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率和结婚年龄
在未开化民族中,不仅存在着婚姻制度,而且其结婚率还远比我们文明民族为高。一般说来,几乎每个男子在进入青春期之后,都要争取结婚;而女子更是没有一个不嫁人的。当然,在有些蒙昧部落中,祭司或巫师是不结婚的;此外,还有少数男女是搞同性恋的,也不跟异性发生关系。关于这两种情况中的前者,我将放在下一章中讨论,而关于后一种情况,我已在另一本书中有所涉及。但是,就绝大多数蒙昧部落的情况而言,虽然在结婚的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是男大而婚女大而嫁则无疑是一般的规律。现在,我就来讲一些这方面的情况。
布里奇斯先生曾写信告诉我,在火地岛的雅甘人中,除了聋哑人和低能儿之外,没有不结婚的;除非某些精力旺盛的小伙子,因受放荡行为影响而不愿结婚。但是,“女人则没有不嫁人的。即便死了丈夫,也会很快改嫁他人”。同样,在巴拉圭查科省的伦瓜人中,也没有那种老处女。一个女人死了丈夫,只要还不太老,一般也都会再次嫁人。“每个女子都必须找到一个能够得到大家公认的保护者,这既是他们的生活方式,也是他们的社会风气。”[1]无论是在乔罗蒂人中,还是在其他任何一个查科部落中,努登舍尔德博士都从未听说过有任何一个年事已高而仍未结婚的女人。据阿萨拉说:“她们从来不过独身生活,一旦有了结婚的要求,马上就会结婚。”[2]在加勒比海西岸的莫斯基托族印第安人中,“未婚女子极为罕见。如果一个地方还有尚未嫁出去的女子,一些头面人物就会多娶两个妻子。因此,供求关系总是平衡的,大家也都很满意。……对于一个印第安人来说,打光棍不仅是一件耻辱的事,而且还是一件最痛苦的事。”[3]拉塞尔在谈到亚利桑那州的皮马族印第安人时曾写道:“某个男人因为品质问题而娶不上女人的事,只是偶尔有之;至于女人不嫁的事,则更为少见了。现在,只是在卡萨布兰卡有这么一个女人,另外在布莱克沃特也有这样一位。后者由于老不嫁人而被人们视为有某种魔法在身。”[4]哈蒙发现,在黑脚人、克里人、奇佩维扬人中,以及在落基山脉东侧的其他一些部落中,独身现象是一种非常罕见的例外情况。阿什在密西西比河沿岸的肖尼人中也有同样的发现。普雷斯科特在谈到达科他部落时说:“我在他们那里没有听说谁是单身汉。人们对已婚男女要比对那些打单身的人更为敬重一些。”[5]据阿代尔说,很多印第安妇女都认为,少女不嫁人和寡妇不改嫁,就如同人已经死了一样。在里帕尔斯贝附近的爱斯基摩人中,“每个女子一到婚龄便马上嫁人。一个女人一旦死了丈夫,马上就会有人再来娶她。”[6]霍尔姆中尉在他见到的所有东部格陵兰人中,发现只有一个女人没有结婚,而她却已生了两个孩子。据博戈拉兹博士说,在亚洲东北角一带饲养驯鹿的楚克奇人中,任何一个男人都不能忍受生活中的这样两种不便:一是没有自己单独的房子;二是没有一个为自己管家的女人。此外,人们结婚还有一个动机,就是为了传宗接代。但居住在沿海一带的楚克奇人则是另一种情况:人们并不是非要结婚不可,因此,不结婚的人也比较常见。
在兴都库什山区的卡菲尔人中,“年轻女子若不出嫁,则必定是无可救药之人。”[7]据谢林先生说,在喜马拉雅山区英属格尔瓦的菩提亚人中,无论男女,没有一个不结婚的。而在达马帕加纳的菩提亚人中,每个村子里都有很多没结婚的成年人,“这其中的原因在于,那里的婚姻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意愿,而人们总是在身心成熟之后才订立婚约。由于有的男人没人愿意嫁,有的女子又没人愿意娶,因此终生未娶未嫁的人也不少见。”[8]在孟加拉的桑塔尔人中,“只有白痴才不结婚。”[9]在吉大港山区的唐塔人中,无论男女,都没有年过30而不结婚的。在同一地区还住有查马人,在他们那里,25岁以上的单身汉是十分罕见的。关于尼尔吉里山区的托达人,马歇尔先生写道:“每一个男人或女人,每一个小伙子或大姑娘,都已成亲,而且都是在很小的时候就定了亲的。除了跛足的姑娘或已过生育年龄的寡妇之外,我没有见到过一个未嫁人的成年女性”。[10]据吉尔霍兹神父讲,缅甸的克钦人似乎从未听说过自愿独身的事。对于每一个克钦人来说,结婚、生育是一件光荣的事,无后而死则是一种耻辱。不过,在克钦人中,也还是有少数单身汉和老姑娘,这些人大多有些发傻,或是脾气秉性令人无法接受。
在婆罗洲山区和沿海的达雅克人中,据说没有或几乎没有什么老姑娘或单身汉。马斯登在苏门答腊掌管着几个地区,他说,在这些地区的大约8000名居民中,即使要找出10名年过30而未婚娶的男人来,也是很难很难的。在苏门答腊岛上还住着一支土著部落,叫库布人。哈根曾说,在这些人中,如同在马来人中一样,老姑娘也是很少见的。由于该部落男多女少,即便是相貌极丑的女子也能嫁得出去。在爪哇岛,克劳弗德“从未见过二十一二还未嫁人的女子”。[11]詹克斯先生说,在吕宋岛北部邦都一带的伊戈罗特人中,只有聋哑人终身不结婚。
据说,在新几内亚的一些巴布亚人中,没有不结婚的人。女子一到青春期就都出嫁了,年轻寡妇一过服丧期便立即改嫁。在新爱尔兰(新梅克伦堡),每个男子和每个女子长大后通常都会结婚。在所罗门群岛布干维尔岛的布因地方,15岁以上的每个女子实际上都已嫁人。在新赫布里底群岛的东马利科洛,“不嫁人的女子实属罕见”。[12]在新喀里多尼亚的每一个部落中,都有一些独身的妇女。这些妇女都是在孩童时就与某个尚处于婴幼期的大酋长定了亲;但是,当大酋长长大成人后却不要她们了。关于那里的男人,罗查斯告诉我们,不曾听到过有独身的人;但布雷恩则说,间或也有独身的男人,这些人都是由于找不到称心的女人而终生未娶。马里纳说,在汤加,有少数女子出于某种怪念头或某些偶然的原因而终身未嫁。在澳大利亚土著人中,女子一般在婴幼时期即已定亲,而且结婚也大多很早。据说,已定亲的女子一般都是在8岁至14岁期间(大多是在10岁或11岁的时候)就要离开父母。据柯尔说,在白人到来之后,土著人的风俗习惯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在这之前,他从未听说有哪个女子到了16岁还未嫁人的。
现在谈谈非洲的民族。据我们了解,在纳米布的布须曼人中,大多数男子和女子一到青春期就都结婚了。在翁东加,据说所有男女也都是如此行事。在贝专纳的拉图卡,坎贝尔确信,全城中的男子,无论年轻的还是年长的,没有一个没结婚的。“在不信基督教的巴苏陀人中,人们几乎没听说过有什么‘老姑娘’,而且寡妇也都没有什么守寡期。”[13]据伯切尔说,在南非的土著人中,无论男女,一般都没有终生不成亲的。M.朱诺曾对莫桑比克的聪加部落做过这样的描述,他说:“在班图人中,很少有那种叫做单身汉的人。婚姻对黑人男子来说,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只有卑劣之徒、伤残和弱智的人才被剥夺缔结合法婚姻的权利。一个男人只有通过娶妻结亲、生儿育女,才能在社会上成为一个人物。”同样,在班图族的这一原始部落中,每个女子也都会嫁人为妻,只是有的早些,有的晚些而已。[14]在北罗得西亚的土著人中,除了年老寡妇之外,一般女人丧夫之后,很少有寡居一年以上者;她们很快就会由其最亲近的男性亲属所续娶。虽然男女离异之事很是寻常,但年轻妇人很少有长期处于独居状态的。罗斯科先生曾对巴格苏人做过一番描述。巴格苏人属班图族系,住在乌干达保护地东部边境地区的埃尔贡山麓。他说:“在原始民族中,没有结婚和没有子女的女人在社会生活中是没有地位的。因为女人的主要职责一是生儿育女,二是给某个男人成一个家。”[15]在班图族系卡维龙多人中,“女人未嫁而死是很少发生的。因为那里一般都是男方找上门来提亲;即使没人来提亲,女方也会找个男人,以‘低价’把自己嫁了出去。”[16]在塞内冈比亚的曼丁戈人中,卡耶未曾见到一例年轻女子独身一人的情况,无论她们长得或美或丑。在西非的其他很多部落中,据说独身现象也是很少见的,或者几乎未曾听说过。据巴尔特说,西部图阿雷格人不怕别人挑毛病,就怕别人说他没结婚;他们不能理解一个人为什么会不结婚。
我们常常听说,一个人要是不结婚,就会被人们看作是怪物,或是受到人们的蔑视和嘲弄。在智利的阿劳坎人中,“男大不婚,就会被人轻蔑地称为‘乌恰普拉’(Vuchiapra),女大不嫁,就会被人称为‘库德普拉’(Cudepra),意即老而无用的、一无是处的人。”[17]在巴西的图皮人中,不结婚的男子一概不得参加狂饮聚会。在楚克奇人中,“成年男子如不结婚,就会为人所蔑视,被看成是无用的人、游手好闲的人,从一个营地到另一个营地闲逛的流浪汉。”[18]吉大港山区的蒂佩拉人认为,一个男人若是不结婚,便是无足轻重之人。在桑塔尔人中,一个人要是老不结婚,“就会同时受到男女两方面的蔑视,并被划入与窃贼、巫婆相近的一类人:人们称这种可怜的无用之人为‘非人’”。[19]在卡菲尔人中,单身汉在村子里是没有发言权的。在巴干达人中,单身汉不得占有土地。在乌干达保护地的巴坦巴人中有一句谚语,意思是说,女人不结婚便是无足轻重的人,对任何人都毫无用处,因此无异于一个死人。同样,托达人也认为,女人不结婚是一件有失脸面的事。如果某个女子未能在性选择的过程中自然地寻得男人,其父就要用一头牛去笼络一个男子,请他与自己的女儿结亲。在马拉巴尔海岸,如果某个女子死时仍是处女,其家人就会请本家的某个穷汉为其破贞。干这种差事,报酬相当丰厚;不过,事完之后,便立即会有很多石子朝他掷来,直到他逃跑为止。在缅甸的克钦人中,每当有单身汉或老处女死去时,人们都要举行嘲弄式的葬礼。西太平洋富图纳岛上的土著人认为,要想在死后能过好日子,就必须结婚成亲。而所有那些独身者,无论男女,都必须先自责一番,才能进入“费尔梅特”(fale-mate),即“逝者之家”。斐济人相信这样一种说法:一个人如果到死时还没有娶亲,那么,前往天堂的途中,他就会受到南加南加神的阻拦,并被打得粉身碎骨。
结婚率在很大程度上当然取决于一般人的结婚年龄。就蒙昧部落而言,虽然我们迄今尚未得到任何有关其结婚率及结婚年龄的统计数据,但我认为,我们还是可以有把握地说,在所有蒙昧部落中,女子结婚的年龄要比西方各文明民族为早,男子结婚的年龄大多也是这样。以下一些材料似乎即可证明这一结论,虽然其中有很多或大部分记载只能被视为大致上准确。
我们先从美洲土著人谈起。我们知道,在很多蒙昧部落中,男女多在孩提时即已定亲。虽然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定婚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我们可以想到,当定亲双方长到青春期时(有的甚至在此之前),一般就都完婚了。父母在子女婴幼期即为其缔结婚约的习俗,在南美洲主要盛行于英属圭亚那的阿拉瓦克人和马库西人之中,在北美洲则盛行于爱斯基摩人之中。不过,格陵兰的爱斯基摩人不在此列,在他们那里,这种习俗一直是十分罕见的。18世纪的作者达拉格曾说过,格陵兰的年轻人在刚刚产生性欲并能养活妻子之后,就马上结婚了;他们挑选的妻子,都是和自己年龄差不多的。不过,达拉格又说,也有很多男子直到二十七八岁时才成亲。据霍尔姆说,格陵兰东海岸的人往往在长大成人之前就已娶亲了,他们主要是想找个女人为他们做饭和照看捕鱼工具。因此,有些小伙子所找的妻子,从年龄上看足可以做他的母亲。在不列颠哥伦比亚汤普森河沿岸的印第安人中,女孩尚在婴幼期,往往就已许配人家了,有些男子要比她们大上20岁。“她们只要经过成年仪式,就被认为可以结婚了。这时她们大约都在十七八岁。但有时成年仪式一直要持续到23岁。大多数男子则是在举行完成年仪式之后3至7年内娶亲,也可以说,他们大多是在22岁至25岁之间结婚。”[20]在华盛顿地区[21]的沿海印第安人中,斯旺先生注意到这样一个规律:年轻男子所娶的,都是比自己大得多的女子;而年轻女子所嫁的,都是比自己大得多的男子。他们为此提出的理由是:假如青年男子娶了年轻的女子为妻,那么,他们就谁也照顾不好谁了。在内布拉斯加州密苏里河谷的奥马哈部落中,男子过去总是到25岁或30岁时才娶亲,女子则是到20岁时才嫁人。但是,现在风俗变了,女子在十五六岁或十六七岁时就结婚了。在纳切斯人中,青年男子很少在25岁之前就娶亲。因为人们认为,男子不到25岁,身体仍旧很弱,而且也缺少经验和悟性。但是,据说在北美洲的其他很多部落中,以及在中美洲的一些部落中,人们很早就已结婚。例如,在索克人和福克斯人中,男子大多在16至20岁时成亲;女子在14至18岁时成亲(一般都是在16岁以前就已出嫁了)。在亚利桑那州的哈瓦苏派人中,女子在过了发育期之后,便早早出嫁了,大多都是在十三四时嫁人。据说,波尼部落的女子大致也是如此。关于墨西哥的塔拉斯科人,伦霍尔茨博士写道:“某个男子如果已经长了胡须,尽管他只有20岁,又未结过婚,他一般也只能找个寡妇为妻。因为女孩子们都很多疑,生怕他是到了结婚年龄而有什么事会妨碍他娶亲。”[22]在中美洲的一些部落中,父母在儿子还只有9岁或10岁时,就张罗着给他娶媳妇了。
据M.沙法宁讲,在奥里诺科河沿岸的瓜劳诺人中,男子在十四五岁,女子在10至12岁时,就已结婚了。在英属圭亚那的土著人中,男子在十五六岁,女子在十二三岁定亲。在大查科草原的卡尤亚人中,男子很少有在十七八岁以前就结婚的,但是女子则在十一二岁时就出嫁了。在希波托河沿岸的科罗亚多人中,据V.斯皮克斯和V.马蒂多斯说,男子一般在15至18岁时娶亲,女子一般在10至12岁时出嫁。克劳斯博士说,在阿拉瓜亚河沿岸居住的卡亚波人实行早婚,在15岁至20岁时就已结婚了。他还说,在同一条河畔居住的卡拉雅人中,男子在17至20岁时结婚,女子在14至16岁时结婚;但他又说,也有些男子由于受了某些夸说单身生活好的老光棍的影响,总是希望尽可能晚婚,为的是不致为养家糊口的责任所累;寡妇如果没有小孩的拖累,也愿意一个人这样单过。据一位老作者说,在大查科草原的圭库鲁人中,大多数男子为了能过一种悠闲自在的生活,一直要熬到25岁至30岁时才结婚。鲍克神父在18世纪中叶曾旅居巴拉圭。他说,在大查科草原南部的莫科维人中,男子一般都是过了20岁才结婚。但据阿萨拉说,拉普拉塔平原的瓜拉尼人结婚较早,而且在大查科草原的瓜纳人中,女子“结婚最晚的,也超不过9岁”。[23]据博韦中尉说,在火地岛,女孩子在十二三岁时就开始为自己物色男人;而男子则是在14岁至16岁时成亲。大男娶小女,小男娶大女,这是广泛流行于南美洲的一种习俗。在后一种情况中,等到妻子颜色已退之时,做丈夫的还可以另娶新妇;至于原来的妻子,既可将其留下,也可将其打发出去。因此,在厄瓜多尔的希瓦罗人中,三四十岁的男子常常娶6至12岁的女孩子为妻。在亚马孙河流域西北部的维托托人和博罗人中,女孩子出嫁时的年龄多在5至15岁之间。男子很乐于迎娶9岁或10岁这种尚未长成的女孩子;娶来之后,便交给自己家的女眷去管。惠芬先生说,这些男子这样做,“是为了通过不断来往而增加感情。娶来的女孩同这名男子及其家人住在一起,渐渐地也就成了这家人中的一员,并适应了这家人的生活习惯”。[24]
如同美洲爱斯基摩人一样,在白令海峡对岸的楚克奇人中,也有定娃娃亲的习俗。博戈拉兹博士指出,关系不错的人家,即便没有血缘上的联系,也愿意彼此联姻,有时甚至在子女未出世前,就已经为他们定亲了。不过,这种亲朋好友家的联姻,更多地还是以相互交换其女为基础的。他还说,男子往往很早就成亲了,而年轻女子生儿育女的事也不少见。在吉利亚克人中,父母在子女孩提时就为他们定亲了。在萨哈林岛的吉利亚克人中,据说男子多在十三四岁成婚,女子多在十二三岁出嫁。在阿伊努人中,为子女定亲虽不是一种很普遍的习俗,但历史却很久远。不过,定了亲的青年男女并不一定非成亲不可。阿伊努人认为,女子的适婚年龄是十六七岁,而男子则多在19岁或20岁时成婚。在科里亚克人中,女子通常在20岁或过了20岁才结婚;不过在以前,未成年就结婚的现象还是很常见的。布里亚特人通常在孩子很小时就为他们定亲了。不过,两家人以自家的女儿为自家的儿子换亲的习俗,也会使夫妻年龄相差过大。有时,小伙子娶到的竟是半老徐娘,而老头儿娶到的却是年轻女子。实行娃娃亲这一习俗的,还有萨莫耶德人和雅库特人。而据万贝里说,突厥语族的所有民族都有此俗。在罗布泊的湖居人中,女子约在十四五岁时嫁人,男子有的也是这么大结婚,有的则稍晚一些。
在兴都库什的卡菲尔人中,很少有到12岁还没结婚的女子。有些女孩尚在襁褓之中,即已嫁给或是许配给成年男子;而有些成年妇女,甚至中年妇女,却嫁给一个少年。在后一种情况下,为妻者实际上是一名在地里干活儿的奴隶,而丈夫则是一名孤儿,家中有地却无力耕种,便这样找人来种。在印度南部的托达人中,夫妻年龄的差距往往也很悬殊。有时是女方年龄较大,其原因是当地有实行表亲联姻的习俗;但更常见的情况则是男方比女方大得多,其部分原因在于当地有童婚习俗,女孩常常在两三岁时就出嫁了。在尼尔吉里丘陵地带的另一个部落科塔人中,男子长到15至20岁时,其父母就要为其提亲,所找的都是6岁或8岁的女孩。在尼尔吉里山区的卡苏巴人中,“既有童婚,也有成年婚,不过前者更为常见。在这个森林部落中,说来奇怪,成年婚竟被人视为一件丢人的事”。[25]在泰米尔地区,女孩长到6岁至8岁时,就该出嫁了;而在古代,泰米尔人则认为女子的适婚年龄是12岁,男子的适婚年龄是16岁。在坎德人中,男子在10岁至12岁时即娶妻结亲,女方通常都比男方大4岁。在焦达讷格布尔高原的一个达罗毗荼部落奥朗人中,新郎的平均年龄是16岁,新娘的平均年龄是十四五岁。在焦达讷格布尔高原还住着另一支部落,叫蒙达人。据说,在那里的富裕人家中,现在实行早婚的已非罕见;但是,人们都还记得从前的规矩:男子在亲手做成一把犁之后,方可娶亲;女子在学会用棕榈叶编席子和学会纺棉花之后,方可嫁人。在博多人和迪马尔人中,“人们在身体发育成熟之后才结婚,男方通常为20至25岁,女方通常为15至20岁。”[26]在桑塔尔人中,男子一般在十六七岁结婚,女子一般在15岁结婚。在居住于阿萨姆邦的一支属于藏缅语族的部落米基尔人中,则不曾听说有童婚的存在。男子是在14岁至25岁之间结婚,其中以十八九岁最为普遍;女子是在10岁至15岁之间结婚,其中以15岁最为普遍。一般说来,婚姻在印度土著部落中,几乎如同在印度教徒中一样普遍,只是定婚较晚,娃娃亲也较罕见。马来半岛的土著人一般结婚都很早。例如在贝西西人中,男14、女13即已成亲;还有一些女孩很小就出嫁到丈夫家,由丈夫一家把她养大。锡兰的维达人多在青春年少时结婚;而在安达曼群岛,男子则很少有在26岁之前结婚的。
菲律宾群岛上的很多部落,都有实行童婚的习俗。在棉兰老岛的一个山地部落苏巴努人中,女子一进入青春期,一般就都结婚了;而男子多在过了青春期之后才结婚。在棉兰老岛南部的巴戈博人中,据说结婚年龄要比菲律宾大多数部落晚许多,人们一般都是到18岁或20岁时才成亲。为小孩定亲的事在马来群岛也很常见。在婆罗洲的沿海达雅克人中,男子在20岁左右,女子在十六七岁时成亲;不过,也有更晚才成亲的。但是,过了25岁还单身一人的情况,就很少见到了。在同一海岛上的卡扬人中,“年轻男子大多在20出头时定亲,而女方则往往要比男方小几岁。”[27]苏门答腊的库布人在很小时就结婚了。在巴塔人中,男子一般在18岁时娶亲,女子则在15岁或不到15岁时出嫁,甚至还有9岁就出嫁的。在苏门答腊的东海岸上,有一个亚齐王国。那里的青年男子初婚的年龄多在16岁至20岁之间,女子结婚的年龄要比东部群岛其他国家为早,她们在8岁或10岁时,甚至在7岁时,就嫁到夫家了。而她们的丈夫则可能是成人,甚至是年长者。比克莫尔先生说,在马来人中,男子初婚的年龄通常是在16岁,女子则在十三四岁出嫁,甚至还有更早的。
在太平洋诸岛,很多人都是在年幼时定亲,有的父母甚至在子女尚未出生之前,就已经给他们指腹为婚了。据马里纳推测,在汤加群岛,已婚妇女中约有1/3的人都是小时候定的亲。一般来说,给少女许配的多是与其年龄相仿的男子,但在有些地方,把少女许配给成年或老年男子的事也不少见,有些人的年纪甚至足以当爷爷了。女子定亲后,可以仍旧住在父母家,直至长到适婚年龄才被娶走;也可以立即就迁到未婚夫家里去住。不过,即使是后一种情况,已定亲的男女也仍要分开居住,甚至不得相互交谈。而且,有时还可看到这样一种习俗:男女定亲后,虽有女方到男家的,但也有男方到女家的,接受一段对方的教育。至于完婚的年龄,据说,新几内亚马克莱海岸的巴布亚人是在13岁至15岁完成割礼之后很快就结婚;而在荷属新几内亚的内陆部落中,男子结婚则相当晚,未婚男子全都住在男子公房里,沉迷于同性恋的活动。在英属新几内亚的梅克奥地区,男子在13岁左右、女子在10岁左右结婚;但是完婚的年龄则较晚,一般至少都要等到男18岁,女16岁。在英属新几内亚的马富卢山民中,男子长到十六七岁、十七八岁,就被认为进入适婚年龄了,女子还要再早几年。但是,在他们系上腰带之前,一般都不会结婚。不过,也没有任何习俗禁止他们在这之前结婚。在莫尔兹比港,“20岁以上的男子很少有没结婚的。”[28]在原德属新几内亚博加吉姆地区的土著人中,人们一般都是在20岁以后才订婚。
在德国人统称为俾斯麦群岛的诸岛中,最早的适婚年龄是男十四五岁,女9岁或10岁,但很少有这么早就结婚的。不过,过了15岁还未嫁人的女子也很少见。在所罗门群岛布干维尔岛上的布因地区,所有15岁以上的育龄妇女均已结婚;而男子则是在20岁或25岁结婚,原来甚至要等到25岁至30岁上下才能结婚。在新赫布里底群岛的东马利科洛,女子通常在12岁结婚。在新喀里多尼亚,男女一般都是在长到18岁至20岁时结婚。在斐济,“社会地位较低的青年男子很少有在25岁之前结婚的,这对一个原始部落来说已是晚婚了。”[29]复活节岛有一个古老的习俗,目前仍很流行:当男孩长到一定年龄(譬如12岁),其父就会给他找一个合适的女子为妻。这名女子或者和他同岁,或者比他小一些,后一种情况似乎更多。据有些作者说,女子一般都是10岁出嫁。在纽埃岛,也同在波利尼西亚诸岛一样,女子很早就出嫁了。贝斯特先生说:“早婚在毛利人中似乎是司空见惯的事,虽然年长者都认为这样做没有好处。”[30]但是据特里吉尔先生讲,早婚在毛利人中,特别是在男子中,并不普遍。男子常常是在发育成熟之后才娶妻成亲。
父母在女儿幼小时,甚至尚未出生时就为其定亲的做法,在澳大利亚极为普遍。做父母的可以把自己女儿许配给某个朋友家的男孩,也可以许配给某个已结过婚,甚至从年龄上讲足以给她做父亲的成年男子。女孩被父母许配给他人之后,一般仍和父母住在一起,直到发育成熟为止。这时,她的丈夫就要来领她走了。有时,做丈夫的不等女孩发育成熟,就要求将她领走,甚至与她发生性关系。据施特雷洛说,在阿兰达人和南洛里查人中,如果某个女孩被许配给一个和自己年龄相仿的男孩,那么,只有当男方长了胡子,甚至开始有了几根白胡子之后,双方才能结婚。柯尔先生甚至说,男子一般只有到了30岁以后,才能娶妻成亲。而年轻男子只有娶老妇为妻,才准予提前结婚。据塔普林先生说,在纳里涅里人中,男子很少有在18岁或20岁以前结婚的。
在非洲的很多部落中,童婚也相当盛行。在某些地方,童婚几乎是唯一的一种婚姻形式。未婚夫一方可以是幼童,可以是青年,也可以是已婚男子,甚至可以是白胡子老翁。在很多情况下,两家人关系不错,于是就让两家的子女通婚。例如,在前德属东非的尧人中,刚刚生过小孩的妇女就常常会对正在怀孕的妇女说:“我生了一个儿子,你要是生个女儿,就让他们成亲吧!”于是,婚事就这样定了。在英属尼亚萨兰,女孩子未来的婚事几乎都是在其出生后的几个月内就定好了的,未婚夫一般也都是少年。在非洲的某些民族中,这种童婚对于女方是有约束力的,而在另一些民族中,则没有约束力。不过,男方在娶亲完婚之前,还必须交付聘金;而且,一般都要等女方至少长到10岁至12岁的时候才能完婚。
在非洲,女子结婚的平均年龄多为十二三岁。在赫雷罗人中,女子是在12岁至15岁时结婚。在英属中非约翰斯顿堡附近的部落中,女子是在15岁左右结婚。在卡菲尔人的某些部落中,女子13岁即可结婚,而在另一些部落中,则非要长到17岁不可。据基德先生说:“如果一定要讲一个平均数的话,那么,女子结婚的平均年龄应当是16岁。”[31]在奥因族布须曼人中,女子在13岁至16岁时结婚。在多哥的巴萨里人中,女子在结婚时不得低于十五六岁;在英属东非的阿基库尤人中,不得低于十六七岁;在乞力马扎罗山地区的瓦查加人中,不得低于17岁。而在巴干达人中,根据乌干达土著委员会最新颁布的法令,女子在十七八岁之前不得结婚。非洲男子的结婚年龄取决于是否发育成熟,以及是否有能力交付聘金。在多哥的巴萨里人中,男子直到17岁才能结婚;而在西非其他地方,十五六岁即可结婚。根据我们提及的乌干达土著委员会最新颁布的法令,青年男子“在20岁之前”不得结婚。但在从前,巴干达人对于结婚年龄并无任何禁律,青年男子在发育成熟之后,只要有足够的财产交付聘金,一般都在16岁左右就结婚了。根据芳蒂人的习惯法,“在儿子达到青春期年龄之后,父亲有责任尽快为他定亲。”[32]在赫雷罗人中,男子结婚的年龄是在16岁以上;在奥因族布须曼人中,是在16岁至18岁;在英属中非约翰斯顿堡附近的部落中,以及在中非的福尔人中,是在17岁左右;在维多利亚一尼安萨湖以南的瓦尼扬韦齐人中,是从17岁到20岁;在前德属东非的瓦菲帕人中,是从18岁到20岁;在瓦查加人中,一般是在24岁。就我所了解的情况而言,在非洲,男子结婚最早的,要数马达加斯加人了。据M.格兰迪迪埃说,马达加斯加的大多数男子在14岁左右就已结婚了。
对大多数蒙昧部落的人来说,婚姻似乎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在很多未开化民族中,一个人如果不结婚,或者不结成那种一般都会导致婚姻关系的男女关系,就很难甚至无法满足自己的性欲。而另一方面,在没有这类限制的地方,我们则常常听说,年轻男子愿意过单身生活。我们注意到,在南美洲的某些印第安部落中,就有这方面的事例。另外,关于印度的达罗毗荼部落,克鲁克先生曾这样说过:由于当地女子婚前性关系比较松弛,“男子直到年岁很大了,需要成家养老时,才打算结婚。”[33]但是,即使在婚外性生活比较自由的地方,结婚对于男人来说也是一件迟早的事。男子必须要有一个女性伴侣为其料理家务,诸如砍柴打水、生火做饭、制皮缝衣、采集食物等等;而在从事农业的民族中,往往还要包括种地在内。男子必须要有一个女人为其生儿育女;在蒙昧部落的社会生活中,个人的安全和福祉要依靠家庭纽带来维系,老人的生活要靠儿女来维持;因此,男人若是没有儿女,就会成为不幸之人;甚至在其死后,也会因为没有儿女的照顾而继续吃苦受罪。白令海峡一带的爱斯基摩人“在死前如果没有人向其保证逢年过节必祭其灵,他们就会表露出一种极大的恐惧,担心到了阴间无人照料,生活会贫困不堪”。[34]因此,如果一对爱斯基摩夫妇身前无儿无女,他们往往会收养一个孩子;这样,他们死后,在人世间便仍有所留。这个孩子的职责就是在亡人节期间按照习俗大办宴席,以祭祀养父母之灵。罗斯科牧师也说,在英属东非的巴格苏人中,婚姻“与其说是一种爱情关系,不如说是一种利害关系,因为人们在死后要靠自己的子女扶助在天之灵”。[35]据巴彻勒先生说,在日本的阿伊努人中,男子总是希望至少能生有一子,这其中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诸如:父亲死后,儿子可以起到家庭祭司的作用;儿子可以继承和保管祖传之物和家庭财宝,并将其传给子孙后代;儿子可以成为一家之主,对弟弟妹妹行使父亲之权;儿子可以为父亲养老送终。
而且,在蒙昧部落中,青年男子对于养家也不会感到有什么难处。洛中校在谈及印度支那半岛的某些土著部落时曾说:“在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以及在某些未开化部落中,身强力壮的年轻男子,在打鱼狩猎、维持生计方面,与年长者相比毫无逊色,因此早婚对于他们来说是不会有任何障碍的。事实上,早婚也是一件很容易办到的事。而青年男子在结婚之后,很快即可体会到:结婚乃是其实际利益所在。”[36]比克莫尔在谈到马来人时曾说过,人们从来不觉得养活一个家庭有什么难处。这种说法可适用于许许多多的民族。我们甚至可以说,对一个男子来讲,妻子儿女非但不是什么负担,而且还是财富的源泉。赫里奥特在对加拿大的某些印第安人进行描述时,就曾说过:儿女构成了蒙昧部落中的财富。
但是,即使是在蒙昧部落的生活中,也会因种种情况,使人一时甚至长期无法结婚。在有些地方,要想娶亲,就必须要花钱去买,而有的年轻男子又很难交付娶亲所需的一笔聘金。艾尔斯先生就曾写信向我谈起过祖鲁人的情况,他说:“那些没有牛的年轻男子往往要等上好多年才能娶妻结婚。”坎贝尔曾问一些坎德人何以不结婚,他们回答说,他们打单身是因为娶不起妻子。据施派泽博士说,在新赫布里底群岛北部的彭特科斯特岛,“一般说来,年轻男子不是因为没钱而娶不起妻子,便是因为钱少而只能娶廉价的老年寡妇。年轻漂亮的女子通常都由老头买去了。”[37]事实上,据我们所知,在很多未开化民族中,娶亲必须交付聘礼的习俗,往往成为阻碍人们早婚的一个因素,甚至导致有的人长期结不了婚。这一习俗首先影响到的当然是男子,但是它也会导致未婚女性的增加。据说,在蒙达科尔人和荷人中,由于娶亲要交很高的聘礼,因此“有不少名声很好的女子长年结不了婚,这种情况在印度其他地区可能是不曾有的”。[38]在所罗门群岛,酋长的女儿很少有在年轻时嫁人的,原因是索价过高。但是,无论这种阻碍人们结婚的因素有多普遍,我们都不能过于夸大它的重要意义。在很多情况下,当一个年轻人无力买妻娶亲时,他还可以通过在一定时期里为女方父母干活的方式,或是通过与女方一起私奔的方式娶得妻子。而且,正如艾夫伯里勋爵所说,娶妻所付的聘礼通常都是根据本部落的情况而定的,因此,只要勤劳肯干,几乎每个年轻人都可以娶得妻子。马斯登在谈到苏门答腊人时曾说过,买妻习俗并不像人们所想像的那样对婚姻有多大的阻碍。因为差不多每个家庭都有一些家当,哪怕是很小的家当,而嫁女所得的钱财又可用于为儿子娶亲。
在很多蒙昧部落中,都有男多女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穷人要想娶亲即使不是不可能,至少也是极为困难的。假如这种男多女少的情况与一妻多夫制的习俗相伴行,就不会在男子中造成独身的后果。但是,如果男多女少的情况出现于某个不实行一妻多夫制的民族,那就不可避免地会有一定数量的男子结不了婚。南太平洋上的很多岛屿就是这种情况,在那些岛屿上,男性的人数大大超出了女性。据说,在复活节岛上,男性在人数上占有极大的优势,因此单身汉也随处可见。从前,所罗门群岛上的布因人总是在年纪很大时才结婚。图恩瓦尔德博士在谈到这一情况时曾说,这一方面是由于娶亲要付高额的聘礼,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女性人数较男性为少。他还说,尽管如此,当地却仍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哈根则认为,所罗门群岛其他地区所以有很多男子不能结婚,原因就在于一夫多妻制。在新不列颠(新波美拉尼亚)的加泽尔半岛上,男性本来就已占人口的大多数,而当地的富人还广泛实行一夫多妻制,因此很多穷人根本无法娶妻结婚。在澳大利亚的土著人中,同样也是男多女少,而年长的男子又将很多妇女(尤其是年轻女子)据为己有,因此,年轻男子通常要等很长时间才能结婚。
从很多报道来看,一夫多妻制伴之以财产的分配不均,是导致穷人和年轻人中产生独身现象的原因所在。我通过与居住在某些不同蒙昧部落中的先生通信,了解到一些这方面的情况。其中,哈德菲尔德先生谈了利富人的情况,卡曾斯先生谈了西斯纳塔尔地区卡菲尔人的情况,英厄姆先生谈了巴刚果人的情况,西姆斯博士谈了巴特克人的情况。威克斯先生在谈到刚果河上游的博洛基人时写道,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结果,是将妇女集中于少数男子的手里,这些人要么是以继承的方式得到这些妇女的,要么是以花钱的方式买到这些妇女的。“处于社会中下层的年轻而健壮的男子总是抱怨说,他们几乎无法娶上妻子。我们在某个城镇里发现,少数男子几乎将所有妇女据为己有;其中每个人都拥有从四五个到二三十个不等的妻子,而很多年轻人则娶不上妻子。”[39]同样,据威尔逊说,在几内亚南部的沿海部落中,由于盛行一夫多妻制,“社会中的大多数年轻男子都娶不上妻子。”[40]在吉尔伯特群岛的马金岛,由于大多数妇女都为有钱有势的男子所垄断,因此有很多年轻男子都无法结婚。据哈迪斯蒂说,在库钦族印第安人中,由于每一个酋长、巫师和有钱有地位的人都有两三个甚或更多的妻子,因此大多数青年男子都娶不了亲,除非他们愿意找个没人要的老寡妇一起过日子。即使在女性人数大大多于男性的地方,一夫多妻制也可以导致男子独身。费尔金博士指出,在巴干达人中,虽然男女之间的比例是1比3.5,男少女多,但由于当地盛行一夫多妻制,因此有很多家境贫寒的男子都结不了婚。同样,在前德属东非的孔德人中,尽管女子明显多于男子,但由于年长而富裕的男子都迷恋于多妻制的生活,因此很多青年男子只好被迫打单身。不过,我们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凡是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地方,就一定会有相当多的男子结不了婚。在大多数实行一夫多妻制的民族中,这种婚制其实只局限于少数人之中,而且往往还是同女性过剩的现象相伴生的。因此,虽然有些人有好几个妻子,但实际上,每个男子还是都可以找个妻子的。斯旺先生就曾告诉过我,在坦噶尼喀湖附近的瓦古哈人中,虽然盛行一夫多妻制,但由于女性人数多于男性,因此并不存在成年男子结不了婚的情况。此外,我们还应当看到,在文明发展的低级阶段,一夫多妻制是十分罕见的现象,因而不可能成为导致独身的重要原因。况且,在那样原始的条件下,还没有出现什么像样的财富积累,因此,男子也不会由于贫困而不能结婚。
一夫多妻制可以导致某些男子不能结婚,而对女性的影响则截然相反。正如朱诺在描述南非某个部落的生活时所说的那样,“在盛行一夫多妻制的地方,每个女子都可以找到一个丈夫。”[41]而且,在尚未受到欧洲文明影响的国家里,只要女性居于多数,似乎就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因此,在蒙昧民族中,老处女几乎是完全不存在的。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一些国家实行一妻多夫制所造成的女性过剩,正是另一些国家通过实行一夫多妻制而予以避免的状况。其实,在实行一妻多夫制的民族中,除了男多女少这一情况以外,还有另一种情况,即这只是一种很特殊的婚姻形式。据我们所知,无论在何处,这种婚姻形式都不是当地唯一的婚制,而是与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以及群婚相并行的。
在阻碍蒙昧部落年轻人成婚的各种因素中,还应当提到外婚制。博戈拉兹博士曾说过,通古斯人中的未婚男子要比楚克奇人中的未婚男子多,其原因不仅在于娶亲要交付相当多的聘礼,而且,“还在于当地实行严格的外婚制。新郎娶亲,只能娶自与本人不同的另一氏族”。[42]关于彭特科斯特岛土著人的情况,施派泽博士写道:“由于血缘较近的人是一概不能结婚的,因此,结婚的机会就大为减少。于是在今日,一个男人尽管终日生活在女人之中,却往往娶不到妻子。”[43]我们在前面曾谈到澳大利亚很多土著人保持单身的一些原因,但这里还应当再补充一点:他们在婚姻上有一项奇特的规定,即一个人只能同某几个小群体中的人通婚。
如同文明民族中的情况一样,在有些蒙昧部落中,从军入伍的人也不能结婚。过去曾有一些作者谈起过,在易洛魁人以及与其相邻的部落中,年轻的武士在30岁以前很少有人结婚或与女人有任何来往。他们说,性交会使男人的双膝软弱无力,打仗时行动迟缓、笨拙。谁要是在30岁之前结了婚,就会被人鄙视为没有大丈夫气概。在东非的马赛人中,武士绝对不准结婚,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谈到的,他们却可以同异性建立婚外性关系。这些年轻的武士不是同本部落的人住在一起,而是单独建有小村落,村里还有尚未发育成熟的少女与他们同住。部落长老规定,武士只有到了30岁左右,并积蓄了一定的财产之后,才可以结婚。不过,如果哪个武士在战斗中格外勇猛,被允许提前退役的话,也可以早结婚。武士按规定结婚之后,便成为本部落的长老。据他们自己说,部落之所以准许武士与少女同住,是因为人们发现,如果不让女孩子接触自己部落的武士,她们就会委身于敌人,背叛本部落的利益。舒特说过:“在祖鲁人居住的地区,单身汉要想结婚,须经国王批准。而国王有时要在他们到了30岁或35岁时,才会准许他们结婚。国王之所以迟迟不准他们结婚,是基于这样一种想法:男子单身一人时,作战时可以无牵无挂,而有了妻子儿女的拖累,就不会勇猛如前了。恰卡当政时,只允许极少数的人结婚,但他的继承人则发现,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才是上策。恰卡的那种不近人情的做法,似乎是以某种既定的制度为基础的。”[44]说到这里,人们可能也会想到古罗马的军人。他们也属于罗马公民,但却不准结婚。与这些军人同居的妇女通常被叫做“女拥”(focariae)。即使这些女佣在被征入伍之前,已同某个军人结为正式夫妻关系,也还是被人视为姘妇。不过,这种对军人结婚的限制,最迟到公元4世纪时已被废止,似乎是由罗马皇帝塞维鲁予以解除的。我们在后面的一章中,还将谈到马拉巴尔海岸的纳亚尔人和扎波罗热地区的哥萨克人,他们也有类似的情况,即可以与某个女人同居,但不得结婚。在桑威奇群岛,宫廷中的大多数人一直是独身的,但同性恋和私通的情况则很普遍。
娶妻难,娶年轻女性为妻更难,可能是致使童婚在未开化民族中广泛流行的一个原因。例如,在澳大利亚土著人中,童婚的广泛流行,无疑与各部落对于女性的巨大需求有关。据说,在维多利亚东部的土著人中,一个男青年往往与好几个小女孩定亲,原因是怕某个小女孩会夭折;另一方面,一个小女孩也可能被许配给好几个男青年,如果最先许给的那个男子未及长到娶亲的年龄就死了,那么,这个女孩还可嫁给其余的某个男子。另外,趁女孩尚未长大便迎娶过来,则是一件比较合算的事。在刚果河流域上蒙加拉地区的蒙万迪人中,青年男子都爱找六七岁的小女孩为妻,因为买一个六七岁的小女孩,要比买一个发育成熟的大姑娘便宜。同样,里德先生在谈到吕宋岛三描礼士省北部尼格利陀人的童婚时,也举出这样两个原因:一是男方的父母愿意在女方未及婚龄时便以较便宜的价钱将她买下;二是女方一家也想早些得到男方为娶亲而交付的聘礼。为了证明他的这一看法,里德先生还提及了三描礼士南部和巴丹省的情况。在那里,婚姻不像吕宋其他地方那样带有浓厚的买卖色彩,因此,童婚现象也就不曾被人发现。据说,在马来群岛,童婚还有这样一个特定的原因:在那里,男女私奔或诱拐女孩是一种被社会认可的习俗,因此,做父母的为了避免不中意的婚配,早早地就把女儿嫁人了事。再者,在很多民族中,人们对新娘的童贞都是看得很重的,而从小定亲则是保持女子贞洁的一种手段。例如,在奴隶海岸的约鲁巴人中,“某个女子如果从小便已定亲,那么,男方在娶亲时,若发现她不是处女,就可予以休弃。而未定过亲的女子,则可以随意委身于人。”[45]最后,很多未开化民族之所以实行童婚,还有一个很寻常的动机,就是希望两家人由此而更加亲近,或将彼此的友谊巩固下来,代代相传;此外,还有人是想以此同某个名门望族攀亲。据说,这种婚俗在要人、富人或酋长之间特别流行,并由此而结成颇有政治意义的联盟。
在很多未开化民族中,家里只要还有哥哥、姐姐尚未结婚,做弟弟、妹妹的就不得先行结婚;如果弟弟、妹妹先于哥哥、姐姐而结婚,人们至少也会觉得这样做颇为不妥。中国也有这种习俗。在那里,兄弟姐妹是以长幼为序依次成婚的。我们在《创世记》中也可以读到,拉班说:“大女儿还没有给人,先把小女儿给人,在我们这地方没有这规矩。”[46]在现代埃及,要让做父亲的在大女儿尚未出嫁之前先把小女儿嫁人,他通常都不会答应。吠陀时代的印度人认为,弟弟妹妹不应先于哥哥姐姐成亲。根据印度的古代法典,如果违反依照长幼顺序结婚的规定,就将受到下地狱的惩罚,至少也要以苦行赎罪。在旁遮普的穆斯林和锡克教徒中,也同在印度教徒中一样,人们把先给小儿子、小女儿成婚而不是先给大儿子、大女儿成婚,视为一种耻辱。在塞尔维亚和保加利亚,依照风俗习惯,哥哥应当先于弟弟结婚,而姐妹又应当先于兄弟结婚,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即一个男子的姐姐已经出嫁,而他的妹妹又还年幼,他便可以先于妹妹结婚。现代希腊人也认为,做兄弟的不等姐妹出嫁就急着成亲是不对的;而姐妹们也应按照长幼顺序依次结婚。在爱尔兰,姐妹们通常也是按照年龄大小依次出嫁,年龄最大的总是最先出嫁。在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婚礼仪式中,也保留有这种规定的痕迹。布兰德曾引述说:“如果一家人中,最小的女儿因某种偶然的因素先于姐姐之前出嫁,那么,姐姐们就要在她的婚礼上一起光着脚跳舞。据称,这样就可以抵消厄运,使她们得以嫁人。”[47]莎士比亚也曾提及这种习俗。而且,在希罗普郡以及英格兰北部,人们至今还遵守或记得这种习俗。在伍斯特郡,如果做父母的在大女儿未出嫁前先把小女儿嫁人,那么,大女儿就要在小女儿的婚礼上光脚跳舞或跳越喂猪的食槽,以示惩罚。格洛斯特郡的做法则是由未出嫁的姐姐拿一把笤帚参加妹妹的婚礼。在威尔士,“一家人中排行最小的先于老大而成婚,那么,比他排行大的就要在其婚礼上光脚跳舞,以示惩罚。”[48]这似乎是说,如果弟弟先于哥哥结婚,哥哥也要在其婚礼上光脚跳舞。在巴尔莫勒尔堡一带,如果妹妹先于姐姐出嫁,那么,人们就要强迫做姐姐的系上绿袜带参加妹妹的婚礼;如有哪个年轻男子将这种绿袜带解下来,那么,他就是她命中注定的丈夫。在苏格兰东北部,如果妹妹先于姐姐出嫁,就要在自己的婚礼上给姐姐系上绿袜带。而在法夫郡做矿工的乡民中,如果弟弟妹妹先于哥哥姐姐成亲,人们就要将绿袜带悄悄地别在其哥哥姐姐的衣服上。如在婚礼上被人发现,还要将绿袜带系在左臂上,并保留整整一个晚上。显然,所有这些习俗归根结底都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男女到了适当的年龄,就应当马上结婚;而当弟弟妹妹到了该结婚的时候,哥哥姐姐却还未成亲,那就很不正常了。
在具有古代文明的民族中,如同在大多数未开化民族中一样,结婚被视为一种义务;而独身一人,不娶不嫁,则是极为罕见的。在古代墨西哥,当年轻男子长到20岁至22岁时,人们就要给他找对象,除非他想做一个祭司;女子的出嫁年龄一般则是从11岁(克拉维赫罗说是从16岁)到18岁。据说,在特拉斯卡拉一带,人们对于不结婚的人极为鄙视。如有哪个男子已长大成人却还不愿结婚,人们就会将其头发剪掉,以此对他进行羞辱。在古代秘鲁,每年或每隔一年,每个地方官吏都要为本地区24岁以上的所有男子和18岁至20岁的所有女子安排婚事。
格雷博士说:“中国人无论身体是强是弱,相貌是美是丑,只要一到青春期,几乎都会受到父母的敦促,要他们尽快结婚。假如子女已经长大,却未婚先死,做父母的就会感到不胜惋惜。因此,如果一个青年男子已患痨病或其他慢性病,那么,只要他一到结婚的年龄,父母或监护人就会强使其立即结婚。”[49]中国人认为,结婚是人生必不可少的一件大事。即使生前未婚,死后也要成婚。人们总是要安排夭折男童的灵魂与夭折女童的灵魂在一定的时候成亲。在中国人看来,死时没有留下儿子以延续家庭的香火,是男人最大的不幸之一,也是对列祖列宗的最大不敬。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众多后人悉心服事,没有他们经常上坟扫墓、供奉祖宗牌位以及按时举行各种祭祀活动,先父先母和列祖列宗在阴曹地府就会受罪。孔子曾说,不孝是最大的犯罪;而孟子则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看来,对一个男子来说,最大的罪过莫过于保持独身了。如果一个人的妻子到了40岁还不能给他生个儿子,那么,纳妾便成为他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国道德家关于婚姻的这种训诲,1000多年来也一直在日本广为传播。其结果是,独身虽未受到法律的明文禁止,却为公众舆论所指责。正如穗积教授所说,公众舆论已足以有效地要求人们恪守结婚的义务,而不必再施以法律。不过,他也说,这种禁止独身的习俗,只有现在或未来的户主才去实行。至于家里的其他人,情况恰恰相反,独身通常是一种义务。在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只有一家之长及其长子(即其继承人)、长孙(即长子的继承人)才被允许并有义务结婚,其余诸子则不能依法结婚。他们根本没有希望成为一家之长并延续香火,因此也就没有必要结婚和生儿育女。这一规定在武士阶层中得到严格的贯彻,因为其封建领主是不允许非长子结婚的。在某些地方的商人、手工艺人和农民中,有时也有例外的情况。但在这种情况下,非长子新婚后一般都是另辟“新居”。在大宝律令时代(公元701—1192年),男子15岁、女子13岁即可结婚;但现行民法典规定,男子17岁、女子15岁方可结婚。
在朝鲜,男子通常在十五六岁时结婚,而且人们认为,男子娶比自己大一两岁的女子比较适宜。但实际上,常有十二三岁的女孩嫁给10岁或年龄更小的男孩。男女之间的婚姻往往在刚出生时就定下来了。据说,“人们从来不把那些没结婚的男子叫做‘男子汉’,而是把他们叫做‘丫头’。‘丫头’本是中国人对于未及婚龄的女孩的叫法。而在朝鲜,不管一个男子的年龄有多大,只要没有结婚,就被称为‘丫头’。而且,只要是‘男子汉’,即使只有十三四岁,也完全有权打骂、指使年过三十的‘丫头’,而丫头却不敢说一句抱怨的话。”[50]
闪米特人有这样一种观念:一个人身后如果没有留下子女,就得不到以往祖先所曾享有的那种祭祀,因此在阴间就不会有好日子过。希伯来人则把婚姻看作一种宗教义务。根据犹太人公认的法典《布就筵席》,[51]一个男子如果拒不结婚,就是犯了杀人罪,并会损害上帝的形象,还会使神离开以色列。因此,只要一个人过了20岁还未娶妻,法庭就会强令其结婚。《密西拿》[52]认定,男子结婚年龄一般应为18岁;而女子一到13岁这一法定年龄,就被认为可以结婚了。但是,犹太人在过去也有过盛行早婚的时期。13世纪时,很多犹太女子在未成年时就已结婚了。在17世纪下半叶,新郎往往不足10岁,而新娘的年龄就更小了。
伊斯兰教虽把婚姻视为民事契约,但仍将它定为“所有具备结婚能力的男女”都应承担的宗教义务。[53]“真主的仆人娶妻结婚之后,他便完成了宗教义务的一半。”[54]这种看法与圣训有一定关系。据载,有一次先知问一个人是否已结婚,那个人说没有。先知又问:“你身体是否健全和健康?”那人答是,于是先知说道:“那你就是魔鬼的兄弟。”[55]在摩洛哥,我曾听人们说,一个人结了婚,今生就会得到神的保佑,死后还能进入天堂;而一个成年单身汉死后,不但上不了天堂,而且还会恶魔附身。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里,一个人如果到了一定年龄还不结婚,同时又没有什么正当的理由,那么,就会被人们看成是一件不合常理的事,甚至是有损名誉的事。正如尼布尔所说,“在东方最罕见的,莫过于已到一定年龄却仍不出嫁的女人了。”[56]女人宁可嫁给一个穷人,或是给某个已婚男子做二房,也不愿老是独身一人。据波拉克说,在波斯,几乎每个良家女子在21岁之前都已出嫁了;至于老光棍,也未曾听人说起过。据埃尔劳斯通说,在阿富汗,男子通常是在20岁成亲,女子通常是在十五六岁出嫁。也有一些男子,由于付不起娶亲的聘礼,直至40岁时还往往结不了婚;而在女子中,也有到了25岁还未出嫁的。不过,有些有钱人则是未及发育成熟便已成亲了。
甫斯特尔·德·库朗日以及其他一些学者曾指出,所谓雅利安民族,在古时曾将独身视为不孝和不幸。“之所以说不孝,是因为一个人如果不结婚,就会使列祖列宗受苦受难;之所以说不幸,是因为生前不娶,死后也就得不到子孙的祭祀。”一个人在另一个世界里是否幸福,要取决于子孙后代的绵延不断,因为祭祀祖先、抚慰祖灵的职责,要靠子孙后代去履行。[57]为此,收养一个男孩显然是一种可行的做法。但是,至少在《梨俱吠陀》中,这种做法仍不能令人满意。印度教徒至今仍有这样一种老观念:“身为印度教的男子,一定要娶妻结亲、生儿育女,以便身后有人为自己举行葬礼;否则,一个人的灵魂就会在荒野中凄然飘荡。”[58]为子女成亲是每一个做父母的都必须履行的职责,否则,就得不到子女的尊敬。一个男子若不结婚,虽然会被社会看作几乎无用的人,甚至有违于常理,却不会因此而辱没家庭。而对印度的名门望族来说,女儿如果到了青春期还不出嫁,则是对门庭的最大辱没。据说,谁家有这样的女子,谁家就会得罪神灵,自讨苦吃。有人还对某些经文做了一种颇为苛刻的解释:一个女子如果拒不嫁人,祖上三代都会受到诅咒。在印度,一般而言,每14个女子中只有一个人到了15岁还未嫁人;每24个男子中只有一个人到了30岁还未成亲;而印度教徒的结婚年龄又较一般印度人为早。在年龄较大的人中,实际上已很少有未嫁未娶者;只有少数属于例外,诸如病残者、乞丐、妓女、姘妇、献身宗教的人和托钵僧。此外,在实行攀高婚的某些群体中,也有少数人因找不到合乎社会规定的对象而不能结婚。
在印度人中,有相当多的男女早在幼时便已成亲。根据一项统计,每1000人中,有10名男子、18名女子是在0—5岁时成亲,有48名男子、132名女子是在5—10岁时成亲,有159名男子、488名女子是在10—15岁时成亲。童婚盛行于印度中部的某些地区,如比哈尔邦和奥里萨邦、孟买、巴罗达、中央行政区和海得拉巴;而在印度东部、西部和南部,童婚则较为罕见。印度教徒比信仰其他任何宗教的人都更热衷于实行童婚。在穆斯林中,实行童婚的人就少多了;在基督徒和崇信多神的人中,童婚就更为罕见了;而在佛教徒中,人们未曾听说过有不到10岁就结婚的,不到15岁就结婚的也极为罕见。不过,应当看到,印度的童婚通常并不意味着立即圆房。但是,在印度的某些地区,只要女方长到青春期,通常也就圆房了,而这最迟是在女方月经初潮之后不久。
关于童婚的原因,人们现已提出各种说法。但是首先,我们应当注意,不能把童婚看作达罗毗荼人或雅利安人原始习俗的遗存。大多数达罗毗荼部落都是实行成年婚的。在早期吠陀文献中,婚姻在本质上被视为两个发育成熟的男女的结合。童婚制是从梵经时代[59]开始出现的。印度的许多法典都对女子的结婚年龄做了规定;越是晚近,规定的结婚年龄越早。《摩奴法典》规定,30岁的男子应娶12岁的女子,24岁的男子应娶8岁的女子。而后来的一些法典都将结婚的上限年龄定为10岁,并将下限年龄降为7岁、6岁甚至4岁。有人曾经猜想,导致童婚的一个原因可能在于父权的增强。家庭中的男性户主肯定不愿意让自己的女儿拥有自主权,尤其不愿让她们拥有择偶的权利,怕由此而损害家庭的利益。此外,自吠陀时代以来,妇女的地位逐渐降低,而且,由于达罗毗荼诸部均实行婚前性交自由,人们对妇女的贞操也失去了信任。这些也可能是导致童婚的原因。据有关文献显示,有些父母为使自己的女儿日后避免招惹是非,很小就把她给了人家。还有人说,童婚是由于外敌屡屡入侵以及时局动荡不安而造成的。不过,也有人提出,实行童婚的最大动机,还在于做父母的想给女儿找个合适的对象。印度有一种攀高婚的习俗,规定妇女不得与比自己种姓低的男子结婚。这就限制了高种姓女子择偶的机会,使得做父母的一看到有人提出合适的对象,就匆匆忙忙地把女儿打发出嫁了。赫伯特·里斯利爵士曾说:“童婚的习俗是从高种姓的人家开始的。这些人家有很多女儿嫁不出去,待字闺中。在这种社会压力下,迫不得已而实行童婚。但在后来,这却成了一种时尚,其他种姓也都盲目效仿起来。”[60]
盖特先生对于这种观点进行了反驳。他说,攀高婚的习俗虽有导致早婚的情况发生,但更为常见的却是导致晚婚。他写道:“一个穷人如果有好几个女儿,他就会感到为给女儿置备嫁妆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因此,有很多女子早就过了青春期,却迟迟不得结婚。由于这种情况非常之多,所以在有些种姓中,实行攀高婚的部落已不再对未能在女儿进入青春期之前便将女儿嫁出去的父亲进行处罚了。拉杰普特人就是热衷于攀高婚的一个部落,但他们在实行童婚方面却远远落在后边。因此,从总体上看,并不能说攀高婚导致了童婚。倒是在那些嫁女比较容易、嫁妆不太昂贵的地方,童婚最为流行。”[61]盖特先生本人的观点是:童婚习俗既非源于雅利安文化本身,也非源于达罗毗荼文化本身,而是由这两种文化相互撞击所致。他认为,未受印度教影响的达罗毗荼各部落,虽然大多都在女子发育成熟之后才将她们嫁出去,但这些女子在出嫁前却享有很大的性自由。不过,当这些部落受到印度教的影响之后,这种婚前性自由便成为一件很不光彩的事了。而消除这种现象的最简单方法,显然便是在情欲将女儿引入歧途之前,先将她嫁出去。与此同时,人们也萌生了一种新的想法,就是在给儿子娶媳妇时,总是想找个处女。这种想法也使得做父母的愿意挑选年龄小的女童,因为她们不大可能有失贞之嫌。盖特先生认为,他的这种假说是最切合实际的一种解释。它可以说清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这些部落在未受印度教影响之前皆行成年婚,而在受到印度教影响之后则比社会中的任何其他群体更加热衷于童婚。统计数据表明,童婚习俗在雅利安成分最多的印度西北地区最为少见;而在其他地区,并且在低种姓中,即在达罗毗荼血统的部落中,最为盛行。于是,盖特先生便以这一事实反驳了有关童婚源于高种姓而渐及低种姓的说法。不过,他的论据似乎并不那么令人信服,因为产生于社会某一阶级中的某一习俗,不仅很可能为下层阶级所仿行,而且很可能被下层阶级推向极端。盖特先生认为,在那些禁止寡妇再嫁的地方,不仅单身汉结婚要找女童,而且鳏夫再娶也要找女童,这也是促使女童早早出嫁的另一个原因。但是,这种说法似乎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真正以童婚为一般婚制的种姓,其实是允许寡妇再嫁的。印度的童婚可以有各种原因,但最大的原因还在于女方父母害怕女儿将来嫁不出去以及男方愿娶处女为妻。正如我们已经了解的那样,世界其他地方的童婚主要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
在缅甸,以及在阿萨姆、西北边区、科钦、特拉凡哥尔和迈索尔,则没有在10岁以前就结婚的。据说,大多数缅甸男子都是在十八九岁结婚,而到20岁时还未结婚的世俗男子也很少。女子一般则是在十三四岁时出嫁。暹罗人结婚也比较早,一般都是女十三男二十,而且,“几乎每个女子或早或晚都会出嫁,所以社会上没有那种老姑娘。”[62]
在琐罗亚斯德教的经典中,如同在印度的宗教经典中一样,也载有男大当婚、传宗接代的思想。阿胡拉·玛兹达曾对琐罗亚斯德说:“娶妻者远胜于禁欲者,有家者远胜于无家者,生育者远胜于无后者。”[63]对于一个古波斯人来说,最大的不幸就是无后。一个人如果无后,就无法登上通往天国之桥。因为谁要是想上这座桥,桥上的天使首先就会问他是否留有后代在人间。如果回答“没有”,天使就会离去,他只能站在桥头空悲切。这种思想的原始含义是清楚的:一个人如果没有留下儿子,就没有人为他举行家祭,因此也就不能进入天国。“阿希旺贵”(Ashi Vanguhi)是代表孝敬之意的一种女性非人化身,也是一切善事和财富的源泉;但是,那些无后的人,诸如老年男子、艺妓和孩子,则不得前来祭祀。据《耶斯特》[64]所载,“无论平民还是君王,最大恶行便是不让已经长大多年的使女结婚生子。”[65]在当今所有善良的帕西人[66]心目中,正如在大流土王时代和希罗多德时代一样,儿孙满堂和五谷丰登是人生的两大成就。因此,在帕西人中,出于善意或责任而捐助贫寒人家女子出嫁的事决非罕见,还有某些机构也为此目的而提供资助。
古希腊人认为,婚姻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来说,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在很多地方,甚至对不结婚的人还要提出刑事诉讼。柏拉图曾经说过,每个人都应当留有后代,以接替自己去做神的臣民。伊奥塞斯也说:“凡是感到自己的末日在不断临近的人,无不怀有一种萦萦牵挂之情,他们期盼自己的家庭香火不断,期盼着有人能为自己送葬,并按时在自己的墓前举行祭奠活动。”[67]同样,早期罗马人也在内心深处怀有这样的信念:组建家庭和生儿育女,既是一种道德需要,也是一种社会责任。西塞罗的专著《论法律》,以哲学形式全面阐述了古罗马的法律,其中有一条法规,要求监察官向未婚男子课税。但到后来,罗马的性道德趋于衰败,早在公元前520年时曾受到严厉指责的独身做法则渐趋兴盛,尤以上层阶级为甚。许多人把婚姻看作人们为了社会的利益而自我承受的一种负担。的确,结婚和养育儿女的负担确实不小,这在《格拉古土地法案》[68]中有所反映,该法案列有这方面所需的费用。以后,奥古斯都法和帕皮厄斯—波佩耶斯法对于达到一定年龄而仍不结婚的人都要求课以罚金,但收效甚微。后来,罗马法规定,男子从14岁起,女子从12岁起,就可以结婚。
根据恺撒的记载,古代条顿人认为,在20岁之前就与异性交媾是一件最大的丑事。塔西佗也说,那里的青年男子很晚才结婚,少女们也不急于嫁人。我们从中世纪条顿人的习俗中,可以确认上述说法的准确性。不过,到了成年阶段,条顿人似乎就没有什么独身的了。但名声不好的女人则不在此列。对于这些人来说,无论多漂亮,多有钱,都不会找到丈夫。
在俄国的农民中,我们也没有听到过存在独身的情况。青年男子一到了18岁,父母就会催促他赶快结婚。从前,做父亲的甚至在儿子还很小时,就急着给儿子娶媳妇,一来是为了给家里增添一个劳力,二来也是为了在儿子尚未成年之前他能先与儿媳同居。贝尔格莱德的吉奥尔格维奇教授告诉我:在塞尔维亚,这种婚姻至今仍偶有所闻,至于从前,那就更多了。不过,年轻人不愿受制于这种旧习,这也是导致大家庭纷纷解体的一个原因。童婚习俗在塞尔维亚和黑山都曾盛行过,而且至今还在高地阿尔巴尼亚广为实行。据德拉姆小姐说,那里的孩子大多在婴幼时期即已定婚,有的甚至早在出生之前便已指腹为婚。做父母的只要一生下儿子,就会立即找一个合适的人家联姻,假如那家没有女孩,便约好等下一胎。女方长大后,也可以不嫁给男方,但必须有一个前提,即要在证人面前发誓终生不嫁人。一旦违背诺言,就会造成无穷无尽的流血事件。女子一般在13岁时出嫁,男子则在15岁甚至14岁时成亲。不过,结婚年龄现已逐渐推迟。
所有信奉基督教的国家,都在法律上规定了男女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罗马法曾规定,男子14岁,女子12岁可以结婚。这一规定后为教会所接受,并通过教会法的影响,在英国、美国若干州、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墨西哥、智利以及美洲其他一些信奉罗马天主教的国家沿袭下来。在奥地利,无论男女,到14岁时都可以结婚。在塞尔维亚和高加索,男15岁女13岁可准予结婚。在巴西以及美国的北卡罗来纳和得克萨斯两州,男16岁女14岁可准予结婚。在美国的亚拉巴马、阿肯色、佐治亚和伊利诺伊诸州,男17岁女14岁可准予结婚。在秘鲁,男18岁女14岁可准予结婚。在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罗马尼亚以及美国的加利福尼亚、明尼苏达、新墨西哥、俄勒冈以及华盛顿诸州,男18岁女16岁可准予结婚。在瑞士,男20岁女18岁可准予结婚。在德国,男21岁女16岁可准予结婚。在瑞典,男21岁女18岁可准予结婚。但是,在很多已不再袭用教会法有关结婚年龄限制的国家中,还可以通过特准条款免除对于早婚的限制。德国民法典就有这种特准早婚的规定,但只适用于妇女,而男子仍要经过特案处理,即在监护法庭宣布他已成年之后,才能在21岁之前结婚。不过,只要男子已满18岁,法庭随时有权宣布他已成年。现代立法的一般倾向是提高结婚的年龄限制。因此,在我们上面所列举的数字中,有些可能在近几年已有了变更。
除了这种较低的结婚年龄限制之外,有些国家往往将这种年龄限制定的更高一些,凡低于这一年龄的人,只有在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负有管教之责的人同意之下,才能结婚。这个问题我们将放到后面的一章中去谈。现在,我们还是接着来谈欧洲的结婚率和欧洲人的实际结婚年龄。
现已证明,现代文明一般来说,已导致结婚率的降低和结婚平均年龄的提高。在欧洲,年龄超过15岁的男女人口中,有1/3以上的人或出于自愿或迫于各种因素而过着独身生活,其中还有很多人是终身不娶不嫁的。19世纪中叶,瓦珀斯发现,在成年人中,有14.6%的萨克森人、14.9%的瑞典人、17.2%的荷兰人和20.6%的法国人终身未婚。欧洲各国的结婚率相差很大,这从下面的一组数据中可以得到反映。这组数据所表示的是每年每万名适婚者(即18岁以上的男性未婚者、丧偶者和离异者以及15岁以上的女性未婚者、丧偶者和离异者)中的实际结婚人数。
欧洲每万名适婚者中的结婚人数

①不包括芬兰和波兰。
续表

欧洲各国单身男女结婚的平均年龄

近年来,在很多欧洲国家,未婚者的比例有所增加,结婚年龄有所提高。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每年每万名适婚者中的结婚人数是,1876—1885年间:568人,1886—1895年间:529人,1896—1905年间:531人,1906—1910年间:507人,1911—1914年间:比前一时期稍有增加。在匈牙利,这一数字是,1876—1885年间:1038人,1886—1895年间:999人,1896—1905年间:813人。在芬兰,这一数字是,1876—1885年间:536人;同一时期瑞典的数字是417人;1881—1885年间挪威的数字是458人;德国1901年的数字是603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男女初婚者的平均年龄在1876—1885年间分别为25.9岁和24.4岁,在1886—1895年间分别为26.4岁和24.9岁,在1896—1905年间分别为26.8岁和25.3岁,在1906—1910年间分别为27.2岁和25.6岁。在英格兰,结婚年龄逐渐提高的趋势还可用25岁以下结婚者的百分比加以说明。这一数字是,1896—1900年间:男48.2%,女64.4%;1901—1905年间:男45.4%,女61.6%;1906—1910年间:男42.5%,女59.1%;1911—1915年间:男40.4%,女56.9%。
欧洲各国结婚率普遍下降和结婚年龄普遍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现代社会中养家不易。统计学家曾对经济因素在婚姻中的重要性特别予以强调。自聚斯米尔希时代起,直至上个世纪中叶,结婚人数与谷物价格之间的反比变化几乎已被看作是统计学上的一条公理。在德国,每当裸麦的价格上涨的时候,结婚人数就趋于减少;而每当裸麦价格下跌的时候,结婚人数就趋于增多。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60年前后。自那以后,德国已渐渐变成一个工商业大国,食品价格在普通老百姓的经济生活中便不再是独一无二的因素了。根据英格兰的记载,即使追溯到1820年,在结婚人数与谷物价格之间也不存在如此明显的反比关系。相反,结婚率的高低倒是常常同小麦价格的变化成正比,而不是成反比。奥格尔博士在解释这一事实时指出,进出口贸易的增长抬高了货物的运费,并由此而提高了谷物的价格,而在贸易兴旺、出口额增加的同时,结婚的人数也相应增多;由于从出口额的增长又可判断出就业机会的增加,因此,出口额增加也就成了经济繁荣的一个标志。但是,这种从贸易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反映结婚率与国家繁荣状况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这二者在曲线上所反映出来的,只是一种波动不定的关系。在本世纪初,胡克曾经指出,在过去的这40年间,英格兰的贸易曲线总的来说是上升的,而结婚率却下降了。因此,赫尔曼关于“任何时期结婚人数的多少都可以反映当时经济繁荣状况”的公式,只具有相对的价值。[69]
人们之所以在经济普遍发展的同时却越来越不愿承担结婚的风险,这无疑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各个阶级的生活舒适水平都在不断提高,从而导致人们推迟结婚或放弃结婚。在这方面,不同的社会阶级又有不同的情况。法尔贝克教授发现,在瑞典的贵族之中,有43.17%的适婚男子和46.15%的适婚女子没有结婚,而在整个瑞典人口中,这两个百分比分别为31.42%和31.54%;而且,近年来,未婚者的人数已大为增加。一般来说,上层阶级的平均结婚年龄比下层阶级为高。所谓“绅士”总是认为,必须要有一大笔收入才能谈得上结婚(其实,只要从这笔钱中拿出一点儿来,就够一个工人养家糊口了)。一个绅士所建立的家庭,还必须符合妻子和本人的社会地位。而妻子如果没有带来某种嫁妆,她对于维持家庭生活也就不会有什么贡献。此外,从经济观点来看,假如一个人工作之初与工作多年之后所挣的钱相差无几,那他就没有什么必要实行晚婚了。矿工、裁缝、鞋匠、手工艺人等就属于这种情况,他们往往要比专业人员早结婚。我们也可以这样说:从事脑力工作的人,比起从事体力劳动的人来,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成家立业。
现在,我们来看看欧洲各国在结婚率和结婚年龄上的差异。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早婚倾向在文化比较落后的东欧表现得最为突出。如在俄国,男子在20岁以下结婚的为数甚多,而女子在20岁以下结婚的甚至超过半数。这是因为,占俄国人口很大比重的都是小农,他们总是习惯于尽早让儿子结婚,以便给家里增添一个女劳力。而北欧的结婚率则特别低,至少部分原因在于向外移民。爱尔兰的结婚率之所以低于欧洲其他任何国家,无疑也是由于很多青年男女外出谋生的缘故。
此外,还有一种导致结婚率呈下降趋势的经济因素我们尚未讲到,这就是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在文明的低级阶段,妇女完全要靠男子来养活,而现代文明则给妇女提供了自我谋生的手段。不过,除了经济上的各种因素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使得男人和女人都不像原来那样急于结婚,这些因素同样也很重要。
一位现代作者正确地指出:“由于教育和文化的普及,由于现代的各种新发明和新发现,也由于商业、交通和财富的发展,男人和女人的兴趣都变得更加广泛了,人们的欲望在增加,而社会也给人们提供了新的满足和快乐。但是,生活娱乐的增加,也使得夫妻生活所带来的满足相对急剧减少。家庭生活已不再像过去那样在人们的全部生活中占有很大的地盘。它对于男人和女人来说,的确都不像原来那么重要了。夫妻生活在某种程度上已失去原先对于单身生活的优越性。现代生活的乐趣太多了。独身者不但可以同样地享有这些乐趣,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享有这些乐趣。”此外,“由于高雅文化在全社会中的普及,现在的男男女女要想找个中意的生活伴侣,已不像原来那么容易了。人们的要求变苛刻了,满意的标准也提高了;人们已很难找到符合自己理想的对象,也很难成为符合别人理想的对象。而且,现在的男男女女对于婚姻关系的严肃性和神圣性,往往有一种更大的追求。他们不愿出于任何较低级的动机而与他人缔结婚姻”。[70]
基督教国家有关结婚和离婚的法律,也对存在众多独身者这一情况负有责任。我们可以设想,婚姻关系既然比原来容易解除,那么,也就会比原来容易缔结。而且,在成年女子多于成年男子的地方,关于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必然是造成独身的一个原因。如果我们把适婚年龄定为20岁至50岁,那么在欧洲,每100名男子就可以从103或104名女子中挑选妻子。于是,就会有3%或4%的女子,由于一夫一妻制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注定要过独身生活。
[1]Grubb,An Unknown People in an Unknown Land,p.214 sq.
[2]Azara,Voyages dans l'Amérique méridionale,ⅱ.21.
[3]Bell,Tangweera,p.261 sq.
[4]Russell,“Pima Indians,”in Ann.Rep.Bur.Ethnol.ⅹⅹⅵ.184.
[5]Prescott,in Schoolcraft,Information respecting the History,&.of the Indian Tribes of the United States,ⅲ.238.
[6]Gilder,Schwatka's Search,p.246.
[7]Scott Robertson,Káfirs of the Hindu-Kush,p.534.
[8]Sherring,“Notes on the Bhotias of Almora and British Garwal,”in Memoirs Asiatic Soc,Bengal,ⅰ.98,106.
[9]Macphail,“Cycle of the Seasons in a Santal Village,”in Calcutta Review,N.S.ⅰ.159.
[10]Marshall,A Phrenologist amongst the Todas,p.220.
[11]Crawfurd,History of the Indian Archipelago,ⅰ.86.
[12]Paton,quoted by Serbelov,in American Anthropologist,N.S.ⅹⅴ.279.
[13]Minnie Martin,Basutoland,p.88.
[14]Junod,Lifeof a South African Tribe,ⅰ.125,183.
[15]Roscoe,Northern Bantu,p.172.
[16]Johnston,Uganda Protectorate,p.746.
[17]Molina,History of Chili,ⅱ.115.
[18]Bogoras,The Chukchee,p.569.
[19]Man,Sonthalia and the Sonthals,p.101.
[20]Teit,“Thompson River Indians of British Columbia,”in Memoirs American Museum Natural History,Anthropology,ⅰ.321.
[21]位于美国西北部,1889年建为华盛顿州。
[22]Lumholtz,Unknown Mexico,ⅱ.416.
[23]Azara,Voyages dans l'Amérique méridionale,ⅱ.60,61,94.
[24]Whiffen,The North-West Amazons,p.162.
[25]Hayavadana Rao,“Kusubas,”in Anthropos,ⅳ.179.
[26]Hodgson,“Kócch,Bodo and Dhimál people,”in Jour.Asiatic Soc.Bengal,vol.ⅹⅷ.pt.ⅱ.734.
[27]Hose and McDougall,Pagan Tribes of Borneo,ⅱ.170.
[28]Stone,“Port Moresby and Neighbourhood”,in Jour.Roy.Geograph.Soc.ⅹlⅵ.55.
[29]Thomson,Fijians,p.172 sq.
[30]Best,in Trans.and Proceed.New Zealand Institute,ⅹⅹⅹⅵ.32.
[31]Kidd,The Essential Kafir,p.211.
[32]Sarbah,Fanti Customary Laws,p.45.
[33]Crooke,Tribes and Castes of the North-Western Provinces and Oudh,ⅰ.p.cxcⅶ.
[34]Nelson,“Eskimo about Bering Straits,”in Ann.Rep.Bur.Ethnl.ⅹⅷ.290.
[35]Roscoe,Northern Bantu,p.172.
[36]Low,“Karean Tribes or Aborigines of Martaban and Tavai,”in Jour.Indian Archipelago,ⅳ.418.
[37]Speiser,in Archiv.f.Anthropologie,new ser.vol.ⅸ.p.234.
[38]Watson and Kaye,People of India,ⅰ.no.18.
[39]Weeks,Among Congo Cannibals,p.135.
[40]Wilson,Western Africa,p.266.
[41]Junod,The Life of a South Africa Tribe,ⅰ.184.
[42]Bogoras,The Chukchee,p.570.
[43]Speiser,op.cit.p.234.
[44]Shooter,Kafirs of Natal and the Zulu Country,p.47.
[45]Ellis,Yoruba-Speaking Peoples of the Slave Coast,p.184.
[46]《圣经·创世记》第29章,第26节。
[47]Brand,Observations on Popular Antiquities,p.398.
[48]Marie Trevelyan,Folk-Lore and Folk-Stories of Wales,p.274.
[49]Gray,China:a History of the Laws,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People,ⅰ.186.
[50]Ross,History of Corea,p.313.
[51]《布就筵席》(Shūlhan Ārūkh),为16世纪犹太教律法和习俗汇编,至今仍为正统派奉为范本。此书由卡洛(1488—1575)将本人所著《约瑟之家》一书缩编而成,同时兼收前辈学者的观点。
[52]《密西拿》(Mishna),为犹太教经籍,是继《圣经》之后历史最悠久的权威性口传律法汇编,成书于公元2—3世纪,共分6大部分,包含63篇专论。
[53]Sayings of Muhammad,edited by Abdullah al-Māmun al-Suhrawardy,p.55.
[54]Quoted by Lane,Arabian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p.221.
[55]Mishkāt,book ⅹⅲ.ch.ⅰ.,quoted by Hughes,Dictionary of Islam,p.313.
[56]Niebuhr,“Tranels in Arabia,”in Pinkerton,A General Collection of Voyages and Travels,ⅹ.151.
[57]Fustel de Coulanges,La Cité antique,p.54.sq.
[58]Risley,People of India,p.154.
[59]梵经时代(Sūtra Period),系指婆罗门教思想总汇《梵经》成书的年代(公元200—450年)。
[60]Risley,op.cit.p.189.
[61]Gait,Census of India,1911,vol.ⅰ.p.271.
[62]Young,The Kingdom of the Yellow Robe,p.85.
[63]Vendidâd,ⅳ.47.
[64]《耶斯特》(Yasts),为琐罗亚斯德教经典之一,包括21篇神歌,分别赞美21位神灵。
[65]Yasts,ⅹⅶ.54.
[66]帕西人(Parsis),自波斯移居印度的琐罗亚斯德教徒的后裔。
[67]Isaeus,Oratio de Apollodori hereditate,30,p.66.不过,据罗德(Rohde,Psyche,p.228)所说,这种想法在荷马时代并不存在,那时的人认为,人死之后,灵魂即入黄泉,用不着后人照料。
[68]《格拉古土地法案》(Gracchan Agrarian Laws),为公元前2世纪由格拉古兄弟所制定的法律。他们鉴于当时罗马的大部分公有土地均为贵族霸占,故而主张进行改革,制定了把公地重新分配给无地农民的法案。
[69]早些时候,人们曾有一种说法,即战争将使结婚率下降。对此,我们可以看看这个很有意思的事实:在1915年的第二、三、四季度和1916年的第一季度.由于战争的关系,英格兰的结婚人数却突然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据伯纳德·马莱爵士说,虽说在战争爆发初期许多人匆忙结婚是很合乎情理的事,但与此同时,政府所提供的丰厚的分居津贴和福利费,以及政府在战争初期所实施的首先招募未婚青年入伍的政策,也对此起了巨大的刺激作用。据他的粗略估算,战争致使英国20万本不想匆忙结婚的人在1914年8月至1917年6月之间结为夫妻。然而在匈牙利,以每年平均的结婚人数计,至1917年5月为止,战争却使得60多万本想结婚的人迟迟不得成亲。
[70]“Why is Single Life becoming more General?”in Nation(New York),ⅵ.190 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