繁殖季节的无数职责方面,雌雄鸟分担所有的工作。孵卵主要由雌鸟完成,而不是雄鸟。[3]一般地说,雄鸟也帮助他的伙伴,当雌鸟需要离开鸟窝一会儿,雄鸟则代替她孵蛋,或者向她提供食物并保卫她。幼鸟孵出后的头几天,大多数鸟类很少长时间地离开它们的幼鸟,只是为了寻觅食物时才离开。如果遇到危险,做父母的都勇敢地保护其子女。直到不能自立的时期过去之后,幼鸟已长大了一些,并被教会飞动;只是在能够展翅飞翔之后,它们才离开鸟窝和它们的父母。

的确,有几种鸟类从出壳的头一天起,就没有父母的照顾;而某些种属,像鸭类,通常是雄性把家庭责任留给雌性。但总的来说,都是双方共享幸福和苦难。布雷姆相信,除了鹑鸡科和其他少数几种以外,大多数鸟类一旦配对就不再分离,直至一方死去。他高度赞美这种模范的家庭生活,以至于热情地宣称:“纯真的婚姻,只能在鸟类中找到。”[4]

大多数哺乳动物不能与鸟类相比。毫无疑问,母亲都能非常热心地关怀她们的幼仔,通常都能以深切的母爱来哺育它们;但是,多数种属的两性关系,只限于交配期间。有时,雄性对待它的后代好像对待敌人一样。不过,仍有好多种属,雌雄之间的联合是较为长久的,诸如鲸、海豹、河马、平原鹿、王羚和其他一些小羚羊、驯鹿、松鼠、鼹鼠、獴,以及一些食肉动物,如几种猫和貂、美洲豹、狐狗,可能还有狼。所有这些动物的雌雄两性,据说都一直是生活在一起的,甚至在生了幼仔以后,雄性仍是家庭的保护者。

在灵长类动物中,这是通常的情况。据马达加斯加的土著居民所言,狐猴的某些种属,雄性和雌性共同喂养它们的幼仔。不过,这一说法是否准确,尚有待证明。据伦格介绍,蜘蛛猴似乎整年不管什么季节都成对地在一起生活,无论什么时候都能发现雌雄两性呆在一起。卡拉雅吼猴、卷尾猴、蛛猴,很少甚至从来都不单个呆在一个地方,通常碰到在一起的都是整个家庭。钩爪猿的雄性往往也帮助雌性照顾幼仔。

莫斯科夫斯基在最近出版的苏门答腊游记里介绍说,较高级的猴类或猿类通常生活在包括有父母及一两个幼仔的家庭里。他说他经常目睹这一情况,但可惜说不出它们究竟属于何种特定的种属。马来人告诉迪尔德,年幼的合趾猴在尚无自助能力时,是由其父母背着的,父亲背儿子,母亲背女儿。后来,迪尔德也发现这是真的。C.德克雷斯皮尼于1870年在加里曼丹北部旅游时,关于猩猩是这样描写的:“它们生活在有雄性、雌性和一个幼仔的家庭里。有一次我发现一个家庭里有两个幼仔,其中一个比另一个大许多,我以此来证明其家庭关系至少存在两个季节。它们在树上筑巢,这巢就筑在它们觅食的地方。据我所见,在铺满干树叶的巢里,只住有雌猩猩和幼仔,而雄猩猩则在同一棵树或附近的树杈上过夜。在整个树林里,巢穴很多,因为每个巢穴都只用几个晚上。猩猩过着一种流浪的生活。”[5]可是,据拉贾·布鲁克所说,这些猿类“从未见到有好几个呆在一起,一般都是单独一个,只是偶尔见到雄性和雌性结伴而行。”[6]莫尼克说,那些年老的雄猩猩一般只在发情季节与雌猩猩住在一起。霍纳德写道:“猩猩习惯于独居,老年雄猩猩经常都是单独呆在一个地方;也很少见到两个成年雌猩猩生活在一起。有两次我发现一群有三个猩猩,其中一个是老年雌猩猩,她带着一个正在吃奶的幼仔,另一个则是她的较大的孩子,大约有一岁半左右,但它仍不能离开母亲而独立生活。”由此他得出结论说,幼猩猩要到将近两岁的时候才离开母亲。[7]这个说法与布鲁克所说的相一致,即一个成年的雌猩猩带着一个吃奶的幼猩猩,身旁还跟着“另外一个两岁大的小猩猩(可能是她的前一个孩子)”。[8]华莱士也从来没有看到有两个成年猩猩生活在一起;但他也曾发现:有时是雌猩猩,有时则是雄猩猩带着未成年的幼猩猩。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小猩猩不可能没有父母的照顾。

在这方面,我们认为有关大猩猩的描述较为一致。根据萨维奇的介绍,这些猿类过着小群生活。不过,他的材料提供人则说,每一群里只有一只成年的雄性大猩猩。“据说,雄性大猩猩一旦发现敌人,它便发出一声可怕的叫声,这叫声穿过森林能传得很远……而雌性大猩猩及其幼仔则在叫声发出后,很快便藏匿起来;然后,雄性大猩猩便狂怒地接近敌人,急促地连续发出几声怒吼。”[9]可是,据施魏因富特说,大猩猩并不是成群地出现,而是成对地生活或者独居,只有幼小的大猩猩才偶尔成群地呆在一起。迪夏尤发现:“大猩猩几乎经常是一只雄性与一只雌性生活在一起,只有年老的雄性大猩猩有时是独自一个在游荡。”[10]温伍德·里德也说,雄性大猩猩“有时独自出现,有时则有一只雌性和幼年大猩猩陪着”。[11]他还听说,当大猩猩的家庭成员爬上一棵大树去摘吃果子时,年老的父亲仍然坐在树下守候。当雌性大猩猩怀孕时,雄性大猩猩则在离地面15至20英尺高的树杈上搭一个窝棚;在雌性大猩猩产仔以后便弃窝而去。根据冯·科彭费尔斯所说,雄性大猩猩整个晚上都蹲伏在树脚下,背靠着树干,这样便可以防止豹类夜间袭击树上的雌性大猩猩和它们的幼仔。有一次他观察到一雌一雄带着两只不同年龄的幼年大猩猩,较大的有6岁,小的只有1岁。

格思里先生在喀麦隆时,曾听到当地布卢部落的土人谈到一些有关大猩猩生活习性不同的描述。根据这一报导,“喀麦隆的大猩猩只与很少的同类相伴而居,这几乎不能说成是家庭,除了年幼的大猩猩一般有两三只或三四只呆在一起以外,大猩猩有时也集结为大群,但很少有超过12只以上的。最多时也绝不会超过十五六只。一般的小群大猩猩,通常包括一只雄性和一两只或两三只雌性,以及它们的几个孩子。一个拥有六七个成员的群体,里面可能有两只成年雄性大猩猩。当幼仔长大以后仍留在群体之内。当年老的大猩猩一旦遭难或身体太弱而不能跟群体一起活动时,它便离开群体,独自度过余生。”当大猩猩的家人受到当地土人的威胁时,它便会向他们进攻。格思里先生说:“有一个例子,是一个大猩猩家庭受到两个布卢人进攻。那只年老的大猩猩首先帮助其家庭成员撤出险境,然后回来与那两个人战斗。”[12]

从这些报导可以清楚地看出,大猩猩是以家庭为单位过活的。这个家庭包括一只成年雄性大猩猩(据说有时为两只),一只或几只雌性大猩猩,以及一只或几只不同年龄的幼年大猩猩;而那只成年的雄性大猩猩即作为父亲守卫、警戒和保护它的家庭,并为它们建造窝巢。黑猩猩的生活习性也与此十分相似。施魏因富特说,这种类人猿也是有时成对、有时一只独自在一处,只有年幼的黑猩猩偶尔才成群地呆在一起。据萨维奇说,“在同一棵树上或在附近,很少见到有一两个以上的窝巢;偶尔也看到过五个窝巢,但那是非常特殊的例外,不能说这是它们的‘村落’……它们更多的则是成对地,而不是成群地在一起生活。”他还说,“经常可以看到那些‘老家伙’坐在树下一边吃着水果,一边友好地聊天,而‘它们的孩子’则在它们周围跳来跳去,发疯似地从一个树枝荡到另一个树枝上。”[13]冯·科彭费尔斯说,黑猩猩也像大猩猩一样,雄性要为雌性及其幼仔在树上搭巢,而自己则在下面的树杈上过夜。格思里先生从当地人那里得知,喀麦隆的黑猩猩成群地过活,如同大猩猩一样;但“年老的雄性黑猩猩最后则变为独居,而那些正在成熟的幼年黑猩猩仍然留在亲属群体内”。[14]

如果要问为什么在某些动物种属中,雄性和雌性不仅在交配季节生活在一起,而且直到生了幼仔以后仍然生活在一起,我想以下答案是比较正确的。它们之所以如此,完全是出于本能,这种本能来源于自然选择过程,因为它们有保护后代从而延续其种属的倾向。这就说明为什么雄性必须要同雌性及幼仔生活在一起,并对它们进行保护和照顾。尽管维持种属的生存还有许多别的方法,但对某些种属的生存来说,丈夫和父亲的本能,如同母亲的感情一样,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缺少父母照料的场合,我们肯定会发现其他的补救办法。在无脊椎动物、鱼类和爬虫类中,父母双方对待它们后代的态度一般是十分不同的。大部分幼儿还未及成年就死去了。但它们所产之卵的数目与夭亡的数目是有一定比例的,从而使其物种得以保存下来。假如雌鱼所产下的每一粒鱼卵都能受精并孵化出来,海洋再大,也无法容纳如此众多的生物。爬虫类的卵不需要母亲的照顾,受精胚胎靠太阳的热力来发育;其幼儿一出世就有自助能力,可以与成年者过同样的生活。鸟类则不然,父母的照顾是绝对必要的。胎儿发育和幼鸟保护的第一需要,是均衡而持续的温暖,因而,雌鸟几乎是经常需要雄鸟的帮助。雄鸟供给雌鸟食物,有时为了让雌鸟休息而代它孵卵。在哺乳动物中,子女在最幼弱时期决不能没有母亲的照顾,而父亲的帮助一般地说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在某些种属中,如海象、大象、美洲野牛和蝙蝠,以一种看来很奇特的方法代替父亲的保护,即母亲们带着她们的幼仔结成大群共同生活,而不与父亲在一起。

在类人猿中,有些很明显的事实可以说明丈夫和父亲保护的必要:一是幼仔数量少,雌猿每胎只产一仔;二是幼年期长,据说猩猩要到15岁才算成熟。如果说猩猩的家庭生活较之大猩猩和黑猩猩还有什么欠缺的话,那可能就是因为它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较少。据莫尼克说,“在加里曼丹,除了人类之外,猩猩没有什么可以与之相抗衡的敌人。”[15]因为它的力气很大。拉贾·布鲁克也说:“如果有人激怒了它,一只老年雄猩猩也敢于进攻一个男人。”[16]最后,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些类人猿没有一种能被称为群居动物。在这一点上,它们不同于较小的猴类。其原因可能正是因为它们的体形较大。这一方面使得群居的防卫作用显得没有什么必要;另一方面,由于它们需要大量的食物,以致大群生活在一起时谋食较为困难。据说,大猩猩很少在一个地点停留两夜。为了寻找食物,每个家庭都得在丛林中到处游荡。萨维奇博士告诉我们,在有大量果类成熟的季节里,黑猩猩聚在一起的数目就会增多,这似乎说明,这些黑猩猩的各个家庭平时之所以分开过着单独的生活,主要是由于它们在一年中的其他季节较难获得食物。如果像当地土人所说的,喀麦隆的黑猩猩是过着群居生活的话,那么,这种较大的群居体可能与以下事实有关:“大森林提供了充裕而多样的食物,黑猩猩一般感受不到饥饿的困扰。”[17]

当我们从高级猿类进而观察人类时,也遇到了同样的现象。在最低级的未开化人和最高级的文明人中,我们发现家庭都是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而且,父亲是家庭的保护者和供养者。的确,也有许多报导谈到这样一种现象,即某些民族至今生活在或曾经生活在一种没有任何家庭纽带的乱交状态之中;有许多习俗被说成是以往乱交状态的遗风;并且还有人提出了关于乱交生活曾普遍盛行于原始人中的假说。在以下的章节里,我要证明大多数有关这类问题的报导显然都是不准确的,其中没有一篇被证明是真实的,哪怕是多少接近于真实。所谓早期乱交的遗风,完全可以用比这更为令人满意的方式来解释。关于原始人类处于乱交阶段的假说,不仅缺乏事实根据,而且与我们大家所了解到的人类早期生活状况正好相反。不过,只是在某些民族当中,小孩与舅父的关系无疑要比他们与父亲的关系显得更加亲密些。

据说,在少数地方流行一种特殊的风俗:妻子都不是与丈夫住在一处,而是与她的母系亲属住在一起,丈夫要到妻家去拜访她;生下的孩子就留在她的身边。在苏门答腊的马马克人中,他们分为许多外婚氏族。据说,丈夫和妻子通常都居住在各自的氏族里,只是有时丈夫要到他妻子家里去拜访。一家之长是妻子的大哥,而做丈夫和父亲的则不能算作是这个家庭里的成员。不过,他们的婚姻关系,不仅是一夫一妻制的,而且至死不变。在同一个岛上的巴东高地,在属于同一血统的马来人当中,也有一种类似的习俗。据说,婚姻生活仅仅以走访婚的形式出现。丈夫通常要到妻子家里干活,至少是在开始的时候。他白天来,帮助她在稻田里耕作,并和她一起吃午饭。如果他是一个钟情的丈夫,他通常会在晚上秘密地来到妻子的房里,和她住在一起,直到第二天清晨。一般说来,他不能充分地供养他的妻子和孩子。在这里,就责任和权利而言,孩子的舅父才是他们的父亲和一家之主。在阿萨姆邦贾因蒂亚山区的辛滕人中,丈夫也是要到妻子的母亲家里去拜访他的妻子。据格登少校说,“在乔瓦伊,有人告诉我,丈夫只有在天黑以后才到岳母家,他不吃饭,不抽烟,甚至也不在那里吃槟榔,他所考虑的是因为他没有用他劳动所得去供养这个家。他若在那里分享食物或其他茶点是失礼的。”[18]在马拉巴尔的纳亚尔人中,实行一种一妻多夫制,妻子与丈夫或情人分开居住,丈夫们或情人们则根据他们的协议与她同居。他们要供养她和孩子们。但由于某些原因,所有父亲的责任往往都被忽视了,孩子们都是在舅父抚育下长大的。甚至今天,当一妻多夫制在纳亚尔人中几乎已完全绝迹时,仍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即妻子依然住在她自己的母系家族里,其丈夫只能在晚上到她房里与她幽会,第二天一早即回家。从严格的法律观点来说,妻子和孩子没有权利要求丈夫和父亲担负起赡养的责任。然而,这种情况,对于一个几乎是普遍性的规则来说,自然是很少的例外,决不能认为这是母系民族男女关系的典型代表。至于纳亚尔人,他们的独特风俗似乎与他们的军事组织有着密切的关系。

经常听说,母亲的兄弟比父亲对孩子拥有更大的权力,或者说父亲的权力非常有限,甚至等于零,尽管孩子们至少在早期与他们的父母生活在一起。这是哈特兰博士在关于非洲各民族的报告中谈到的。据说,在象牙海岸的阿拉迪亚人、洛安戈人、下刚果的伊加尔瓦人、金本达人、上几内亚的埃维人、阿比西尼亚北部的库纳马人、斯瓦希里人、蒙巴萨内地的瓦尼卡人和新不列颠岛加泽尔半岛的美拉尼西亚人当中,都有这样的情况存在。可是,当父亲和孩子住在一起的时候,他真的对孩子毫无权威可言吗?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据托德先生报导,在班巴拉人当中,凡“正式婚配的”妻子,其所生的孩子属于舅父;而花钱买来的妻子,其所生的孩子则属于父亲。尽管原配妻子所生的孩子长到七八岁之后,可以去找他们的舅父,但是,“只要孩子跟父亲在一起住,父亲就是至高无上的。”[19]差不多可以说,居住在刚果河流域的其他土著部落,以及加泽尔半岛的沿海民族,他们那里的小孩长到一定的年龄就要搬到他们舅父的村子里去。据威克斯先生说,在下刚果,当孩子长到十四五岁时,他的舅父便带一葫芦棕榈酒送给孩子的父亲,即可将孩子领走。而“父亲无权拒绝让孩子跟他舅父走;但孩子自己可以拒绝去,只要他愿意,他可以继续留在父亲身边。”[20]

一般说来,我们对于那些将舅父之拥有无限权威归因于排斥父权的说法,必须持慎重态度。旅游者们自然会对存在于欧洲家庭制度与其所访问民族家庭制度之间的差别产生极深的印象,因而有可能对实际的差异夸大其词。由此可以解释在他们的报告中为什么时常可以发现某些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吕埃勒博士说,在法属西非的洛比人当中,尽管孩子们与父母同住,但却属于舅父。而在另一页上我们则看到:“父亲是家庭里的唯一权威,他是实际的掌权者,必要时得到家庭成员的支持。”如果夫妻离婚,所有6岁以上的孩子全归父亲。关于奴隶海岸[21]操埃维语的民族,埃利斯少校在一个地方告诉我们:“最年长的哥哥是一家之长”,但在另一个地方又说父亲是“家庭的所有者和主人”,并说当一个男人想要娶某个女子为妻时,必须与她的父母商议。若要订婚,男孩的父母则应送礼给女孩的父母。马加尔告诉我们,在金本达人中,父亲对他们的儿子,甚至在他们未成年的时候也没有任何权威;可是,我们也曾听说:“长大成人的儿子,只有当他达到结婚年龄并能成家立业之时,他才离开他父母的家,另立门户”;而女儿则须由她们的父母选婿嫁出。从这些民族的情况来看,其中有一点令人颇感兴趣:父亲虽对儿子没有什么控制权,但儿子总是处在父亲的保护之下。

只要孩子是住在父亲的家里,父亲的基本责任便是公认的,但对孩子的权威却很有限。在昂洛的埃维人中,据说舅父比父亲拥有更大的权威;他们认为,对于儿子的成长,父亲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对女儿的教育,则由母亲承担;当男孩长大成人可以结婚时,父亲和舅父便一起给他物色妻子。在下刚果,“一个男孩在舅父前来把他领走以前,一直是处在父亲的保护之下,而父亲则是代替舅舅而对男孩负责;直到男孩由舅父领走之后,父亲的责任才算完成。”[22]在赫雷罗人中,据说做父亲的权力只限于责打孩子,如果他因一时疏忽而导致孩子死亡,哪怕这孩子之死显然不是他的过错,他也得被迫给其妻子的亲属支付补偿费。在姆韦鲁湖西南的加伦甘泽,“如果一个生而自由的孩子丢失了或者被野兽吃了,父亲要把孩子的身价赔给妻子的亲属,好像生而自由的孩子在某种程度上是完全属于他们的母亲的。”[23]在曼尼普尔的考普伊人当中,一个孩子死了,妻子的父亲便要求赔偿“骨头钱”。在塔米群岛的巴布亚人当中,一个孩子死了,做父亲的要给岳父家亲属送些礼物。显然,正如科勒所说,因为父亲要对孩子的死亡负责,并用礼物来补偿他的责任。哈特兰博士说,以上四种情况,可以作为“母系民族中父亲对其子女处于外人地位”的例子。[24]同时,这些实例也清楚地说明:即使是在母亲的亲属对孩子们拥有一定权利的地方,父亲也得对孩子们的生活担负起责任。

但是,绝对不能认为,舅父或任何母系亲属对孩子们的权威超过父亲,乃是母系民族的一种普遍法则。在澳大利亚的所有部落中,不管是实行父系制的还是母系制的,父亲都是一家最明显的首脑。美拉尼西亚许多实行母系继承制的地方,也有同样的情况。正如科德林顿博士所说,“家庭的房屋是父亲的,园圃是他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也是他的。”[25]关于阿萨姆邦的卡西人,格登少校写道:“母亲的哥哥是一家之主,但父亲是新家庭的执行首脑;当妻子生了孩子以后,妻子和孩子们与他一起居住,这是真的。是他,面对密林荒原,为了妻子儿女要冒生命的危险。在他的家庭圈子内,他作为父亲和丈夫比之舅父更加接近自己的孩子和妻子。”[26]在马达加斯加,母系血统的盛行阻挡不了父亲或其祖先“最神圣地与他的后代结合在一起”的要求。[27]在姆蓬圭人当中,他们依母亲一方来计算血统,父亲则由法律规定对他的孩子享有无限的权力。关于实行母系制的北美阿尔衮琴人,据沙勒瓦说,即使父亲“不被看做是父亲,他也总以房屋主人的资格而受到尊敬。”[28]关于易洛魁人,据摩尔根说,父亲在家中毫无权威,是母权制最为典型的几个实例之一。可是,有一位早期的权威学者却告诉我们,在易洛魁人中,孩子由母亲管理,但父亲的话就像法律,全家都得听从。这些只不过是母系继承制民族中授予父亲以广泛权力的几个例子。

哈特兰博士——请注意他只是“母权论”的最新拥护者——认为父亲的权威,甚至连舅父的权威,都是后期发展的结果。他说,“领导权”起初一般属于亲族中的所有年长者,“随着亲族意识的逐渐增强与明确,原始家族的年长者则开始对较近直系亲属的领导权表示关注,并负责掌管起一切有关的事务。随着时间的推移,领导权又逐渐集中到某一个人的手里,这个人通常是由家族成员从少数几个在年龄、经验、智慧或勇敢等方面出类拔萃的人物当中推选出来的,或者是由前任当权者的近亲指定的。”但是,“当母权家庭出现时,行使权力的则不是丈夫,而是妻子的兄弟们或她的舅父们。尔后,行使权力的人物圈子不断缩小,直到这些术语的定义接近于我们的理解为止。他们当中最后终有一人当上了首领,并窃取了大部分领导权,有时甚至是全部领导权。然而,关于血统的计算,并未因此而转变到完全按父系进行,反倒是将父系排斥在外。这种社会留传下来的大量遗风,足以成为我们推断在父权制确立以前存在着一种更为古老的社会组织的重要例证。”他还告诉我们:“过去半个世纪人类学研究的结果表明,无论在任何地方,都是母权早于父权;通过父母双方计算血统乃是现代文明的风尚。”[29]总之,在他看来,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家庭出现以前,在任何地方都有一种母权社会组织存在,父亲在其中完全处于从属地位。

这种理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前面已经谈到。在为数不到半打的几个民族之中,据说盛行一种风俗:丈夫和妻子分开居住,各自生活在各自的集体里,两人所生的孩子则跟随母亲。而在另外一些民族中,据说母亲的亲属,特别是母亲的兄弟,对于孩子享有比父亲更大的权力(也许是绝对的权力)。然而,在多数母系民族中,父亲的权力则是至高无上的。我找不到理由去假定,这些民族在以往也曾有过充分发达的母权制。如果某种制度曾在一些民族中得到高度的发展,而在另外一些民族中的发展水平则低得多,我们决不能因此就说这种制度也曾一度在后者中有过高度的发展。如果考虑到在农业部落中盛行着最充分的母权制,丝毫不比目前仍然处于狩猎和采集阶段的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母权制更弱,还要做出那样的结论,那是极不合逻辑的。应当考虑到家庭组织与经济因素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是十分重要的。我们不能接受“在任何地方母权制都是先于父权制”的论断。对于这个问题,最好与认为母系制度是早期乱交遗迹的假说放在一起讨论。那些鼓吹原始阶段母权当道而无父权和父亲职责的学者,面临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这就是在那些发展极低的、主要或完全依靠狩猎和采集为生而不事农耕或畜牧的未开化民族中,由父母和孩子所组成的家庭,是一个十分明确的社会单位,而父亲就是一家之主和保护人。

丈夫和父亲在家庭中的功能,不仅仅限于性生活和繁衍后代,而且还包括供养和保护妻子儿女的责任,这是由世界各地处于文明发展不同阶段的一系列民族实例所证明了的。北美印第安人认为,一个男人拥有的妻子,若比他所能供养的还多,是不光彩的。鲍尔斯说,在加利福尼亚一个原始的狩猎部落帕特温人中,“男人一定要能供养妻子,为她提供各种生活用品。这种舆论甚至比我们还要强烈。”[30]在易洛魁人当中,“为妻子编席子,修理旧房或盖新房”,乃是做丈夫的职责。婚后第一年打猎所获,属于妻子;此后打猎所获,不管她是留在村子里还是陪他一起去打猎,都得与妻子平分。在墨西哥的塔拉乌马雷人当中,新郎的父亲在婚礼致词时告诉新郎:“他必须去猎鹿,要注意经常带些动物给他的妻子,哪怕是一只金花鼠或一只老鼠。他必须耕地种粮食,以保证他们夫妻经常有足够的食物,而不至于挨饿。”[31]在波尼人中,“一个青年男子在尚未成为一个打猎能手之前,不能指望结婚;他只有成为一个猎手,才能供养妻子。”[32]奥里诺科的瓜劳诺人也是这样,“一个男青年,只有当他能以狩猎和捕鱼所得来养活妻子的时候,才能结婚。”[33]关于亚马孙西部的印第安人,我们了解到,“丈夫一旦娶妻之后,就得完全负责她的生活费用。”[34]在乌拉圭的查鲁亚人中,“当一个男人结婚之后,他便要另立家庭,并为养家而操劳。”[35]在火地人中,“当一个青年能靠自己的本领捉鱼捕鸟以供养妻室之时,他去求婚即可得到女家亲属的应许。”[36]

关于汤加群岛上的居民,马里纳写道:“一个已婚妇女,既与一个男人同居,她就要住在他的家里,并受他的保护。”[37]在萨摩亚,据说,“两性之间不论发生什么关系,如果男人不把女人带到自己的家里,那女人便不会成为他的妻子。”[38]在毛利人中,“女人的天职是生儿育女,繁衍后代;而男人的天职则是供养和保卫他的家室。”[39]在新赫布里底群岛的彭特科斯特人中,新娘的父亲或至亲好友通常要在婚礼上告诫新郎:“好好赡养妻子,并和睦相处。”[40]在马绍尔群岛的一些居民当中,天真的儿童刚会走路,就被父亲接入他的家中。

在维多利亚州的班格朗人部落中,“已婚男人的日常工作就是保护家庭的安全,设法搞到肉或鱼,搞到足够他们御寒的袋鼠皮”,而女人们则提供每日所需的野菜根和蔬菜。关于吉普斯兰的库尔奈人,豪伊特博士报导说:“男人在妻子的协助之下供养家庭。他的分内工作是为养家而打猎,为保卫家人而战斗。”[41]据罗思博士报导,在昆士兰州北中西部的土著居民中,“丈夫的主要工作是为家人提供动物食物。”[42]在南澳大利亚的因康特湾部落里,父亲的照顾是不可少的,如果父亲在孩子出生前就死去,母亲则把生下的婴儿弄死,因为再也没有人来供养孩子了。艾尔曼博士在他对澳大利亚南部土著进行研究时观察到,建造小屋也是丈夫和父亲的事。

沿海达雅克族妇女,“一般都把结婚作为获得一个为她们工作的男人的手段。一个女人通常仅仅因为丈夫懒惰就离开他,而不为他分担工作。”[43]在加里曼丹东南部的巴里托部落中,人们认为,给妻子提供食物和衣着,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是做丈夫的责任;在遇到危险时给她以保护,也是做丈夫的责任。那加人不准许那些还不能为自己修建房屋的人结婚。在科钦邦的一个丛林部落埃拉瓦伦人当中,“一个男子在他还不能供养妻子之前决不允许结婚。”[44]在马尔代夫人那里,“一个男人虽被允许同时娶有四个妻子,但其条件是他能够供养她们。”[45]锡兰的山地维达人,也“承认丈夫供养自己家庭的义务和责任。”[46]

在尼亚萨兰,“当地的习俗指望丈夫供给妻子衣着,为他们居住建造小屋,给政府纳税,通常还要保卫他的配偶,并对她予以充分的信任。”[47]在英属东非,瓦萨尼亚人禁止男人拥有3个以上的妻子,因为他们认为他不可能供养那么多的妻子。在东非的桑巴人当中,如果丈夫不能向妻子提供食物、衣着和住所,妻子可以离他而去。据说,安哥拉的黑人也是这样。巴维利人同样如此,如果丈夫长期离家而不能供养妻子,妻子即可要求解除婚约。在科萨卡菲尔人中,父亲必须供养所有家庭成员。

丈夫和父亲是家庭的供养者和保护者,一个男人除非他证明有能力尽到这些职责,否则就不许结婚。

在英属圭亚那的马库西人中,一个青年男子在被允许选择妻子之前,“必须证明他是一个男子汉,并能担当起男人的工作。在受到皮肉之苦时也不畏缩;或者他敢于让人将他缝在装满火蚁的帆布吊床上,或者通过其他一些类似的考验,以显示他的勇敢。他还得在森林中清理出一块空地来种植木薯,并尽可能多地获取猎物和鱼,以此来证明他能够养活自己和家人。”[48]南美洲的其他许多部落,也要求新郎有勇气和能力来供养家庭。如在博罗罗人里,每一个想要结婚的男子都必须杀5头南美野猪或者1头美洲虎。谁能杀死5头美洲虎,就有权娶两个妻子。宾夕法尼亚州的印第安人认为,一个青年人在证明他是一个男子汉之前就想娶妻是会感到羞耻的。在哈得孙湾的基尼佩图人和其他一些爱斯基摩人中,一个青年男子在通过打猎的技术来显示他不仅能供养他的妻子儿女,而且还能够供养他的岳父母之前,是不准结婚的。阿拉斯加的科尤孔人相信,一个男人在没有杀死一只鹿之前就结婚,将来是不会有孩子的。

根据乔切尔森博士的介绍,在科里亚克和尤卡吉尔人当中,青年人娶妻的习俗,是先要考验一下他的工作能力,新郎必须是一个狩猎和捕鱼的能手,并且能做家庭所需要的各种工作。在尤卡吉尔人中,除了要为岳父家服务之外,他还要通过一种考试,“通常由未来的岳父到树林中去,砍倒一棵他所能找到的最粗的树;新郎则必须将这棵树的树干拖到未来岳父的家中,然后把它抛到帐篷上。如果帐篷被压塌,这位未来的岳父就会夸奖说:这是个好样的男子汉,他一定能养活和保护我们”。[49]还有,在科里亚克人中,在婚礼的当天晚上,新娘的父母先用棍子打新郎,然后每个人也都可以打他;只有当他能用坚忍的精神接受鞭打而不反抗,从而表明他是一个男子汉,他才被允许把新娘娶走。在上埃及的一些阿拉伯人当中,也有这种风俗:新郎必须经受新娘亲属的抽打以考验他的勇气。如果他希望大家承认他已有资格娶妻,他必须接受他们带有几分娱乐性的抽打,这种抽打有时是非常狠的。不过,我们将会看到:这种风俗可能还包含有比考验一个人的勇气更多的含义。

雪兰莪州的坎贝尔先生,在谈到萨凯人的婚姻时告诉我们,在他们那里有一种风俗,即男女双方的亲属围绕一个蚂蚁冢席地而坐,然后代替新娘或她的父亲向新郎发问:“你会使用吹箭筒吗?”“你有什么好办法砍树?”“你是个爬树能手吗?”“你抽烟吗?”等等。如果对这些问题能作肯定的回答,新郎便递给新娘一支烟,自己也点上一支。他们随即围着那个蚂蚁冢跑三圈。如果新郎能够抓住新娘,婚礼即告完成,他们便成为正式夫妻。如果他没抓住她,则要另找时间再试一次。在拉德罗内斯群岛,新郎只有在通过认真的考试而证明他有供养妻子的能力之后,婚礼才能举行。根据唐路易·德·托雷斯先生的介绍,加罗林群岛的土人“在证明他有驾驶帆船的灵活技术之前不得结婚。”[50]

关于台湾岛的阿泰亚尔人,吕宋岛的加当人,塞兰岛的阿尔富尔人,加里曼丹岛的达雅克人,以及上阿萨姆邦的那加人,据报导,一个男子如果不能猎到至少1个人头以显示其勇猛,是不可能结婚的;在沿海达雅克人中,戈麦斯先生观察到,也有这种情况,但只限于首领。至于阿萨姆邦的山区部落,霍德森先生倾向于相信:“曾经有过一个时期,能成功地猎取人头,即使不是为结婚所必须,至少也是作为由青春期过渡到成熟期的象征。”[51]据斯特拉博报导,古代的卡尔马尼亚人认为,只有当他们杀过一个敌人以后才有资格结婚。一个加拉族武士的愿望,是割下敌人的生殖器;而获得这样一个战利品,据说最早是为取得结婚资格所必需。从前,马赛人在没有参加过几次突然袭击之前,是不能结婚的。在英属东非的瓦波科莫人中,习惯法禁止过早结婚。一个男子只有在他捕杀到一条鳄鱼,并把一部分鳄鱼肉送给女方吃了之后,才能结婚。在赞比西河以南的贝专纳人和卡菲尔部落中,一个青年要在捕杀到一条犀牛之后才允许娶妻;同样,在奥因布须曼人中,一个青年也必须捕杀到一些大的猎物才能娶妻。

在某些未开化民族当中,一个男子甚至自订婚之日起,就要担负起供养未婚妻的责任。而在另外一些民族中,习俗则要求前夫继续供养离婚后的妻子及其子女。如果男人去世,供养遗孀的责任通常落在他的继承人的肩上。一个男人要娶过世兄弟的遗孀为妻——这是一种广泛流行的风俗(详见以下章节),在某些民族中不仅是一种特权,而且是他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我们在人类中发现这样一种习性与其他许多种属的动物(包括那些与人类关系最接近的动物)相同时,我们自然要问,这种习性在所有这些场合是否都有相似的来源呢?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男女之间这种相对持久的结合,以及男人对于妻子儿女的照顾,完全是出于需要维系人类种属延续的本能呢?我们已找到足够的理由可以确信:在类人猿中,夫妻和父子关系的确立,乃是为了保存后代以求维系种属这种本能的结果。因为它们的子嗣为数很少,幼儿期长,并由于生活所需食物的品种和数量有限,因而妨碍它们过群居生活。毫无疑问,人类的情况也大体相同:孩子的数目相对来说比类人猿更少,而幼儿期则更长。况且,我们也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我们最早的人类或半人类祖先借以维持生存的基本食物(主要是素食,但非完全素食)以及所需数量,差不多都与类人猿相同。难道相同的原因对二者不会产生相同的结果吗?也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人类与类人猿有所不同,而是一种最地道的社会动物;因此,人类与其他社会动物一样,没有父母子女之间的这样纽带也行;这种纽带即使出于某种原因而存在,那也很难说就是为了延续种属生存而不可少的东西。但是,只要我们考察一下那些既不知畜牧又不懂农耕(最原始的农业除外),而完全或几乎完全依靠大自然产物(如猎物、鱼类、果实、根茎等等)为生的未开化人的社会状况,反对者的理由就显得软弱无力了。

火地岛土著人的群居规模很小。据斯诺说,“他们以家庭为单位居住。”[52]据斯特林主教介绍,在他们那里,家庭生活是唯一的社会生活。“离开家庭,人们的关系不是互有敌意,就是互存戒心。共同语言的纽带也保证不了彼此友好相助。”[53]威尔克斯也观察到,他们“好像是生活在家庭里,而不是生活在部落里,似乎没有任何首领。”[54]其他一些作者告诉我们,雅甘人(居住在火地群岛南部合恩角外面的小岛上)和阿拉卡卢夫人(居住在火地群岛西部的岛屿上),他们的每个家庭都是独立的,彼此互不依赖;只有在需要共同防御时,偶尔才由几个家庭组成一个没有首领的群体。关于雅甘人,许亚德斯写道:“家庭已经建立起来,但部落还不是真正的存在。”[55]布里奇斯在给我的一封信中曾对他们作如下描述:“他们以氏族为单位居住,这个单位称作ucuhr,意为‘房子’。这些ucuthr包含许多小的分支。其成员均有亲属关系。雅甘人是一个经常游动的民族,他们乘坐独木舟,毫无规律地从一个海湾到一个海湾,从一个海岛到一个海岛;不过,都是在一定的区域之内游动。整个氏族很少在一块儿活动,只有偶尔才碰到一起。而经常活动的则是一些小分支……偶尔最多有5个家庭住在一个用兽皮和树皮搭成的窝棚里,但一般是两个家庭。”布里奇斯先生在一篇文章里说:“家庭影响是将这些土著团结在一起的一条纽带,也是预防暴力的一种保障。”[56]菲茨罗伊船长也观察道:“食物匮乏,以及他们乘坐独木舟从一个地方迁到另一个地方的熟练能力,无疑是火地人经常以小家庭为单位散布在各个岛屿之间,从不长期停留一地和很少结成较大群体的两个原因。”[57]奥纳人居住在火地岛的东部,是巴塔哥尼亚南部特维尔切人的一个分支。关于他们的情况,加利亚多先生写道,他们成群地过着游猎生活,群体的大小要依所能获得的食物而定,但从来不会结合成“部落”那样的大集体。每个男人都可以成为家庭的首领,其成员都要服从他。至于巴塔哥尼亚的特维尔切人,他们基本上都是没有固定住处的猎人。据哈钦森说,他们“分作一些小部落,并分散为许多家庭。”[58]根据斯科茨伯格博士的报导,麦哲伦海峡与佩尼亚斯海湾之间的巴塔哥尼亚海峡地区的土著,“以家庭为生活圈子,而没有公社概念。一些可能是彼此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时不时地聚在一块儿,比如两个兄弟以及他们的妻子儿女”。这些印第安人仍然处在石器时代,居住在缺乏金属工具可用而气候对农业又很不利的地区。

瓜亚基人居住在上巴拉那河右岸,与阿根廷领土密西昂奈斯相对。关于他们的情况,沃格特神甫写道,他们“似乎不是以部落而是以家庭为单位居住”;他们尚未从事农耕,而主要靠猎物、鱼类和野果为生。冯·马齐乌斯说,居住在格兰查科地区的瓜希人,以及居住在阿拉瓜亚河河源地区的瓜托人,大部分都分散为许多家庭。关于瓜托人,卡斯特尔诺观察到,他们从不聚居为村落。每个家庭均在一些难以进出的地方为自己建造一间小屋。在每间小屋里从未见到有两个以上的男人;因为儿子一到青春期,就会娶妻自立门户。在某些时候(一年只有两次),男人们集合到他们首领先前确定的某个地点,但在那里也只聚集两天。根据贝茨报导,居住在图南廷斯森林里的凯沙纳人,他们的每个家庭都有一所单独的房屋,“这是一种低矮的窝棚,与居住在同一森林里的野兽巢穴差不多。”[59]居住在儒鲁亚河下游的马拉瓦族印第安人,同样也是分散为单个的家庭或小群体。至于贝茨所访问过的其他部落,情况大体也是这样。埃伦赖克说,居住在阿拉瓜亚河流域的南部卡拉亚族印第安人,主要是因为食物匮乏而被迫分散开的;而居住在圣何塞附近的同族人,即使是在旱季里,偶尔也可以碰到由8—10个人组成的小群体。根据同一作者所说,居住在普鲁斯河流域的亚马孙森林印第安人,以及沿岸一带的游动猎民,均以两三家为一群住在一起。关于分布在托康廷斯河流域的巴西部落博托库多人,冯·楚迪写道,家庭是将这些处于自然状态的粗野孩童彼此联系起来的唯一纽带。冯·马齐乌斯说,在巴西旅行,经常会遇到只有少数几个人使用的语言,他们靠亲属关系互相联系在一起;但与远近农村的其他人没有任何来往,而完全处于隔绝状态。

阿拉斯加爱斯基摩人的一个部落托吉亚加缪特人(在1880年以前白人从未到过他们这里),始终过着游猎生活,他为了追捕猎物和鱼类而从一个地方游徙到另一个地方。据彼得罗夫介绍,他们“居住得很分散,彼此完全处于独立状态。甚至连公社也不能把大家始终联结在一起。家庭与家庭群体不断地变换住地,往往离开这个公社,而加入另一个公社,或者自己单独建立一个公社。青年人一到他能建造一条兽皮船而自立谋生,他就不愿再受家庭的束缚,而到他所想到的地方去,通常架着他的兽皮船,漫游数千里;直到他想要娶妻之时,他才停下来,搭盖一个简陋的住所,住上一个时候”。[60]

在亚洲东北角,据博戈拉兹博士说,饲养驯鹿的楚克奇人,其家庭“构成部落成员之间社会关系的基础。甚至家庭纽带也不是绝对的就能将大家联系在一起,单身汉们通常会挣断家庭纽带,远离亲人而去。长大成人的儿子们也总是离开他们的父母,到远处去寻谋生计。……可以说,楚克奇人社会的真正单位,是一个独自居住的单身男人。”不过,在一些营地里,通常有两三个家庭聚集在一起,一般包括10至15人;至于有4至6个家庭共聚一个营地,乃是很少碰到的情况;除非有特殊原因,才会像临时贸易集市那样有10户人家聚集在一个营地上。而聚集在一个营地上的人们,多数情况都是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如兄弟、堂兄弟以及他们的妻子儿女;但每一个家庭皆有自己的房屋。一组亲缘家庭,可以称作“va'rat”(意为“住在一起的人们集合体”),“也许可以算作氏族的胚胎;但不稳定,‘聚在一起’的家庭数目几乎每年都有变化”。[61]饲养驯鹿的科里亚克人,通常皆以少数几个家庭结合为一组进行活动,但“有时候也有些单个家庭,由于某种原因而离开他们原来所属的小组,而游徙到离本土很远的地方。比如,由于发生争吵,或因原地缺乏牧草,或因婚姻而组成新的家庭。”[62]尤卡吉尔人作为一个狩猎部落,“在寻觅食物时,通常要分散为单个的家庭,或由几个亲缘家庭结合为一个小组”。[63]关于叶尼塞山谷北部饲养驯鹿的民族,恰普利卡小姐说,“家庭实际上是社会单位,虽然他们原先可能也曾组成为氏族;但是,生活条件却使他们不能以足够的人数居住在一起而形成村落。他们是游牧民,赶着他们的驯鹿群到处迁徙:哪里可以进行渔猎,并有苔藓供鹿群吃,他们就游牧到哪里。偶尔可以发现几个家庭居住在两三个帐篷里,但这不是永久性的,也不是根据任何习俗所作的安排。”[64]

锡兰的丛林维达人,只是偶尔才有较多的人聚集在一起。根据贝利的报导,被认为是最野蛮的尼尔加拉族维达人,“以小的氏族或家庭为单位散布在他们可爱的国土之上,他们通常住在崖石山洞里,有些则住在用树枝搭成的小棚屋内。他们几乎完全靠打猎为生,彼此很少往来”。[65]萨拉辛兄弟告诉我们,在旱季里每个家庭一般都在他们自己的猎场上活动,很少与邻人交往;除非外界对他们有什么干扰,他们才会有所接触。而当雨季来临时,居住在同一地区的各个家庭,便回到他们的崖石中心,呆在他们的岩洞里。这时聚集在同一崖石中心的几个家庭便形成一个氏族;但在不同的氏族之间,彼此没有关系。德尚先生写道,“每个村子由一两间茅屋组成,每间茅屋住着一两个家庭;但在一般情况下,每个家庭都是单独居住的。”[66]内维尔先生说,直到今日,“谁要想接近维达人的家,就必须在距离约1/4英里之外等着,并大声叫喊,直至听到狗吠为止。”[67]

弗朗西斯科·孔贝斯神甫在他于1667年出版的关于棉兰老人和苏禄人的历史著作中说,棉兰老山地人的分支苏巴努人缺少社会交往,“他们居住在高峻而荒凉的地方,跟动物一样缺少社交,他们的房屋彼此相距1里格远;有时,其中某个人也许喜欢在某个地方为自己建造一个临时住所。”以后他们也没有聚集为村落。芬利先生和丘吉尔先生说,“家庭是政治单位。父亲是一家之长和绝对权威……青年人娶妻以后,便从老家分离出去,而在偏僻的地方建立新的家庭单位,以尽情享受田园生活的自由。”他们由家庭联合而组成公社,每个公社都有一个首领来领导。但“家庭权力最高,退出公社的权力属于家长”。苏巴努人用原始农耕的方法从土地上获取食物。“他们从内陆找到一块偏僻而荒芜的土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和智慧进行开拓,为他们的家庭尽力向大自然索取生活资料。”[68]吕宋岛北部的尼格利陀人,大多还不懂农业,据说“他们通常都是稀稀落落地分散在森林各处,偶尔有一二十人聚在一起”;[69]或由二三十人组成一个小群体。除了家庭纽带,他们不知有其他纽带。苏门答腊南部的库布人,他们主要靠猎物和鱼类以及森林产品为生,但他们也从事一种原始农业。据福尔茨说,一般只有一两个家庭住在一个营地,而营地则疏落地散布在一个广大的地区。他们很少集结成为小部落。

马六甲半岛劳特族系中的穆卡库宁人,既不种庄稼,除狗以外,也不饲养家畜。各个家庭“生活在分散于森林各地的小茅屋里。”[70]据沃恩·史蒂文斯说,塞芒人是真正的游猎民,甚至连他们的家庭也是时分时合的,始终不会长时间地在一个地方停留。马丁博士也曾引用过这样的材料,并做了一个总的说明。他说,马来半岛的纯粹部落“经常只有很少的人相聚在一起,一般只有1个家庭,最多为6个家庭。……这些家庭组合成松散的群体,一块儿过游猎生活,偶尔也彼此分开”。每个家庭都为自己搭盖一个窝棚或茅屋;在他们暂时居住的地方,很少见到有两三个茅屋,每个茅屋里居住着2—7人。可见,“每个单独的家庭在各处都是一个基本单位,并由这些单位形成为家庭群体”,其中以年纪最大的男人为正式首领。不同家庭群体之间的联系是极为松散的,并没有形成诸如胞族或部落一类的组织。[71]

根据麦考尔·锡尔先生介绍,南非的布须曼人“以小群体为生活单位,通常包含几个家庭。在非洲南部的任何地方任何时候,想全靠狩猎和大地上的自然产物来供养像一个部落那么多的人口,那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霍屯督人和班图人占据了最优良的地段以后,情况更是这样。”[72]弗里奇观察到,他们几乎没有部落组织,甚至有些家庭偶尔联合为一个较大的群体,其联合或多或少都是偶发性的,也不受任何清规的约束。当同一个地点不能为全体提供足够的食物时,如此联合的家庭每每又被迫分散开来。“人数越少,越容易获得食物。”[73]其实,一个游猎群体通常只包含一个家庭的不同成员;如果孩子长大成人、身强体壮,至少还可以协助父母寻觅食物。在游群里可能有一个首领,但权力有限,比任何一个能支配自己妻子儿女的男人的权力大不了多少(而对孩子的支配,也只限于他们长大成人以前)。据考夫曼说,属于卡拉哈里沙漠布须曼人支系的阿维因人,他们居住营地的规模取决于环境:在旱季里,大多数场合只有一两个家庭聚在一起,而在雨季末期和雨季刚结束不久,由于食物比较丰富,甚至会有30个家庭聚合成为一个“村落”。住所极为原始。居住在贝专纳保护领地、卡拉哈里沙漠和南罗得西亚部分地区的塔蒂族布须曼人,“每当遇到危难的时候,几个氏族家庭就可能联合在一起;而当危难一过,这种联合便告结束。他们似乎始终没感觉到有长期联合的需要。每个家庭独自行动,父亲只要他能保持他的地位,他便是一个绝对权威。”我们的调查对象“很少见到有4个家庭或22人以上聚在一起的,而这是一个通常水平的营地规模。”[74]从以上所述,显然可以得知,在布须曼人当中,包括父母和子女的家庭也是一个基本单位;就居住在一起的人数而言,至少在他们大多数中间,家庭都是唯一的持久性的社会单位。

中非的俾格米人以不同的规模聚居。据于特罗说,少则两个家庭,多达20个家庭组成一个群体,通常都在某一个家庭首领的统治之下,但“有时许多家庭群体聚集起来,一起进行迁移或狩猎。”[75]斯图尔曼发现,有的“村落”只有2至4个茅屋;而有的“村落”则有一二百个茅屋。每个茅屋似乎只住一家人;而构成这一群体的人,通常都是同一祖先家庭的分支。据戴维说,伊图里森林里的万布蒂人,按父系家庭组合居住在一起。根据卡萨蒂的介绍,作为家庭住所的小茅屋,“通常分散在森林各地或山上”,很少形成村落;但他也发现,有相当多的家庭生活在河边或灌木丛中,而无任何住所。如果说中非俾格米人的群体,比我们现在所谈到的许多民族群体较为稳定而持久,其原因无疑是他们的食物供应比较丰富。他们每个人都是熟悉弓箭的好猎手。他们自己虽不种地,但能用猎物与邻族交换谷物、茎块和其他植物性食物,或者干脆从别人的地里窃取他们所需要的东西。据容克尔说,阿卡人的“所有邻族都害怕他们,尽管他们有偷窃的习惯,邻族仍让他们经常出入自己的庄稼地。”[76]

澳大利亚的土著居民,也是没有农业和畜牧业、只靠狩猎和采集为生的种族。我们在他们那里所发现的社会组织,比处在同样经济文化状态的其他民族的社会组织要确定得多。但在这方面使我们感兴趣的,一般来说还不是他们的社会组织,而是他们实际的生活方式。他们的生活以游群为单位;在这里,我们同样发现,其游群的大小亦受制于食物的供应。事实说明,哪个地方的土地贫瘠,物产匮乏,土著集群的规模就小,人数就少;哪个地方的土地肥沃,物产丰富,土著集群的规模就稍大一些,人数就相对地多一些。为了寻觅食物,同一游群或部落的人通常都要分开一段时间。布拉夫·史密斯先生在他关于维多利亚土著的书里说,“在一个部落所占领的任何一个较大的地区内,如果某个地方树林减少,袋鼠也不多,那么,在一定的季节里,组成这个部落的几个家庭很可能就会与他们的伙伴分离一个时期,迁到本地区另外某个地方去住;……更可能的是(几乎肯定无疑的是),每个家庭的首领都会带领他的全家迁到他父亲常去的地方去。”[77]据贝弗里奇介绍,维多利亚和里弗赖纳的土著,“一个家庭,也许几个家庭,只要情况许可,他们就选择一个拥有许多猎物和其他食物来源的地方作为营地,以便能用最少的时间和精力来获取这些食物。”[78]关于南澳大利亚州因康特湾的部落,A.迈耶告诉我们,“整个部落不是经常全体出动,从一个地方迁到另一个地方,除非某个地方可以获得充足的食物;一般来说,他们都是分散活动,以便于寻觅食物。”[79]新南威尔士州杰克逊港的土著,当亨特船长于18世纪末访问时,他们已由许多家庭联合成为部落,显然已有一个固定的住地。不过,他说:“你可以经常去访问这个部落居住的地方,但在那里你却见不到整个部落社会;他们的时间大部分都用于寻找食物去了,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路线;一旦同附近的部落发生争吵,他们立刻便会集合起来。”[80]在谈到新南威尔士州马阔里港附近麦克利河岸的6个部落时,霍奇金森指出:一个部落不算小孩平均有80到100人,“除非在某些重要场合,他们从不聚集在同一个地方。……为了狩猎的方便,他们较为常见的是由8至10个男人及其妻子儿女组成一个群体。这些分散的群体可以在他们部落所属地域内的任何地方进行游猎活动。”[81]

在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当中,不管是聚在一起还是分散开来,凡属同一群体的家庭都构成一个非常明显的社会单位。斯坦布里奇先生花了18年时间在维多利亚州的蛮荒世界进行考察。据他说,每个部落的土地均由各个家庭分割开来,并按直系血统世代相传。这些边界是非常神圣的,没有一个家庭的人敢于在没有被邀请的情况下进入邻近家庭的土地。另据柯尔先生说,在维多利亚州的班格朗人以及他所了解的其他部落当中,每一对已婚夫妇均有他们自己的茅屋;而未婚的男子,以及8—10岁以上的男孩,则要跟他们的父母姐妹分开,另外一起住在独身公房里。关于贡迪奇马拉人,豪伊特博士说,“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营地。”[82]澳大利亚中部的阿兰达人,他们分成许多小群体,每个小群体都居住在一个确定的地区,均有自己的首领。每个家庭包含一个男人和一个或多个妻子及其儿女,各有一个用灌木搭成的单坡屋顶的小茅屋。许多其他部落也有类似的情况。关于昆士兰州的卡比部落和瓦卡部落,马修先生说,“包含丈夫和一个或多个妻子及其子女的家庭,构成一个明显的社会单位。他们在一起住,一起吃,一起游猎。”[83]毕晓普·萨尔瓦多的大半生时间都生活在澳大利亚西部土著居民当中。据他说,“看来,他们不是按部落而是以家长制方式进行管理:每个家庭一般不超过6—8人,单独成为一个小社会,只服从自己的家长。……每个家庭都加入一个协调区,而邻近的家庭如果能和睦相处,也可以共同参加。”[84]

看来,澳大利亚黑人一般地要比其他多数以狩猎和采集为生的民族更加喜欢群居。这可能因为他们当地的食物供应从来就比较丰富,或者部分地是由于他们的飞镖能使他们比较容易地猎取食物。至于说到澳大利亚西部的土著居民,卡尔弗特认为,他们通常拥有大量的食物,“只是在雨季的高峰期,他们可能要躲避一段时间;或者在非常炎热的天气里,也可能要为懒惰所困扰。”[85]一般地说,澳大利亚中部的土著居民均能获得足够的营养,“大袋鼠、小袋鼠、鸵鸟和其他猎物非常之多,他们依靠投矛和飞镖经常可以捕到猎物;而较小的动物如老鼠和蜥蜴,连妇女们也可以毫无困难地捉到。”[86]但是,正如我们已看到的,单个的家庭仍然经常会被迫单独地去寻觅食物,而父亲在这种情况下则起到了作为家庭保护者和供养者的双重作用。

我们对塔斯马尼亚人的了解是很不充分的,他们既不懂农耕也不知畜牧,现在已是一个绝灭了的种族。菲尔诺船长作为“冒险号”的指挥官,陪伴库克做第二次航行时,曾经写道:他们以小群体为单位,每一群体约有三四个家庭,每个家庭约有三四个人,经常要为寻觅食物而从一个地方游徙到另一个地方。据奥康纳说,他们以10—30人为一群体进行游猎。另据普林塞普夫人说,他们则是“成大群地以难以置信的速度”进行迁移。[87]每个部落分作几个家庭,每个家庭只有很少几个人。不管在什么地方过夜,每个家庭都单独点燃一堆篝火,彼此“相距14—20码”。[88]每个家庭“各自打猎,各自盖屋供自己居住。”[89]

通过对这些事实进行考察分析得知,处在狩猎和采集阶段或略知一点原始农业的现代未开化人,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家庭是一个非常明确的社会单位,但不是唯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如果说旅行者把家庭关系看作是联系个人的唯一纽带,那么,毫无疑问,他们是在比较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家庭”这一术语的。一些关系紧密的家庭,不仅保持着友好往来,而且往往还结合为或大或小的群体,在一起共同生活。如在澳大利亚土著人中,就可能存在较为广泛的社会组织。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属于同一群体的家庭,并不总是呆在一起,而经常是分开觅食,有时甚至要分开很长一段时间。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食物普遍匮乏的荒芜地带,而且也发生在自然物产十分丰饶的地区。我不禁要问:究竟有什么理由可以设想:原始人的群居比现代许多未开化人更为持久而稳定?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原始人的群居期无疑要比现代未开化人为短。我们不会忘记,所有现存的未开化人都远远胜过我们最早的人类祖先。正如我们所知,人类曾经“发明并能使用各种武器、工具、网罟等等,用以防卫自身,捕杀鸟兽,或用其他方法获得食物。他们曾为捕鱼或渡海到邻近丰腴海岛而制造了木筏或独木舟。他们曾发明生火技术,而使坚硬多筋的根茎变得易于消化,使有毒植物变得无毒。”[90]总之,他已逐渐发现了许多新的为其蒙昧祖先所未曾想到的谋生方法,并日益从直接依赖自然环境的状态下解放出来。但是,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未开化的家庭,为了寻觅维持生存所必需的食物,而不得不放弃便于防卫的群居生活。所以我想,我们有理由相信,包括父母子女的家庭,对原始人来说,要比对大猩猩和黑猩猩更为不可或缺。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家庭可能就是从作为类人猿和原始人之共同祖先的高级灵长类原种那里继承下来的遗产。如果那个假定的“原种”如同类人猿一样,也是以同样的食物为生(或许其肉食量比黑猩猩稍大一些),所需食量大致相同;而且,生育子女的数量也很少,而幼儿又需要父母较长时期的照顾,那么,视家庭为“原种”遗产的假设就可以成立。我在这里想要强调,我之所以提出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家庭早已存在于原始人之中的假说,正是以这些因素为根据的,而不仅仅是根据大猩猩和黑猩猩的现有习惯。

到目前为止,谈的都是习惯,而不是制度。但习惯和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习惯有一种变为真正习俗(即行为规范)的有力倾向。一种习惯可以发展成为一种真正的习俗,这仅仅是由于人们通常不大喜欢异常的事物。但就目前我们所谈的情况来说,从习惯到习俗的转变,无疑还有着更为深刻的基础。这里有一种本能,它驱使男性与女性一起生活,并保护她,即使在性交关系终止以后还是如此。我们可以设想,那种对于欢乐对象(即性爱对象)怀有依恋之情的倾向,就是这种本能的基础。这样一种感情,可能从根本上导致两性的结合,即使是在性欲得到满足以后,男性仍然要保护女性。如果这种夫妻之爱在生存竞争中能给种属的延续带来极大的好处,它自然而然地就会发展出一种特性。父亲对于子女的保护必然也是出于一种本能;而父亲对于子女的这种感情,在未开化人中也绝不亚于文明人。然而,仅将这种感情以及与之类似的母爱,确定为动物对其幼儿的慈爱,那还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正如斯宾塞所指出的,这种所谓的父母感情,尽管在这方面的表现是经常的和强烈的,但它也可以在父母身份之外产生。据他所说,一般引起人们产生这种感情的对象,总是由于他们过于弱小或无助。不过,这种解释只含有部分真理,因为即使在群居的种属中,母亲对待自己的亲生孩子与对待其他孩子也还是有区别的。故而,要解释这种母爱之情,我们必须假定,除了弱小无助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刺激因素,成为唤起(或者至少是增强)母性本能的原动力。就我目前所知,这种刺激来自一种外在关系,即幼弱无助的孩子从一开始就与母亲呆在一起,与母亲有着亲密的关系。而那种唤起父性本能的刺激,显然与唤起母性本能的刺激一样,也是来自相同的环境和条件,即孩子的幼弱无助及其与父亲的接近。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是父母住在一起,从一开始就接近其子女,都会有这种本能存在。当然,我这里所说的父母之情,仅仅是就其原始的纯朴感情来说的;后来,由于同其他感情(如财产观念和夸耀心理)相结合,这种感情就变得更加复杂,并延伸到孩子的婴幼期以后。

在人类社会,这些本能不仅产生了习惯,而且产生出习俗和制度的规则。作为具有这类本能并在智力上得到充分发展的社会生物,人们会对遗弃妻子儿女的男人产生道德上的憎恶。正如我在其他著作里指出过的,公众在道德上的憎恶或非难,乃是形成习俗规则以及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本源。可见,婚姻制度和家庭有着相同的根源,这就是我在本章中所论述的“习性”或“习惯”。的确,这些制度和习惯的作用,在实际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在前一种情况下有社会条例或法规;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没有这样的条例或法规。现在,由于“家庭”一词不仅仅用以表示某种制度,我想,我们也可以允许将“婚姻”这一术语用于比上述更为广泛的意义。我们也可以把它定义为男女之间或久或暂较为稳定的结合,一直延续到繁育子女之后。这一定义把重点放在往往被社会学家所忽视的极为重要的事实上:即在婚姻和纯粹的两性关系之间有着根本性的差别。这些纯粹的两性关系即使为习俗所认可,也不能算作是婚姻。婚姻应包含在一起生活,这同中世纪的民谚相一致:“男女结婚意何谓,同吃同喝又同睡。”[91]这种说法虽然比较含糊,但却是理所当然的事,并有助于从一个方面去理解那些在本质上基本相似、在来源上大体相同的事例。正如我们所知,人类的婚姻,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在其他许多动物种属里也有极其相似的东西,这可能是从某种“前人”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遗产。正是为了强调这一点,我把我的这本书称为“人类婚姻史”,并将全面论述一切为(或可能为)习俗或法律所认可的婚媾关系。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婚姻和家庭的关系非常密切。男性和女性之持续地生活在一起,最初就是为了下一代的利益。因此我们可以说,是婚姻起源于家庭,而不是家庭起源于婚姻。的确,在许多民族中,男女之间的真正婚姻生活,并不是从正式宣布结婚或订婚的时候开始的,只有到孩子出生或者已明显怀孕时,婚姻关系才算最终确定。在其他情况下,男女的性关系一旦导致怀孕或生育,其最后结果照例是达到结婚或强制结婚。

火地人和东部格陵兰人认为,妇女在尚未成为母亲之前,婚姻是不完全的。在巴拉圭查科地区的伦瓜族印第安人中,“尽管男女可以住在一起,但只有一种婚姻(相当于我们的订婚)被认为是合法的。当地法律认为,在没有生儿育女之前,婚姻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生育子女,他们便有理由分离。如果一旦生了孩子,哪怕孩子不幸夭折或被弄死,他们也必须一辈子呆在一起”。[92]在巴西中部的博罗罗人中,男人婚后要住在新娘的家里,直到他为自己盖好房子、有了一个家以后。在加拿大的一些部落里,一个已婚男子,当他想与妻子做伴时,他必须到岳父家去找她;直到她生了孩子,她才能去同丈夫住在一起。在阿留申人当中,妻子在生孩子以前要住在她父亲的家里,丈夫在这个时候可以自由地前去与她相会,直到惯例所规定的期满为止;除非那时她生了孩子,否则,他不能把她带到他自己的村子里去。在阿特卡支系的阿留申人中,丈夫在尚未成为父亲之前,他不会支付娶妻时所需的彩礼。

据说,台湾的察利森人“在事情完全安排好了之后,可以相隔一个月,再约定一个日子,求婚者到女方家中,举行一个简单的仪式,以表示女家已同意这对新人可以住在一起。但新娘仍留在母亲家中;当她生了孩子、搬到她丈夫家去以后,婚姻才被认为有效。如果她没能生育子女,丈夫便停止走访,夫妻之间的亲昵关系就此结束。从今以后,双方就可到别处自由地另找对象”。[93]在加里曼丹沿海达雅克人中,“一对青年男女只要订了婚,虽未正式结婚,通常便可以发生性交关系。这只是为了弄清:两人的结合是否能卓有成效地怀孕生子。一旦有了满意的结果,结婚仪式便可立即举行。”[94]

昆士兰州中央西北部的土著,妻子在结婚后通常都不给丈夫做饭;只有在她生了第一个孩子并住到丈夫家里以后,才做这些家务事。在澳大利亚其他一些部落中,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一个男人如果与一个女孩私奔,只要她生了孩子,他便可以正式娶她为妻。

在印度南部尼尔吉里的巴达加人中,新婚妇女要在第一次怀孕5个月以后,婚约才算真正确定。这时亲友都被邀请来参加庆祝仪式,并给这位女主人的脖子戴上结婚标志。西奈半岛贝都因人的迈宰奈部落,在结婚后,新娘通常要逃跑,新郎则要把她找回;过后,她便逃回娘家,直到怀孕之后才住进丈夫的帐篷。

关于塞内冈比亚的沃洛夫人,贝朗热—费罗写道,“只是在未婚妻已有明显的怀孕征兆以后,有时甚至是在生下一两个孩子以后,才正式举行婚礼”。[95]在法属苏丹的谢纳人中,“只是在生了孩子以后,家庭才被认为是真正的存在”。[96]在刚果的南部班巴拉人中,“婚姻似乎只有到了将要生育孩子时才算确定下来,因为到那时夫妻关系的忠诚已变成双方的义务,否则其祸患就会殃及孩子。一般认为,婴儿之夭折就是由于这一原因”。[97]费尔金博士说,在中非的福尔部落中,丈夫与妻子一起住在岳父家里,直到生下第一个孩子后,他才被允许把妻子带走,自己单独建立小家庭。而他们居住岳父家期间的所有家务费用和一日三餐,全由岳父承担。还有其他一些民族,丈夫也是住在岳父家里,直到生了孩子之后,他才能将妻子接走。在阿萨姆邦的卡西人中,丈夫住在岳母家里,要等生了一两个孩子之后,如小两口相处得也很好,他才能将妻子儿女接到自己家中。在库基人的某些老氏族中,一个青年男子必须为他未来的岳父工作3年。在这期间,他可以自由地接近未婚妻;她一旦怀孕,便应立即举行婚礼,支付彩礼。

在许多国家(包括欧洲各地),怀孕或生子通常是结婚的前奏,或按通例而导致结婚。我们常常听说,女孩一旦怀孕生子,其勾引者或情人就得被迫与她结婚;但也可以用交纳罚金来代替。例如,在加里曼丹许多未开化部落中,青年男女之间的性交几乎没有限制,但是,只要怀了孕,就必须结婚。邦克博士告诉我,缅甸某些克伦部落也有这种情况。在桑给巴尔和坦噶尼喀之间的瓦尼扬韦齐人中,一个男子如果抛弃已怀孕的女子,而不跟她结婚,“他必须把大约3倍于通常嫁资的罚金偿付给这个女子及未出生的孩子。”[98]据库克所说,在塔希提人当中,有时父亲会杀掉他的私生子,如果他让这孩子活着,私通男女则被认为已经正式结婚。里弗斯博士说,在蒂科皮亚人中,“当普通青年男女因通奸而生了孩子,他们就得正式结婚。只要他们结了婚,孩子就不会受到歧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子拒绝结婚,这孩子就得立即弄死。”[99]

对本章所提出的关于人类婚姻起源的假设,也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说我忽视了存在于人类和低等动物之间的一个最重要的差别。据博马舍说,“这个将人类与野兽区别开来的差别,就是不渴而饮和四季做爱”。当然,凡是两性做爱被限定于某一特定季节的地方,性冲动就不可能是促使两性长期结合、直到生育子嗣之后仍然厮守在一起的原因;但是,对于一个全年均可交配的种属来说,情况就不同了。因此,可能有人会说,人类两性之间的长期媾合,并不是源出于上述任何特殊的本能,而只是归因于生殖期延长的倾向。尽管这一说法对于父亲与子女的关系没有作出解释,但也不能予以忽视。性生活的持久性或周期性,肯定会影响到两性的关系。但是,当问题涉及这一因素在人类婚姻起源上究竟起过什么作用时,我们首先必须考虑:关于我们早期人类或半人类祖先也像我们一样一年四季皆可做爱的假设是否正确。下一章将专门讨论这一问题。

[1]Fabre,Life and Love of the Insects,p.67 sq.

[2]Espinas,Des sociétés animales,p.417.

[3]然而,鸵鸟则是奇怪的例外,是雄性(而不是雌性)孵在蛋上,并养育幼鸟(Brehm,Bird-Life,p.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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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奴隶海岸”(Slave Coast),为非洲历史地名,泛指西非沃尔特河口至尼日尔河口之间的沿海地带。今属加纳、多哥、贝宁和尼日利亚四国领土。

[22]Weeks,op.cit.p.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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