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交说”批判之二:关于婚前不贞

第四章 “乱交说”批判之二:关于婚前不贞

有人提出,对于那些据说一无所有的蒙昧人而言,乱交是丝毫不受限制的。在世界各地的未开化部落中,乱交都是与婚姻同时并存的。乱交不仅是一种事实,而且往往还为风俗习惯所允许。于是,便有人断言,人类的两性关系,起初一定是毫无约束的。

诚然,在很多未开化民族中,男女两性在婚前均享有充分的性交自由,这已是广为人知的事实。笔者本人以及其他学者都曾提供过这方面的例证;而笔者所掌握的新材料,还可以再写上好多页。但是,只要稍加深入研究,立刻就会发现,其中有很多事例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看作是原始乱交的遗存,因为这些事例要么属于晚近之事,要么则根本不是什么乱交。

从很多事例来看,原始部落的淫乱,主要应归咎于跟文明民族的接触。“高等文明”的拓荒者,往往都是一些前往蛮荒之地落脚谋生的单身男性。他们虽不愿与土著妇女蒂结正常婚姻,但却不会拒绝去干那些伤风败俗之事。然而,令人奇怪的是,有些现代人类学家,特别是一位澳大利亚学者,竟认为原始部落在性放纵方面无须向别人学习。他说:“文明民族中的下等人对于未开化民族的伤害,充其量不过是没有教导他们改恶从善,而是与他们同流合污而已。”[1]可是,爱德华·斯蒂芬斯先生在谈到曾居住于澳大利亚南部阿德莱德平原的那些部落时,则有迥然不同的看法。他说:“有这样一条毫无例外的规律:在白人居住地之外,一旦发现一个黑人部落,白人中最想去同这些土著居民打交道的,便是那些劣迹昭彰的人;而他们这样做,则完全是出于不道德的目的。……在这些令人发指的不道德行为广为人知以前,我曾见过这些土人,并同他们有过很多交往。……因此,我敢斗胆地讲,他们所有的丑闻劣迹几乎全都要归因于白人的淫荡,归因于白人的酗酒。”[2]柯尔先生也说,在白人到来之前,维多利亚的班格朗人通常都“严格要求自己的妻子保持忠实,要求未出嫁的女儿保持贞洁。”[3]

查默斯博士在谈到新几内亚的某些食人蛮族时,曾经指出:“我不明白,为什么有人总是把这些蛮族说成淫乱的一群人。同世界上一些高度发达的国家相比,他们在两性关系上并不淫乱。我不能不承认,他们正是在同文明的白人接触之后,才开始堕落的,并从此放荡、淫乱起来。”[4]在斐济,“有大量证据表明,在异教时代,大多数女子在出嫁前都能保持童贞,因为习惯法不允许她们有任何幽会的机会。但是,在妇女获得个人自由50年之后,到18岁时还能保持童贞的女子已是凤毛麟角了。”据巴兹尔·汤姆森爵士讲,这种变化是基督教传入后才出现的。一些较早的作者都曾谈到欧洲水手对该地的恶劣影响。[5]当温哥华同库克一起探访夏威夷群岛时,尚未发现当地妇女有什么淫荡之事。但是,若干年后,当他再次访问夏威夷群岛时,当地妇女的淫荡之态已随处可见了。温哥华把这种变化归因于她们已习惯于同外国人勾勾搭搭,打情骂俏。据说,由于同样的原因,加罗林群岛的波纳佩族妇女和新赫布里底群岛的塔纳族妇女也失去了往日的质朴和庄重。即使是以放荡出名的塔希提人,昔日的淫乱程度若与后来的情况相比,也是小巫见大巫。以往,当一个自幼订婚的女孩长大以后,父母便要在宅院内为她搭起一座高台,作为她确保童贞的闺阁。“她不仅睡于斯食于斯,还要在这个高台上消磨她待嫁期间的几乎全部时光。她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则日夜守护着她,给她提供各种必需品;每当她外出时,还要时刻陪伴着她。”埃利斯接着说道:“根据他们的某些传统做法,我们有理由推断,早年间,这样一种生活方式不仅为订婚女子所遵行,而且也为其他女子所遵行。”[6]

在马达加斯加岛,大多数部落都不把女子的贞洁看得很重。但据西布里说,“在其他一些部落中,诸如在该岛东部一些比较闭塞的部落中,道德水准则比较高,父母总是把女儿悉心养在家中,使其不得与异性往来,直至出嫁为止。”[7]M.格兰迪迪埃也指出,在该岛的某些地区,女子在同欧洲人接触之后,已远不如从前那样纯洁了。至于班图族系的卡维龙多人,“其社会风俗在被来自沿海的斯瓦希里挑夫以及印度人和白人败坏之前”,[8]若与乌干达的其他许多部落相比,则要纯洁得多。

海军上将菲茨罗伊指出,巴塔哥尼亚妇女的不贞,与福克纳早先赋予她们的纯洁美称是很不相符的。菲茨罗伊认为,“她们关于礼仪的观念,已被放纵的来访者改变了。”[9]马斯特斯上尉前不久也去过巴塔哥尼亚,他发现那些依然生活在原始荒野之中的印第安人,并没有什么淫乱之事发生。据哈登伯格说,在普图马尤地区的维托托族印第安人中,“妇女原本都是很讲贞洁的。只是在采割橡胶的人们来了之后,她们才失去其原始的美德。因此,目前只有在尚未同白人接触过的部落中,才能看到贞洁的女性。”[10]关于亚利桑那州皮马族印第安人的情况,据拉塞尔先生说,在他们尚未接触“文明”的时候,青年妇女普遍都很注重贞操。在加利福尼亚的约库特人中,未婚男女现在都有很大的性自由;据说在白人到来之前,年轻人都是很讲贞洁的。至于在不列颠哥伦比亚和温哥华岛,据洛德说,在那些住在腹地、尚处于原始状态的部落中,不论是已婚妇女还是未婚妇女,一旦失贞,即被处死;可是,在西北沿海的捕鱼部落中,“失贞并不具有多大意义,或者被看作是一种无所谓的事。”[11]在夏洛特皇后群岛的岛民中,当前的风气也很不好。据雅各布森上尉讲,这是因上个世纪中叶淘金者来到这里所造成的。关于格陵兰的情况,南森博士也说,“住在较大殖民地里的爱斯基摩妇女,言行举止都很放肆;而在周围一些较小的、没有欧洲人居住的村落中,妇女的一举一动则要谨慎得多。”[12]

乔切尔森博士从他在西伯利亚的经历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要文明民族的人一同原始部落发生接触,就会破坏这些部落原有的、限制性自由的种种习俗,从而降低了这些部落理想中的道德水准。”作者举例说,在两性关系方面,较少受到俄国人影响的科里亚克人,同那些受到俄国人影响较深的堪察加人、楚克奇人、尤卡吉尔人和通古斯人等毗邻部落之间,存在着鲜明的对比。科里亚克族女子婚前不得与男人发生性关系,这一俗规得到严格遵守。青年男子谁也不愿“孜孜不倦地”去追求一个放荡女子。而且,“一个女子如果未婚先孕,就会遭到众人的耻笑和父母的叱责。……从前,一对男女未婚同居,往往还会导致男女两家大动干戈。”[13]万贝里写道:“在受到外来文明影响的突厥人和居住在草原地带的同族部落之间所存在的道德差异,对任何一个曾在土库曼人和卡拉卡尔帕克人中生活过的人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这其中的缘由正是在于:无论是在非洲,还是在亚洲,某些丑行恶习全都是由那些所谓的文明人传人的。”[14]恩德勒先生曾经赞扬过阿萨姆邦的卡查里人,说他们婚前能保持贞洁,婚后也能恪守结婚誓言。不过,他接着又说,这种赞誉仅仅适用于过着简朴乡村生活且实行家长制的那些卡查里人。在受到文明污染之后,他们的纯真便所剩无几了。“任何一个在该地住过多年并对该民族颇有了解的人,都势必会感受到这种民族性的可悲变化,并看到很多令人伤感和痛苦的事例。”[15]另一方面,对于我所提出的“同较高文明接触对于未开化民族的道德具有很坏影响”的见解,盖特先生则持相反的看法。他强调指出:“总的说来,印度的两性关系正逐步趋于正常。”[16]他所提出的证据只是说明:一妻多夫制正在消失或已经消失;而一妻多夫制又往往同性关系的普遍松弛相伴随,因此,这种婚姻形式的消失也有助于提高婚前的贞洁水平。看来,印度文明似乎对提高境内蒙古种人和达罗毗荼人的贞洁观念,产生了一定影响。不过,我所说的同“较高文明”接触,主要指的是同欧洲人的接触。

我在前面所援引的事例,显然已足以证明,在未开化民族中屡屡可见的婚前性自由,并非全都属于原始范畴。而这种婚前性自由也并不一定等同于乱交。未开化民族中虽有婚前性自由,但这并不是说,未婚男女总是在不断地更换情人;也不是说,婚前放荡不羁可以不受任何责难。青年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其实往往是结婚前的一种准备。这可能是一种正常的求偶方式,也可能是在建立长久关系之前所进行的试婚。

在尤卡吉尔人中,年轻人在性生活上普遍都很随便。但是,尽管如此,人们仍把“阿亚波尔”一词(aya'bol‘——系指同时追求好几个女孩的男子或轻易委身于人的女孩)视为一种侮称。对于那些轻易委身于人的女孩,正如民歌中所说的,小伙子们是不屑一求的。乔切尔森博士说:“年轻人的自由性爱期,可以看被试婚期。”[17]据说,在印度的很多部落中,诸如在蒂佩拉人、奥朗人以及科利亚人中,未婚女子可以同青年男子自由同居,但人们却从未发现他们有乱交的情况。吉大港山地中的唐塔人,“在女性卖身和青年男女相互钟情并最终发展为婚姻的性关系之间,作了严格的区分。”[18]据说,在印度的其他一些部落中,青年男女也有“见习性的同居期”,[19]即使最终没有结为眷属,人们对于女方也不另眼相看。

在沿海达雅克人中,尚未听到有乱交的淫荡情况发生。诚然,那里的女子往往都是未婚先孕;不过,胎儿的父亲是会承认自己的孩子的,也是会同自己的情人结婚的。青年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往往发生于定亲之后、成婚之前,而这仅仅是为了看看婚后会不会有孩子。在吕宋岛北部邦都一带的伊戈罗特人中,“人们都是在交合之后,甚至多半是在怀孕之后,才正式结婚”。而且,尽管青年男子同时可以和一名、两名、三名,甚至更多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但“女子对自己的临时情人却几乎是永不变心。”[20]据塞利格曼博士说,在英属新几内亚南部的马辛人中,青年男女如果不先持续一段较长时间的性关系,是不会正式结婚的。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谈情说爱的事很少发生。从理论上讲,性接触既然已成为一种求偶方式,谈情说爱便会显得有点多余。”[21]在凯泽威廉海岸,性接触也同样先于婚姻发生。但是,在英属新几内亚的迈卢人中,则盛行一种完全不同的习俗。马林诺夫斯基博士指出,一个青年男子,当他真想同某个女子结婚时,并不同她发生性关系;只有当他不想娶她为妻时,才同她发生性关系。但是,年轻人中的这种高度性自由“并不意味着有任何乱交之事,甚至也不意味着性生活趋于放纵。……水性杨花的女子肯定会受到谴责;女子一旦定亲,就必须恪守贞操;而且,这样一种行为准则也同样适用于男子”。[22]在汤加群岛,一个未婚女子,虽然喜欢谁就可以同谁好,而且不受非议;但是,如果一再地更换情人,就会被人耻笑。

M.格兰迪迪埃谈到,在马达加斯加的土著居民中,并没有对性生活的限制。他说:“尽管这里性生活极为自由,但对一个处女来说,终日追寻新的情人,也是很不体面的;不过,……一旦她赢得男方的好感,并不再失信于人,便也不再感到羞辱了。”[23]年轻人在结婚之前,都有一段或长或短的自由性交期,这是为了使一对对恋人能够彼此了解。即使在要求女性做到绝对贞洁的安蒂莫罗纳人中,也有这种习俗。他们认为,有必要在举行婚礼之前,给新人一个星期的见习期。在南非东岸的一支班图部落聪加人中,有一种叫做“冈吉萨”(gangisa)的习俗。当一群男孩通过成年礼之后,便请女孩子们前来挑选。每个女孩可以选一个男孩。选中之后,两人便在一起玩夫妻游戏,先是盖一个小草屋,做各种活计,但到后来就不大圣洁了。在少男少女的这样一种关系中,并无任何禁律,只是规定女孩不得怀孕。如果怀了孕,女孩的父母就会要求男方把她娶过去。如果遭到男方拒绝,所生的孩子便归女孩一家所有。但是同时,聪加人也认为,“乱交是一件邪恶而危险的事”。即使在少男少女的“冈吉萨”中,如果出现两个男孩争夺一个女孩的事,人们也要给以责难。[24]“乱交”一词也不适用于马赛族武士与同部落未成年女子即“迪托”(ditos)之间的关系。虽然他们同住一处,但武士是不许结婚的。武士可以挑选他所喜欢的“迪托”,只要送给她母亲一些小礼物即可。不过,一般来说,一个武士在一段时间内只能有一两个“迪托”;而且,征战归来之后,仍要在原来的“家”(menage)里生活。武士若对挑来的“迪托”不太满意,可以把她退还给她的母亲,然后另选他人。但是,这种事情很少发生。当这些女孩长到快成年时,一般都离开武士,返回母亲身边。假如出于某种偶然原因,“迪托”仍旧留在武士那里,并且怀上身孕的话,武士最终还是会同她结婚的。虽然他只要给“迪托”的父亲送些礼物,即可了结此事。但据鲍曼说,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做法都是同“迪托”结婚。在比属刚果的瓦雷加人中,我们不太清楚他们婚前是否注意检点,不过,某个女子如果总是过于频繁地更换男友,她就会名誉扫地,被人称为“基塔齐”(kitazi),意即“娼妓”。在西非的庞圭人中,青年男女的自由性交大多只是一种试婚,而且只限于一定的时期。如果彼此满意,就会正式结婚。

在很多民族中,人们在确立婚姻关系之前,照例都有一段试婚期。新郎或是把新娘接到自己家中,或是自己前往新娘家,与其父母共住一段时间。在宗教改革之前,苏格兰也有过这样的习俗,叫做“握手为约”(hand-fasting)。“男子往往在集市上挑选女伴,然后同居一年。一年期满后,双方均可自由选择:或是结为夫妻,或是单独生活。”[25]爱尔兰也有类似的习俗,不过形式很粗俗。至于威尔士人,据吉拉尔德斯·康布伦希斯说,人们在订婚之后,先要同居一段时间,以便相互了解彼此的脾气秉性,特别是生育能力,尔后才能结婚。我们在本书的前几章中已经谈到,在很多未开化民族中,未婚男女一旦发生性关系,一般都会在女方怀孕或分娩后结为夫妻。此时,如有薄情郎拒不结婚,人们则会强迫他们结婚,否则就要课以罚金。而这一切都说明:人们清楚谁是孩子的父亲。这同乱交是极不相同的。

当然,我并不是说,未开化民族中的婚前性关系都具有这种性质。大量确凿的反面材料使我们不能不相信:婚外乱交的确是存在的。据默多克说,在巴罗角印第安人中,“在已婚男女或未婚男女之间,甚至在男女儿童之间,都有性的乱交。人们似乎把这当作一种娱乐。”[26]据说,在所罗门群岛中的圣克里斯托弗岛及其相邻岛屿上,“女孩于进入婚龄后的两三年间,会委身于全村的每一个男子。”[27]在同一群岛中的鲁比亚纳岛,一名成年女子如能在短时间内与尽可能多的男子交媾,就会觉得十分荣耀。夏威夷人认为,“一个男人或女人如果拒绝肉欲的诱惑,就会显得很小气。”[28]在吉尔伯特群岛莱恩岛及相邻岛屿上的普通岛民中,乱交成了常例,而婚姻则成了例外。女子可随意委身于任何想占有她的男人,只要付钱即可。马克萨斯群岛麦迪逊岛上的年轻女子“可以与所有出钱的男人为妻,俊俏的女孩则被父母当成了摇钱树。”[29]除了父母让女儿卖淫、丈夫让妻子卖淫的情况外,我们在未开化民族中还发现有专职的卖淫活动。

在美拉尼西亚群岛的某些岛屿上,就有这种娼妓。科德林顿博士指出:“在圣克鲁斯岛,人们虽很重视男女之防,但却显然存在公娼。[30]在莱恩岛上的土著人中,“尼基劳拉罗”(niki-rau-raro)即以卖淫为业的女人,“如果能挣很多的钱,还会受到人们的高度尊敬,甚至嫉妒。”[31]在加罗林群岛的波纳佩岛上,也发现有这种职业娼妓。在男性大大多于女性的复活节岛上,有些年轻女子一直不结婚,为的是可以随意委身于人。这些人似乎还被人们看作是在从事某种公益事业。而另一方面,在夏威夷群岛,“公共性的、经常性的卖淫活动则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所鄙弃。清白人家总是规劝自家的子弟莫要寻花问柳。”[32]在格陵兰,职业娼妓早已有之。在南北美洲的一些印第安部落中,也发现有类似的妇女。在奥马哈人中,这种女人被称为“明克达”(minckeda),多是一些弃妇,并非一般女孩,而且常常为人们所蔑视。在阿拉瓜亚河两岸的卡拉雅人中,为娼者都是来自其他部落的妇女。在亚马孙地区西北部的维托托人和博罗人中,“寡妇往往沦为该部落的娼妓。这种情况虽然不被认可,但人们也不予过问。而且这种事也都是在暗中悄悄进行的。”[33]卖淫活动在很多黑人国家中都很盛行。据说,在有些地方,由于卖淫活动颇受青睐,因此竟有些黑人阔太太在临终前总要买下几个女奴,奉献给公众,“就像有些英国人把遗产捐献给某些公益事业一样。”[34]在乌尼奥罗,国王通过他所建立的机构,收养了众多的职业妓女,通常多达2000人,并将她们组建成一支大军。关于这件事,凡是在从塞缪尔·贝克爵士[35]当政直至乌尼奥罗土著政府倒台这段期间去过该国的人,都做过记载。但是,在诸多纯朴的未开化部落中,卖淫现象似乎并不多见。而对于有些卖淫事例,某些作者则明确指出,所有这些全都是源出于同外国人的接触。

但是,无论对于婚前贞洁观念的漠视在未开化世界中有多广泛,我们都不能把这看作是落后民族的一个普遍特点。实际上,在许多未开化民族中,据说很少有婚前性关系发生,甚至不为人知,至少对于那些不是当妓女的女孩来说便是如此。很多民族都把婚前性接触当作一种耻辱或一种罪过。如有这种事情发生,不仅对女方,而且对进行诱惑的男方,统统都要予以惩罚或斥责。在有些民族中,则是在私生子出生后才进行处罚。由于这方面的事实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因此我想就此提出一些例证。

在很多南美印第安人中,青年人在婚前无疑都享有很大的性自由。但是,多布里兹霍弗也曾赞扬过阿维波内族女子的贞洁。阿贝·伊尼亚斯则说,马拉尼翁的卡内拉人是严禁通奸的。在巴西的另一支部落卡拉雅人中,人们把童贞看得很重,并加以精心守护;对婚外性接触则要予以严惩,有时甚至要处以死刑。克劳泽虽未对上述说法予以肯定,但他也承认,那里的女孩总是悉心地保持自己的贞洁,并尽量不独自一人到森林里去,怕的是遇到单身的男人。惠芬先生也说,维托托人和博罗人“同我们一样,总是尽可能严格地保护自己的贞洁。”[36]阿普恩在英属圭亚那住过9年,其间只听说有一个土著女子生过私生子。这位母亲从此名誉扫地,无人搭理,特别为男子所回避。墨西哥中部的奇奇梅克人娶亲时,如发现新娘不是处女,即可把她送回娘家。伦霍尔茨博士在谈到墨西哥的特佩瓦内人时曾说:“女人离开家后,绝对不得同任何男子说话,只有娘家的人除外。……在跳舞的仪式上,女人只要走到一旁同某个男子说几句话,就是违犯了法律。一旦被人发现,两人就会立即被捕,最轻也要处以两天的监禁。法官如查明他们是在违抗禁令谈情说爱,还会对他们处以鞭打,并迫令他们结婚。”[37]在加利福尼亚的胡帕人中,女孩长大后,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外面,都不准单独与某个男子在一起。大人会把这样做可能产生的恶果讲给她听,以后若不注意,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此外,诱奸者还必须同受害者结婚。在奥马哈人中,婚外性接触通常只限于交结“明克达”(妓女),一般人在这方面甚为严格,“以至于哪个年轻女子,甚至哪个已婚女子,如果独自一人在外走一走路,骑一骑马,都会损伤自己的人格,甚至还会被人当作或称作‘明克达’。”[38]

在北美洲的其他诸多印第安部落中,据说姑娘们都是很贞洁的,而且人们对贞洁的保护也很注意。一个女子,一旦被人得知已经失贞,就会失去美好的姻缘。当然,这里说的,绝不是所有印第安部落的情况,甚至可能也不是大多数印第安部落的情况,但确有不少这样的事。在特林吉特人中,“如果未婚女子失身于人,一经查出,男方就必须向女方的父母做出赔偿,以精美的礼物弥补女方受损害的名誉。”[39]据韦尼阿米诺夫说,从前在阿留申人中,“如果未婚女子生了私生子,家里人就会因羞辱而把她处死,并将尸体藏匿起来。”[40]埃格德告诉我们,在格陵兰人中,未婚女子在遵守贞洁上要比已婚妇女做得好得多。他说:“在我旅居格陵兰的整整15年中,有关未婚先孕的事,仅仅听到两三例,因为人们都把这看作是最丢人的事。”[41]达拉格对格陵兰人的描述也是从18世纪开始的。据他说,格陵兰人虽然不曾树立过什么贞洁典型,但在性关系上却比其他民族都能克制。青年男子只要有了性欲要求,便会立即成婚,并能同妻子相依相守;女孩的行为也很端庄、正派,否则就找不到婆家;但是,年轻的寡妇和弃妇就不同了。至于对现代格陵兰人的描述,则颇有微词。霍尔姆指出,在格陵兰东海岸,未婚先孕并不是什么丢人的事。倒是已婚不孕才为人所耻。其他爱斯基摩人对于女子的贞洁也同样看得很淡。

在前俄罗斯帝国所属的西伯利亚诸部落中,一般都没有什么贞操观念。不过,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那样,这种情况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应归因于俄国人的影响。从一些较早的报道来看,在某些部落中,新郎如果发现新娘已经失贞,即可索要罚金;在丘利姆人中,如果妻子没有遵守摩西关于贞节的戒律,丈夫则会出走,直至诱奸者出面讲和之后,才肯回来。在通古斯人中,诱奸者必须同受害者结婚,并交付女方索要的全部聘金,如果拒不照办,就会饱受皮肉之苦。雅库特人为了维护自家女儿的贞洁,要给女儿系一种贞洁带,即使入夜也不摘下。不过,如果有人已经付了全部或部分的聘金,父母对此类事就不再上心了。据说,只要自由性爱未对任何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雅库特人就不认为这有什么不道德。在科里亚克人中,女子即使对前来服劳役的新郎,也像对待路人一样疏远;“新娘在新郎服役期满之前即与之交合,乃被视为罪过。”[42]在切尔克斯人中,女儿的不贞行为被看作是父母的耻辱,因此一经发现,父母往往就会把女儿卖掉。新娘如果不是处女的话,就会在新婚第一夜被人赶出门去。科瓦列夫斯基教授指出,在奥塞梯人中,新娘失贞不仅是新郎的耻辱,而且也是新郎所有亲属的耻辱。在楚瓦什人中,“清白标记”须当众展示。万贝里说,在中亚突厥人中,从未听说有过堕落的女子。

在达迪斯坦,年轻人时时有机会在田野或节日聚会上交往,而且常有一些情侣在这种场合向大家公开他们的关系。“但是,如果发现谁对女孩存有坏心,这个粗野而纯朴的民族就会将他处死。”[43]在印度和印度支那的很多未开化民族中,妇女的贞洁水准的确很低,但是并非全都如此。在博多人和迪马尔人中,无论是男是女,也无论已婚未婚,贞洁都是很重要的。拉杰马哈尔地区的山民允许年轻男子与他所钟爱的年轻女子同睡一床,但是,“这对年轻人如果在婚前贸然交合,就会受到鄙视,并被处以罚款。”[44]在桑塔尔人中,一个青年男子和一个姑娘可以互视,但不得谈话。如果他们说了话,青年男子就会被带到村公所接受盘问。如果他表示不想和这个姑娘结婚,就会遭到痛打,还会被处以罚款;如果他表示愿意结婚,就只被处以罚款。作为缅甸山地部落之一的莱塔人,在这方面更有奇招:青年男女在婚前被分别置于村寨两头的两所长屋之中,“一旦相遇,必须侧目回避,以免看清彼此的相貌。”[45]在缅中边境地带的傈僳人中,婚前性交极为罕见;一个女子如果未婚先孕,更被视为奇耻大辱。阿萨姆邦的部落在婚前贞洁问题上则迥然不同。那加人允许青年男女在婚前享有充分的性自由。更有甚者,在安加米族那加人中,女子均以短发为耻,而短发乃是童贞的标志;至于男子,则迫不及待地想证明其未婚妻是否能够生儿育女。与此相反,在卡查里人、拉巴人和哈琼人中,婚前性交极为罕见。他们在接触“文明”之后,也未受到不好的影响。而一旦有婚前性行为发生,并继而导致女方怀孕的话,诱奸者不但必须同这名女子结婚,而且还必须支付高额的聘金,并向村中长老交纳罚金。根据较早的报道,在库基人中,一旦女方父母得知女儿被诱奸,诱奸者就必须立即同她结婚。但是近来,这种做法似乎已不像从前那样严格了。加罗部落的妇女在婚前一般都有很高的道德水准,但婚姻关系比较松弛。在科钦地区的工匠中,性放纵是绝对得不到宽容的;此类事一有发生,女方及其父母即被逐出部落。属于纯马拉亚里印度教徒最低种姓及科钦地区万物有灵种姓的乌拉德人,也同样禁止婚前性交;“未婚先孕之事一经传开,部落中的人就会将这一未婚女子的秘密情夫找来,强迫他娶她为妻;否则,偷情者将被双双逐出部落。”[46]科钦地区的维兰人也同样是这种情况。致使女方怀孕的人必须与之成亲,而且双方往往都要被处以罚款。锡兰岛上以其道德著称的维达人,也将严格的道德要求“施行于未婚女子,并由其自然监护人怀着最大的荣誉感对她们加以保护。”[47]但是,严格的道德要求并不施行于寡妇,无论她们是多么年轻、漂亮。关于马来半岛上的野蛮部落,沃恩·史蒂文斯指出,不正当的性交关系只存在于贝伦达斯人中,而他们是受马来人影响最大的部落。

在马来群岛的很多部落中,未婚男女之间的交合并不被看作一种罪过,也不被看作一种耻辱;但是,其他部落对此则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要求新娘必须是处女。在尼亚斯,如果出现未婚先孕的情况,男女偷情者都要被处死。在山地达雅克人中,人们把青年男女小心翼翼地分隔开来,并对淫乱的两性关系予以严格的查禁。属于沿海达雅克人一个支系的西布尧人,虽不把青年男女的性交当作一种明确的罪过,但却认为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有伤风化,并把未婚先孕看作是对权威的一种冒犯。哈根指出,苏门答腊的库布人,总是希望年轻人保持贞洁;他还指出,伯斯曾提及的自由性爱之事,在库布人中其实是个别的、隐蔽的、非法的。据沙米索说,菲律宾群岛的某些独立的部落把贞洁看成一种极大的荣誉,不但要求于已婚妇女,而且也要求于未婚女子;他们还制定了严格的法律以保护贞洁。汉斯·迈耶博士和布卢门特利特教授在谈到吕宋岛的伊戈罗特人时,也都证实了沙米索的说法。关于尼格利陀人的情况,莫索在18世纪时曾写道:“我们几乎从来没有听说过婚前失身的事。”[48]加西亚在谈到吕宋岛腹地的部落时指出,未婚女子一旦怀孕,即使立即与诱奸者结婚,也要受到极其严厉的处罚。

在新几内亚,未婚男女的关系因部落的不同而迥然有别。在很多部落中,性放纵似乎很普遍,但据说也有一些部落严格维护贞洁。从前,在英属新几内亚的梅克奥人中,未婚先孕的女子可能会被处死。在基尔芬克湾北岸的土著居民中,诱奸者必须同被奸者结婚,否则就必须出走他乡。在马克莱海岸,米克卢霍—马克莱发现,可能是由于早婚的缘故,婚外性关系极为罕见。在托雷斯海峡西部诸岛的岛民中,“女孩被视为父亲的财产,妻子被视为丈夫的财产,因此,人们总把不正当的性关系称为‘偷女人’。”[49]在俾斯麦群岛的某些地方,通奸之事一旦被人抓住,就会受到严厉的惩处;女方甚至还可能会被处死。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男方就必须以贝壳货币赔偿人命损失。在所罗门群岛马兰塔岛的萨亚地方,对于清白人家来说,“新娘的贞洁是她的亲友极为关注的事,这不仅是因为男方的亲友一旦发现新娘的人品有问题,就不再支付已答应过的礼金,而且还因为人们对于人品本身也很重视。”[50]在新喀里多尼亚的某些部落中,女子失贞是一件很不名誉的事,“私生子”亦是一种侮称;在另一些部落中,“处女们都十分珍视自己的童贞。”[51]洛亚蒂群岛乌韦阿岛上的妇女,被人称为“婚前贞女,婚后贞妇”。[52]在同一群岛的利富岛上,“青年男子如单独与一未婚女子或订婚女子同行或交谈,就会遭到女方父亲或其他监护人的一顿棒打。”[53]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过,斐济妇女曾以贞洁著称于世。这里还要再说几句。新娘嫁到新郎家后,家中的老妇就要调查她是不是处女。如果调查结果令人感到不满,人们就要在婚宴上给新娘剪头,“以此羞辱新娘的亲友”。[54]在莱恩岛的上层岛民中,女子出嫁须提供处女的证据,而且“必须是真凭实据”。[55]在汤加,新婚睡垫须拿给一家又一家去看。在萨摩亚,新娘的贞洁须由新郎当着全村人的面,以一种外科方法加以检验。检查之后,新郎举起手来,将手上的血迹展示给众人。不过,特纳指出,虽然从表面上看,萨摩亚人不分男女,都很注意纯真美德的培养,但是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同美拉尼西亚的情况相比,波利尼西亚男女青年的性关系较为松弛。科德林顿博士在谈及美拉尼西亚时指出,虽然人们并不把失贞的事看得很重,“但一般来讲,人们对于女性的贞操也决非漠然视之,他们还是普遍有贞操观念的。”[56]而在毛利人中,在马克萨斯岛民中,在夏威夷人中,在马绍尔岛民中,以及在帛琉岛民中,据说人们在婚前都享有极大的性自由。

然而,生活于自然状态下的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则不是这样一种情况。在某些时候,在某些情况下,他们那里也有婚外性关系发生,但这是风俗习惯所认可的,也是由风俗习惯所规范的,因此不同于不正当的偷情苟合。豪伊特博士说,迪埃里人对于不正当的性关系有一种专门的叫法,并对此大加责难,深表厌恶。据施特雷洛说,在澳大利亚中部的阿兰达人中,一个青年男子如果同一未婚女子或有夫之妇发生关系,二人均要被处死,人们还要把他们的尸体扔进火堆里。据说,洛里查人也是这样。关于达令河下游地区的马鲁拉部落,我们听说,在白人到来之前,“法律对于青年男女的关系有严格的规定。青年男子如发生婚前性关系,几乎均会被处死。”[57]在维多利亚西部诸部落中,“私生子现象十分罕见,并且被人深恶痛绝。私生子的母亲往往要受到亲属的严厉鞭打,有时甚至还要被处死,然后将尸体焚烧。私生子的父亲也会受到严惩,其中有的也会被处死。”[58]穆尔·戴维斯先生写道:“土著人中没有男女乱交的习俗。在这方面,各部落的法律,特别是新南威尔士各部落的法律,是极其严格的。外出宿营时,所有未婚男子都自觉地宿于营地外围,而已婚男子连同各自的家眷则宿于营地中央。单身男子不得同已婚女子交谈。……违犯这些法律,要么交由部落中因此事受屈辱的人进行惩罚,要么则由违法者本人主动赎罪,方法是站到一个高处,手中只能持有一个盾牌或一根短棒作为防护用具,然后由五六名武士从很近的距离内向他投出数支长矛。”[59]关于埃瓦拉伊部落,朗洛·帕克夫人曾说:“不贞的女人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当我们来到西部之后还发现,淫妇更被处于死刑。”[60]另一方面,在昆士兰西北部的土著人中,除已订婚的女子外,其他女子均有相当大的性自由。不过,“广义的道德仍旧是一种公认的美德”。尽管妓女多是由于丈夫的故去,或是由于被丈夫遗弃而走上歧途,但她们还是受到人们的鄙弃,并被叫以一种有别于他人的名称。经常同这些女人厮混的男人也同样受到人们的蔑视,并被冠以另一专名。[61]

在非洲的很多民族中,男女青年在结婚之前都享有充分的性自由;人们并不指望新娘能保持童贞,也找不到哪位新娘能保持童贞。但是在非洲,也有很多民族的情况与此完全相反。我们听说,在某些布须曼部落中,婚前性关系似乎极少发生,女孩出嫁时一般都是处女,因为大多数女孩都是一到青春期就出嫁了。卡菲尔人对于贞洁并不看重,但是在这个部落的某些支系中,失贞女子所得的聘金要比处女少。如果哪个女子未婚先孕,其父可向胎儿的父亲索要一头牛作为罚金。如果纯属诱奸,则需交付三四头牛的罚金。卡曾斯先生写信告诉我说,西斯—纳塔尔地区的卡菲尔人无论男女,除节庆期间之外,平日必须严守禁欲的规定,违者将受到逐出部落的惩罚。卡萨利斯曾说起过在巴苏陀人中盛行的一种奇特习俗。这种习俗表明,人们对于青年男子的淫乱并非完全漠然视之,在某些情况下,人们甚至认为犯禁者将面临超自然的惩罚。在北罗得西亚的阿温巴人中,15岁以上的年轻女子有多少人保持贞洁,我们不太清楚;但是,阿温巴族有一条明确的性道德规范:“所有人都须懂得,淫荡是邪恶的,它违背了迷信仪礼的规则。”[62]在赫雷罗人中,女子失贞被视为父母的耻辱。因此,女子多在孩童时期即已定亲,这样就可使她和她的未婚夫保持纯洁的人品。据一位作者说,诱奸者要受到严厉的惩处,甚至可能被打死。

据托伦特神父讲,在英属中非赫拉尔德港附近的土著人中,妇女在言行举止上极为谨慎;新娘出嫁时,很少有不是处女的。在尼亚萨湖东北岸的孔德人中,年轻人之间的婚外性关系时有发生,因为当地盛行一夫多妻制,致使很多青年男子无法成亲。但是,这种事一旦被人知道,诱奸者就必须从女方父亲手中买下这个女子。假如他交不起这笔聘金,女方的父亲就会把他的长矛夺下,并把他逐往他乡。在卢旺达,女子如有不贞并被人知道,就会被人痛打一顿,而且再也不会找到男人。新娘出嫁后,如被发现不是处女,就会被送回娘家。从前,如果哪个女孩未婚先孕或未婚先育,还会被人打死。在乌桑巴拉部落的瓦帕雷人中,未婚女子在家中受到严格的看管,因为女儿一旦失身,聘金即会大减。在维多利亚尼安萨湖西岸和西南岸居住的巴齐巴人,把青年男女婚前的性关系视为最严重的违法行为。虽然在小孩出生之前,人们并不采取任何行动,“但是,一旦小孩出生之后,这对男女即会被绑上手脚,投入维多利亚湖中。”[63]在班图族卡维龙多人中,青年男女如有私通,即会被双双处死。在乌干达保护地的另一支部落巴科基人中,诱奸者必须向被奸女子的父亲交付三头牛,向部落酋长交付一头牛,被奸女子则被逐出家门,永世在外漂泊。在巴尼扬科勒人中,“哪个女子如在婚前与人私通并生有私生子,一辈子都将抬不起头来。此事一经察觉,氏族即会大加谴责,并将这名女子逐出族门。”[64]怪不得“青年女子婚前一般都很守贞操。”[65]在布索加人中,如果哪个女子未婚先孕,而胎儿的父亲又拒不支付聘金,也不娶其为妻,那么,这名女子就会被其兄弟赶出家门;而后,家里还要请来巫师为家人宰羊打醮,“以扫除家中之秽气,抚慰祖先之亡灵”。[66]关于维多利亚尼安萨湖中塞塞群岛的土著人,我们听说,“如有青年女子被诱奸,则诱奸者必须同她结婚,此外还须交付两只羊的罚金。”[67]在伦杜人中,诱奸者须向女方的父亲交付4头牛的罚金。在马迪或莫鲁部落中,父母对自家的女孩看管得很紧,“不过,由于结婚甚早,通常不会有失足之事发生。对于青年男子来说,也同样是这种情况。”[68]在英属东非的阿基库尤人中,未婚女子在临产时,往往会受到父母极其严厉的责备,女伴们也会责怪她不检点。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可有两种选择:一是把这名女子买下来,同时也将孩子带走;一是交付10只山羊和一只绵羊,这样即可将母子二人留在娘家。如在未婚的情况下又生二胎,则无论如何,女方只能索要较少的赔偿,例如,只能索要5只羊。“这清楚地表明,这样一种身世将无疑会降低一名女子的婚姻价值。”[69]在英属东非的瓦吉里亚马人中,“如同在其他一些部落中一样,男女两性在婚前均不得自由交合”。[70]在南迪人中,“如果一名武士致使某一女子怀孕,那么,在孩子出生时,他必须宰杀一头牛送去。他可以把牛头带走,但其余部分则归这名女子的父亲所有。除了托伊约伊氏族之外,在其他氏族中,这样的女子都会受到人们的冷遇,其女友也不得与她讲话,甚至不得看她一眼,直至婴儿出生并被埋葬为止。这样的女子,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来。人们还不准这种女子朝谷仓里看,害怕因此而使粮食霉烂。”[71]在丁卡人中,出现私生子的原因,据说是由于很多男子因贫穷而娶不起妻子。私生子出生后,为父者须交4头牛的罚金,但孩子仍归母亲一家所有。在加拉人中,做父母的总是极力给女儿灌输贞洁思想;从前,失贞的少女会被扔进萨巴基河中淹死。在贝尼阿梅尔人中,虽然已婚妇女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但未婚女子却很纯洁。如有未婚而育的事发生,当事男女及其婴儿均要被处死。在马雷亚人中,也有这种情况。在塔奎人中,诱奸者所交的罚金可与杀人者所交罚金相等,不过一般都可减至50头牛。在贝尼姆扎布人中,诱奸者必须交出200法郎,并被放逐4年。在东北非,女子在出嫁前往往要做阴部缝合术(infibulation),以防其失贞。这种做法实行于贝扎、加拉、索马里、马萨瓦、苏丹、南努比亚和达纳基尔等民族之中,以及科尔多凡和森纳尔等地。

我们还听说,在加那利群岛的土著居民中,失贞的女子将终身遭到人们的摒弃,谁也不同她说话。关于阿尔及利亚的柏柏尔人,阿诺托和勒图尔诺写道,他们的习俗从不宽容婚姻之外的任何性关系;私生子将连同其母一并被处死。在摩洛哥,新娘如被发现不是处女,就往往会被新郎遣送回来,在有些部落中,还会被生父或哥哥处死。当地还有一种虽不十分普遍,但也比较常见的习俗,就是当众展示带有处女标记的衣物。这种习俗在阿尔及利亚和埃及,在东非的斯瓦希里人中,以及在奴隶海岸的约鲁巴人中,也可见到。但是,在约鲁巴人中,只有对那些在幼时即已定亲的新娘来说,贞洁才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定亲的女子则可随心所欲地行事。在讲埃维语的大多数部落中,不见处女血即可构成休弃新娘的理由,而对于诱奸者的处罚,要么是令其同被奸女子结婚并交付“人头钱”,要么则在不结婚的情况下,处以沉重的罚金,或是罚以劳役。在黄金海岸,对于已经失身的新娘,也实行类似的做法;而“如果一名男子诱奸了一名处女,他就必须同这名女子结婚,如果女方父母不同意这桩婚事,则须支付为这名女子置办嫁妆的费用。”[72]根据芳蒂人的习惯法,“如果一名男子诱奸了一名未婚女子,他就必须向女方一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73]在塞拉利昂,诱奸者会被招来交付“处女金”。在尼日利亚阿萨巴地区讲伊博语的民族中,“人们极为看重新娘的童贞。”[74]在尼日利亚的卡戈罗人中,“即使是已订婚的青年男女,也极少在婚前发生性关系,而女孩子身上所系的腰带则是一种童贞的象征。”[75]据普罗亚特说,在卢安戈人中,“青年人不当着女孩母亲的面,就不敢同女孩讲话。”“一个女子如果未能抵制男人的诱惑,即已获罪。为此,她必须向国王公开认错,以求赎罪。否则,她的罪过就足以毁灭整个国家。”[76]但至如今,婚前的高度性自由已成为司空见惯之事,至少在刚果诸部落中是这样。威克斯先生在讲到下刚果地区的土著居民时,曾指出,在小茅屋里,“男女之间只要起了淫念,就可以随意交合”。而且,如果某一女子未婚而育,婴儿的父亲也不必交付罚金。不过,我们同时也听说,这种孩子虽归女方一家所有,但常常被人叫做“私生子”,还常常受到其他孩子的讥笑,如对他说:“你没有爸爸,你是从大树上掉下来的。”[77]在刚果各部落中,诱奸者则是要受罚的;巴亚卡人还允许新郎休弃新娘,只要发现新娘不是处女。

当然,上述事实并未向我们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在未开化民族中,对于婚前性关系,一般来说是采取责备态度的多,还是采取宽容态度的多?霍布豪斯、惠勒、金斯伯格三位先生在其新近出版的一本书中探讨过这个问题,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他们所考察的实例中(共有120个,比较可靠的约有一半),对婚前性关系采取责备态度的,几乎同采取宽容态度的一样多,因此,“没有孰强孰弱的一般倾向性。”[78]我不大愿意进行这种数字统计,其中部分原因在于有不少材料在这方面说得并不很明确。但是,从我自己收集的资料来看,我相信,这几位作者并未过高估计未开化民族的贞洁水准。而且,考虑到同文明的接触对如此之多的落后民族所产生的恶劣影响,考虑到“婚前不贞”包括正式结婚之前发生的所有各种性关系,而不论这些关系是否专一、是否持久这样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我敢断言,在未开化民族中,未婚男女之间任何类似于乱交的关系,只不过是其纯朴习俗中的一种例外情况。我们已经注意到,即使在以性关系松弛而出名的民族中,水性杨花也是女子的一种恶名。

霍布豪斯教授及其同仁还考察了对于婚前性关系采取何种态度同一个民族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从事农业和畜牧业的民族在这方面“明显地严于狩猎民族”。[79]关于“落后的狩猎民族”,他们列举了3个对婚前性关系采取责备态度的实例,5个采取宽容态度的实例。前3个实例和后5个实例中的3个,说的都是澳大利亚的土著部落。换句话说,在这些澳大利亚部落中,对于婚前性关系采取责备态度和采取宽容态度的各有一半(至于“仪礼性”不贞的事例则未包括在内)。不过,这同我所了解的情况颇有出入。据我所知,澳大利亚土著人在性生活习俗方面通常都是很严格的。对于婚前性关系采取宽容态度的另外两个实例,说的是婆罗洲的普南人和安达曼群岛的岛民。关于普南人的情况,霍斯和麦克杜格尔两位先生曾说:“他们在性关系上实施的限制可能同其他民族的限制程度相近。不过,已婚妇女在贞操上比未婚妇女更为严格。……青年男子通常是找其他氏族的女子做爱,一旦女方怀孕,双方即举行婚礼。”[80]关于安达曼岛民,波特曼说:“青年男女在婚前有一定的性自由”,但是,只有在结婚之后,情欲才会得到较大的满足。[81]我们在前面已经注意到,在南非的某些布须曼部落中,在锡兰的维达人中,在马来半岛的野蛮部落中,在苏门答腊的库布人中,以及在菲律宾的尼格利陀人中,都有高度的婚前贞操。这些部落虽然有的也实行某种原始农业,但都属于目前世界上最落后的民族。关于火地岛上的雅甘人,布里奇斯先生写道,人们把淫荡斥责为邪恶,并时时告诫子女不要沉迷于情欲之中,不过风流韵事还是时有发生。但是,概而论之,在最落后的民族中,婚前性关系是不多见的,也是不允许的。

比较先进一些的狩猎民族就不是这种情况了。在这些民族中,霍布豪斯教授及其同仁发现,有3例采取责备态度,13例采取宽容态度。这些事例说的几乎都是北美的部落。但是,在宽容事例所涉及的民族中,有些据说是在同白人接触后,道德水准才下降的,有些则曾被早期的旅行家给予过积极的评价。如果把这样一些民族,例如特林吉特人、阿特人、内兹佩尔塞人以及其他一些印第安人也算进来的话,采取责备态度的事例就远不止那几个了。正如比较落后的狩猎部落较之比较先进的狩猎部落,往往具有更为严格的贞操标准,同样,处于最低农业阶段的部落(被发现有9个责备实例和2个宽容实例),也要严于两个较高农业阶段的部落(分别有16个和27个责备实例,18.5个和15个宽容实例)。在这方面,比较高级的农业部落也逊色于从事畜牧业的部落(被发现有6个责备实例,3.5个宽容实例)。

人们可能会对这组数字的准确性持有各种看法。其实,这几位作者自己早已承认,这些数字只具有相对的价值。但是,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十分清楚的:即在“简单民族”中,婚前的贞操水准与其文明程度并不成正比。据哈特兰博士说,“最早的时候,人们对于男女之间的苟合并不在乎,至少……并不干涉,这样一直持续了很长时间”。只是到了后来,“贞洁才开始具有一种特定的市场价值。”[82]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种高谈阔论。在我看来,事情恰恰相反,贞洁在最落后的部落中,反倒比在较先进的部落中得到更多的尊重。同样,如果说婚姻是人类中一种自然而正常的两性关系,那也是更充分地体现于最落后的部落之中,而不是体现于较先进的部落之中。婚前贞洁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缔结婚姻时的年龄。野蛮民族是这样,文明民族也是这样。我们在上文中已引述过一些材料,直接说明了野蛮民族在这方面的情况。我们还可以证明,在欧洲各城市,卖淫活动总是随着结婚人数的减少而增长。恩格尔等人现已证明,一年中结婚的人越少,私生子出生的比例就越大。在文明发展的较低阶段上,独身现象极为罕见,人们在小小年纪就已成婚。这同我们自己的情况很不相同。但是,即使在未开化部落中,也有某些情况会迫使成年人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独身生活。有的男子可能会因为过于贫困而无法养活妻子;在实行买卖婚姻的地方,有人可能无力交付聘金;另外,某些人所实行的一夫多妻制也会导致另一些人无法结婚。但是,这些障碍大多出现于文明发展已达到一定程度的地方,而很少出现于较原始的部落之中,因此,在较原始的条件下,也就很少会出现婚前不贞。

但是,娶妻之难并不是导致婚前性关系的唯一原因。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那样,在很多情况下,婚前性关系具有一种试婚的性质,如果合适,就会结婚。试婚的目的可能是想知道女方是否能够满足男方的求子心愿。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有在女方分娩或出现妊娠征兆之后,才会缔结婚姻。例如,费尔金博士在关于中非福尔部落所作的笔记中就谈到:马拉山地区的妇女多有不孕者,因此,“男子总是要先确定女方能够生儿育女,然后才结婚。”[83]不过,想要儿女,也可以用另外的办法,就是找一个已怀有他人之胎的女子成亲。在安加米那加人中,虽然年轻人的性放纵并不因结婚而收敛,但是男子还是很想在婚前得到妻子能够生儿育女的证明。英属东非的阿坎巴人“并不看重黄花闺女,而是把怀有身孕的女子看作最好的配偶,好像是在挑选怀有小牛的母牛。”[84]据说,在有些民族中,人们在娶亲时特别看重那些已经生过小孩的青年妇女。在上蒙加拉地区的蒙万迪人中,已经当了母亲的青年妇女的身价乃是一般黄花闺女的6倍。在法属几内亚努涅斯河口小岛上居住的巴加福雷人中,年轻女子只有生过两个孩子,而且孩子都已经长到会走路时,她们才有希望找到丈夫。的确,有人往往更愿意娶已经当了母亲的妇女为妻,这不仅仅是因为她们已经证明了自己能够生儿育女,而且还因为她们所带来的孩子也具有直接的价值。

不过,有些男子之所以愿意娶不是处女的女子为妻,可能还有另外一些原因。我们听胡安和乌略亚说,在基多印第安人中,处女并不是人们选择的目标,“因为人们确信,一个不曾和别人交好过的女子,是不会有妩媚动人的风韵的。”[85]多哥腹地的一些埃维人也持有类似的看法,这同沿海埃维人坚守贞洁的观念截然相反。关于堪察加人的情况,据施特勒说,如果娶来的新娘是一个处女——过去常有这样的事发生,新郎就会大为不满,责怪母亲没有考虑到新娘在性爱技巧上的修养。马可波罗在谈到西藏人时,曾这样说,没有一个男子“愿意娶一个黄毛丫头为妻;根据他们的说法,没有陪过男人的女人,是不值一娶的”。马可波罗还说:“他们有这样一种习俗,当某地有过路人来到时,当地的老妇就会赶忙带上自家未出嫁的姑娘,来到过路人面前,把她们交给愿意要她们的人。于是,过路人便带上这些姑娘去快活一番。事后,再把姑娘交还给那些老妇。”[86]这里所说的,涉及我们将在下一章讨论的破贞问题。如果有人认为只要某个女子还是处女,就“不值一娶”的话,那么,这原因也许就在于,有人认为破贞是一件危险的事,或者觉得同生人交合是有益的,抑或二者兼而有之。在我们分析婚前不贞的种种原因时,当然也应当把这类想法考虑进来。有些地方有这样一种习俗:女子在出嫁前,必须通过卖身挣得自己的嫁妆。这其中至少也有破贞的考虑。

有人说,乱交式的婚前不贞乃是远古普遍乱交的一种遗存形式。要证明这种假说的合理性,就必须先假定:我们可以追溯到的种种导致乱交的原因,过去都曾在一个无限大的范围内起过作用。而这一假定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成立的。我们已经注意到,古代婚姻的障碍,主要是由文化的发展而产生的。试婚并不能被称为乱交。关于破贞的迷信观念一般也不会引发乱交之事。出于生儿育女的愿望而贬损童贞的事例,只是一种很特殊的情况,不能被视为一般的倾向。而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证据显示,男子还是偏向于娶处女做新娘,而且这种偏爱可能由来已久。其源有二:一是对于以前曾委身于他人之女子有一种嫉妒之心;二是对少女的娇羞之态有一种本能的喜爱。人不分男女,都会被异性特有的气质所打动,而娇羞之态即是女性的一个特点。如果哪个女子显露出一副急不可耐的样子,似乎就少了一种女人气,甚至令人厌恶。男人理想中的新娘应当是一位处女,他不会看上一个淫妇。这种对于童贞和女性娇羞之态的偏爱,对婚前性关系,特别是乱交式的婚前性关系,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同时也影响到对婚前性关系的道德判断。

至此,在关于婚前不贞的各种原因中,就只有一个问题尚未讨论,这就是求新求异之心。布洛克博士曾特别强调过这个问题。他的原始乱交说主要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他说:“人类在性生活上需要多样化,这是一种已成定论的人类学现象。人类的这种需要在原始时代一定更为强烈,更为不受限制。这是同人类的全部生活还没有从纯粹的物质需要上提升出来这一总的状况相适应的。即使在当代,在最先进的文明社会中,在性道德已对整个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的情况下,这种对于多样化的自然需要仍旧存在,而且几乎不曾减弱。因此,在我们看来,已没有什么必要去证明在原始条件下,两性的乱交是一种比婚姻更为初始,也更为自然的状态。从纯人类学的观点来看,……固定的婚姻似乎完全是一种人为的制度,它至今尚未正视人类在性生活上的多样化需要。”[87]性对象的变化可以对性本能产生刺激,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且,我们大家也都知道,这种求新求异之心还是造成很多具有乱交性质的婚外性关系的一个原因。但是,如果把这种追求对于先民的支配作用夸大到足以排除任何较为稳固的婚姻关系的程度,那么,从现已掌握的类人猿和野蛮人的情况来看,则是没有根据的。乱交并不是先民借以满足“性生活上的多样化需要”的唯一方式。如果一个人对妻子感到厌倦,那么,他还可以再娶新妻。这是一种更明智的选择,因为妻子不仅可以提供性生活的享乐,而且还可以料理家务,种植庄稼,烧菜做饭以及生儿育女。可是,布洛克博士和另外一些作者在谈到古代婚姻时,总是将这一点予以忽略。

笔者坚持认为,婚姻作为维持后代生活的一种手段,是以一种后天性本能为基础的。如果这一点不错的话,那么,一般来说,男女之间的交合,自远古以来就已不可避免地发展为一种比较持久的婚姻关系。但是,这并不是说,两性交合与婚姻关系之间总是保持着这样一种密切的联系。婚姻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和一种社会制度,一直受到文明发展的巨大影响,而对于婚外性关系,即使不搬用远古乱交这一假说,也是能够得到很好理解的。请想一想,在我们自己身边,卖淫的发展趋势竟高于人口的增长速度;请再想一想,尽管妓女一般都是不生育的,但是,在欧洲的某些城市中,每年出生的非婚生子女竟超过了婚生子女。考虑到这些事实,如果有人还把野蛮人婚前的不贞行为说成是所谓远古乱交的遗存,岂不是荒谬之极!

在历史上,某些艺妓要比已婚妇女更为人所敬重。这一事实也被人看作原始共妻制的遗迹。据艾夫伯里勋爵说,雅典的艺妓是很受人们尊敬的。他还举例说,在印度城市维萨里,社会上层人士也同一些名妓过往甚密。此外,“在爪哇,据说艺妓是从不被人歧视的;在西非某些地方,黑人对艺妓也颇为尊敬。”[88]艾夫伯里说,从前,艺妓都是由本民族或本家族的女性来充当的,而女俘和女奴则是专门给人做妻子的,因此,对艺妓产生这样一种尊敬之情也是很自然的事。他还说,后来情况虽然有了变化,但这种感情却长期保留下来。于是,艺妓就俨然被当作是远古时代公有妻的化身了。如果考虑到这些文明民族的文化状况,这种结论就显得特别令人吃惊。麦克伦南在谈到这些“公有妻”时,曾正确地指出:“如果从伯里克利盛世时期雅典艺妓的地位能够推导出远古民族的状况的话,那么,从当代伦敦和巴黎的情况中也可以找到原始共妻制的证据。其实,很早以前,就是在介乎蒙昧时代和伯里克利盛世之间的荷马时代,传说中的英雄们皆已娶有高贵的爱妻。”[89]如果说在雅典,连高官显贵都对艺妓十分尊敬,而且争相追求的话,那么道理也很简单:因为在雅典,唯有艺妓才是受过教育的妇女。在印度,妓女附属于各个寺院。据杜波依斯说,在女性中,只有这些妓女有机会读诗书,习歌舞。而且据说,印度大城市里的人常常去光顾艺妓界,为的就是去听一听她们那些妙趣横生、颇有见地的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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