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交说”批判之七:关于男性嫉妒
达尔文曾经说过,所有雄性的四脚兽都有一种嫉妒心,其中很多还生有专门的利器,用以同其对手进行较量;从我们所了解的这一情况来看,两性之间的乱交是极不可能在自然状态中实行的。他接着写道:“因此,如果我们追溯时间的流逝追溯得够远,再结合到人在今日之下的一些社会习惯而作判断,十分近乎事实的看法是,最原始的人在本地以小群为生活单位,一群构成一个社群,社群之中,每一个男子有个单一的妻子,或者,如果强有力的话,有几个妻子,他对妻子防卫得十分周密,唯恐别的男子有所觊觎。”但是,摩尔根、麦克伦南以及拉伯克等人提供的情况,似乎又使达尔文相信,在后来的某个时期,某种近乎乱交的状态也曾在世界各地盛行一时。[1]其他一些作者也持有与此类似的观点。
假如被某些人作为古代乱交说证据而提出来的那些事例,果真能够证明乱交状态曾在人类发展的某个阶段普遍存在,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承认:男性的嫉妒心并未对两性乱交构成过严重的障碍。但是,如果我们拿不出任何理由让人们相信人类在过去曾有一个乱交的时期,那么,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样,盛行于类人猿和现代人类各种族中的男性嫉妒,便可构成一个强有力的、确定无疑的证据,以证明男性嫉妒在人类早期也是存在的。而这将使普遍乱交说失去立足之地。
但是,某些作者(诸如吉罗—特龙和勒邦博士)宣称,差不多在所有未开化民族中,人们几乎不知嫉妒为何物。不久以前,哈特兰博士还开列了一个长长的单子,列举了很多蒙昧部落的名字。据说在这些部落中,人们都没有什么嫉妒之心。哈特兰博士说,所有权意识乃是嫉妒之心的根源所在,因此,在所有权意识尚未充分发展起来的条件下,人们便不会有什么嫉妒之心。在我看来,这种看法至少是令人可疑的。诚然,蒙昧部落中的人往往把自己的妻子当成自己的某种财产,把奸夫看成窃贼。英属新几内亚的基瓦伊族巴布亚人也同托雷斯海峡西部岛民一样,把同有夫之妇通奸叫做“偷”人家的妻子。阿兰达人也把有这种行为的人叫做“阿特纳—尼尔克纳”,意即“窃阴者”,或是叫做“因比加”,意即“窃贼”。[2]在非洲的某些地方,人们对这种人均按盗窃罪加以惩治,砍去其双手或一只手。《摩奴法典》写道:“男人不应该在他人妻子身上播种子。”[3]但是,如果说嫉妒之心与所有权意识有什么关系的话,那么,其原因还是在于,嫉妒之心在很大程度上与占有欲有关,而占有欲与所有权意识还是有所不同的。
所有权指的是,某个人或某些人被认可拥有一种对某种财产进行独自处置的权利。所有权源于人们对自己占用或生产的东西所萌生的一种保有与处置的欲望。所有权与占有关系绝不是一回事。雄性动物总是以一种嫉妒之心将其所占有的雌性动物据为己有,如果在这种占有关系中有第三者介入,它就会发怒。但是,我们不能说这种嫉妒心是出于一种“所有权意识”。香德先生说过,性嫉妒产生于性爱。“但性爱与自爱又是不可分割的,二者总是相互作用。有了自爱的欲望,就想将女人、权力、名誉等据为自己所独占,嫉妒心主要就是这样产生的。‘在嫉妒之中潜藏的自爱超出其性爱’。”[4]但是,除了权利(所有权或其他什么权利)被侵害这样一种感觉之外,人类男子(特别是文明男子)与雄性动物的嫉妒心是很不相同的。人类男子的嫉妒心带有爱的性质,它又是与屈辱感相伴生的,因为“嫉妒心的产生,总是因为失去或未能获得对某人的占有,而这种失势又会使一个人对自己的评价降低。”[5]此外,人们还可能担心在自己家里生下别人的孩子。[6]但是,不论性嫉妒有多少表现形式,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性嫉妒是由于失去或担心失去对于作为自己性欲对象的某个人的独占权而产生的一种愤恨之情。性嫉妒的这一显著特点,既可以见诸动物,也可以见诸人类;既可以见诸蒙昧部落,也可以见诸文明民族。它是与乱交观念针锋相对的。在这个问题上,嫉妒之心在表现形式上有多少差异是无关紧要的。芬克先生在和我的争辩中曾抱怨说:“语言这个东西真是太粗糙了。同是嫉妒一词,竟能用来表示三种全然不同之事:对情敌的愤恨,因财产被盗所产生的复仇之心,以及因得知或疑心女方贞洁被人破坏、夫妻感情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极度痛苦。”[7]但是,语言中已经有了一个对我们讨论问题来说非常适用的词,至于说这个词有几层不同的含义,我们并不关心。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在处于较低发展阶段的民族中,男性嫉妒究竟有多大的普遍性。让我们先从那些处于最低发展阶段的民族谈起。凡是对俾格米人进行过研究的作者,几乎都有这样一个共识:他们对婚姻都是很忠贞的,一旦出现通奸之事,当事者大多都会被处以死刑。至于说到布须曼人,哈特兰博士曾援引亚历山大的话说,他们没有什么嫉妒心;但是,其他作者的说法却迥然不同。蒂尔就曾说过,无论男女,“人们都有一股火暴脾气,不会容许在自己家里出现一个情敌。”[8]冯·弗朗索瓦说,布须曼人非常注意捍卫自己对于妻子的独占权,如果有人对他的婚姻权予以侵犯,他就会以意大利人的方式进行报复。在奥因人中,如果有人诱奸他人的妻子,这个人就会被处死,而且连女方也会被处以鞭打。在纳米布的布须曼人中,据说男女私通的事是极为罕见的。在马来半岛的野蛮部落中,马丁博士也曾发现过男性嫉妒心的明显迹象。很多作家在谈到锡兰的维达人时,都说他们非常害怕自己的妻子被别人占有,而且人们几乎没有听说过他们那里有什么不贞行为。内维尔说:“如果有人受到侵害,那他一定要将奸夫杀死,方可罢休。”[9]
澳大利亚的土著人虽然有借让妻子和交换妻子的习俗,而且在某些部落中还有群婚现象,但这绝不是说,他们就像很多西方作者所说的那样,没有嫉妒心。马林诺夫斯基博士在列举了一系列证据之后说,如果嫉妒心指的是一个人对于侵犯自己性权利的行为有一种自然的厌恶感,那么,澳大利亚土著人不仅有这种情感,而且还是很强烈的。斯潘塞和吉伦两位先生对此则颇有保留。他们说,在他们所接触过的澳大利亚土著人中,“性嫉妒尚未发展到其他很多蒙昧部落似已达到的程度。”这种嫉妒之情有时也可看到,“但是一般说来,这种情感与受部落习俗影响而产生的那种情感相比,还是居于从属地位的。而后者则可以使一个人有义务在某些特定的时候允许他人与自己的妻子自由交合,或是为表示自己对某个人的好意而将妻子借让给他。”[10]加森先生说,迪埃里部落有一条令人感到压抑的习惯法:当人们彼此结为群婚的关系时,相互不得流露或怀有任何嫉妒之心。但是,加森先生又说,尽管有这一苛刻的要求,他还是从自己的观察中发现,当地人之间的争吵,几乎都是源于群婚关系。
据说,火地岛人“特别害怕自己的妻子被别人占有,他们不让任何人(特别是小伙子)进入自家的茅屋。”[11]博托库多人据说是经常更换妻子的,但他们也有很强的嫉妒心。他们对通奸之事极为憎恶,任何女子一旦被发现有通奸之事,即会受到严厉的惩处。冯·斯皮克斯和冯·马蒂乌斯在谈到科罗阿多人时说,只有复仇和嫉妒这两种激情,才能使他们受压抑的心灵从委靡、麻木的状态中振奋起来。卡斯泰尔诺在谈及瓜托人时写道:“嫉妒是最强烈地表现这些人心灵深处的激情;而对其所有妻子的监护,如同是对每个妻子都倾注着自己全部的钟爱之心。”[12]生活在亚马孙河流域西南部的瓜拉约人,“嫉妒心极强”,他们对于通奸的惩罚是将奸夫淫妇双双处死。[13]据说,厄瓜多尔的希瓦罗人和纳波人同样也很害怕自己的女人被别人占有。在希瓦罗人中,妇女往往不得与生人说话,而且,“除了东部人之外,其他地方的人甚至还不准妇女露面。”[14]关于厄瓜多尔的另一个部落萨帕罗人,据说,“他们一点儿嫉妒心也没有,而且还给自己的妻子以很大的自由”,虽然“这与相邻部落的情况完全相反。”[15]据说,秘鲁的印第安人和阿拉瓦克人还因嫉妒心而犯下很可怖的罪行。
关于墨西哥的惠乔尔人,伦霍尔茨写道:“他们已经有了很强的嫉妒心,这一点可以从他们对在婚姻上的轻率言行所表示的强烈不满中表现出来。”[16]据说,在普埃布洛人的一个支系锡亚人中,虽然无论是已婚男女,还是未婚男女,乱交的情况都很普遍,但他们“也有一种不易察觉的嫉妒”,这一点从已婚男女不愿将自己的秘密让其配偶知道以避免生气的情况中,即可明显看出。在克里克人中,“从前,一个男子只要从一个女子的头顶上取下水罐饮水,即被认定为通奸。”[17]拉·萨莱说,伊利诺斯人“有着很强的嫉妒心,妻子如有不贞,他们便会严加惩处。”[18]博叙说,阿利巴穆人的“嫉妒心超出了一般人的程度。”亨内平曾对“介于新法兰西与新墨西哥之间的一片很大的地区”作过描述。他说:“这片炎热地区的男子同北方的男子相比,对妻子看管得更紧。他们的嫉妒心特别强,有时深陷于盲目的爱情冲动之中,竟能一气之下自残自尽。”[19]沙勒瓦在谈到休伦人时曾说:“加拿大人的家庭生活一般说来是宁静平和的,但也存在着破坏这种宁静平和气氛的因素,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嫉妒心。在这方面,夫妻均是如此,没有任何差异。易洛魁人曾说他们自己从来不为嫉妒心所扰,但是对他们颇有了解的人却证实说,易洛魁人的嫉妒心是特别强的。”[20]拉翁唐在谈到加拿大印第安人时,曾说他们比较冷漠,没有嫉妒心,但这就与他的另一说法自相矛盾了。他曾说过,有夫之妇“与人通奸,无异于自己寻死。”[21]据说,在加利福尼亚的某些印第安人中,如果已婚妇女与另外一个男人在树林中一起走路而被人看见,就会受到丈夫的鞭打;如若再犯,一般就会被立即处死。根据一个传教团所做的记载,在上加利福尼亚圣迭戈的印第安人中,“男子常常因为性嫉妒或其他不顺心的事而相互追杀。”[22]此外,理查森在克里人中,哈蒙在塔库里人中,迪克森在海达人中,理查森和哈迪斯蒂在库钦人中,雅科夫神父在阿特卡人中,也曾发现人们有很强的嫉妒心。哈蒙在落基山脉东侧的印第安人中察访时,发现他们在嫉妒心发作时,“常常将妻子的头发全部剪去,有时还将妻子的鼻子割掉,如果在醋意大发时手中没有利器,就用牙齿一口将鼻子咬掉。在为自己所受的伤害进行了这样一番报复之后,男人们便心满意足了。而且,他们还认定,把妻子的美貌毁掉以后,就不会有人再来挑逗她们了。”[23]根据特林吉特人的一个神话传说,人的嫉妒心早在发现这个世界之前就已经有了。据说,从前曾有一个时候,人们在黑暗中到处摸索,想找到这个世界。那时候,有一个特林吉特人和他的妻子、姐姐住在一起。这个人对自己的妻子极为宠爱,唯恐被人夺去。有一次他看到姐姐的孩子们在看自己妻子,于是,就把姐姐的孩子全都杀掉了。
在爱斯基摩人中,男子的嫉妒心似乎不像美洲大多数其他土著人那样强烈,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们没有嫉妒心。达拉格在谈到格陵兰人的一些奇风异俗时曾说,那里的男人对妻子看得很紧,不让她们去参加任何淫乱的活动,怕妻子给自己生下别人的孩子。克兰茨对于这些土著人的性道德并没有给予任何较高的评价,他说,如果妻子做出什么对不起丈夫的事,那么,丈夫受到感情上的伤害之后,也会寻找机会以同样的方式报复妻子。他还说,夫妻发生这种不和之后,丈夫“常常对妻子大打出手,这种情况在当地是很特殊的,因为格陵兰人从不吵架,也没有打架斗殴的习惯。”[24]据博厄斯博士了解,在戴维斯海峡和坎伯兰湾的爱斯基摩人中,也有因嫉妒而发生争吵的事。但莱昂则说,在巴芬兰的伊格卢利缪特人中,没有这么大的嫉妒心。在哈得孙湾一带的爱斯基摩人中,由于性道德的松弛,人们的嫉妒心常常引发夫妻之间的不和,而且男方或女方往往因此而出走,行前也不举行什么仪式。在白令海峡一带的爱斯基摩人中,男子一旦发现妻子不忠,便会大打出手,或是将她赶走,而很少对奸夫进行报复。
在西伯利亚以及前俄罗斯帝国内其他一些由未开化部落所居住的地区,据说人们并没有什么嫉妒心。我们倒是常常听说,无论已婚妇女还是未婚妇女,对贞操都看得很淡。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前面曾谈到过,这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受俄国人影响所致。相对而言,科里亚克人受俄国人的影响较少。据乔切尔森博士说,在科里亚克人中,通奸的事也比文明民族中少。一旦丈夫受到妻子通奸的伤害,他并不去找奸夫算账,而是毫不留情地将妻子扫地出门或是痛打一顿。从前,有很多妇女常被丈夫一气之下打死。据说,女子结婚之后,不得穿干净衣服上街,而必须蓬头垢面,以免引起路人的注意。阿尔内森上尉发现,萨莫耶德人有很强的嫉妒心。A.O.海克尔博士告诉我,鞑靼男子如看到自己的妻子同他人握手,便会将她休弃。而另一方面,我们又听说布鲁特人和奥斯加克人并不懂什么嫉妒心,而且,在吉尔吉斯人中,做丈夫的甚至还鼓励自己的朋友去亲近自己的妻子。
在台湾岛的蒙昧部落中,“人们从未听说过妻子不忠之事。”[25]在苏门答腊的萨凯人中,据说男子的嫉妒心都很强。在马来群岛的其他一些部落中,以及在雅浦岛、肖特兰群岛、新喀里多尼亚和新几内亚,情况也是这样。据马利诺夫斯基博士说,在英属新几内亚的迈卢地方,“性嫉妒是非常明显的,而且,这种嫉妒之情并不只是基于婚姻关系所建立的所有权意识,因为嫉妒之情在维维(Viúi)关系中也是明显存在的。”所谓“维维”关系,就是婚前的私通关系,当事双方并没有结婚的意向。[26]在南部马辛人中,塞利格曼博士曾多次听说,从前,如果一个男子在丛林中或海岸边单独遇见别人的妻子,并说上几句话,可能就会被人杀死。他还听说,已婚妇女也都不愿意在没有其他妇女陪伴的情况下同一个生人说话。斯派泽博士说,在圣克鲁斯群岛,“男性嫉妒似乎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外村来的男人没有一个敢于正眼看当地妇女一眼的。”[27]在桑威奇群岛,虽然当地人以前似乎曾实行过某种共夫共妻制,但据利相斯基说,嫉妒心仍是相当普遍的。而在实行一妻多夫制的努卡希瓦,男子对其妻子的不忠稍有疑心,便会大加惩处。塔希提的阿雷奥伊人尽管放荡不羁,但埃利斯仍然认为他们有很强的嫉妒心。毛利人对少女的不贞看得很淡,但对已婚妇女的不贞则视为大忌,有些已婚妇女曾因通奸而被活活打死。
博斯曼在谈到菲达的黑人时曾指出,有钱的男人不允许任何别的男人进入自己家里,因为家里有自己的妻妾。有钱人如对自己的妻妾稍有疑心,就会把她们卖给欧洲人。据克鲁克香克说,黄金海岸的土著人“总是以一种不放心的目光盯着自己所钟爱的人”,他还说,“嫉妒心在非洲呈现出一种强烈的本能形式。”[28]在尼日尔河沿岸地区,以及在非洲其他地区,男人们为保护其妻子的贞操而采取的一些习惯做法,与十字军时代的做法不无相像之处。在贝尼姆扎布人中,一个男子如在街上同一位有地位的已婚妇人说话,就被会被处以200法郎的罚金,并被判处放逐4年。
嫉妒心在文明民族的社会生活中也起着很大的作用。对于这个事实,没有必要多加解释。严格说来,在穆斯林世界,依照法律,男子只能见到三种妇女的脸:一是自己不得与之结婚的妇女,二是自己的妻妾,三是女奴。如见到其他妇女的脸,即属非法。但是,女人戴面纱这一习俗在穆斯林世界并非普遍实行。[29]我曾说过,女人戴面纱并不仅仅是由于男性的不放心,还有保护妇女不受邪恶目光伤害的目的。一个人如果朝另一个人家里的闺房一个劲儿地偷看,他便会有丧命的危险。波拉克博士说,在波斯,来自欧洲的内科医生如果询问某个穆斯林妻女的病情,就会被认为很不礼貌。我曾听一个日本人告诉我,日本女子出嫁时,照例都要将眉毛剃掉,因为日本人认为,细密而又清秀的眉毛是女性最富魅力的体征之一。我们由此可以想到一个非常普遍的习俗:女子一旦出嫁,即不得佩戴各种首饰。
但是,这些直接谈及嫉妒心的说法,并不是我们认为人类普遍具有嫉妒心这一观点的主要证据。旅行家们之所以谈及嫉妒心,仅仅是由于这个问题在某个方面引起了他们的注意。如果有些旅行家说某个民族没有什么嫉妒心,那大多似乎是一种推论,其根据不过是:在某些情况下,有的男子允许或依照习俗不得不允许其他男子同自己的妻子发生性交关系。我们说男性的嫉妒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真正的根据还在于惩治通奸的习俗或法律。这些习俗或法律规定,或由受到侵害的丈夫,或由其所在的社会,给予奸夫淫妇中的一方或双方以某种惩罚,最起码也会赋予受害丈夫以休弃妻子的权力。在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制婚姻中,做丈夫的享有对妻子的独占权,至少在一般情况下是这样。在一妻多夫制或群婚关系中,与独占权相类似的某种权利则为诸丈夫或诸情夫所共有。对于这一规律,我不太相信还能有什么例外的情况。虽然有人说,有个别几个民族并不认为通奸有什么不对。里弗斯博士曾经猜想,托达人非但不认为通奸有什么不对,而且恰恰相反,如果某个男子舍不得让自己的妻子委身于他人,人们还会认为这个男子很不道德。但是,根据里弗斯博士本人的说法,一名已婚妇女若想成为另一个男人的正式情妇,还需要得到其丈夫的同意。不同的民族对于通奸的反对程度是很不相同的。据说,有些蒙昧部落仅把通奸看成轻微的过失,可以予以原谅;而另外一些蒙昧部落则把通奸看作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很多民族中,奸夫在向受害丈夫交付一笔罚金之后,即可免去惩罚;而在另外一些民族中,奸夫则要遭到一顿痛打,或是被人把头发剃光,把耳朵割掉,把一只眼睛毁掉,或是被人用长矛在大腿上猛刺。有时,对付奸夫的办法仅仅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有时,则是对奸夫之妻进行惩罚,这是因为他们认为,丈夫不忠的真正原因在于妻子。此外,奸夫被处死的情况也不少见。在阿萨姆邦的米什米人中,男女两人如违背女方丈夫的意愿而通奸,奸夫要被处死。如果犯了其他罪行(包括杀人在内),则只是处以罚款。从前,巴干达人对于通奸的惩处,也比对杀人的惩处更为严厉。在英属新几内亚的南端,人们对于通奸的反感,更甚于对杀人的愤恨。从前,当地人遇到通奸的事,往往要由受害丈夫将奸夫杀死。后来,白人依照其法律对奸夫处于罚款或监禁,当地人都觉得这样做不足以平民愤。
温伍德·里德曾说,在蒙昧部落中,因通奸而受罚的一般多是奸夫,而不是淫妇。对于世界各地(特别是非洲)很多未开化民族来说,或多或少都是这种情况。但不能把这种情况作为普遍的惯例。更常见的情况则是,淫妇也同样被当作罪犯,或被社会抛弃,或遭人痛打,或受到这样那样的惩处,甚至还有被处死的。在有些民族中,处理通奸案时,只有淫妇受到惩罚。此外,淫妇的丈夫常常在盛怒之下毁掉妻子的容颜,如咬掉或割掉鼻子,割下一只或两只耳朵,剪断头发,剃光头等。与此类似的惩罚措施在欧洲的律书中也可见到。根据《克努特法典》[30]淫妇应被割去鼻子和耳朵。瑞典古代一部地方法律《乌普兰法典》[31]也规定:淫妇如不能支付40马克的罚金,则必须剪去其头发,并割去耳朵和鼻子。这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流行于北美某些印第安人中的一种习俗也具有这种性质,而且程度更为激烈。这种习俗迫使淫妇“过草地”,即由一大群男人轮流搂抱。
通奸之所以受到人们的谴责和社会的惩罚,可以有各种原因。有人以为,通奸会使草木萧瑟、庄稼枯萎。但是,人们在亲属关系上也有类似的信念,即认为乱伦与私通也会导致这种后果。而这两种信念显然都源出于这样一个事实:这是一种违法的男女关系,是一种伤风败俗之事。有了这种信念,自然就会把这种违法之事看得很重,但是,这种信念有一个前提,人们之所以要对通奸进行惩罚,一定还有某种主要的原因。
刚果的南班巴拉人强调说,通奸一般都会导致婴儿的夭折。托尔多伊先生说,只有当男女双方想要孩子时,他们才确立婚姻关系,并恪守对婚姻的忠诚,因为如不这样,据信孩子就会死去。而且,即使婚前曾同别人发生过性交关系,也可能导致婚生子女的夭折。因此,当已婚妇女感到自己已经怀孕之后,必须向丈夫供出自己以前结交过的所有情人。假如她忘记说出一个情人的名字,胎儿就会死在腹中。在东南非的聪加人中,如果一个女子所怀的胎儿是通奸所致的话,她就会担心分娩时要有很严重的并发症。如有婴儿难产、产程延长等情况发生,便会立即证明所生婴儿为私生子。在当地人看来,通奸还会造成对丈夫的伤害。M.朱诺说,对通奸的惩罚之所以全都落在奸夫身上,第一因为他是贼,偷了人家的女人;第二则是因为所谓的“马特卢拉纳”。“‘特卢拉纳’的意思就是角逐、竞争。在两性关系方面,据说两个男人如果与同一个女人发生了关系,‘他们就会通过这个女人的血,结合为一个生命,因此他们必须共饮一池之水’。这样,便在这两个男人之间建起一种极为奇妙的相互依存关系:如果其中一人病了,另一人不得前去看望;否则,患病的人很可能就会死去。如果这个人脚上扎了刺,那个人也不得帮他拔除,这是一种禁忌;否则,伤口就不会愈合。如果这个人死了,另一个人也不得帮助办理丧事;否则,他自己也会死去。……这真是一种可怕的禁忌。”[32]格瓦拉先生说,在智利的阿劳坎人中,也流行着一种与此十分类似的信仰。人们把通奸看作一种十恶不赦的大罪,这其中有两个原因:第一因为通奸是一种偷盗行为;第二也是因为通奸会使做丈夫的通过妻子这一媒介与奸夫处于一种同生共死的神秘境地:如果奸夫患病或丧命,做丈夫的也会很快患病或丧命。
我们不了解这类想法在世界各民族中有多大的普遍性,但是,这类想法在禁止通奸的问题上只不过起了一种辅助作用。如果不是因为人们不赞成通奸这种做法的话,人们就不会认为通奸对收成有害,也不会认为通奸对后代有害。习俗和法律之所以禁止一个人诱奸另一个人的妻子,同时也禁止妻子对丈夫的不忠行为,首先是因为男人总是想保持自己对某个女人的占有,同时也是因为当他的这种占有权受到侵害时,他所在的社会总是对他表示同情,并作为他的代表对这种插足行为表示愤慨。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33]换言之,习俗和法律之所以禁止通奸,主要是出于受害丈夫所怀有的嫉妒心,以及社会对这种嫉妒心的同情。而社会对这种嫉妒心的同情,自然又取决于社会上一般男子的嫉妒心。一个人假如不曾有过亲身体验的话,就不会对这种心境表示同情。这样看来,哪个社会的习俗或法律禁止通奸,就证明哪个社会普遍存在着男性的嫉妒心。我并不是说:社会对于通奸所采取的态度只取决于这样一个因素。妻子对丈夫的忠贞也同丈夫对妻子所拥有的权力有密切的关系。但是,假如没有嫉妒心的话,通奸也就根本不成其为罪过了。可以说,通奸是一种侵害财产之罪,侵害男人名誉之罪,是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对女人的独占欲,通奸也就不是什么罪过了。独占欲正是所有嫉妒心的根源。
嫉妒心甚至可以驱使人们去追究既往之事。我们说过,在很多民族中,做丈夫的不仅要求妻子贞洁,而且还要求妻子婚前必是处女。我们不难看出,提出这样的要求与悉心守护婚床的纯洁,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同一种强烈的感情。在有些地方,做丈夫的往往还有更甚一步的要求,即要求他所娶的女人不仅在其生前为其所有,而且在其死后也仍旧为其所有。在有些民族中,妻子为其夫所独有的思想极为强烈,甚至要求妻子与丈夫同死。做丈夫的可以要求妻子陪他同去阴间,也可以允许妻子活下去,但无论如何不得再做他人之妻。
在科曼奇人中,每当一个男人死去的时候,人们必须同时将其最宠爱的妻子杀死。在加利福尼亚的某些部落中,寡妇被当作祭品,与其亡夫置于同一个火葬堆上。据麦肯齐说,克里人也有这种习俗。阿科斯塔说,当某个印加统治者死去时,他最宠爱的女人以及他的侍从和下属也要被一并处死,“这样,他们便可以在另一个世界里继续服侍他了。”[34]在瓜拉尼人中,寡妇则不会被处死,但她们“通常要从很高的地方跳下来,摔断双腿,以度余生。”[35]据纳索博士说,在非洲的某些部落中,寡妇要随亡夫一起被人活埋,否则就被处死,其意义或者是使亡夫在灵魂世界中不致孤单,或者是对寡妇进行惩罚,因为她对亡夫照顾得不好,没有保住其性命。在达荷美,每当有国王去世时,其众多的遗孀都要被弄断双腿,然后陪葬入墓,陪葬前还要叮嘱她们好好侍候国王。在乌干达,人们传说,过去每当国王和一些世袭首领死去后,他们的一些遗孀就要被紧紧地捆在其亡夫墓地的围墙上,直至饿死。在波利尼西亚群岛的很多地方,特别是在美拉尼西亚群岛,妻子往往要与其丈夫一同死去。例如,在斐济,寡妇不是被活埋,就是被活活勒死。而且,这往往是出于她们本人的意愿,因为她们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进入极乐世界;她们还认为,只有怀着最大的忠心去死,才能在灵魂世界里成为最受宠爱的妻子。丈夫死后,寡妇如果不肯去死,则会被人视为淫妇。在彭特科斯特,直到不久前还有这样一种习俗,就是在为酋长办丧事的活动中,将其遗孀统统勒死。由于种植园主和传教士的影响,这一习俗现已不再实行了。但是,“说来奇怪,妇女们对于这种变化并不是全都感到满意,有不少寡妇还是想和亡夫一同去死,因为她们担心丈夫的灵魂会生气,时不时地来找她们。”[36]据说,在新赫布里底群岛,即便丈夫离开家里的时间长一些,人们也要将其妻子勒死。
据纳瓦雷特说,在鞑靼人中,做丈夫的一死,他的遗孀中就要有一个人悬梁自尽,“伴君远行”。在中国,在丧葬仪式中实行人祭的做法,即便在帝王之家,也早已于14世纪即被废止。但是,这种做法却仍以一种比较缓和的形式保留下来。妻子丧夫之后,常常随夫自尽,共赴黄泉。虽然官府已不再给这种殉夫之妇以任何正式的名分,但殉夫之旧俗仍旧像以往一样为人们所赞许。而且,很多妇女显然是受到自家亲眷的诱导,甚至是逼迫,才走上殉夫之路的。在印度,直至不久之前,寡妇还常常在丈夫的火葬堆上殉夫自尽。有人争辩说,寡妇自焚在印度是很晚才有的事。这话是不错的。然而,虽然印度近代殉夫自焚的习俗与婆罗门教的早期礼仪相去甚远,但这种习俗似乎并不是后来的印度教祭司所发明的什么新东西,而是古代礼仪的复活,它的起源甚至早于吠陀时代。在吠陀时代,寡妇是为亡夫之弟所续娶,而寡妇在亡夫火葬时殉夫自焚的事,则在《阿闼婆吠陀》中被说成是一种“古代习俗”。吠陀时代的某些仪式也表明,以前曾有过这种习俗。我们从古希腊的历史上也可以找到这样的事例,如埃瓦德内在丈夫的火葬柴堆中投身自焚,以及保萨尼阿斯所提到的三位美塞尼亚妇女丧夫后自杀而死。在斯堪的纳维亚人、赫鲁利人以及斯拉沃尼亚人中,也曾有寡妇殉夫之事,而且似乎还是一种常见的习俗。罗尔斯顿先生曾经说过:“1000年以前,在斯拉夫各民族中,妇女丧夫之后,往往会殉夫自尽,以陪伴亡夫共赴灵魂世界。这种说法似乎是有确凿证据的。”[37]
另一些民族对于寡妇的要求则没有这样苛刻。在塔库利人中,死者的族人总是要寡妇躺在架着亡夫尸体的火葬堆上,然后点燃火堆,直至寡妇无法忍受时,才准离开。亡夫尸体火化之后,寡妇必须将骨灰收集起来,放在一个小篮子里,并在两三年内随身携带。其间,寡妇不得再嫁。在库钦人中,寡妇必须在丈夫亡故之后一年内,守候在亡夫遗体旁边,以防受到动物的侵袭。只有当尸体完全腐烂,只剩下一堆白骨之后,寡妇才许再嫁,也才被允许“梳妆打扮,佩戴饰物,招引倾慕者。”[38]在莫斯基托族印第安人中,“寡妇必须在丈夫亡故后的一年之内,不断给亡夫上坟。一年之后,将遗骨收起,随身携带。再过一年之后,方可将亡夫的遗骨置于屋顶之上。只有这时,寡妇才可以再嫁。”[39]在亚利桑那的皮马族印第安人中,为死者所设的服丧期可长达4年之久。服丧期间,寡妇必须守在家中,蓬头垢面,不事梳理,而且还要在每天清晨破晓之时,大声哭喊亡夫的名字。不过实际上,服丧很少有满4年的。在奴隶海岸的米纳人中,寡妇被关在埋葬亡夫的小屋内,不得外出,为期6个月。在穆班吉以北的恩萨卡拉人中,人们的婚姻关系很松弛,已婚妇女大多不守贞操;但是,如果某位重要的首领死后,其遗孀,甚至其女儿和姐妹,则必须遵守贞操。她们必须整日整夜地守在这位已故要人的墓前,看护着长明火。从前,乌干达也盛行一种与此颇为类似的习俗。在马达加斯加的贝齐米萨拉卡人中,寡妇在亡夫遗体停放期间,必须同遗体躺在一起。在彭特科斯特,普通人死后,遗体就埋在自己家中,而寡妇往往必须躺在亡夫逐渐腐烂的遗体旁,为期百天。在威廉一世海岸芬什港附近的巴布亚人中,寡妇要躺在亡夫的坟旁,身上盖一领席子,上面再用树枝支起一个棚子。寡妇必须在这里为亡夫守丧3个月。在吉大港山区的库基人中,寡妇必须在亡夫的坟前守上整整一年,吃饭则由家人来送。
根据很多民族的习俗,寡妇是不得再嫁的。在蒂科皮亚岛、罗图马岛、马克萨斯群岛,在吉尔伯特群岛之莱恩岛的上层人士中,在马来半岛南端柔佛州的比杜安达卡朗人中,以及在台湾岛的蒙昧部落中,都有这种规定。日本的阿伊努人过去似乎也有这种规定。在马赛人中,寡妇也不得再嫁,但却可以同那些与亡夫处于同一年龄级的男子住在一起。在巴干达人中,“如果某个寡妇已经生有孩子,她就不再改嫁了,而是尽心哺育孩子,同时也仍旧住在亡夫的坟旁。”[40]据加西拉索·德拉维加说,在古代秘鲁,没有孩子的寡妇一般都不再改嫁,即使是有孩子的寡妇也仍旧守寡单过,“因为法律和习俗都提倡这种美德”。[41]在中国,人们也认为寡妇不应当改嫁。在士绅之家,寡妇改嫁的事即便有之,也是微乎其微的。在有地位的人家,妇人如果改嫁,还会受到笞打80大板的惩罚。“忠臣不事二主,贞妇不嫁二夫”,这是中国人的生活准则,是一般中国人奉为真谛的格言。在印度教徒中,最高种姓中的寡妇是不得再嫁的,而且这一习俗还有延续下去的迹象。但是,到目前为止,这种习俗的实行范围还是很有限的。有人在上个世纪末期做过一个调查,结果发现,在4000万印度教徒中,禁止寡妇再婚的不超过24%,而76%的人是允许,甚至鼓励寡妇再婚的。但是,对一位婆罗门种姓的妇女来说,仅仅在口头上提及“再婚”二字,即被视为狂妄之至,假如寡妇真的再婚,“则会为社会所不容,任何体面的人在任何时候也不敢去理这样的人”。[42]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寡妇再婚被人们视为对其前夫的一种侮辱。南欧的斯拉夫人现在依然这样看。早期的基督徒,特别是孟他努派和诺瓦替安派,对于男女两性的再婚均持强烈反对的态度。他们把再婚叫做“私通”或是“经过伪装的通奸行为”。[43]
不过,我们更常见到的情况,还是将禁止寡妇再婚的规定仅仅局限于丈夫死后的某一段时间之内。当巴彻勒先生第一次来到阿伊努人那里时,寡妇们的守寡期为5年。在奥马哈人中,寡妇必须在丈夫死去4至7年之后,才能再嫁。祖鲁人的一个部落安戈尼人规定,寡妇只有在守寡4年之后,才能再婚。在克里克人中,寡妇如在丈夫死后的4个夏季中与任何男人讲话或随便来往,就会被人视为淫妇。在密西西比河上游的奇卡索人中,寡妇在丧夫之后的3年内必须保持贞洁,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就会以通奸罪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某些库基人中,寡妇在丧夫之后可以再婚,但必须征得亡夫亲属的同意。阿穆尔河的一个部落赫哲人,以及东北非的库纳马人,也要求妻子在丧夫后守寡3年。萨赖的土著人、东非布科巴的土著人以及加拿大的阿尔衮琴人,则是将守寡期定为两年。在加拿大阿尔衮琴人中,寡妇再嫁之夫,还须得到亡夫之母的认可。在马达加斯加,寡妇只有得到公婆的同意方可再嫁。而公婆通常只有在儿子死去至少一年之后,才会同意儿媳再嫁。在很多未开化民族中,寡妇在丈夫死后,必须有至少一年的守寡期;但在另一些未开化民族中,守寡期则为五六个月或两三个月。在美洲的很多部落中,寡妇必须把头剃光或是将头发剪掉;只有当头发又长到原来的长度时,她们才能再婚。
我们知道,在有些民族中,例如在中国人和印度人中,守寡习俗是由早先的殉夫习俗演化而来的。但是,守寡习俗本身并不能证明以前就一定有过殉夫习俗。同样,要求寡妇在一定时期内守寡,也并不一定就是强迫寡妇终生守寡这一做法的遗存形式,虽然确有这种情况,也确有将守寡期由长缩短的情况。有些民族是绝对禁止寡妇再婚的,有些民族则只是在一段时间内禁止寡妇再婚,但这两种情况却可以出于同一个原因。
据说,在奥马哈人中,寡妇必须在守寡若干年后才能再婚,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对亡夫表示悼念,另一个原因则是“想把亡夫的孩子奶大之后,再为新的丈夫怀胎”。[44]对于强迫寡妇在短时期内守寡的做法,还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解释,即排除人们对她已怀有身孕的种种疑虑。不过,如果守寡期只有短短几个月的话,那么这种解释就很牵强了。在卢旺达,寡妇要有两个月的服丧期。在此期间,严禁寡妇与人发生性关系。人们相信,如果寡妇不遵守这一规定,她的手指或鼻子就会烂掉。纳米布的布须曼人则认为,寡妇如果在丈夫刚刚过世之后就又嫁人,她自己也会很快死去。很明显,许多未开化民族之所以强迫寡妇终生守寡或在一定时期内守寡,主要都是出于迷信。寡妇被认为受到了某种污染。据M.朱诺说,聪加人认为,“一个人死去之后,其亲属也会染上死亡的毒素。这时,在死者周围就会形成一个个同心圆,有的人受感染的程度大一些,有的人受感染的程度小一些。而死者的诸妻,特别是其正妻,则处于离死者最近的第一圈内。”[45]寡妇不但受到死亡毒素的污染,而且还受到亡夫之魂的侵扰。亡夫总是以嫉妒之心注视着她的一举一动,假如亡夫认为她的某一举动有悖于她应尽的职责,亡夫就会对她进行处罚。在不列颠哥伦比亚汤普森河畔的印第安人中,寡妇有时要围一块用草编成的腰布,一围就是几天。这样,亡夫之魂就不会再同她发生关系了。与该部落有亲缘关系的易洛魁人和其他一些印第安人,也不准寡妇在丈夫去世一年之内再婚。他们说,在这一年之内,亡夫是不会完全把她舍弃的;而过了这一年之后,亡夫之魂才会归入亡魂安息之所。吕宋北部邦都地方的伊戈罗特人认为,无论是寡妇还是鳏夫,如在丧偶一年之内再度结婚,就会被“以惩处这种亵渎行为为专职的阿尼托”所处死。[46]我们可以猜想到,这里提到的阿尼托,最初的含义一定是亡人之魂。在毛利人中,“寡妇在亡夫尸骨尚未最后安放之前,不得再婚。”[47]在阿萨姆邦的辛腾人中,也有一条规定,禁止寡妇在守护亡夫尸骨期间再婚。这两种情况显然都源于人们的同一想法,即“只要亡夫的尸骨还在寡妇的照管之下,其亡魂就总和她在一起。”[48]在某些那加人中,寡妇只有在亡夫的丧葬仪式全部结束之后,才能同亡夫的兄弟结婚。丧葬仪式为期一年,其目的是抚慰亡人的灵魂;而对于寡妇转房的限制,显然也是基于这种考虑。达雅克人把寡妇“视为亡夫的属物,只有在举行过松库普狂欢之后,寡妇才能正式与亡夫脱离关系”。[49]在澳大利亚各部落中,寡妇只有在履行了许多仪式之后才能再婚,“据信,虽然亡夫身在墓底,但他的灵魂却一直在注视着世间之事。”[50]
寡妇再婚被认为不仅会危及自身,而且还会危及新的丈夫。在巴干达人中,“如果某个男子想娶一位寡妇为妻,那么,他先要送给她的亡夫一块树皮布和一只家禽,并放入其坟墓的小龛中,以此表示抚慰。”[51]关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的斯特拉特留莫人的情况,据说,“如果哪个寡妇在丈夫死后不久就又嫁人,而且又没有举行净身仪式,那么,她再嫁的丈夫也会很快死去。”[52]在堪察加人中,寡妇要想有人娶她,就必须先同一个外来人发生性关系,当地称之为“去罪”。人们认为,如果不经过这一道仪式,她所再嫁的男人也会很快死去。正如乔切尔森博士所说的,经过这道仪式,寡妇显然就脱离了原来的婚姻关系,因此,她的新丈夫把她带回自己家时,亡夫之灵就不会再来找麻烦了。这种解释可以从下面这个事实中得到支持:当某个人续娶其寡嫂时,并不需要举行任何仪式。请人为寡妇“去罪”,是要付钱的。在哥萨克人到来之前,要想从堪察加本地的男子中找一个愿意从事这种行当的人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当地人认为干这件事很危险,而且“没有出息。”[53]同样,在维多利亚尼安萨以东的阿坎巴人中,“寡妇再嫁,如果不是嫁给其小叔子,而是嫁给一个外人的话,她就必须先同一位长者进行一种性交仪式。否则,她所嫁之新夫先前所娶的妻子们就都不能再生育了,而她自己所生的孩子也将会死去。”[54]在英属中非约翰斯顿堡附近的诸部落以及其南部的巴隆加人中,也发现有类似的习俗。在毛利人中,如果一个人的哥哥死了,这个人必须负责为亡兄之床“清除禁忌”,而这种禁忌既附在床铺之上,也附在其寡嫂身上。在娶了寡嫂之后,这个人通常还要废弃自己原来的名字,改用其亡兄的名字。而寡嫂在嫁给小叔子之后,如果不喜欢他,也可以请祭司为其办理离婚,然后再嫁给自己所喜欢的人,因为她通过与亡夫的兄弟结合,已经清除了身上的禁忌。
我们说过,禁止寡妇在某段时间内再婚,同身孕问题并没有什么关系。这一点还可用以下事实加以说明:在很多民族中,鳏夫也同样必须在某段时间内保持单身。有些民族要求鳏夫在其余生中一直保持单身,而有些民族则只要求保持一段时间的单身。至于这段时间的长短,在很多民族中,对于男女丧偶者来说都是一样的;但有些民族给鳏夫所规定的独身时间,则要比给寡妇规定的守寡时间短。东非的布科巴人就是这样。他们给鳏夫定的独身期是一年,而给寡妇定的守寡期则是两年。巴特勒曾说过,在库基人中,男人丧偶后,第二年即可再娶;而女人丧偶后,则要过3年才能再嫁。不过,据索皮特先生说,在库基人中,或者说在库基人的某些支系中,却实行另一种规则,即鳏夫在3年之内不得再娶,而寡妇则随时可以再嫁。
对于鳏夫再娶所施加的某些禁律,在起源上显然同禁止寡妇再嫁的规定有一定的相通之处。鳏夫同样也会受到亡妻之魂的侵扰,并染有某种死亡毒素。在不列颠哥伦比亚西南内陆的利卢埃特族印第安人中,无论是鳏夫还是寡妇,都必须举行许多道净身仪式,另外还要遵守许多清规戒律。如有违犯,就会导致身体的伤残。在汤普森河畔的印第安人中,男人在丧妻后的第4天,要在右脚腕、右膝、右手腕和脖子上系数条鹿皮绳。这显然是为了驱散妻子的阴魂。只有当这些鹿皮绳都掉下来之后,鳏夫才能再娶。在斯特拉特留莫人中,年轻的鳏夫(特别是其中那些有魔法的人)必须在丧偶后的一年之内禁绝性生活。在此期间,这些人常常独身一人来到树林中,排除身上的死亡毒素,并练习魔法。此外,鳏夫再娶还会给后来的妻子带来危险,正如寡妇再嫁会给后来的丈夫带来危险一样。在约翰斯顿堡附近的诸部落中,“丈夫在妻子去世之后,要服丧五六个月,然后被施以魔法,他就可以再娶了。如果没有被施以魔法,他若再娶,新娶的妻子就会死去。”[55]在旁遮普邦的印度教徒中,很多人都相信这样一种说法:亡妻之魂的嫉妒心会使丈夫后娶的妻子一一死去。因此,如果某个鳏夫一定要再娶的话,他就会在婚礼上把前妻的像挂在新娘的脖子上。这种画像或是镶在金银框里,或是刻在金银板上。如果找不到前妻的画像,或是没有人会雕刻画像,便在金银片上刻上亡妻的名字。“这种习俗的目的,是表明丈夫对亡妻的忠贞,以抚慰亡妻的灵魂。鳏夫虽是续娶新妻,却要装成是在娶亡妻的画像、名字,这样就把新娶的妻子看成了原来的妻子。”[56]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禁止鳏夫终生或某段时期再娶新妻的规定,主要见于那些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民族,或是那些虽有一夫多妻制婚姻但只属少数例外情况的民族。
据说,世界上确实有一些蒙昧部落没有什么嫉妒之心,这种说法的根据往往是这些部落有借妻、换妻、让妻卖淫的习俗。但是,如果说性嫉妒一语如同我所理解的那样,仅仅表示因失去或害怕失去对作为自己性欲对象的某个人的独占权而产生的愤恨之情,那么,我们就不能接受前面的这种推论。首先,当一个蒙昧部落的人出于我们在上文中所说的种种理由,或者仅仅是由于遵循自己部落的习俗,而把自己的妻子借让给某个来客的时候,又有谁能够确切地知道他内心的感受呢?其次,人们可以有这样那样的感受,甚至是很强烈的感受,只是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下默不作声罢了。我在摩洛哥犹太人家中所受到的盛情的,而且显然是发自内心的款待,是在其他任何地方都不曾遇到过的;但是,如果我由此就说我的主人不懂节俭或是没有吝啬之心,那就大错特错了。人的一种欲望可以被另一种至少在当时是更为强烈的欲望所掩盖。一般说来,男人对于自己的女人都有很强的独占欲,但是为了贪图钱财,也会让妻子卖身于陌生之人,或者像某些黑人所做的那样,让妻子去引诱别的男人,以便诈取重额罚金。再者,性嫉妒是以某种程度的性爱为基础的,而无论是蒙昧部落的男人,还是文明民族的男人,并不都是始终如一地爱着自己的妻子。我们在前面曾经谈到,男人换妻的原因之一,就是对自己的妻子已经感到厌倦了。
我讲这些,并不是要否认世界上确有一些嫉妒心较弱的民族。据说,很多实行一妻多夫制的民族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不能因此就用这些民族的情况来支持乱交说。我们在后面还会谈到一妻多夫制。我们将会看到,这种婚姻形式乃是源出于某些特定的情况,而这些情况一般是不会导致共妻制的。这里还应当顺便讲一下,就我们现在所了解到的情况而言,实行一妻多夫制的,主要并不是那些最低等的蒙昧部落,而是一些从事畜牧业或农业的民族,其中有些根本就不能算作是蒙昧部落。麦克伦南曾经认为,“应把一妻多夫制看作是对乱交状态的一种改进和发展”。[57]然而,上述事实却并不能证实麦克伦南的这一看法。此外,让妻子卖淫的习俗也不能用以证明原始嫉妒心的缺乏。这种习俗显然不是什么古朴之风。据我们所知,在很多民族中,这种习俗是在当地人同“高等文明”发生接触之后才产生的。邦威克先生在一本关于塔斯马尼亚人的书中写道:“做丈夫的在受到伪文明的腐蚀之后,有时便用妻子的贞洁去换一片烟叶、一块面包或是一枚6便士的银币。”[58]柯尔写道,在澳大利亚土著人中,“做丈夫的对于白人男子的嫉妒心要比对同肤色男子的嫉妒心小得多”,他们很少让自己的妻子向本部落的人卖身,却常常让妻子向到本部落来的陌生人卖身。[59]乔治·格雷爵士曾说:“在任何情况下,已婚男子都不允许一个陌生的土著人走近自家的炉火。”[60]博斯曼说,贝宁的黑人对于自己的妻子同本国男子来往,很是嫉妒;但对于自己的妻子同欧洲男子来往,则毫无醋意。利相斯基在谈到桑威奇群岛岛民时所谈的情况与上述情况完全相同。关于加利福尼亚的情况,鲍尔斯说:“自从美国人到来以后,做丈夫的常常以妻子的名誉换取好处。如果妻子不愿意干这种丑事,做丈夫的就逼着她去干。而在以前,妻子如有这种丑行,丈夫则会毫不留情地将妻子杀死,而且事后也毫无悔意。”[61]皮吉特海峡一带的哥伦比亚人也有类似的情况。格奥尔吉说,从事游牧的科里亚克人会出于嫉妒心而惩罚自己的妻子,有时醋意大发,甚至还会将妻子杀死。而那些过定居生活的科里亚克人,尽管在文化发展水平上先进得多,却没有什么嫉妒心,甚至还愿意看到外国人同自己的妻子做爱,因此总是要将妻子打扮一番。另外,如果动物交配期亦适用于早期人类的假说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早期人类的嫉妒心并不比其他哺乳动物弱。
哈特兰博士说,世界各地许多蒙昧部落对于我们称之为严重侵犯贞节的犯罪行为所持的看法,应当使我们的学者认真地想一想:男性的嫉妒之情究竟是不是如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一种基本的原始感情?他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并认为对于婚姻史假说的某些新提法,也因而需要予以重新考虑。但是,在他论述男子嫉妒心的长长的一个章节中,却找不到任何可以支持他的这一观点的材料;而我们则拥有大量的与这一观点完全相反的材料。此外,我也不能同意某些人的另一种说法,即不管人类的嫉妒心最初有多强烈,由于人类的群居生活方式,后来必然会出现男女乱交状态。有人就曾说过,同一个部落中的男子,如果不是为女人的事闹翻而分裂成若干敌对的派系,就会是沉溺于乱交的生活,二者必居其一。但是,古代的部落组织何以会阻止男人拥有自己专属的妻子呢?!其实,在现存的蒙昧部落中,部落组织从不阻止男人拥有自己专属的妻子。诚然,一个群体中的人,总是有体强体弱之分,有势强势弱之分;不论强者之强所依仗的是体能,是巫术,还是其他能力,既是强者,就会将最美的女子据为己有。现在是如此,以前又何尝不是如此?!
我们甚至可以更进一步讲,男性的嫉妒心不仅是乱交的强大障碍,而且由于其特有的暴烈力量还可能防止乱交的发生。人们常常认为,乱交是不利于妇女多生多育的。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男子之间为了一个女人而产生的势不两立、你死我活的激愤之情,便可能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很多人都知道这样一个事实:妓女很少生育,除非是在从妓之初。人们就此也提出了各种原因,诸如洗身、注射、堕胎以及性病等。此外还有一种解释,虽然只是一种假说,但却与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问题有关,这就是性交过度可使阴道处于一种病态,影响受孕。而且,我们还可以想到,不同个人的精子可能相互产生一种反作用。据我的朋友哈里·费德利博士说,现已发现,不同种类雄性动物的精子就是这种情况,但我不知道是否就同种雄性动物做过任何实验。不过我们注意到,妓女从良嫁人之后,常常又可生儿育女。卡彭特博士提到,美国黑奴常常由于乱交而导致女奴不能生育。当美国禁止奴隶买卖之后,女奴的生育问题就成为奴隶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美国的种植园主们便尽力将黑人组成家庭。有句谚语说:“通衢道上草,人踏难长好”,[62]这句话可能表达了一个一般生理学的真谛,有助于我们理解男性嫉妒的特有暴烈力量。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上面提出的这些假说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由乱交所导致的恶果,同样也会在一妻多夫制的情况下产生。但是,这两种情况是有所不同的。在实行一妻多夫制的很多民族中,妻子的各个丈夫是轮流与她同居的;在同一时间内,家里一般都只有一位丈夫。不过,许多有关一妻多夫制民族的报道都表明: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是不利于生殖的。在西藏,一妻多夫制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婚姻形式。据罗克希尔说,西藏的家庭一般人口都很少,只有三四个子女,最普通的情况则是只有两个子女。谢林先生的说法同罗克希尔的说法非常相似,他还补充说:“我们在这一带的山区中发现,凡是实行一妻多夫制的地方,都有这样一种后果,就是家庭人口很少。”[63]德鲁和奈特也说,在拉达克,一妻多夫制具有减少人口的显著倾向,其方式不止一种。“这里不仅家庭户数很少,而且家庭人口也少。”此外,儿童也很稀少。贝尔伦发现,托达人中的儿童非常之少。布林克尔博士说,赫雷罗人有一种习俗,即两个男子常常结成一种特殊的关系,彼此有权同对方的妻子交合。而这种习俗已导致信奉异教的赫雷罗妇女很少生育。陶坦博士认为,马克萨斯群岛上的妇女生育率较低的一个原因,就是“性生活过度自由,以至达到几个妻子一块集体同床的地步”。[64]另一方面,在印度西北各邦的阿希尔人中,实行兄弟共妻制的妇女,在生育率上却与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妇女差不多。克鲁克先生对此很是诧异,后来他听说,“长兄的弟弟们其实并不常常回来,因此也就没有对生育率产生什么影响。”[65]
当然,在某些民族中,男女之间也可能有某种近乎于乱交的关系。但是,那种认为乱交已构成人类社会历史上一个普遍阶段的假说,并不像吉罗—特龙所说的那样,是一种具有科学意义的假说;依我看来,这是迄今为止在社会学探索的整个领域里显现得最不科学的假说之一。
[1]达尔文:《人类的由来》(潘光旦,胡寿文译),第895页。早在达尔文之前,维雷(Virey,De la femme,p.148)即已指出,如果人类实行乱交的话,世界早就陷入男人之间永无休止的争斗之中了。
[2]Spencer and Gillen,Native Tribes of Central Australia,p.99.这些叫法仅限于这种情况,即女方属于奸夫可与之婚配的那个婚级。如果不是这种情况的话,对奸夫的叫法还要难听得多。
[3]《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9章第42节。
[4]Shand,Foundations of character,p.258.
[5]Ibid,p.258.
[6]根据罗马法学家的理论,通奸之罪,罪在女方,因为她可能给丈夫带来一个外人的孩子。
[7]Finck,Primitive Love and Love-Stories,p.88,n.1.
[8]Theal,Yellow and Dark-skinned People of Africa south of the Zambesi,p.47.
[9]Nevill,“Vaeddas of Ceylon”;in The Taprobanian,p.178.
[10]Spencer and Gillen,Native Tribes of Central Australia,p.99.
[11]Wilkes,Narrative of the United States Exploring Expedition during the Years 1838—1842,ⅰ.125.
[12]Castelnau,Expédition dans les parties centrales de l'Amérique du Sud,ⅲ.13.
[13]Church,Aborigines of South America,p.114 sq.
[14]Simson,Travels in the Wilds of Ecuador,pp.90,158.
[15]Ibid,p.173.
[16]Lumholtz,Unknoun Mexico,ⅱ.91.
[17]Adair,History ofthe American Indians,p.143.
[18]La Salle,in Collections of the New York Historical Society,for the Year 1814,ⅱ.238.
[19]Hennepin,New Discovery of a Vast Country between New France and New Mexico,p.483.
[20]Charlevoix,Voyage to North-America,ⅱ.37 sq.
[21]Lahontan,New Voyages to North-America,pp.453,460.
[22]Kroeber,“Mission Record of the California Indians,”i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ublications in American Archaeology and Ethnology,ⅷ.6.
[23]Harmon,Journal of Voyages and Travels in the Interior of North America,p.343.
[24]Cranz,History of Greenland,ⅰ.147.
[25]Davidson,Island of Formosa,p.583.
[26]Malinowski,“Natives of Mailu,”in Trans,Roy.Soc.South Australia,ⅹⅹⅹⅸ.572.
[27]Speiser,Two Years with the Natives in the Western Pacific,p.284.
[28]Cruickshank,Eighteen Years on the Gold Coast of Africa,ⅱ.195,212.
[29]这一习俗在阿拉伯下层阶级中,以及在非洲穆斯林中,并不是严格实行的。在摩洛哥乡村里,有些部落的妇女戴面纱,有些部落则不戴。
[30]《克努特法典》,英国国王克努特大帝(?—1035)制定的法典。
[31]乌普兰是瑞典中东部历史上的一个省份。
[32]Junod,The Life of a South African Tribe,ⅰ.194.sq.
[33]我在本人所著《道德观念的起源与发展》一书中,曾着重指出,个人权利通常都是以这样一种方式产生的(vol.ⅰ.ch.ⅴ.sq.)。
[34]Acosta,Natural and Moral History of the Indies.ⅱ.313.
[35]Charlevoix,History of Paraguay,ⅰ.204.
[36]Speiser,Two Years with the Natives in the Western Pacific,p.118.
[37]Ralston,Songs of the Russian People,p.327 sq.
[38]Hardisty,in Smithsonian Report,1866,p.319.
[39]Bancroft,The Native Races of the Pacific States of North America,ⅰ.731.
[40]Roscoe,Baganda,p.96.
[41]Garcilasso de la Vega,First Part of the Royal Commentaries of the Yncas,ⅰ.305.
[42]Dubois,Description of the Character,& of the People of India,p.99.
[43]Athenagoras,Legatio pro Christianis,33.
[44]Dorsey,“Omaha Sociology”;in Ann.Rep.Bur.Ethnol.vol.ⅹⅴ.p.267.sq.1897.
[45]Junod,The Life of a South African Tribe,ⅰ.197.
[46]Jenks,The Bontoc Igorot,p.70.
[47]Thomson,Story of New Zealand,ⅰ.178.
[48]Gurdon,Khasis,p.76 sq.
[49]Brooke Low,quoted by Ling Roth,Natives of Sarawak and British North Borneo,ⅰ.130.
[50]Spencer and Gillen,Native Tribes of Central Australia,p.500 sqq.
[51]Roscoe,Baganda,p.97.
[52]Hill Tout,in Jour.Anthr.Inst.ⅹⅹⅹⅴ.139.
[53]Steller,Beschreibung von dem Lande Kamtschatka,p.346 sq.Krasheninnikoff,History of Kamschatka,p.214 sq.Jochelson.Koryak,p.752.
[54]Lindblom,Akamba,p.82.
[55]Stannus,“Notes on some tribes of British Central Africa,”in Jour.Roy.Anthr.Inst.ⅹl.315 sq.
[56]Pandit Harikishan Kaul,Census of India,1911.vol.ⅹⅳ.(Punjab)Report,p.283 sq.
[57]McLennan,Studies in Ancient History,p.93 sq.
[58]Bonwick,The Last of the Tasmanians,p.308.
[59]Curr,Australian Race,ⅰ.110.
[60]Grey,Journals of Two Expeditions of Discovery in North-West and Western Australia,ⅱ.252 sq.
[61]Powers,Tribes of California,p.413.
[62]Bertillon,quoted by Witkowski,La génération kumaine,p.218.
[63]Sherring,Western Tibet and the British Borderland,p.88.
[64]Tautain,in L'Anthropologie,ⅸ.420,421,423.
[65]Crooke,Tribes and Castes of the North-Western Provinces,ⅱ.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