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交说”批判之四:关于宗教性卖淫、借妻换妻、节日纵欲

第六章 “乱交说”批判之四:关于宗教性卖淫、借妻换妻、节日纵欲

我们在上一章中讨论了“初夜权”问题。此外,还有一类习俗与“初夜权”中的某些情况十分相似,这就是宗教性卖淫。而且,宗教性卖淫也同样被某些人看成是在为个体婚而赎身。

希罗多德指出,在巴比伦,每个妇女在其一生中都必须去一次米利塔神庙(亦称伊什塔尔或阿斯塔特神庙),在其圣域内坐下,等待着委身于陌生人。一个妇女一旦在神庙中坐下,便不得随意离去,直至有人朝她膝间扔一枚或大或小的银币,带她离开神庙。根据法律的规定,这枚银币必须收下,因为银币一旦掷出,即为圣物。而且,谁先向某个女子掷出银币,这个女子就要跟着谁去,不得另跟别人。只有跟了这个男子,并因此而取悦于女神之后,这个女子才可以回家;而且,从此时此刻起,无论别人再给她多么贵重的礼物,都不会使她动心。这里所讲的银币,是献给女神的。斯特拉博也曾提及这一习俗,不过他只是转述希罗多德的记载而已。在《耶利米书》中,则有比较独立的证据,该书写于公元前300年左右,作者显然是见多识广的人。据作者说,巴比伦的妇女们“在身上系上线绳,坐在路旁烧香,把自己当作妓女来奉献。当她们中的一个被拉去性交的时候,她还要回来嘲笑身旁的妇女,说她不够漂亮,没有被选中”。[1]我们从楔形文字的文献中看到,在巴比伦的一些神庙中,专有一些妇女从事宗教性卖淫,不过,我们迄今尚未从这些文献中找到能够证实希罗多德所记之事的材料。但是,也不能由此就说,齐默恩指责希罗多德捕风捉影的话是对的。希罗多德的记载可从以下事实中得到有力的旁证,即与此或多或少相类似的习俗,在同一文化区内的其他地方也有发现。

希罗多德本人就曾说过,同一习俗在塞浦路斯也很盛行。据查士丁在后来的一部书中讲,“塞浦路斯人有一种习俗,就是在女儿出嫁前的一定日子里,做家长的要把女儿送到海边,卖身为妓,用挣来的钱置办嫁妆,同时也给维纳斯女神购买贡品,以求日后能够保持贞洁。”[2]这种习俗与查士丁在另一处提到的另一些习俗极为相近,但这里提到了维纳斯女神,这说明这一习俗虽出于金钱目的,却仍有一定的宗教意义。拉克坦提乌斯的描述也属这种情况。他写道,维纳斯“首先创立了艺妓业(这在宗教史上已有记载),并教会塞浦路斯的妇女卖身挣钱,以便使她自己的不贞行为和寻欢作乐在女性中显得不那么突出”。[3]教会史学家索克拉蒂斯在谈到叙利亚赫利奥波利斯(又称巴勒贝克)的居民时,曾说:“人们把处女送去从妓,陪伴那些从外地来的陌生客人。”[4]索佐门也提到,该地古代有一种习俗,就是把处女们送去为妓,委身于过往之人,直至她们同未婚夫结婚时为止。索佐门还说,君士坦丁焚毁赫利奥波利斯的阿佛洛狄忒神庙之后,曾颁布法令查禁此俗。此事说明,这种习俗含有宗教性质。一位更早一些的著述家优西比乌斯曾写过一部《君士坦丁传》,书中有一章题为“君士坦丁焚毁赫利奥波利斯的阿佛洛狄忒神庙”。作者在这一章中写道,在该城中,“那些把寻欢作乐之事冠以某种雅号的人,也允许自己的妻子和女儿不顾廉耻,与人通奸。”[5]在比布鲁斯,每年都要举行纪念阿多尼斯的活动,届时人们都要把头剃光,而那些不愿将自己的秀发供奉出去的妇女,就必须在节庆期间的某一天内委身于陌生之客,以所得钱财献给女神。詹姆斯·G.弗雷泽爵士认为,这一习俗与刚刚提到的那些做法更为相似。他说,这一习俗是古代强迫妇女无一例外地在宗教仪式上奉献贞德这一规定的缓和化变种。亚美尼亚人不分高低贵贱,每当朝拜阿娜伊蒂斯女神的时候,都要把待嫁的女儿送去为妓,人们也并不认为这样做会妨碍今后缔结体面的婚姻。不过据说,有钱人家的女儿送给男方的东西,往往要比男方送给自己的还多。在特拉雷斯曾发现过一块公元2世纪时的吕底亚墓碑,上面也记载着一种据认为与上述习俗十分类似的习尚。一位名叫奥里利亚·埃米利亚的妇人在碑文中不无自豪地宣称,她也如同她的先辈一样,在宗教仪式中充当妓女,服侍祭司。法内尔博士在谈到这些材料时曾说,在这方面,有两种本来不同的制度,一种是在寺庙中长期为妓,另一种则是所有少女都要遵行的,即供奉自己的童贞,为结婚作准备。而在亚美尼亚和吕底亚,这两种不同的制度似乎已融合为一了。

人们为解释这些习俗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有人认为,巴比伦式的宗教性卖淫,乃是在宗教的外衣下进行的一种常见的伤风败俗的活动。也有人说,这是朝拜者向神奉献自己最可宝贵的东西。根据M.居蒙的说法,这是“古代外婚制的一种功利主义的变形”:处女必须先交送给外人,然后才得以同本族的男子结婚。[6]这些说法统统不足为信。曼哈特把这种习俗解释为“生育仪式”的一种延伸;弗雷泽也同意此说,他说:“我们可以得出三点结论:一、一位至尊至圣的生育女神(即自然界中的一切生殖能力的人格化身)受到人们的崇拜。生育女神虽有不同的名称,但西亚很多民族关于生育女神的神话和仪式却都极为相似。二、生育女神有一个或数个情人,这些情人也是超人,但却不免一死。生育女神与情人年复一年地交合,这种交合对于动物和植物的世代繁衍是必不可少的。三、这种对于神灵交配的想像,乃是源出于人间男女在女神圣殿内的真正的而又短暂的交合,并因这种交合而不断有所加深。人们之所以臆想出神灵交配的神话,是为了请女神保佑大地丰收,人畜兴旺。”[7]但是,从那些材料本身来看,却没有一处表明,上述习俗是源出于模拟巫术原则(顺势巫术原则),以求“大地丰收,人畜兴旺”。伊什塔尔无疑是一位生育女神,不过在巴比伦地区,她同草木生长却没有多大的关系。此外,还有很多著述家都着力把女子为妓描述为婚姻的前导。这一点也是不容忽视的。弗雷泽也许认为,他还有另一个假说,足以应付这种反对意见。他的这种假说是和前一个假说结合在一起的。他说,如果生育女神的概念“如同可能的那样,产生于婚姻制度或尚未为人所知,或作为一种对古代共有婚的邪恶侵犯而仅能为人勉强容忍之时,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女神何以被人认为既是未婚的,又是不贞的,其崇拜者何以必须在这两方面尽力效仿她。……从前,也许每一个女子在其一生中都至少要有一次被奉为众人之妻。在更为久远的时代,共妻之权在理论上是永久属于本部落的所有男子的”。[8]在这里,弗雷泽只好求助于艾夫伯里的理论,即:宗教性卖淫是远古“共有婚”的一种遗存,是在为侵犯这种古代共有权而赎罪。现在,我们首先要讨论的,就是这种理论。

反对这种假说的理由可以有很多,姑且不论其他,我以为有一条就足以使这种假说不能成立。很多材料都明确指出,这些妇女是供奉给陌生之客的。卢奇安更进一步指出,非陌生之客,概不得享有这些妇女。如果说这种卖淫真的是在为侵犯古代共有权而赎罪,那么,同这些妇女性交的人就完全应当是本社区的代表人物,而不是任何在旧制度下在本社区内部毫无婚姻权的人。这条反对赎罪说的理由最早是由法内尔博士和哈特兰博士分别提出的。

哈特兰博士认为:巴比伦的这种习俗是一种青春期仪式;少女只有经过这种破贞仪式之后,才能享有成年人的地位和权利。性本能的满足即属这样一种权利,而且是其中一种主要的权利。因此,巴比伦的这种仪式可被看作婚姻的一种先决条件。哈特兰博士的这种解释是以这样一点为前提的,即这种习俗仅限于未婚女子。这种假定是否符合事实,我们随后还要讨论;但即便是这种情况,哈特兰博士的解释也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正如法内尔博士正确指出的那样,这种解释并未说明何以要在青春期仪式上献出童贞,也未说明在青春期仪式上献出童贞何以是婚姻的一种先决条件。法内尔博士认为,这种仪式的意义在于,通过宗教方式除去某种带有危险性的禁忌,以此得到神灵对于这种行为的批准。正如一块丰收在望的庄稼地,只有在人们举行过宗教仪式之后才能开镰收割一样,女子长成之后,也要先奉献出去,这样就可以减少危险性。法内尔博士说:“这样来看,巴比伦人把长大成人的女儿先供奉给专司生死生育大权并控制其过程的女神,就是为了让女神保佑女儿今后的婚姻。向女神求助之后,即可得到女神的保护,使婚姻过程免去危险;即使还有一些危险存在,也会落到陌生人的头上。除此之外,我们就无法解释:何以在闪米特民族的至少四个相隔甚远的社区中,每当举行这种仪式时,都必有陌生人在场。”[9]虽然我对法内尔的这种说法并非完全赞同,但我想,新郎害怕为新娘破贞确实是这种仪式的一个可能的原因。不过,法内尔博士的这种解释还是没有完全讲清。

让我们从几个方面对此进行一番考察。根据很多记载,临时为妓的妇女都是处女或即将出嫁的女子。据说,塞浦路斯人(据查士丁记载)、赫利奥波利斯人(据索克拉蒂斯和索佐门记载)以及亚美尼亚人即是如此。希罗多德在叙述巴比伦的这一仪式时,尽管使用的是“妇女”一词,但有人推测,他指的也是处女。有人还争辩说:这种仪式是一种孤立的现象,因此当同那种为期长短不一的寺庙卖淫有所区别;这种仪式也盛行于塞浦路斯,而查士丁明确表示,那里的卖淫活动只限于为处女破贞;其他地方有关这种习俗的记载也很明确,即屈身为妓的都是一些未婚女子。但是,我并不觉得这些说法是令人信服的。每位巴比伦妇女在其一生中都要到米利塔神庙卖一次身,但这并不是说,必须在未出嫁前去卖身为妓。查士丁关于塞浦路斯卖淫活动的记述,同希罗多德所谈的情况出入甚大,使人怀疑他们谈的不是同一种习俗。其他一些记载在谈及塞浦路斯、比布鲁斯以至巴比伦时,也都是提“妇女”,而不是“处女”。另一方面,优西比乌斯则明确指出,在赫利奥波利斯,不仅未婚女子与人私通,而且已婚妇人也与人私通。对于最后这一记载,那些把巴比伦习俗及其相关习俗仅仅看作一种破贞仪式的作者实在有些过于疏忽了。弗雷泽正确地指出,优西比乌斯生于叙利亚,并在那里度过其一生,他是他所记述的那些习俗的同时代人,因此也最了解这些习俗。我们还可以提一个问题:既然希罗多德也曾描述过巴比伦人公开拍卖“少女”为妻的习俗,那么,当他很快转而谈及临时为妓的习俗并意指少女时,为什么还要用“妇女”一词呢?我谈这些情况,并不是想否认巴比伦的这种习俗可能是结婚之前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准备;我只是想说,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这样看。此外,我们也不能把处女的屈身为妓只看成是一种破贞仪式。没有任何记载表明,处女为妓只限于破贞这一种情况。据说,亚美尼亚女子在出嫁之前,要做很长一段时间的妓女。根据查士丁的记载,塞浦路斯女子要用卖身所得的钱购置嫁妆。阿莫里特处女必须经历一个为期7日的私通期。

据说,妇女委身的对象都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希罗多德在谈及巴比伦和塞浦路斯时,索克拉蒂斯在谈及赫利奥波利斯时,卢奇安在谈及比布鲁斯时,都是这样讲的。查士丁说塞浦路斯人把女儿送到海边卖身,可能也含有这种意思。法内尔博士发现,阿波罗多罗斯所记的一则传说也可证实这种说法。根据这一传说所讲,由于阿佛洛狄忒大怒,吉尼拉斯的女儿曾同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性交。据索佐门讲,赫利奥波利斯的处女可委身于任何可能的来客,这似乎表明,索克拉蒂斯所说的陌生人并不一定就是外来人。据《耶利米书》所载,巴比伦妇人与过路人同睡,而阿莫里特即将出嫁的处女则须坐在门口,待有人前来和她私通。有些记载还提到付钱的事。据查士丁说,塞浦路斯女子屈身为妓是为挣钱置备嫁妆,同时也是为了挣钱购买贡品供献维纳斯。希罗多德说,在巴比伦(以及塞浦路斯),卖身挣得的钱要敬献给女神,比布鲁斯也是这种情况。至于亚美尼亚,据说有钱人家的女子给予恋人的,往往要比从恋人那里得到的为多。在上述这些地方,据诸多著述家所说,妇女卖淫同对于专司爱情和生育的女神的崇拜有一定关系;在其中的一些地方,妇女卖淫之所在,即是自己进行朝拜的神庙。

这种仪式有时也包括或必须包括对处女实施破贞。这使我们很自然地想到,这种仪式同其他破贞习俗一样,可能也同这样一种信念有关,即新郎亲自给新娘破贞是有危险的。有人可能会问——其实,我在过去所写的一本书中也曾设问:为什么新郎不大愿意面对这种危险,而陌生人却不大害怕呢?哈特兰博士就曾以这一点作为其反对此说的理由。他说,到巴比伦或赫利奥波利斯来的陌生人,在文化上不会同当地人有太大的差异,因而不会对当地人的想法一无所知或毫不在意。而且,我们刚才也谈到过,陌生人中几乎什么样的旅行者和来客都有。在卡利卡特和科钦等地,人们通常请外国人为新娘破贞。不过,这些外国人是白人,而且往往还有酬劳。有些国家的人则是请当地人担任破贞的工作,但同样也要送礼。而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情况却是:破贞实施者非但分文不取,而且还要自掏腰包。破贞者既然是在提供一种对自己有危险的服务,何以还要自己付钱呢?赫茨和弗雷泽都曾提出过这个问题。

在我对整个问题重新思考一番之后,我仍不能认为这些反驳意见是令人信服的。我在上一章讲过,对于新郎来说有危险的事,对他人来说就不一定有危险。这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人在做新郎时,处于一种易受伤害的状态。再者,如果通过宗教仪式实施破贞,危险性即可消除。例如,圣职人员施行破贞,即不会受到任何伤害。至于说到花钱给人破贞的事,我们可以这样来看:如果有人认为实施破贞对自己并不会有什么伤害,那么,自然也就有人会愿意花钱给人实施破贞。不过,如果这钱最后是要敬献给女神的话,其意义就不一定是表示酬谢了。这钱可能是用来免灾的,摩洛哥人在某些险境中就常常有花钱免灾的做法。这钱也可能是用以传送某种好运的,摩尔人在举行一些仪式的时候就有赠送银币的习俗。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陌生人掷到巴比伦妇女腿上的,是“或大或小”的银币。而且,陌生人在掷银币的时候还对这位妇女说:“我祈求米利塔女神保佑你。”

我认为,希罗多德谈到的这一细节对于正确地解释这种仪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向我们披露了当事人自己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陌生人在这位生育女神的殿堂中祝福某位妇女,并祈求女神保佑她,其用意显然不在于祈求“大地丰收,人畜兴旺”,而是祝愿这位妇女个人多子多福,或许还祝愿她分娩顺利。促使妇女生产顺利,也正是生育女神的职责之一。事实上,“米利塔”这个名字据说来自“姆阿利图”(Mu'allidtu)一词,意即“接生婆”。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陌生人在这种仪式中所起的作用了。要不是人们认为做这件事有危险,为什么会让别的什么人去做呢?而人们过去几乎把陌生人当作一种超自然的存在,认为陌生人的祝福特别管用,还认为得到陌生人的性爱将对自己大有裨益。在希伯来人的传说中,有这样一个故事,说的是罗德在所多玛接待两位天使的事。《多比传》中所讲的陌生人则是天使拉斐尔。而《希伯来书》的作者也写道:“不可忘记用爱心接待客旅,因为曾有接待客旅的,不知不觉就接待了天使。”[10]因此,不但处女愿意委身于陌生人,愿意由陌生人为她们除去身上的禁忌,而且连已婚妇女也愿意委身于陌生人。值得注意的是,陌生人的这种角色是由希罗多德和卢奇安提出的,而他们又都是笼统地提到妇女的。至于优西比乌斯,他虽然没有谈到赫利奥波利斯的妇人和处女同陌生人私通的事,但他关于该城的其他记载也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上面所引述的这些材料,进一步证明我们对巴比伦仪式及其相关仪式的解释是合乎情理的。这些材料都表明,人们认为,新娘同神职人员交合,不仅可以防灾驱邪,而且还会带来正面的好处。此外,还有一种习俗与此有关,这里也不妨一提。据说,在印度某些地方,人们在寺庙中用一种代表神灵阴茎的器具对处女或新娘实施破贞。据斯考滕说,这样做只为了使其婚姻幸福美满。有时,已婚妇女也求助于类似的方式以治疗其不育之症。据基督教作家的记载,在罗马,新娘要被人放在普里阿普斯[11]的阴茎图像上。用拉克坦提乌斯的话来说,即是将新娘置于图图努斯贪婪的怀抱中(图图努斯亦即普里阿普斯)。不过,阿诺比乌斯告诉我们,已婚妇女有时也被放到图图努斯“巨大的四肢和耸立的阴茎”上,因为图图努斯被认为能给人带来好运,也就是说,能使这些妇女生儿育女。这些事例说明,在神殿中进行的性交仪式,既包括为少女破贞,也包括使已婚妇女能够生儿育女。我认为,这种情况与闪米特人的有关仪式是十分相似的。

宗教性卖淫除了我们刚刚谈过的这种形式之外,还有另一种形式,即不是由待嫁女子或已婚妇人进行暂时性的卖身,而是由寺庙所属的妇女进行长期的卖淫。詹姆斯·G.弗雷泽爵士认为,这种卖淫同样也是古代共有婚的一种遗存。他说:“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体婚制度大为发展,而旧时的共有婚则日益为人们所抛弃。这时,要想恢复古代的共有婚习俗,哪怕在每位妇女的一生中只搞一次这种仪式,也为人们的道德意识所不齿。于是,有人就以各种权宜之计来逃避他们在理论上仍旧承认的这种义务。办法之一就是让妇女将自己的头发供献于人,而不必再供献自己的身体。另一个办法显然就是以某种淫秽的符号来代替淫秽的行为。但是,尽管大多数妇女都力图以一种不失贞操的方式奉守宗教之规,有人却还是认为,为了大家的利益,有必要让一些妇女以旧时的方式履行传统的义务。这些妇女便终生或长年在某个寺庙中献身为妓。由于他们将自己献身于宗教,因此便带有某种神圣的性质。她们的这种职业非但不受歧视,而且长期以来可能还被普通百姓看作大德大善之举。”[12]弗雷泽不但把这两种宗教性卖淫全都视为古代共有婚的一种遗存,而且还将其同样归因于妇女在生活中的一种功能。他说:“无论是少女也罢,已婚妇人也罢,还是专职妓女也罢,这些妇女在寺庙中放荡不羁,极力效法生育女神的淫秽行为,为的都是乞求粮果丰盈,人畜两旺。”[13]而我个人则认为,宗教性卖淫的这两种形式,无论在起源上还是在意图上,都是根本不同的。

在非洲西海岸讲埃维语和齐语的民族中,都有一些女祭司,即从事宗教活动的妇女。这些妇女被认为属于她们所服侍的神,或是神的妻子,因此不得结婚。但这并不是说,她们不能有性生活。据埃利斯少校说,在奴隶海岸讲埃维语的民族中,有一种妇女,叫“科西”,她们被供奉给神,成为神的妻子。而她们的主要工作则是卖淫。“每个城镇都至少设有一个专招10岁至12岁美貌女子的机构。应召者要在那里住3年,学习那些专门用来敬神的歌舞,并委身于祭司和男校的学生。修行期满,即成为公妓。但这种情况并不为人所耻。这些女子被认为是神的妻子,她们的荒淫无度也被认为是神之使然。按理说,她们的自由范围应当局限于本神庙的男性信徒,但实际上却是来者不拒。其所生子女均为神所有。”[14]黄金海岸齐语民族中的女祭司也是如此。她们“通常都极为放荡。根据当地习俗,她们可以同她们喜欢的任何男人寻欢作乐。如果一个女祭司看上了哪个男子,便可以叫人把他找来,该男子不得不从,因为女祭司是得罪不得的。这个男子来到之后,女祭司会告诉他,是她所侍奉的神命令她去爱他的。从此,这名男子便同女祭司住在一起,直到女祭司对他感到厌倦,并觅得新欢时为止。有的女祭司竟同时交有六七个男人;在某些盛大场合,人们可以看到女祭司在这些人的簇拥之下走来,一副威严的架势。她们的生活是一部充满淫乱和肉欲的记录。一旦跳舞激起情绪,她们往往淫意大发,放荡至极。”[15]

在印度,很多寺庙都有或曾有自己所属的舞女。根据沃德在100多年前对印度人所做的记载,在印度奥里萨邦的朱古纳特胡—克舒特鲁,就有一些妇女专门在寺庙里为神歌舞,这些妇女的名声很不好。她们不仅同主持寺庙仪式的婆罗门时有交合,而且还委身于寺庙的香客。杜波依斯在谈到南印度时曾说,每个寺庙都养着一群“德瓦达希”,即“神的侍者或奴隶”。其人数依寺庙规模而定,可有8人、12人或更多。这些人在寺庙中的工作就是唱歌跳舞,每日两次,分别安排于一早一晚。她们还要协助寺庙举行宗教仪式,在仪式上轻歌曼舞,为人助兴。但是,每当正事一完,“她们便大开窑室,把寺庙搅得乌烟瘴气。”这些人都是从小就被培养当淫妇的。她们来自各个种姓,而且大多出身高贵。“人们常常听说,有些妇女还在怀孕的时候,就在其丈夫的同意之下立下誓言,如果腹中的胎儿是个女孩的话,就把她送到寺庙中服务。她们相信,立下这个誓言之后,分娩就会顺利些,而且,她们还认为,送女儿进寺庙也是一件有功德的事。”[16]蒂亚加拉贾·艾亚尔先生在1911年迈索尔人口调查报告中写道:“把女儿送到寺庙或送去当妓女(当地称为“巴萨维”)的做法,在少数几个‘低等’种姓中仍有保留,但已渐趋颓势。在库鲁巴人中,如果一个家庭中没有儿子,有时就会把大女儿贡献给寺庙。……在沃达人中,如果一名女子成年后还嫁不出去,她就会以保护神耶拉马的名义将自己投入一种放纵的生活。”[17]据布坎南说,连那些对丈夫已感厌倦的已婚妇女和那些不甘寂寞的寡妇,也到寺庙中献身为妓。这种献身仪式往往与传统的结婚仪式极其相似。事实上,献身的妇女即被看作她为之献身的神的妻子。譬如,那些在印度战神卡蒂凯亚的寺庙中当舞女的女子,就被看作是许给和嫁给了卡蒂凯亚。婚后,即可接客为妓。同样,马拉塔地区的舞女,即当地所说的“穆利”,也被认为是嫁给了马拉塔的战神康多巴。

闪米特人的许多宗教崇拜活动都与妓女有关。在《吉尔伽美什史诗》中,伊什塔尔被描述为卖淫女神,并有“献身者”之称,在其周围有一大群浪荡女子或妓女。汉谟拉比在献身妇女和所谓“卡迪什图”之间做了严格的区分。所谓“献身者”显然都是些良家女子,是其父将她们奉献给宗教的;而“卡迪什图”则是真正的神娼。那些被称作“女祭司”或“马尔杜克”的献身妇女属于前者。在迦南的礼拜活动中,有一种叫做“克德舒”的妇女,她们被献给所属寺庙的神,同时也从妓卖淫。在北以色列的一些地方寺庙中,对于雅赫维的崇拜似乎也受到《申命律法》中所禁止的一些做法的深刻影响。据说,在迦太基,有一种妇女是属于伊斯塔特的全体信徒的;在伊里克斯的至少是半闪米特式的阿佛洛狄忒崇拜中,也有一些女奴被作为献祭者。在这些妇女中,总有一些人要被奉献给那种远非圣洁的宗教仪式。至于说到非闪米特式的崇拜,现已证实,在本都的科马纳曾有过“玛母”崇拜,在科林斯曾有过阿佛洛狄忒崇拜。不过,我们可以想到,其中肯定会有闪米特的影响在起作用。在希腊—罗马文化的后期,这种做法在吕底亚仍旧存在。威廉·拉姆齐爵士把这种做法称为对神的服侍;但法内尔博士说,有关碑文既未提及也未暗指任何一个神。而且,据我们所知,小亚细亚所崇拜的一直是女神。

现在,我们已经对宗教性卖淫的这两种类型做了一番考察。从中可以看到,二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一种情况是:妇女到生育女神的寺庙中暂时地卖身于陌生之人,属于这种情况的多是少女。另一种情况是:妇女较长期地依附于某个男神,做其妻妾,或是依附于某个女神,做其侍者,同时卖身于神的朝拜者。属于后一种情况的妇女,由于被人奉为圣者和悟者,因此可以很容易地使朝拜者信服,是神指示她去和朝拜者交合的。而朝拜者自然也乐于接受这种邀请。这种解释虽然直接得自有关西非宗教性卖淫的记载,但也适用于更大的范围。据说,在印度,人们认为舞女是由神所支配的,因此常有人把她们当作占卜者,找她们算命。不过,我认为,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觉得同圣职人员交合是一件有益的事,因而这也就成为礼拜仪式中的一个正常现象。值得一提的是,在闪米特的某些礼拜仪式中,还有一种男妓。《汉谟拉比法典》中的一个条款曾对此有所提及。在埃雷克,据说曾有一些男妓服事于伊什塔尔。在迦南的寺庙中也曾有“克德希姆”(qedeshim)。“克德希姆”的确切含义是指献身于神的男子,但英文版《旧约全书》将它译为“鸡奸者”也并非没有道理。这些人是奉献给神母——叙利亚女神的,并成为叙利亚女神的祭司或信徒。希伯来作家也常常提及这些人,特别是在君主时期,当时,外来的宗教仪式正开始进入以色列和犹大教派。关于寺庙妇女献身为妓的主要原因,我刚才已经谈到了。而同圣职人员的鸡奸行为亦可被解释成同一信念的另一结果。在摩洛哥,人们至今仍旧指望从同圣职人员的性交中得到好处,而这种性交不仅包括异性之间的性交,而且还包括同性之间的性交。但是,我却完全不知道这种男妓何以能够保佑“粮果丰盈和人畜两旺”,也完全不明白这种男妓何以是“共有婚”的遗存形式。那种把神娼看作是为古代共有权的被侵犯而赎罪的想法,在有些情况下是与事实完全不符的。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想法都仅仅是一种猜想,从未有人对此提出过任何证据。

还有一种习俗也被看作古代共妻制的例证,这就是以妻待客的习俗。在艾夫伯里勋爵看来,这种习俗似乎表明人们对于“某种为社区全体成员所固有的并为本社区的临时成员——外来访客所暂时享有的权利”的承认。假如真是这样,假如借妻习俗在世界各地的诸多民族中均有实行,那么,我们的确应当得出“共有婚”曾流行于全人类的结论。但是,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我们不是也可以把向客人提供食宿的习俗看作古代社会食宿用品共有制的遗风了吗?在我看来,主人把妻子借给客人这样一种习俗,只是热情待客的种种方式中的一种做法,别无他意。而热情好客则广泛盛行于文明发展的各个较低阶段,只是形式有所不同而已。实际上,提供给客人的并不总是妻子,也可以是女儿、姐妹或侍女。这种待客方式在爱尔兰的英雄传说中常有提及。M.梅雷曾提到法国中世纪文献中的一些记载,表明这种习俗在法国也曾出现过。在毛利人中,“有这样一种待客方式:当一个有地位的头人来访时,主人要给客人送去一名或数名临时妻子。一般来说,都要把自己的女儿送去,以表敬意”;[18]而已婚妇女是从不献给客人的。我们还了解到:不列颠哥伦比亚的沿海部落中,“给客人提供临时妻子是对客人的一种最高的敬意”;[19]爱斯基摩人把这种表示看作“一种对客人的慷慨之举”;[20]在夏威夷群岛,主人要给予自己地位相等或比自己地位高的客人提供一名妇女,并把这看作待客的必要安排。使我不得其解的是:我们为什么非要从这些明明白白的话中寻找什么更深的含义呢?在有些部落中,据说是在丈夫氏族成员或丈夫的朋友来访时才给提供妻子,但也有很多记载把提供妻子说成是一种对于有地位的人的特殊优待,或是对客人乃至欧洲客人的一种厚意。客人若是拒绝主人提供的妻子,就会被认为是对主人的不敬,或者遭到男主人的蔑视,同时也为女主人所看不起。

主人把自己的妻子提供给客人,这种做法可能并不仅仅是一种善意的表示。一般来说,如果客人所属的社区同主人所在的社区有双边交往的话,那么,对客人给予热情的款待就是一种明智的做法。因为自己今天在这里做东,明天也可能到别人那里做客。多梅内奇曾说:“如果说红种印第安人十分热情好客的话,那么,他们同时也指望自己对客人的盛情款待能够得到同等规格、同样周到的回报。”[21]主人对有权势的客人给予格外殷勤的款待,虽不图什么同等的回报,但也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不过,我在另一本著作中曾表明,好客习俗也同迷信有一定的联系。如同不了解和不熟悉的事物一样,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在未开化民族中也会引起一种神秘的敬畏感。阿伊努人有这样一句话:“主人不可怠慢客人,因为你不可能知道你接待的是什么人。”[22]根据奥德赛的说法,“神长得很像遥远国度中的陌生之人,扮成各种模样,在各个城市漫游,将人间的正义之心和不平之事尽收眼底。”[23]在古希腊、古罗马、古印度的文献中,客人受尊敬的程度仅次于上帝,这是很说明问题的。如果招待得当,客人就可以给主人带来好运。这是因为,连普通人的祝福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陌生人的祝福当然就更有效了。人们之所以要取悦于客人,还有另一个原因。人们认为,陌生来客不仅可以带来福祉,还可以带来祸患。人们大多相信,陌生来客都是精通巫术之人,因而对其恶念和诅咒怀有极大的恐惧。这一方面是由于陌生来客具有类似于神的性质,一方面也是由于陌生来客与主人及其眷属挨得太近,极易将灾祸转嫁给他们。我刚才曾提到自己的一本书,我在那本书里说过,“如果我们不仅考虑到陌生来客的善心可以带来利益,而且还考虑到其恶眼或诅咒可以带来灾祸”,那么,主人将妻子借给客人这一习俗“就比较容易理解了”。[24]不过,我接下来又曾表示,我举不出直接的证据来证明我的这一推断。现在看来,有些材料是可以证实我的推断的,只是当时我没有注意到,现列举如下。第一项材料表明,迷信观念可以驱使人们将自己的妻子借给他人,甚至借给自己认识的人。罗斯博士在谈到昆士兰中原西北部的土著人时,曾说:“如果有个土著人想找某个女人交欢一番的话,他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去找这个女人的丈夫,以飞去来棒、盾牌、食物等作为交换条件,将其妻子借走一夜或两夜。另一种办法就是趁其妻不备之时或是离开营地来到丛林之时,强行施暴。在前一种情况下,做丈夫的总是把这件事看作施善于人的荣耀之事,看作是对自己的最大尊敬,假如有人事先向他提出这类要求的话。他若拒绝此事,心中就会生起一种恐惧感,担心提出要求的那个人会把一块死人骨头对准他,因此,尽管心中不愿意,表面上也还得同意。”[25]当地土著人普遍有一种迷信,就是认为死人骨头会使人生病致死,并对此感到恐惧不已。马可波罗在提及西藏东部昌都地区的居民时曾写道:“如果一个外国人或其他什么人对当地人的妻子、女儿、姐妹或其他女眷有不轨之举的话,当地人非但不生气,而且还认为会因此而交好运。当地人说,这件事会给他们带来神灵的关照,会使他们大发其财。因此,他们还把自己的妻子交给外来人或其他什么人。”[26]波特先生曾听说,北美印第安人在把自己的妻子借给别人时,常常怀有一种愿望,就是想得到一个有出息的孩子。

除了把妻子借给来客的习俗之外,还有一种临时交换妻子的习俗。这种习俗虽不似前一种习俗那样普遍,但仍较为常见。有人把这种习俗也说成是古代乱交状态的一种遗存形式。在有些地方,以妻待客与交换妻子的做法已合而为一。在中非的巴尼扬科勒人(亦称巴希马人)中,“当一名男子携妻去看望朋友时,便总要在做客期间与主人交换妻子。”[27]夏威夷群岛也盛行这样的习俗。

交换妻子的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寻欢作乐。梅罗拉·达·索伦托说,安哥拉的黑人过去常常在一段时间内相互交换妻子。如果有人对这种做法提出责难,人们就会以这样一种理由为自己的同胞进行辩解:“他们也不能总吃一种鱼嘛!”[28]在西非的巴亚人中,“一个同伴招待好朋友的方式之一,便是把自己的妻子借给他过夜;他们当中如果有谁喜爱别人的妻子,则可以拿自己的妻子去交换。”[29]在格陵兰东岸的土著居民中,每当冬季在家居住时,人们都常常做“换妻游戏,亦称熄灯游戏”。没结婚的人也常来凑热闹。霍尔姆说:“每当有客人到自己家借宿时,好心的主人总要在天黑以后将灯熄灭。”[30]哈得孙湾一带的爱斯基摩人“常常交换妻子。当事双方都很愿意过一段轻松的生活;但事过之后,彼此便再无牵挂了”。[31]

有些爱斯基摩人交换妻子,则是完全出于一些实际原因。据说,在里帕尔斯贝一带居住的爱斯基摩人中,“如果有人要外出远行,而妻子又有孩子拖累,不便同行,这个人就会找留在营地中的某个朋友交换妻子,这样就不会有什么麻烦了。有的人提出交换妻子,则是想外出时有一个比较年轻的女人陪伴;还有的人什么特别的理由也没有,也要交换妻子,因为朋友之间交换妻子是一件很寻常的事,每两个月里,往往要同别人的妻子在一起过一周或两周。”[32]默多克在谈到巴罗角的爱斯基摩人时曾说,他有一个熟人,想在1882年的那个夏天去河边捕鹿,于是便向表兄求借其妻,携以同行,因为表兄之妻不仅是一个神射手,而且还是捕鹿的一把好手。在他外出期间,他自己的妻子则同这位表兄一起,随一个商队东行而去。双方回来之后,两位妻子便再回到自己丈夫那里。不过,这种换妻之事有时也会出现另外一种结局:两对临时夫妻都发现,他们同自己的新搭档比同老配偶更合得来,于是,这种交换便固定下来了。居住在富里和海克拉海峡的爱斯基摩人告诉帕里及其一行说:“如果两个年轻男子都没有同大家一起去捕海豹,那么,这时候他们多半是同对方的妻子在一起,这是朋友之间常常提供的一种便利。”[33]

据说,对自己妻子的愤怒或厌恶有时候也是造成换妻的一个原因。据施蒂尔普博士说,在喜马拉雅山民中,“我们常常听说,如果两个男子都对自己的妻子产生了厌恶之感,就会互换妻子,希望以这样一种新的安排给家里带来宁静和安乐。”[34]在上刚果河流域的班加拉人中,“两个男子如果都生了妻子的气,特别是当一个男人的妻子总在追求另一个男人时,他们就会互换妻子。”[35]在尼亚萨湖南岸的阿尧人中,如果一个男人的妻子承认自己与人私通,与其通奸的那个男人就要把自己的妻子借给那个无辜的男人,而不是采用以礼谢罪的办法。他同人家的妻子睡过几夜,就要把自己的妻子让出去几夜。在新南威尔士的达令诸部落中,“如果两个部落兄弟吵了嘴,又想和好,其中的一个人就会把自己的妻子送到另一个人的营地暂住一些时日,从此两人便和好如初。”[36]

有时,互换妻子还是一种友谊的象征。据莫里斯神父说,在北德内人中,“临时交换一下妻子,并不是什么不好的事,相反,还被看作友谊的最高象征”。[37]据博厄斯博士说,在戴维斯海峡和坎伯兰湾的爱斯基摩人中,“有一种奇特的习俗:一个男人可以把自己的妻子借给朋友整整一个季节,甚至更长时间。互换妻子被看作友谊的象征”。[38]如果我们的信息提供者能够深入了解当地人的思想的话,那么,他们也许就会发现,换妻的习俗远不止是一种亲密的象征,可能还有某种巫术上的意义。南太平洋上的岛民们有一种交换名字的习俗。据他们讲,两个人交换名字以后,不仅可以在这两个人之间建立一种关系,而且还可以在两个人所属的群体之间建立一种关系。我们随后还会谈到,在有些未开化民族看来,如果一个人同另一个人的妻子通奸,这个妻子的丈夫就会与那个通奸者在命运上发生某种神秘的联系。

在某些民族中,换妻习俗显然与某种迷信有关。博厄斯博士在谈及哈得孙湾西岸爱斯基摩人的萨满仪式时,曾写道:“巫师们施展魔法,似乎总在晚上进行。仪式完成之后,人们必须交换妻子。当晚,妇女们必须跟随指定的男人到其茅屋中过夜。如果哪个女人拒不跟随指定的男人走,就一定会生病遭殃。不过,每个男人和指定给他的女人之间,不得是近亲的关系。”[39]豪伊特博士告诉我们,在居住于达令河和墨累河汇合处的温巴约人中,人们不仅在举行部落盛会时交换妻子,而且当他们预感到灾祸临身,比如预感要生大病时,为了避灾,也要交换妻子;在吉普斯兰的库尔奈人中,每当出现南极光时,老人们就会要求交换妻子,因此“他们把南极光的出现看作神的震怒”。[40]在这几个事例中,换妻习俗的深层意义都是很难理解的。也许,澳大利亚的这种仪式属于巫术上的一种顺势原则:人们认为可以通过换妻达到消灾免祸的目的。

如上所述,换妻习俗可以追溯到很多不同的原因。不过,从最常见的情况来看,换妻是男人之间或各方之间完全出于自愿的一种安排。[41]这种习俗与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的妻子所拥有的占有权毫无关系,因此,没有任何理由把它看作古代某种共有权的遗存形式。

在有些民族中,人们可以在某些节日期间自我放纵,实行乱交。这一情况也被某些人视为古代乱交状态的一种遗存形式。我们在前面曾谈到过节日纵欲的几个事例,现在还可以再补充一些。这种节日纵欲有时是在某些固定的时日举行,有时则同当地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活动联系在一起。罗克希尔在谈到青海湖(Kokonor)一带的藏民时曾说:“安多的喇嘛寺每年都要举行几次节日纵欲活动,汉语叫做‘挑帽会’(tiao mao hui)。在为期两至三日的挑帽会期间,男子在寺庙中如见到可心的女子或妇人,即可抢去她的帽子。这样,她到夜里就必须去该男子处,将帽子赎回。”[42]在菲律宾群岛刚刚被外人发现时,当地人在婚礼中总要跳一种极其下流的舞蹈,“然后,大家便杂乱地睡在一起”。[43]在马达加斯加,过去每当王室成员喜得贵子时,人们都要举行盛大的纵欲狂欢活动。届时,京城中的大街小巷看上去简直成了一个大妓院,人们把这段放荡无忌的时日称为“安德罗齐马蒂”,意即法律管不了、死刑判不了的时期。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这种节日纵欲活动中,至少在其中某些活动中,乱交具有一种巫术上的性质。无论如何,我都无法把这种特殊场合下的放荡行为(或婚姻关系的松弛),看作是“乱交说”的一种证据,以证明历史上曾有一个其间完全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时代。

[1]《圣经后典》,张久宣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49页。

[2]Justin,Historiae philippicae,ⅹⅷ.5.

[3]Lactantius,Divinae Institutiones,ⅰ.17.

[4]Socrates,Historia ecclesiastica,ⅰ.18.

[5]Eusebius,Vita Constantini,ⅲ.58.

[6]Cumont,Les religions orientales dans le paganisme romain,p.287 sq.

[7]Frazer,Adonis Attis Osiris,ⅰ.39.

[8]Frazer,op.cit.ⅰ.39 sq.

[9]Farnell,Greece and Babylon,p.279 sq.

[10]《圣经·新约全书·希伯来书》第13章第2节。这里的“客旅”一词,在原著中为strangers,意即“陌生人”。

[11]希腊宗教中的牲畜和植物繁衍之神。他的样子十分滑稽古怪,并生有一巨大的阴茎。他被认为有消灾避邪的本领。

[12]Frazer,Adonis Attis Osiris,ⅰ.40 sq.

[13]Ibid,ⅰ.71.

[14]Ellis,Ewe-speaking Peoples,p.140 sq.

[15]Idem,Tsh-speaking Peoples.p.121 sq.

[16]Dubois,Description of the Characterof the People of India,p.294 sq.

[17]Thyagaraja Aiyar,Census of India1911vol.ⅹⅹⅰ.Mysore Report,p.99.)

[18]Tregear,The Maori Race,p.298.

[19]Sproat,Scenes and Studies of Savage Life,p.95.

[20]Richardson,Arotic Searching Expedition,p.356.

[21]Domenech,Seven Years'Residence in the Great Deserts of North America,ⅱ.319.

[22]Batchelor,Ainu and their Folk-lore,p.259.

[23]Odyssea,ⅹⅶ.485 sqq.

[24]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oral Ideas,ⅰ.593.

[25]Roth,Ethnological Studies among the North-West-Central Queensland Aborigines,p.182.据说,在南印度的托蒂亚尔人中,新婚女子必须与其丈夫的近亲同居。据信,如果拒绝这样做的话,就会遭到厄运。

[26]Marco Polo,The Book of Ser M.P.the Venetian concerning the Kingdoms and Marvels of the East,ⅱ.53 sq.

[27]Roscoe,in Jour.Roy.Anthr.Inst.ⅹⅹⅹⅶ.105.Idem.Northern Bantu,p.122.

[28]Merolla da Sorrento,“Voyage to Congo,”in Pinkerton,a General Collection of Voyages and Travels,ⅹⅵ.299.

[29]Poupon,in L'Anthropologie,ⅹⅹⅵ.126.

[30]Holm,in Georgrafisk Tidskrift,p.67 sq.

[31]Turner,“Ethnology of the Ungava District,”in Ann.Rep.Bur.Ethn.ⅹⅰ.189.

[32]Gilder,Schwatka's Search,p.251.

[33]Parry,Journal of a Second Voyage for Discovery of a North-West Passage from the Atlantic to the Pacific,p.529.

[34]Stulpnagel,in Indian Antiquary,ⅶ.134.

[35]Weeks,“Anthropological Notes on the Bangala of the Upper Congo River,”in Jour.Roy.Anthr.Inst.ⅹⅹⅹⅸ.442.

[36]Cameron,“Notes on some Tribes of New South Wales,”in Jour.Anthr.Inst.xⅳ.353.

[37]Morice,in Anthropos,ⅱ.33.

[38]Boas,“Central Eskimo,”in Ann.Rep.Bur.Ethn.ⅵ.579.

[39]Boas,quoted by Hartland,Primitive Paternity,ⅱ.144.

[40]Howitt,Native Tribes of South-East Australia,pp.276 sq.

[41]譬如,在英属东非的瓦吉里亚马人中,两个男人未经自己妻子的同意,是不得换妻的。

[42]Rockhill,Land of the Lamas,p.80 sq.

[43]Mallat,Les Philippines,ⅰ.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