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交说”批判之一:关于被当作过乱交生活的民族实例

第三章 “乱交说”批判之一:关于被当作过乱交生活的民族实例

关于早在原始人中即已存在婚姻,并由父母和子女组成为家庭的结论,是与研究早期历史的许多社会学家的观点完全对立的。他们通常都是认为:人类起初生活于杂乱性交状态,当时尚无个体婚姻存在;一个原始群或一个部落中的所有男人,可以不分彼此地同所有的女人发生关系;由此所生的子女,属于整个群体。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巴霍芬、麦克伦南、摩尔根、艾夫伯里勋爵、吉罗—特龙、利珀特、柯勒、波斯特、维尔肯、克鲁泡特金、维卢茨基、布洛克和其他人。现在,这一观点显然已不如我最初写本书时那么流行了;不过,仍旧还有一些坚定的维护者。例如,布洛克博士就曾说过:近年来的民族学研究,已经证明我对“乱交说”的批判是站不住脚的;人类在其发展早期的实际生活中盛行杂乱性交,是有事实根据而无可置疑的;在这个问题上竟有人挑起争论,简直令人难以理解。此外,最近还有一些作者,也几乎是同样的武断和自信。所以,我感到有必要在这里将我所作的批判予以重申和补充,这样做绝不会是多此一举。现在,也像以前一样,我不仅要努力揭示出:人们所臆想的古代乱交残余实际上并不是那么一回事;而且还要设法指明:对于这样一些习俗究竟应当作何解释。

实际上,被用以支持乱交假说的例证,无非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某些民族在某些古代和现代著作中被认为曾经或仍在过着乱交生活;其二,是某些习俗被人们想像为系从尚无婚姻存在的文明早期阶段流传下来的古老遗风。在本章中,我将只涉及前一方面的事例。

麦克伦南说,“各地的传说,都可以上溯到一个婚姻尚不为人知的时代,并能追寻出某些将婚姻予以制度化的立法者:如埃及的美尼斯,中国的伏羲,希腊的凯克洛普斯,印度的斯维塔克图。”[1]据中国史籍记载:太古之时,人们的生活与野兽无二,荡游于林莽之中,妇女为男人共有;所生子女,但知其母,不知其父。后来,伏羲帝废除这种不分彼此的性交生活,并制定了婚嫁之礼。在印度史诗《摩诃婆罗多》中,般度曾告诉他妻子孔蒂说:从前,妇女不是待在家里依靠丈夫和其他亲人过活,而是在外面尽情地享乐。这在当时并不算什么过错,而且还受到伟大的利雪斯的赞美;这一习俗尚能在乌塔拉库鲁人中见到。但是,自从圣贤乌达拉卡之子斯维塔克图亲眼见到一位陌生的婆罗门当着他父亲的面将他母亲带走之后,他便决定将这一陋习予以废止。根据雅典人的传说,以往妇女亦为男人所共有,他们犹如野兽一样地进行交配;故而,每个人都是知母不知父。后来,这一共有制终于被雅典的第一代国王凯克洛普斯所废除,由他制定了关于婚姻的法律和规则。生活在遥远北方的拉普兰人,也在歌颂恩贾维斯和阿齐斯,认为正是由他们确立了婚姻制度,并用神圣的誓言而将妻子们加以约束。

这类传说被用来作为原始乱交的例证,并不比引用《创世记》第二章作为原始一夫一妻制的证据强多少。这类传说之所以普遍流行,可能是由于普通人民都倾向于将几乎所有伟大制度的确立都归功于某个贤明的立法家或统治者,或者是归因于他们直接受到神灵的启示和指点。但同时我不否认:这些传说可能也反映出以往的社会生活条件。《摩诃婆罗多》中的故事,可以说明当时在印度非雅利安人和喜马拉雅人中道德规范是比较松弛的;如般度族五兄弟共娶一妻,正是反映出他们盛行一妻多夫制的习俗。拉森曾经认定,乌塔拉库鲁人亦是居住在喜马拉雅这一巍峨群山之中。关于雅典人的传说,往往也被算做是母权制的残余;可是,有关希腊一度盛行母系继承的说法,只不过是一种争议颇多的假说。罗斯先生认为,这一传说起初可能是“一位生活在2000年以前的人类学家所提出的理论色彩多于事实根据的原始乱交学说”。[2]他说,凡是读过卢克莱修和奥维德著作的人都会知道,这一学说当时在希腊学术界是多么流行。

在希腊罗马著作中,有许多关于国外部落生活于乱交状态的记述。希罗多德和斯特拉博告诉我们,在马萨格泰人中,虽然每个男人只有一个妻子,但男女关系却很随便;一个男人若想与一个女人偷情,他只要将他的箭袋挂在她的大车前面,便可以毫不害羞地与她做爱。不过,应当注意:在这些经常被引用来作为早期乱交例证的记述中,同样清楚地表明,当时已有个体婚姻存在,只是除了丈夫之外,其他男人也可以接近他的妻子。根据13世纪一位名叫马端临[3]的中国学者说,在突厥斯坦的马萨格泰人中间,有一种兄弟共妻的习俗,所生子女属于长兄;一个男人如无兄弟,亦可与他人合娶一妻。这一说法,看来是正确的,因为这种类型的一妻多夫制自远古以来也曾盛行于中亚其他民族之中。至于希罗多德和斯特拉波的一些说法,可能也是以这样一类的事实材料为根据的;他们所提到的个体婚姻,或许是指兄弟共妻中的长兄或朋友共妻中的首夫而言的,因为只有长兄或首夫才是主要的、真正的丈夫。同时,我们还应当想到:一妻多夫制往往是与一夫多妻制同时并存的,一群男人实际上共同拥有好几个妻子。

在另一个斯基泰民族加拉克托法吉人中,据尼古劳斯·达马西努斯说,他们共同拥有财产和妻室,他们称年长的男人为父亲,称年轻的男人为儿子,称同龄的男人为兄弟。他还说,伊利里亚的利本人同样也是共同拥有妻室,并共同将小孩抚养到5岁;然后再分别为每个孩子确认父亲:看他长得最像谁,便认定谁是他的父亲,谁就得将他当做自己的孩子来教养。希罗多德还谈到阿加泰西人(当时居住在特兰西瓦尼亚,尔后则被迫往北迁移),说他们也是共有妻室,丈夫可能都是兄弟,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彼此之间既无嫉妒,也无怨恨。据说,在本都沿海的莫西尼人中,也曾盛行乱交关系。

关于埃塞俄比亚的一些民族——诸如伊奇蒂奥法吉人(居住在红海中的小岛群上)、希洛法吉人、斯佩马托法吉人、加拉曼特人和特罗格洛迪特人,古典作者也曾谈到,他们共同拥有妻室儿女。据说在特罗格洛迪特人中间,只有首领才能单独娶妻;任何人若想与首领的妻子寻欢,就得交付一只绵羊。希罗多德在谈及特里顿湖地区的奥西安人时写道:“这些人不结婚,也不过家庭生活,而是像群居动物一样聚在一起。他们的孩子们长大以后,便被带到每三月举行一次的男子会议上,并根据他们的长相来确认生父。”[4]他在谈及居住在大西尔提斯沿岸的另一个利比亚民族纳萨莫尼亚人时则说:“根据当地的习俗,每个男人都有几个妻子,但对大家的妻子均可不分彼此地发生关系;他们也像马萨格泰人一样,只要在他们前面插上一根棍棒,便可放心大胆地做爱。”[5]同时,我们也颇感兴趣地注意到:希罗多德还特别肯定了在这些利比亚民族中已有个体婚姻的存在;而他关于这些民族赌咒发誓和其他一些习俗的记述,已在现代北非居民中得到印证,从而可以推想,他关于这些民族两性关系的说法,也一定是以某些事实为根据的。不过,他所依据的究竟是什么样的事实,当然已难以弄清,或许是有关他们在某些特定时节的杂乱性交。马莫尔·卡拉瓦贾尔曾经谈到非斯附近的一座非常古老的城市(位于从塞夫鲁通往努米底亚省的大道上),据非洲学者说,在这座城市里有一座大庙,每年都在一个特定的夜晚举行盛大的祭典。祭祀完毕,熄灯以后,男男女女即可进行苟合乱交。当时在场的妇女,回家必须在弄清是否已经怀孕之后,才被允许与丈夫同床;而由这次苟合乱交所怀上的孩子,将来就注定要成为大庙的仆人。后来,当阿拉伯人侵入北非之时,这座城市连同它的大庙和所有房屋全都被夷为一片废墟。不过,据说类似的习俗至今在摩洛哥仍可见到。在这个国家的内陆地区,我曾听到有关某些部落的故事:据说一年当中在某个特定的夜晚,男男女女云集于清真寺内,当灯光熄灭以后,每个人都得就地躺倒,与近旁的异性拥抱做爱,而不顾任何婚姻纽带和血缘关系;在开始进行放纵狂欢之前,该寺主持人则拿一根竹竿在人们头上来回晃动,看是否还有人仍在站着;一当发现局外人,便立即将他撵出去。跟我讲述这一情况的,并不是他们本民族的人,而是其他土著居民,所以对这种说法必须持慎重态度;不过,这里面也可能包含有某些事实真相。

只要考虑一下人们对其近邻两性关系所提供的情况是多么的不确定,我们就必须谨慎地对待那些古典作者关于远方部落所发表的言论,不能贸然地把它们作为可靠证据来接受,因为他们显然对这些部落所知甚少。普林尼在他所写著作的同一章中,一处说加拉曼特人的男女过着乱交生活;而在另一处,他又向我们介绍了另一个非洲部落布伦米人,说他们没有脑袋,嘴巴和眼睛全都长在胸脯上。[6]我从未发现这种说法曾被任何有关人体解剖的著作加以引用。因此,没有理由设想我们的这位作者对于加拉曼特人性生活习惯的了解,会比对于布伦米人外部体质特征的了解更多一些。况且,这种记述是如此的简短和含混,以至于对它可以作多种不同的解释。前面提到的妇女共有的情况,并不一定就意味着群体或部落内部的乱交,而可能是类似于一些现代未开化民族中流行的群婚。当人们否认有婚姻存在的时候,我们必须记住“婚姻”一词可以有多种含义。

同样,中世纪的一些作者可能也会把某些欧洲民族的婚姻归之于乱交。比如,11世纪的一位拉丁编年史作者——布拉格的科斯马斯,对于波希米亚人或捷克人就持有这种看法。[7]科瓦列夫斯基教授说,科斯马斯的这种看法,与另一位中世纪作者(即《圣阿达尔伯特传》的匿名作者)的看法是完全一致的:后者认为波希米亚人之所以憎恨圣徒阿达尔伯特,正是因为他强烈反对当时仍在波希米亚盛行的有伤风化的乱交习俗;此外,还有一位生活于16世纪、名叫帕姆菲尔的修道士,同样也谈到在波希米亚人中间所盛行的一年一度允许人们尽情放纵的狂欢节日。然而,一年一度地允许性放纵,与长期生活于乱交状态,完全是两回事;至于说到科斯马斯的记述,则必须注意他本人并未将编年史严格区分为神话时代和历史时代,而是让读者自己去确定:他的记述哪些是属于前一时代,哪些是属于后一时代。克雷克指出,科斯马斯的编年史作为史料来看几乎没有多大价值;谁要是将它当做史料来用,就会在区分历史与神话上显得无能为力。而且,即使我们会被说服而相信几个世纪以前的某个雅利安民族没有婚姻制度,我们也必须承认这是由于他们丧失了过去他们祖先所具备有的一些东西。从11世纪一位俄罗斯修道士涅斯托尔所编的编年史中,我们可以读到有关德雷夫利安人的情况:他们像野兽一样生活,尚不知婚姻为何物,经常到河边去抢夺年轻的姑娘。编年史还谈到另外三个斯拉夫部落拉迪米奇人、维亚蒂奇人和塞维尔人的情况:“在他们中间尚无婚姻存在,而只是经常在村子外边举行联欢会,男男女女相聚在一起,唱歌跳舞,玩各种游戏,每个男人都可以将事先征得本人同意的女子带走。他们甚至可以拥有两三个妻子。”[8]这段记述表明:这位俄罗斯修道士在否认某些异教部落有婚姻存在时,他并不是在现代社会学家所赋予这个术语的意义上来使用“婚姻”一词的。

科瓦列夫斯基教授说,10世纪有一位阿拉伯旅行家阿布卡西姆,曾经谈到已婚妇女的通奸偷情,实乃切尔克斯人民族生活的一个特点;他还补充说道,这种说法已为另一位阿拉伯作者麦斯欧迪所证实。不过,前者只是简单地记述说,切尔克斯族妇女“被认为耽于淫乐”;[9]而后者则写道,她们“据说特别漂亮,十分迷恋于肉欲淫乐”。[10]此外,科瓦列夫斯基教授还引用过一位老旅行家塔弗纳的报导,据他说,一位切尔克斯族妇女,她的情人越多,就越受人尊敬;而同时他谈到他们的婚姻情况,谈到他们是怎样缔结婚约的;并说如在几年之内尚无生育,丈夫就可以再娶一位妻室。不过,再没有别的旅行家谈到切尔克斯人的乱交情况。

洛德·艾夫伯里勋爵引用了现代一些未开化民族的两性关系,作为“乱交”(或如他所称“共有婚”)的例证。他说,“南部非洲的布须曼人,据说完全没有婚姻存在”。但他没有指出他据以提出这种说法的资料来源。而我所查考过的所有权威著作,全都与他的说法正好相反。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家庭在实际上乃是这个民族的主要社会组织。爱德华·贝尔彻爵士告诉我们,在安达曼群岛盛行一种风俗:男女结合,相聚一处,直到新生儿断奶后,彼此便可分手,各自另找新伴。可是,艾夫伯里勋爵还是把注意力放在马恩先生的一篇报导上,据说在安达曼人中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重婚和离婚”;[11]而且,他似乎认为,这两种报导所谈的可能是两个不同部落的情况,因而都是对的。波特曼先生特别指出贝尔彻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12]然而,即使他的说法不错,也不能看做是乱交的例证,因为他们在一定时期内还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生活。普尔先生在谈到夏洛特皇后群岛的海达人时说道:在他们中间,“对于什么是婚姻制度一概不知”,妇女们“几乎可以和本部落的任何男人随意发生关系,只是很少与其他部落的男人发生关系”。[13]然而,根据雅各布森船长关于北美洲西北沿海的航行杂记来看,在这些印第安人中间已有婚姻存在,虽然丈夫常常让他们的妻子卖淫;斯旺顿先生曾经在他们中间生活过10个月,他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有关他们婚姻状况的详情。他说,他们通常都是在孩子出生之后立即举行婚礼。结婚以后,丈夫如果不忠,他的岳母就会逼着他拿出很大一部分财产;妻子如果不忠,丈夫一般则是进行个人报复。在加利福尼亚半岛,男女的结合,据说并无任何正式仪礼,甚至在他们的词汇中连“结婚”这个动词都没有。可是,缺乏“结婚”这样的词汇,并不等于就是缺乏“结婚”这样的事实。贝格特是认为这些印第安人已有婚姻存在的权威作者,据他说,“每个男人喜欢娶多少妻子就可以娶多少;假若一家有姊妹几个,他可以把她们全都娶了过来。”[14]

艾夫伯里勋爵说,在太平洋岛屿上,据海德先生报导,“完全没有我们称之为家庭、家属和丈夫之类的概念;唯一能够保持清晰明白的关系,只是母亲一方的世系和列举与某些想像父亲有关的世代”。[15]这一说法,通常被人用来作为“共有婚”的例证;但是,就我们所了解到的关于太平洋岛屿各民族的婚姻情况来说,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诚然,其中有一些民族,据说尚无婚姻存在;但一经查考,这些说法都被证明是错误的。根据某一传闻,复活节岛上的妇女全都过着杂乱的性交生活。其所根据的事实可能是:岛上的女孩,尽管大多都在很小的年龄便已结婚,但仍有少数没有结婚,而过着像娼妓一样的生活;由于男多女少,她们每个人的情夫甚至有5个之多。而且,据盖斯勒说,每个家庭都是分开居住,单独过活。至于塔希提人,福斯特写道:“我们听到一些关于他们过着乱交生活的风流故事,据说每个女人为每个男人所共有;可是,当我们从当地居民那里仔细查证这些传闻时,便立即发现,这些传闻也像其他许多故事一样,全都是旅行家们捕风捉影、异想天开地编造出来的。”[16]据说,任何地方的淫乱也不及在塔希提的阿雷欧人中那么广泛,他们常被指责为共同拥有妻室。然而,埃利斯则使我们确信:“他们虽然迷恋各种放纵行为,但每个阿雷欧人都有自己的妻室;……而且在这方面有很强的嫉妒心,如果有人对他们当中某个人的妻子动手动脚,有时甚至会被处死。”[17]艾夫伯里勋爵说,夏威夷人所谓“结婚”一词的本意是“尝试”,传教士们曾试图按照我们关于“结婚”一词的含义来改造这一土著词汇;而福南德反对这样做;埃默森博士则指出:当地表示“尝试”的词汇是ho-a'o,而不是ho-ao。里弗斯博士的看法,与那些认为夏威夷社会在两性关系上接近于完全乱交状态的观点相反,他认为有充分的事实清楚地表明:“夏威夷社会在古时即有个体婚姻制度存在;尽管当时无疑在两性关系上还比较松弛,除了丈夫以外,别人对他的妻子也可能享有婚权。”[18]利相斯基于100多年前写道:“从前的航海家们都曾断言,说马克萨斯群岛的男男女女皆无个人情爱,而只是苟合乱交,随心所欲。然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婚姻关系在他们那里,也像在任何未开化民族那里一样受到尊重。诚然,做父亲的有时会把他们的女儿提供给我们,做丈夫的有时也会把他们的妻子提供给我们,但这完全是出于他们想从我们手里弄到铁器或其他欧洲产品的强烈愿望。……事实上,男人们的嫉妒心非常之强,只要对妻子的不贞稍有怀疑,就会严酷地予以惩罚。”[19]兰尼在他于最近出版的一本旅行记中写道,新爱尔兰岛的一些土人亲自告诉他,说他们那里没有婚姻存在。可是,这种说法,不仅与我们从其他旅行家那里听到的情况完全相反;而且也同他本人在书中许多地方描述这些岛民生活时所谈到的事实相去甚远。

此外,艾夫伯里勋爵还引用了一些关于澳大利亚土人的事实材料作为其理论的例证。对此我将在有关群婚的章节里予以评论。事实上,这些材料所能证实的(或者被认为可以证实的),倒不是所谓的“乱交”或“共有婚”;而是部落内部一群特定男人和一群特定女人之间的性交关系或婚姻关系。我敢说,凡是研究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权威学者,没有任何人会否认柯尔先生如下说法的正确性:即没有人发现任何一个部落的男女是生活于乱交状态;如有人乱来,亦被认为是伤风败俗的事情。的确,没有一个地方的婚姻关系能像在这些未开化人中那样遵从严格的规则。艾夫伯里勋爵还谈到印度南部的纳亚尔人、托蒂亚尔人和托达人的情况。不过,他所谈的只是涉及一妻多夫制或群婚,我们将把它放到有关章节里去作评论。他还引用沃森和凯伊的著作,说奥德的蒂胡尔人几乎是不分彼此地生活在一个大公社里,某两个人即使已被认为结合为夫妻,但婚姻纽带也只是名义上的。克鲁克先生针对这种被认为真有其事的乱交实例指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说明,在他们那里盛行某种类似共有婚的东西。事实上似乎是这样一种情况:即丈夫们由于职业的需要,经常外出,远至加尔各答一带,每次都离家很长一段时间,而留下自己的妻子在家里守空房。在丈夫长期出门在外的情况下,若断言他们的妻子全都能恪守妇道,保持贞操,那是很不现实的。但这跟共有婚则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20]

伯恩赫夫特曾经提到印度另外两个民族伊鲁拉人和库龙巴人,将他们也作为未开化人尚无婚姻存在的实例。关于前者,哈克尼斯写道:他们“没有婚约,男男女女几乎可以不分彼此地在一起同居;是合是分,其决定权主要属于女方。他们当中有谁成为幸运儿,便可以从容不迫地花上四五个卢比,办上一桌酒席,邀请双方的亲朋好友,共同庆祝他们的结合。”[21]可是,从沃德的记述来看,他们并不是没有婚姻关系存在,而只是“在他们的婚姻实践中,或许显得有些特殊。男女在一起同居,直到第二个或第三个孩子出生以后,才正式签订婚约:届时,做丈夫的才同意将商定好的财礼分期交付给妻方的亲友;而妻方的亲友则陪送给她一条水牛作为嫁妆。自此以后,婚约才开始具有约束力。”[22]关于库龙巴人,哈克尼斯只是简单地提到:“他们没有婚姻礼仪;男女在一起同居一段时间以后,如感必要,才邀请亲友参加,正式签订婚约,自此便相伴终生,白头偕老。”[23]要知道,没有婚姻礼仪,不一定就等于没有婚姻本身。

巴斯蒂安在被认为过乱交生活的未开化人名单中,增加了克里亚人和奇塔贡人,以及若干美洲印第安部落——圭库鲁人、阿拉瓦克人和库钦人。关于克里亚人,多尔顿上校只是强调在他们的语言中没有“婚姻”一词,并未否认他们有婚姻关系存在;恰恰相反,他甚至认为,他们已有买卖婚姻存在。至于奇塔贡山区里的部落,正如我们在后面将要谈到的,他们大多过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生活。任何人只要不辞辛劳,翻阅一下理查森、柯尔比或班克罗夫特关于库钦人的记述,就会注意到:在他们那里盛行的,是一夫多妻制,而不是混乱性交;而且,丈夫们的嫉妒心很强,对妻子管得很严。冯·马齐乌斯关于阿拉瓦克人也谈到了同样的情况,说他们之发生血仇械斗,多半都是由于妒火中烧,要对侵犯夫权的人进行报复;此外,还有朔姆布尔克和布雷特的记述,也肯定在他们中间已有婚姻制度存在。关于圭库鲁人的情况,洛萨诺写道,每个男人不能拥有一个以上的妻子;不过,只是婚姻关系还不太严格:丈夫想离开妻子或妻子想离开丈夫,都没有什么困难,也不算丢脸。其他还有一些著述,也说他们已有婚姻存在,甚至认为他们很少有夫妻离异的事情发生。巴斯蒂安进一步指出,据休伊特说,玛丽岛的乔拉人实行共妻制;据马加良斯说,马托格罗索的卡亚波人也是同样地共同拥有妻室。对于前一种说法,我还不能进行核查。至于说到卡亚波人,马加良斯所说的“共有制”只是属于这样一种情况:即女孩到达一定年龄,便被允许同异性发生关系;她可以随意挑选意中人,直到她怀上孩子。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她由孩子的父亲负责赡养;其间,他还可以与同住一屋的其他妇女发生关系。此后,孩子的母亲既可以再与同一个男人做爱受孕,也可以另找其他男人;不过,假若她另找他人,那么,抚养原先所生孩子的责任便转移到新父亲的肩上。像这样一种情况,肯定不能称之为“乱交”。据克劳泽说,在卡亚波人中所实行的,好像是一夫一妻制。

加西拉索·德拉维加断言,在秘鲁帕索地区的土著居民当中,在印加时代以前,男人没有单独的妻室。他想使我们相信:他在返回西班牙的途中,他曾亲眼见到过这些印第安人,当时他的航船一度在他们居住的海岸停留了三天。海军上将菲茨罗伊在谈到火地岛的雅甘人时也说:“我们有某些理由可以认为,那里的人们生活于一种乱交状态——少数几个妇女为许多男人所共有。”[24]针对这种说法,曾经在他们中间生活过30年的布里奇斯先生写信告诉我说,“海军上将菲茨罗伊关于岛上土著生活于乱交状态的说法是不真实的,通奸和淫荡被认为是一种邪恶,虽然由于情欲冲动这类事情时有发生,但从来不为丈夫、妻子或父母所容忍。”

根据维尔肯的记述,还有一些未开化人尚无婚姻存在,如苏门答腊岛的卢布人和该岛西海岸的波吉岛民,婆罗洲的奥洛奥特人及另外几个部落,西里伯斯岛东部的佩林山民,以及马六甲半岛上的萨凯人、塞芒人和贝努亚人。但是,其中所有这些记述,没有一个情况属实。范·奥菲伊森使我们确信:在卢布人中,一位男子若想与某位姑娘结婚,就得给她的父亲送些礼物。关于波吉岛民,克里斯普于18世纪末曾经写道:“未婚男女之间的单纯媾合,既不算做罪恶,也不觉得丢脸。一位年轻妇女的最大愿望是结婚生孩子。”[25]这段记述清楚地说明,在他们中间已有婚姻存在;而且,这一说法还为以后的作者所证实。根据罗森贝格和霍兰德尔的记述,一个男人只有一个妻子,妻子是从她父母那里买来的;离婚之事从未发生;一旦发现有人通奸,男女双方均被处死。至于在奥洛奥特人中,据施瓦纳说,女孩的意愿在缔结婚姻上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只是婚姻纽带比较松散。他还强调指出:那些否认他们有婚姻存在的说法,都是以道听途说为依据的。关于佩林山民的情况,有一点说起来颇能令人寻味:即维尔肯所引用的那本书,在出新版时,原作者已将“据说在他们中间尚无婚姻存在”这样一句话全都删掉了。维尔肯还引用过一位曾数次访问过佩林山区、每次都在那里呆过一段时间的旅行家的记述,其大意是说:那里的山民“总的来说没有婚姻纽带的观念,男女相聚做爱只是暂时性的,当着众人的面也不感到害羞”。[26]然而,据德克勒克说,关于佩林岛民没有婚姻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他们通常只有一个妻子,都是花钱买来的。米克卢霍—马克莱在谈到萨凯人时曾经写道:“在萨凯人中盛行的好像是一种共有婚,这至少是我根据许多材料所作的推断。一个已结婚的姑娘,跟她丈夫在一起住上几天或几周之后,她便可以得到丈夫的允许,自动地另找意中人,再住上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于是,她便如此这般地与这个圈子里的所有男人全都同居过一遍,最后又回到第一个丈夫身边。但她并不是从此就长期地跟他待在一起,而是又重新开始进入下一轮的临时婚姻,其顺序要看她的意愿和机遇。不过,她仍被看做是第一个娶她的那个男人的妻子。”[27]可是,斯基特先生认为,这是“有关这种习俗的唯一的一段记述,好像它是根据第二手或更次的材料写成的,决不能不加核查地就予以接受。”[28]米克卢霍—马克莱自己也承认,他与萨凯人接触的时间很短,他本人对于他们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还说不出太多的东西;关于他们实行“共有婚”的情况,他只是从彭亨的马来人和马六甲的天主教神甫们那里听说的。据马克斯韦尔说,萨凯人遵从婚姻规则之严格令人吃惊,对于通奸者要处以死刑,通常由一位亲属负责执行。普莱特曾经猛烈抨击我在本书第一版中对于维尔肯观点的批评,责备我故意回避了上面那些关于萨凯人和佩林山民的记述;现在,他已不再坚持认为,这些记述是已经得到很好确证的材料了。至于塞芒人,斯基特先生写道,据他所知,他们通常都是一夫一妻;他没有找到任何一种证据,可以支持那种流行一时的时髦观念——即认为他们像共同占有其他财产一样地共同占有他们的妻子。他说,“人们之所以产生这种认为尼格利陀人中婚姻纽带相当松弛的观念,很可能是因为在他们那里允许未婚男女有婚前性自由所致;然而,我们亦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确信,塞芒人一旦结婚,男女双方都会相互保持高度的忠诚,彼此不贞的情况很少发生。他们对于淫乱通奸非常反感,通常要予以严惩。”[29]另外,还有一位一流的权威学者马丁博士写道:“根据我个人的亲自考察,纯粹的塞诺伊人和塞芒人部落,全都严格地实行一夫一妻制——这是又一个活的例证,可以驳斥以前受人高度赞扬的关于原始人类生活于乱交状态的假说。大多数早期考察者也都会同意这一看法。”[30]他补充说,一夫多妻制的现象,只是在经常同马来人有较多接触的边境部落中才能见到。而在纯种的部落中,淫乱通奸一般会受到严惩,以致被处死。据沃恩·史蒂文斯说,在塞芒人中很少有人同有夫之妇勾搭通奸。瑞天咸说,伊乔地区的塞芒人,不仅一人通常只有一位妻子,而且很少有离婚事件发生。至于维尔肯所谓贝努亚人尚无婚姻存在的说法(普莱特和施米特博士还在重复这一说法),是与许多权威学者所提供的情况完全相反的,他们全都谈到了贝努亚人的婚姻关系。我们还听说,一夫多妻制在他们那里是被禁止的,或者只是个别的例外。通奸的事很少发生;已婚男女如被发现奸情,便可能被处以死刑。如果女方能证明自己是被人引诱上钩的,虽可免于一死,但也得被丈夫赶走。据纽博尔德说,一个男人可以休妻另娶;据法夫尔说,他若休掉妻子,就会失掉妻子带来的嫁妆;可是,据沃恩·史蒂文斯说,在他们那里根本就没有离婚之事发生。

普莱特、施米特和范德利特,在谈到生活于乱交状态的民族时,都曾提及柔佛地区的贝努亚人、比利顿的古农人和西丁的达雅克人,据说在这些民族中做丈夫的有时可以交换他们的妻子。然而,人所共知,既然说他们可以交换妻子,那就等于承认他们必须先有妻子,尔后才能进行交换。此外,据阿德里亚尼说,居住在婆罗洲西部辛卡旺地区的达雅克人,同样也是盛行共有婚。对于所有这些说法,我将予以详细剖析,因为普莱特责备我在对维尔肯进行批评时,所使用的只是一些间接材料,而未涉及他的所有看法。我的进一步研究,只是使我更加确信,以上的种种说法全都具有含糊不清的性质。为了替“乱交说”的未来拥护者着想,我还想再补充一条材料,这似乎是被我的那位荷兰对手所忽略掉了的一条重要材料。天主教方济各会修道士奥多里克,曾于14世纪早期访问过苏门答腊岛,据他说,在这个海岛上的某些地方,“所有的妇女都为大家所共有;那儿没有一个人能说:这是我的妻子或这是我的丈夫!不过,当一位妇女生了一个男孩或女孩之后,她便在曾经跟她同居过的男人中确定一位,把孩子交给他,并称他为父亲。这里的全部土地,同样也为大家所共有。”[31]我不能证明这位修道士的说法是错的,但他不能令我信服。

维卢茨基断言,无论是在马六甲半岛内陆的丛林部落中,还是更大规模地在非洲(如在达尔富尔地区和卡菲尔人当中),都还不知道什么是个体婚姻。这样一种说法,竟然出现在一本写于20世纪并以科学性自诩的著作之中,简直令人难以置信。其实,自从古希腊罗马时代以来,已很少有人再拿非洲民族作为过原始乱交生活的实例。吉罗—特龙曾经引用过达珀关于博尔努王国的陈旧记述,说那里的人民,没有法律,没有宗教,甚至连姓名也没有,大家共同拥有妻室和儿女;据说他们的国王特别富有,他的所有用具全都是用黄金制造的。这种说法,看来是很难让人相信的。波斯特博士在非洲没有发现任何一个民族生活在乱交状态。

在对所有那些被认为是生活在乱交状态中的民族情况进行详细考证以后,我得到的结论是,很难找到比那些记载更不可靠的资料了。其中,有的仅仅是理论家们的曲解,如性欲放纵、频繁分居、一妻多夫、群婚或其类似形式,或者没有婚姻礼仪,或者没有“结婚”这个词,或者没有与我们相类似的婚姻关系等等,统统都与乱交混淆在一起了;而有的则是基于那些既可以这样解释,又可以那样解释的不确定的例证,或者是基于那些已被证明完全不可靠的资料。况且,没有任何一种记载能够称得上是权威性的,乃至使人可以相信乱交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存在的可能。在目前或不久以前,没有哪一个未开化的民族生活在乱交状态,这是显而易见的。这一事实,已足以使那些古典作者或中世纪作者在其简单而又含糊的报告中所提到的关于乱交一度盛行于任何民族的推测,全部发生动摇。

而且,即使我们有理由相信,确实有少数几个民族真的过着乱交生活;如果贸然地就拿这些极其个别的情况作为根据去断言:乱交曾经是整个人类所经历过的一个发展阶段,那也是非常错误的。实际上,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使我们确信:这类所谓的“乱交”乃是人类原始景况的一种残余,或是社会处于蒙昧状态的一个标志。许多处于社会发展低级阶段的未开化民族,在两性关系上绝不是最接近于“乱交”的民族。我们将会发现:其中有许多,乃至绝大多数,都是全体地或几乎全体地过着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生活;而且,甚至在其中的某些民族中,据说还不懂离婚是怎么一回事。在他们当中,已婚妇女对于保持贞节方面,绝对不会比实行一妻多夫制的民族为差。据我们所知,后者已经是从事畜牧或农耕的民族,肯定不能算作是人类社会最低类型的代表。据罗尼先生说,在菩提亚人中,婚姻纽带非常松弛,可能还不懂什么是贞操;丈夫对妻子的名节不大在意,“两性关系实际上处于乱交状态”。可是,菩提亚人是佛教信徒,“很难把他们算做是印度的野蛮部落,因为大体说来,他们的生活状况都不错,并拥有许多文明成果。”[32]乔切尔森博士在他论述科里亚克人的一部杰出专著中写道:“那些认为所有人类毫无例外地全都经历过一个所谓乱交时期而作为两性关系进化之必经阶段的社会学家们,或许可以把西伯利亚西北地区盛行于俄罗斯人村庄或俄罗斯化土著人村庄中的性道德松弛看作是这样一个阶段。在那儿已很难找到一个已达或接近性成熟年龄的姑娘是纯洁无瑕的。……在科雷马地区,通常都是好几个家庭同住一屋,很难说谁是谁的妻子。”[33]然而,在未受到俄罗斯文明影响的科里亚克人中,道德状况则迥然不同。

总而言之,即使真的有或曾经有某个民族生活于乱交状态,那也不能拿来作为证据,而断言乱交状态乃是原始时代的普遍现象。何况,这一说法从未得到证明,而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1]McLennan,Studies in Ancient History,p.95.

[2]Rose,“On the alleged Evidence for Mother-right in Early Greece”,in Folk-Lore,ⅹⅹⅱ.279 sqq.

[3]马端临(1254—1323),为中国宋元之际的历史学家,著有《文献通考》等。

[4]Herodotus,ⅳ.180.

[5]Ibid.ⅳ.172.

[6]Pliny,Historia naturalis,ⅴ.8.45.

[7]Cosmas of Prague,Chronica Bohemorum,ⅰ.3.—“lpsa connubia erant illis communia.Nam more pecudum Singulas ad noctes novos ineunt hymeneos,et Surgente aurora trium gratiarum copulam et secreta amoris rumpunt vincula.”

[8]Nestor,Chronique,p.10.

[9]Quoted by Darinsky,“Die Familie bei den Kaukasischen Völkern”,in Zeitschr.Vergl.Rechtswiss.ⅹⅳ.175.

[10]Massūdi,“Description du Caucase,”in Klaproth,Magasin Asiatique,ⅰ.289.

[11]Man,“Aboriginal Inhabitants of the Andaman Islands,”in Jour.Anthr.Inst.xⅱ.135.

[12]Portman,History of Our Relations With the Andamanese,p.519.

[13]Poole,Queen Charlotte Islands,p.312.

[14]Baegert,“Aboriginal Inhabitants of the Californian Peninsula,”in Smithsonian Report,1863,p.368.

[15]Avebury,Origin of Civilisation,p.69.

[16]Forster,Voyage round the World,p.364.

[17]Ellis,Polynesian Researches,ⅰ.239.

[18]Rivers,History of Melanesian Society,ⅰ.383.

[19]Lisiansky,Voyage round the World.p.82.

[20]Crooke,Tribes and Castes of the North-Western Provinces and Oudh,ⅰ.p.clⅹⅹⅹⅲ,sq.

[21]Harkness,Description of a Singular Aboriginal Race inhabiting the Neilgherry Hills,p.92.

[22]Ward,in Grigg,Manual of the Nilagiri District,Appendix,p.lⅹⅹⅷ.

[23]Harkness,op.cit.p.129.

[24]King and Fitzroy,Voyages of the Adventure and Beagle,ⅱ.182.

[25]Crisp,“Account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e Poggy Islands,”in Asiatick Researches,ⅵ.87 sq.

[26]Wilken,in De Indische Gids,1880,vol.ⅱ.610.

[27]Miklucho-Maclay,“Ethnological Excursions in the Malay Peninsula,”in Jour Roy.Asiatic Soc.Straits Branch,no.ⅱ.215.

[28]Skeat and Blagden,Pagan Races of the Malay Peninsula,ⅱ.56 n.2.

[29]Skeat and Blagden,op.cit.ⅱ.55 sq.

[30]Martin,Die Inlandstämme der Malayischen Halbinsel,p.864 sq.

[31]“Travels of Friar Odoric of Pordenone,”in Yule,Cathay and the Waythither,ⅱ.147 sq.

[32]Rowney,Wild Tribes of India,pp.142,143,140.

[33]Jochelson,Koryak,p.733 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