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交说”批判之三:关于“初夜权”

第五章 “乱交说”批判之三:关于“初夜权”

据称,关于“乱交”或“共有婚”的假说,可以从某些被看作是为个体婚而赎身的习俗中,得到有力的证明。我们听说,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要想合法地得到对妻子的独占权,首先就必须对以往曾经存在的那种共有权,予以暂时的承认;而给予祭司、国王、首领或贵族的所谓“初夜权”(jus primae noctis),就是对这种权利的一种认可。当古代的共有权已不再为社会上的普通男性成员所共享之后,这些人就被视为社会的代表而独享此权。

在巴西某些印第安人中,初夜权据说是赋予巫师或首领的。奥维多—巴尔德斯称,在帕里亚省的阿拉瓦克人及其他一些民族中,未破贞的新娘必须同祭司共度新婚第一夜。在现今委内瑞拉境内的库马纳地区,被娶为正妻的女子,必须由祭司实行破贞,娶妾则不在此列。谁要是不遵行这种习俗,就会被人视为犯罪。同样,古巴的加勒比人也严格禁止新郎在新婚初夜与新娘同床。酋长娶亲,须请别的酋长先同自己的新娘同床;地位较低的人娶亲,则是请与自己同等地位的人前来;不过,地位最低的人“结婚时,须请其酋长或祭司大驾光临,施以恩泽。”[1]在危地马拉,请高级祭司与新娘共度新婚之夜,已成惯例。据安达戈亚所述,在尼加拉瓜人中,“被尊为教长并住在寺院中的人,必须在新娘出嫁前一夜与新娘同床。”[2]而据弋马拉的说法,处女多是送往酋长处破贞。卡斯塔涅达·德·纳塞拉曾于16世纪中叶写道,在新加利西亚王国的库利亚坎省(位于墨西哥城以西210里格)的塔胡人中,有这样一种习俗:男子以高价从女方父亲或亲属那里买来妻子之后,立即送往身兼祭司的酋长那里去破贞,并验明妻子是否为处女。据伦霍尔茨讲,在现今墨西哥居住的塔拉乌马雷人中,“萨满享有初夜权。”[3]在哈得孙湾附近的基尼佩图爱斯基摩人中,据说初夜权是为祭司所有。

在塞内加尔的巴兰特人中,酋长对其部落中的所有属民不仅握有生杀大权,而且还拥有“领主权”;任何女子,在酋长为其破贞之前,均不得嫁人。在尼日利亚及喀麦隆北部的土著王国阿达马瓦,有一支巴格勒部落。据说,那里的酋长也享有这种权利。同样,在希罗多德时代的一支属于埃及的利比亚部落阿迪尔马奇迪人中,其国王也享有这种权利。据说,在加那利群岛的某些古老部落中,所有处女出嫁前,都要由其酋长破贞;也有人说,“新娘在出嫁的前一天晚上,要先呈献给国王。国王本人如不想与她同床,便把她转交给在地位上仅次于国王的祭司或法官,或是转交给国王宠信的某个贵族,由他去享乐。”[4]不过,阿布雷多·德·加林多于1632年写道,当地人否认其祖先有这种习俗。但是,在当今的某些柏柏尔人中,则有关于此类习俗的传闻。

在摩洛哥东部靠近乌杰达的地方,曾有两位属于艾特乌巴赫蒂部落的柏柏尔人告诉过我,在与其邻近的艾特齐赫里部落中,有这样一种习俗:新婚之夜,新郎的家人要悄悄地把村里的头人请来,让他同新娘交合;如果新娘是寡妇或弃妇,则不行此俗。那两位柏柏尔人说,艾特齐赫里部落的这种习俗在其邻近部落中已广为人知,虽然该部落自己予以否认。而且,那两位柏柏尔人的说法,也同穆利埃拉了解到的情况相吻合。所不同的只在于,据穆利埃拉说,实施破贞的人均属鲁斯马阶层,即该部落中的精神领袖。对于这些说法,我无法判断其是否属实;不过,这些说法或许可以从摩洛哥其他柏柏尔部落的奇特习俗中得到印证。在非斯附近,有一支讲阿拉伯语的山地部落,叫做贝尼乌利德,我们曾听到一些有关他们的说法。非斯附近还有一支部落,叫做夏伊纳。一位夏伊纳部落的长者就曾告诉我,从前,在贝尼乌利德部落中,有这样一种习俗:在新娘来到新郎家的第一天晚上,新郎要在家人和另一些妇女的陪伴下,到邻村去找一个人来,同新娘共度新婚之夜,并同新娘交合。找来此人后,女人们就开始高唱:“欢乐吧,新娘子,要尽情地欢乐,贝尼乌利德部落的钻工已经来到你身边。”在摩洛哥同一地区的其他部落中,有两个柏柏尔人告诉我,贝尼乌利德人还有一种习俗:新郎本人如果无力为新娘破贞,就会请男傧相把这事告诉给自己的父亲,让父亲请个刚烈的汉子来。于是,当父亲的就会派人骑马去找,再由一群唱着小曲的女人迎候,唱词也与前面提到的差不多。请人来帮忙,照例要付钱。不过,以上这些说法是否准确,也是有疑问的。因为这些关于贝尼乌利德人的说法,都来自其相邻部落,而外人提供的情况并不都是那么可靠的。

在吕基亚的塔奇塔德希人中,有些部落的宗教首领是拥有初夜权的,只是有时不去行使而已。另一些部落的宗教首领则有权在每年一度的宗教大会上挑选他所喜欢的女人。埃尔津詹以南德希姆山区的杜希克库尔德人每年都要举行一次盛大的狂欢活动。届时,很多男人以及结过婚的女人都聚到一个大房子里作乐狂欢。当人们依次吻过祭司的手之后,祭司便高声喊道:“我是一头大公牛,而不是一头被阉割的耕牛!”这时,女性中最晚结婚的一个(多选当天刚刚举行过婚礼的新娘)便走上前去,对祭司说:“我就是小母牛!”话一说完,灯火全熄,纵乐活动随即开始。在俾路支的一支穆斯林异端派系齐克里人中,毛拉拥有初夜权。但是,人们只要交给毛拉一点钱,即可将这种权利赎回。

据中国人在13世纪末所做的记载,在柬埔寨古王国中,做父母的每每在女儿出嫁之前,都要找僧侣为女儿破贞。这种仪式叫做“阵毯”,[5]每年举行一次,哪天举行则由地方官吏来定。每位僧侣每年只能给一名女子破贞。请人破贞要送很多礼物,作为报答。筹措所需的礼物并非一件易事,因此,穷人家的女孩有时要等到11岁才能出嫁;而有钱人家的女孩多在7岁到9岁就已成亲了。不过,也有一些人肯为穷人家的女孩提供破贞的费用,当地人谓之积德行善。M.艾莫尼耶认为,这段记载有些过于离奇,难以置信。但是,亚洲其他一些民族也存在极其类似的习俗,这些事实要胜过艾莫尼耶的怀疑。

在印度的马拉巴尔海岸,婆罗门一直在担任给新娘破贞的角色。巴特马在16世纪初写道,卡利卡特的国王娶亲时,要找一位最富有、最显赫的婆罗门同自己的妻子共度新婚之夜,为其破贞。巴特马说:“不要以为婆罗门愿意去做这种破贞之事。国王为此事还得付给婆罗门四五百金币。”他还说,在卡利卡特,只有国王采取这种做法,其他人都不这样做。[6]但是,还有其他一些人去过那里,他们则谈到另外一些情况。汉密尔顿于17世纪下半叶和18世纪早期曾在东印度住过,他写道:“君主娶亲时,必须先把新娘呈献给大祭司。如果大祭司高兴,还可以让这位新娘陪他三夜。在这之后,君主才能与新娘同居。这是因为,新娘之身必须先奉献给她所崇拜的神灵。有些贵族也十分殷勤地把这种贡品献给祭司。但是,普通百姓就享受不到这种殊荣了,他们只能自行取代祭司的角色。”[7]海军上将费尔赫芬曾于1608年去过卡利卡特,他也表示,婆罗门常常给君王或贵族的新娘破贞,而普通百姓则与此无缘。但是,托马斯·赫伯特爵士却有不同的说法。他曾于1626年乘船去东印度,据他讲,过去,在纳亚尔人中,的确有这样一种习俗,就是新娘要与一位婆罗门共度新婚之夜,但这种做法早已废止。而据几年之后于1638—1639年曾在当地住过的曼德尔斯洛讲,婆罗门在马拉巴尔极受尊崇,人们都请婆罗门为自己的新娘破贞,有钱人还会为此而送去极其丰厚的礼物。据罗格温讲,婆罗门还把这种习俗传入科钦地区。男子娶亲时,绝对不得在新婚之夜与新娘同床,而应请一位婆罗门代行此事。如果找不到婆罗门,也应请一位别的人来代替。除了以上这些说法,这方面的记述还有不少,一般都是说,在科钦或马拉巴尔的居民中,习惯上都是请婆罗门为新娘破贞。但是,也有几篇记述,虽谈到马拉巴尔的新娘接受婚外破贞的事,却只字未提婆罗门。洛佩斯·卡斯塔涅达曾谈到过马拉巴尔君主和另一些国王的妹妹们的情况。他说,当这些女孩长到10岁时,其亲属就会请来一位纳亚尔族的青年男子,或是一位武士阶层的青年男子,并送给他一些礼物,使其代为破贞。根据葡萄牙早期的另一份记载,如果一位纳亚尔妇女有两三个年轻的女儿,她也会请纳亚尔人来为每个女儿破贞。根据纳瓦尔的记述,自17世纪下半叶以来,那些对马拉巴尔海岸有所了解的人都说,“新郎娶亲时,往往先不同新娘发生关系,而是先把新娘带到王宫,由国王随意享用8天。期满之后,新郎再去把新娘接回来。如果国王曾恩宠于新娘之身,做丈夫的就会感到无上荣耀,受宠若惊。在其他一些地方,新郎则是把新娘带到他所崇拜的祭司所在的庙宇中,同样住上8日,也同样是为了破贞。”[8]海军上将雅各布·范内克称,果阿的大领主娶亲时,通常都要把新娘带到君王那里,请君王同这位新娘共度新婚的头三夜。

据克劳德·怀特先生讲,居住在喜马拉雅山脉东段的不丹人,“有一些奇特的习俗,例如,那里有一种‘酋长权’,女子出嫁,要先送到酋长那里”。不过,他补充说:“这种习俗已为现在的通萨寺院所废止”。[9]有人曾把旁遮普古城哈拉帕的毁灭说成是上天的一种报应,因为“当地的统治者曾向该城每一对新婚夫妇索取一种特权,并在这种穷奢极欲的生活中犯了乱伦之罪”。[10]1880年,比达尔夫少校在一本关于兴都库什诸部落的书中,曾谈到罕萨人的一些情况。罕萨人虽信伊斯兰教,但不大恪守教义。比达尔夫少校写道:“过去,现任统治者的父亲曾实行过领主权。现在,这种做法虽已废止,但从一些有关合赞汗每周都要举行一次纵乐活动的记载来看,这种权利仅仅是暂时搁置了起来,并未正式予以废弃。”[11]根据传说,在古阿拉伯的泰斯木人中,有一个叫阿木利克的国王,他给从属于自己的贾迪斯部落下了一道指令:凡有新娘出嫁,都必须先送给他,而后才能与新郎发生关系。根据另一个传说,赛伯伊王国的最后一代国王谢拉赫比尔曾下令,该国女子未经他破贞,均不得出嫁。

人们一直广泛认为,在欧洲封建时代,曾经存在过一种领主权。还有人说,在有些地方,则是教士享有类似的权利。历史学家也谈到过这种权利的存在。研究苏格兰历史的一些早期著作表明,奥古斯塔的同时代君主埃弗努斯三世国王,曾制定过一项法律,规定他以及他的王位继承人可以同任何一位贵族出身的新娘先睡觉;在这之后,她的新郎才能接近她。而且,根据这项法律,苏格兰的贵族们也对其封臣及仆从的新娘取得同样的权利。这项法律曾在苏格兰全境得到严格的贯彻,直至过了整整10多个世纪之后才被中止或废除。当时,圣玛格丽特及其丈夫马尔科姆·坎默不断要求废止这一不合理的习俗,并赢得了胜利。从那时起,封臣和仆从只要交出一笔叫做“婚嫁费”的税金,即可赎回新娘的初夜之身。上面这段史话,最初是由波伊提乌追述的,而后又有一些历史学家也曾讲到过。此外,生活于17世纪初叶的意大利著述家博尼法乔·范诺齐,也曾提到过领主权的事。据范诺齐称,意大利的皮埃蒙特地区以前也有过类似的习俗;他还说,来自罗韦雷家族的一位枢机主教曾告诉他,他家有一份特许状,据此便可得到对家臣所娶新娘实施破贞的特权,但他已亲自把这份特许状付之一炬。这段史话经贝勒在其历史大辞典中加以转述之后,已广为传诵。在俄国,据说地主们直至19世纪还在要求行使这一权利。

另一方面,也有人对欧洲是否存在过任何形式的领主权一事提出质疑。18世纪中叶,格鲁彭就是这样做的。他重新披阅了当时所能得到的材料。他首先探讨的是拉克坦提乌斯的一种说法。据拉克坦提乌斯说,马克西米努斯皇帝曾经做过一个规定:不经他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结婚;这样,他就可以在人们的婚礼上尝鲜了。1个世纪以后,维伊奥又力排众议,对于这个问题上通行观点所持的论据提出了怀疑。接着,卡尔·施密特博士也在一本学术性很强的著作中,对这一问题做了全面、深入的讨论,最后断言说,对于“领主权”一说的信从,不过是“学术界的一种迷信”。那项据信曾流行于欧洲很多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在律书、证书、法令、审讯或辞书中留有任何证据。[12]18世纪后半叶,麦克弗森和黑尔斯勋爵宣称,关于苏格兰国王埃弗努斯三世的那段神话般的传说是不符合史实的。赫尔岑也谈到过这种所谓的“领主权”问题。他写道,俄国从来也没有实行过什么“领主权”;假如真有这样的法律,那么,强奸女奴也就不会像强奸女自由民那样受到严惩了。不过,赫尔岑也承认,地主还是可以随意施暴于农奴的妻女而不受任何惩罚。

人们之所以对中世纪有过初夜权这一说法予以相信,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家臣(土地租户)每当嫁女时都要向其领主交付所谓的“婚嫁费”,这笔费用被误解为一种赎金,以换回封建领主过去所拥有的、同家臣之女共度新婚之夜的那种权利。这种捐税在苏格兰的古代法律中确实提到过。对此,黑尔斯勋爵做了如下解释:“住在庄园中的下人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租地种田,一种是从事某种杂役,二者相差不多。这些人必须住在庄园内,为领主从事一定的劳役。由于女人总是跟随丈夫住在一起,因此,如果这一等级中的某个女子嫁给某个外人为妻,领主就会失去一部分家产。领主是不会甘心接受这样一种损失的,他会要求赔偿。首先,这名年轻女子的父亲必须付给领主一笔钱,这笔钱差不多要相等于领主对其损失的估价。而且,佃农在其领主的统治下完全处于无权的地位,领主往往会漫天要价,使人不堪忍受。渐渐地,领主发现,庄园中既有嫁出去的青年女子,也有娶进来的青年女子,因此,总的说来,这种外嫁婚并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这样一来,领主就将损失索赔转变成一种数额较小的金钱协议。不过,这种协议仍旧保留了旧时的惯例和领主的权利。随着货币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不断降低,上述协议便逐渐地不再收入地籍册和地租账中,或仅仅算入租金总额之中。”[13]关于这种“婚嫁费”在英格兰法律中的情况,梅特兰也曾做过相似的说明:其本意“与其说是保留初夜权,不如说是保留庄园中的家产”。梅特兰指出,向庄园外婚者征收的婚嫁费,通常要比向庄园内婚者所征收的多。他还指出,把儿子入赘到其他庄园去,也是要交付捐税的。梅特兰说:“这种捐税的设置,通常都与防止男孩子们接受神职教育有密切的关系。因为男孩子们接受了神职教育,就可以担任神职,摆脱庄园的束缚。”[14]

还有一个情况也被视为初夜权存在过的证据,这就是:新郎要想得到与新娘共度新婚之夜的特许,就必须向其教会中的主教或其他神职人员交付一笔费用。据说在14世纪时,腓力六世和查理六世曾极力劝说亚眠城的主教们放弃此项旧俗,即放弃向该城及该管区的新婚夫妇征收高额捐税,准予他们在新婚的头三夜实行天地之合;然而,这种劝说并未奏效。其实,交付这笔钱并不是为了赎回曾经给予教会神职人员的那种权利,而是为了取得一种豁免权,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天主教会曾经规定,新婚夫妇在新婚之夜应保持贞洁,甚至应当遵照多比司和撒拉的榜样,在新婚头三夜之内都保持贞洁。不过,教士们很快就发现,如果把这项苛刻的教规加以变通,即可从中渔利。于是,他们就准予新郎在新婚第一夜与自己的新娘同床,但要得到这项特权,就要交付一笔适当的费用。詹姆斯·弗雷泽爵士指出:“这就是所谓‘初夜权’的真正含义。这种权利不是给那些淫迭的封建权贵的,而是给妻子的合法丈夫的。”[15]

不过,话说回来,把向封建领主或教会神职人员所交的捐税或费用视为赎金,虽是一种很大的误解,但也必定有其缘由。如果初夜权之事从未发生过,就无法解释人们是何以产生初夜权这种想法的。把这归因于旅行家们从天涯海角带回来的传说,是很难讲通的。普法南施米特博士指出,在历来为克尔特人以及某些与克尔特人交往甚密的民族所居住的地区,人们对于领主权一说尤为相信。他认为,这件事向我们提出一点暗示:传统意义上的初夜权即便在中世纪不曾有过,也可能在古代有过。我对这种看法表示支持,并且提请读者不仅要注意苏格兰古代历史学家的传奇材料,而且还要重视爱尔兰的古代文献。在有关公元283年加布拉战役的记载中,有这样一段文字:阿特的儿子凯尔布有一个眉目清秀、性情温和、举止端庄的女儿。底西斯的国王或领主的儿子想娶她为妻。芬恩和爱尔兰芬尼亚兄弟会的人听说此事之后,即派使者前往凯尔布处,提醒他要交付20盎司的黄金作贡品,否则他们有权在他女儿结婚前夕与她同居。在12世纪中叶开始汇编的爱尔兰古代文稿《伦斯特集》中,据说阿尔斯特国王康乔巴享有很高的威望,凡是有女出嫁的人家,都得让女儿同这位国王共度新婚之夜。同样,在另一部于公元1100年左右用爱尔兰语编成的文集《阿尔斯特集》中,也有这位国王为阿尔斯特所有处女破贞的记述。而且据载,为少女破贞还是国王义不容辞的责任。看来,我们这里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统治者强加于人的一种特权,而且还是一种习俗,一种植根于民间意识的习俗。而这种民间意识同我们在世界其他地区所发现的、与新娘或少女的破贞联系在一起的民间意识是很相似的。

关于初夜权在欧洲的事例,有一篇相当晚近的报道,说的是阿尔巴尼亚的情况。布雷斯福德于1903年写道:“阿尔巴尼亚的酋长们每年都要从自己所属的村寨中收到一笔贡金,同时,他也必须对这些村寨承担保护。如果某个村寨不在阿尔巴尼亚的势力范围之内,酋长通常就要在这个村寨中建立自己的乡团。团丁可以是阿尔巴尼亚人,也可以不是。如果这个村寨属于某个土耳其地主,团丁则通常是从地主家丁中挑选。这些人被统称为‘贝基’,即乡团成员。乡团镇守村寨,要向人们收取大量的现金。此外,还征收某些传统捐税,例如对每一个即将出嫁的少女都要进行一番敲诈勒索。敲诈的金额,则视女方和男方的财力大小而有所不同。如果交不上这笔钱来,‘贝基’就要行使初夜权。”[16]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如何解释上述事实。有人曾把给予祭司或头人的初夜权,想象为古代共有权的一种遗存。不过,在我们取得做这种推论的资格之前,还是应当对那些承认并实行初夜权的民族做一番调查,看看这种推论在情理上是否说得通。这是研究任何一种习俗都应采取的方法。我们现在研究“初夜权”的问题,就更需要采取这样的方法,因为有人总把某种习俗当作过去某一状态曾经存在的证据,而这种历史状态本身却还完全是一种假说。

引起我们注意的第一个事实是,新郎方面往往不愿为新娘破贞,或者说,不愿以自然的方式为新娘破贞。里韦博士在谈到厄瓜多尔的希瓦罗人时,曾写道:“据某些印第安知情人说,未婚夫借助于事先准备好的专用骨具,为其未婚妻破贞,然后才同她性交,使她相信他是有资格有能力的。”[17]在澳大利亚中部艾丽斯斯普林斯一带的土著居民中,做丈夫的在把新娘带回自己营地之后,有时也会用一根小棍对新娘施行这种手术。在萨摩亚,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当众为新娘破贞乃是婚礼中常见的一项仪式。在这种仪式中,新郎是用其食指实施破贞术的。埃及也有非常类似的做法。克洛贝自1840年起曾做过一些有关埃及的记载,他写道:“丈夫用右手的食指为其妻子破贞,手指上包着一块细软的白布手绢……,这块染着血的手绢被展现在父母双亲面前之后,他们便为这女子的贞洁表示庆贺,同时显现出内心无比的欢乐。随后,这块标志着妻子贞洁的血证又被传送到应邀前来参加婚礼的来宾面前。”[18]埃尔—巴克里先生是一位埃及人士,他曾告诉我,埃及的农民至今仍旧如此。

在另一些民族中,女子在婚前就要经由人为的方法破贞,而且破贞者并不是其未婚夫。在马达加斯加的萨卡拉瓦人中,“一旦母亲认为女儿已经长大、成熟,而她们又还没有破贞,母亲就会让这些女孩子们自己破贞。在女儿还没有自行破贞或通过他人成功地完成破贞之前,父亲是绝对不会把女儿嫁出去的。只有公主才能保持童贞”。[19]在古代秘鲁的一些省份中,女子定亲之后,人们便把她带到大庭广众之下,由她的母亲当着撮合这桩婚事的亲友的面,亲手为女儿破贞,并将刚刚取得的、表明童贞的物证拿给在场的人看。在堪察加人中,新郎一旦发现新娘是处女,就会对岳母大加责难。因此,做母亲的总是在女儿刚刚长大时,就要为其破贞。在菲律宾群岛,老妇人也常常为年轻女子实施破贞术。在俾路支的贾特人中,老年妇女总是在新人完婚前几个小时,悄悄地用刀片为新娘破贞。据信,新婚之交合是使伤口永久愈合的唯一方法。在中非的瓦梅吉人中,“年轻女子均由某些老妇人为其破贞”。[20]在英属中非的瓦尧人中,女孩长大后,就被年长的妇女带到灌木丛中举行成年礼,据说其中包括这样一项仪式,即“以机械的方法强行实施扩阴术。术前,人们总是嘱咐这些女子一定要挺住;同时还告诉她们,术后一定要与男子同居。瓦尧人认为,女子在青春期之前,必须经历这种仪式。年轻女子及其母亲都坚信,女子经历这种仪式后,如果不同男子交合,她们就会死去,或是婚后不能生育。女孩的父亲选择强壮的男子(不过往往是上了年纪的人),给他钱,要他为女孩破贞。这在成年之前是必须的,但交合不可致孕”。[21]在澳大利亚的很多部落中,年轻女子是由未婚夫之外的一些男子来实施破贞的。我们随后将会发现,这种破贞完成之后,还要进行性交。

在有些民族中,年轻女子经由婚外性交而破贞,丝毫不意味着破贞实施者有什么权利,而是因为做丈夫的对于破贞之事极力回避。在中非的阿津巴兰,当一个未婚女子经过“跳舞”(即成年仪式)之后,其父“就必须在当晚找来一名男子与其女儿同居,为其女儿破贞。为此,做父亲的须付给这名男子一只鸡、一碗面粉和一小碗啤酒。其女在同这名男子睡过一夜之后,便不再同他有任何关系了”。[22]在英属中非约翰斯顿堡附近的一些部落中,“新郎娶来新娘之后,先请一位朋友为新娘‘破身’,而后才与她同床。据说,新郎是请朋友来‘尝味’的。”[23]在新喀里多尼亚,“当丈夫不能或者不愿为妻子破贞的时候,即付报酬请人来为妻子破贞。这些人可谓是应邀行破贞术的专职人员”。[24]当外界刚刚发现菲律宾群岛时,当地人也认为,女子保持童贞,就会妨碍出嫁。因此,社会上曾有一种专职为少女破贞的人,他们为此还要收费。不过,这种专司破贞的人在17世纪时就不见了。在南印度尼尔吉里山区的托达人中,女孩刚刚长大,人们就要从其他氏族中找来一个体格健壮的男子,“请他在村里住上一夜,与这个女孩同居。这件事必须赶在青春期之前做。如果一个女子过了青春期还没有举行这种仪式,就会被人们视为极大的耻辱,在其以后的一生中,还会因此而遭受指责和辱骂。有人甚至还说,即使有的女子举行过这种仪式,但如果时间不当,人们也会拒绝娶其为妻”。[25]

我们在前面讲过,很多人在谈到马拉巴尔时,都把为少女破贞一事说成是婆罗门专有的一种权利。不过,也有一些不同的说法,这些记载可追溯到16世纪初。阿尔瓦雷斯·卡夫拉尔说,纳亚尔妇女只要还保持童贞,就没有人娶,因此,她们总是求人为自己破贞。巴尔沃萨说,也有做母亲的请一些年轻男子为女儿破贞的,因为纳亚尔人认为,为女子破贞乃是一件有损名誉的不洁之事。耶罗尼莫·迪·桑托·斯特凡诺在15世纪末曾对纳亚尔人做过记载。他写道:“男人从不娶处女为妻。如与处女订婚,则须在举行婚礼前把她交给别人,留住15至20天,以便为她破贞”。[26]看来,现存于纳亚尔以及同一地区其他种姓之中的“模拟婚仪式”,很可能就是这种婚前破贞的一种遗存形式。当地女子在成年之前,都要经过这种仪式。其主要内容就是由这名女子的名义丈夫给她在脖子上系一个“塔里”(tali),即一个“小金饰”。这个男人在操办完仪式并领取一定酬金之后,便会立即离去。他并没有因此而取得对这名女子的婚姻权。而且,在不少地方,一名男子只要给一名女子系过“塔里”之后,就永生不得娶她为妻。

为了说明这种仪式,人们提出了各种理论。亨利·温特博特姆爵士认为,早年间,马拉巴尔的婆罗门曾有权享有“童身”(first fruits),而由婆罗门破贞也被每个纳亚尔少女视为一种殊荣。现行的这种仪式即是源出于这一时期的一种遗存形式。也有人反对此说,他们提出,这种仪式也实行于地位较低的一些种姓之中,而婆罗门并不同这些种姓的女子同居;而且,虽然现在是由一些年长的婆罗门为纳亚尔女子系“塔里”,但是在有关此种仪式的最早记载中,人们并没有提到婆罗门当“新郎”的事。不过,我们并不能由此否认“模拟婚仪式”是破贞习俗的一种遗存形式。很多记载都表明,为女子破贞的事在纳亚尔人中曾盛行一时。当然,我们也说过,破贞并不一定都是由婆罗门来实施的。卡斯塔涅达在讲叙一个纳亚尔种姓的青年男子为国王的妹妹破贞的故事时,明确地将破贞同系“塔里”的仪式联系起来。他指出,此事做完之后,这名青年男子便将一件珠宝饰物挂在女子的脖子上。女子在其以后的一生中,都要时时戴着它,作为一种标记,表示自己可以委身于所爱之人。不经过这种仪式,就不能嫁人。根据另一位葡萄牙人早年对纳亚尔人所做的记载,男子为本种姓的女子破贞,须和她在一起住4天,然后在她脖子上挂一个用金子做的所谓“奎特”(quete),作为破贞的标记。巴尔沃萨的说法则不那样明确。他也是从同一时期讲起的。据他讲,纳亚尔女孩长到十来岁时,做母亲的就会求亲友娶自己的女儿为妻。新郎遂将一个金质的小饰物挂在这个女子的脖子上,此后,“她就必须随时戴着这个饰物,作为一种标记,表示自己可以自由行事了”。这名男子,“如果是女孩的亲戚”,待挂完饰物之后,就离去了,连碰也不碰女孩;如果不是女孩的亲戚,“他又愿意留下来,就可以留下来一起过;如果不愿意留下来,也可以离去。从那时起,做母亲的总要四处奔走,乞求年轻男子为女儿破贞”。[27]即使从这段记载来看,为女子系“塔里”同为其破贞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只是如果系“塔里”的人是一位亲戚的话,则须由他人实施破贞。布坎南也曾去过马拉巴尔,不过那是很晚的事了,是在1800年。他写道:“为了不使女子经由一般的自然方式破贞,纳亚尔人不到10岁时就结婚了。婚后,丈夫也从不同妻子同居。夫妻同居被认为是很下流的事。”[28]大约半个世纪之后,格劳尔指出,当时,为女子系“塔里”的男子要同这名女子一起住四个晚上,直至第五天早上,女方的叔伯或兄弟向他赠礼之后,他才离开。不过,如果系“塔里”的人是一位享有特殊荣誉的半婆罗门,那么,只要他给一个女孩系完“塔里”之后,他们之间就没有任何关系了。即使今日,在某些民族中,例如在帕杜瓦尔人中,举行完系“塔里”的仪式之后,似乎还要接着举行模拟完婚仪式。而科钦的伊扎万人(亦称蒂扬人),不久前还允许“模拟婚仪式”的新郎在新娘家留住数日。我们还可以发现,这种仪式在某些方面同奉献“庙妓”的仪式甚为相似。如果我在这里提出的假说无误的话,那么,在女孩颈上系“塔里”的目的,就可以解释为提供一种能起保护或净化作用的东西。巴尔沃萨说过,破贞乃是“不洁之事”,因此就需要有一些保护或净化措施。时至今日,如果一名女子未举行这种仪式即已发育成熟,那么,从宗教上看,这仍是一件很不好的事。

在有些地方,破贞的事是由外国人来实施的。费尔赫芬指出,卡利卡特的领主或贵族结婚时,要么是雇一名婆罗门来,要么是雇一位白人来,让他与新娘共度新婚第一夜,此后还要支付给他四五百枚弗罗林作为酬金。罗格温也曾谈到科钦的这种习俗,即新娘要由一位婆罗门来为她破贞,如果当地没有婆罗门,就找一位别的什么人。接着,罗格温写道:“从前,这对居住在当地的那些外国人来说甚为有利。马拉巴尔人都愿意找他们,而不大爱找本国人。而且,马拉巴尔人为此所馈赠之礼也甚为丰厚,有时多达五六百枚弗罗林。但是后来,这一财源就差不多枯竭了。这是因为婆罗门对此事很是在意,他们把实施破贞视为自己的职责,而决不愿在这方面遭到冷落。”[29]据奥利里乌斯讲,马六甲一带的居民很偏爱外国人,甚至求外国人同他们娶来的新娘共度新婚之夜,以便为其破贞。巴特马说,丹那沙林的国王同卡利卡特的国王不一样,不是请婆罗门,而是请白人(不管是基督徒还是摩尔人)为自己的妻子破贞。巴特马还用他们一行人的个人经历,对此做了说明。巴特马著作的英译者写道,类似的习俗在缅甸各邦也很盛行,这一点已为后来的作者所确认;而且,直至最近一个时期,这方面的实例仍有不少。范林斯霍滕曾于1583年东航印度,他写道,在勃固王国,“绅士显贵们娶亲时,都要找来一位朋友,或是一位生人,恳求其与新娘同度新婚第一夜,并为新娘破贞。绅士显贵都把这看作是自己的极大喜事和荣耀,看成是有人代自己吃了苦,受了罪。这一习俗不仅在该国的绅士和达官显贵中实行,而且连国王本人也是这样做的。”[30]理查德在谈到18世纪阿拉干的居民时,曾讲道:“人们并不把保持童贞当成一种美德。男人们宁可冒险给别人的孩子当父亲,也不愿找一个黄花闺女。因此,人们一般都是出高价请荷兰水手去干这种不名誉的破贞之事。”[31]我们在前面也曾谈到马可波罗说过的一种西藏风俗,即老年妇女一见有陌生人路过,就把自家或亲戚家未出嫁的女孩带出来,交给愿意要的人。

在有些民族中,据说还有父破女贞的习俗。这种习俗被认为是为父者的一种权利。赫波特在17世纪后半叶写道,僧加罗族的男子在女儿出嫁时,先要亲自与女儿同睡,其说法是:种树者,先尝果。米克卢霍—马克莱也曾听说,在马来半岛的萨凯人中,做父亲的对长大后的女儿拥有初夜权。他还听说,东摩鹿加也有这种习俗。但是,我们很难确信这种习俗真的是某种父权的体现。父亲与女儿的性接触更可能是为了使女儿能够嫁出去。

新郎为什么不愿同保持童贞之身的新娘交合呢?有人说是为了避免麻烦。这种说法虽然得到少数实地调查者的支持,但最多也只适用于极其有限的范围。新郎之所以不愿同保持童贞之身的新娘交合,主要还是出于一种具有迷信色彩的恐惧感,这是显而易见的。在火地岛上的雅甘人中,新郎在婚后如果还想吃羊驼或海豹的肉,就必须在完婚后的第二天早上到海水中沐浴,使自己净化。而到海水中沐浴又往往会使新郎生病,尤其是在冬季。我们还知道,纳亚尔人把破贞看作不洁之事。14世纪中叶过后不久,有一部《约翰·蒙德雅尔陆海旅行记》问世。据这部最著名的中世纪游记讲,在远东的一个海岛上,有这样一种风俗,即新郎并不同新娘共度新婚第一夜,而是请他人代行此事,并以金钱酬谢。在该岛的每一个城市里,都有一种专职为新娘破贞的人,当地人称之为“卡德伯里兹”(Cadeberiz),意即破贞者。当地人认为,为女孩破贞是一件大事,又是一件很危险的事,因此,破贞者为少女实施破贞之后,自己在生活中就会充满危险。当地居民把破贞习俗解释为古代遗留下来的一种风习。古时候,“当地人很怕为少女破贞,认为女子体内藏有毒蛇,男子一旦接触,即会死去。”[32]我现在还不能找到这种迷信的由来,但这总不会是出自中世纪著述家自己的想象吧。

对于破贞的恐惧显然是同对初婚之血的恐惧密切相关的。在吠陀文学中,新婚之夜所出之血被描述为毒液和祸根。德国有一种古老的习俗,婚后第二天早上,人们要给新婚夫妇送去一些新衣服。这种习俗可能也是出于类似的想法。人们认为,新婚夫妇会处于一种险境之中。罗查斯在谈到新喀里多尼亚人时,曾这样写道:“喀里多尼亚女人对第一次同男人亲密接触很是害怕,而对于文明社会的妇女来说,她们已经摆脱了这种迷信的恐惧。新喀里多尼亚女人如果不按照传统的做法,通过巫师施予的圣洁之水(当地人称virginal)进行正式洗礼的话,她们是绝不会同男人发生性关系的。”[33]还有人认为,初婚之血会危及后代。在摩洛哥的安吉拉,有些新郎特别注意在破贞时,不使新娘受孕,因为很多人都认为,如果精液沾上血,胎儿就会致病。在斯瓦希里人中,婚礼当日,新郎只同新娘交合而不射精。据乔宾斯基讲,乌克兰的新郎在给新娘破贞时,同样也克制自己,不立即完婚。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说破贞被视为一件危险的事,那么,怎么还会有人代新郎来实施破贞呢?我们说过,破贞者往往都会得到一笔酬金。但即使撇开这一事实不谈,这个问题也是能够得到很好解释的。我们在下面一章中将会讲到,人们普遍认为,当新郎的总是处于一种险境之中,特别容易中邪。因此,对于新郎来说是很危险的事,如果让其他人去做,危险就小得多,甚至可能没有什么危害。这样,破贞的事有时就由外国人来做,因为外国人可能没有本地人对此事的那种恐惧;有些地方又由圣职人员来做,因为他们的神圣性能使自己做那些对凡人有危险的事时不受任何伤害。根据古代文学中的说法,只有祭司才能使新娘的衣服得到净化,正如只有祭司才能手触牲血而不受污染一样。

人们请圣职人员为新娘实施破贞,不仅是因为他们不会遇到危险,而且还因为这样可以有益于新娘,或降福于新婚夫妇。很多人都认为,同圣职人员交合是一件大有裨益的事。埃格德曾说过,在格陵兰,如果一位土著妇女得到“安吉科克”(即“先知”)的一番抚爱,就会认为自己十分幸运。有时,做丈夫的甚至还会因为“安吉科克”同自己的妻子交合而付给他钱。这是因为人们相信,圣人的孩子日后一定会比别人的孩子生活得更幸福、更美满。谢尼埃曾谈到过摩洛哥得土安地方的一位圣职人员,说他有一次曾拉住一位年轻女子,并在当街同她交媾。“她的女伴们在周围站着,发出欢快的叫声,祝她交上好运。同时,人们还来到这位女子的丈夫那里,对他表示祝贺。”[34]在吕基亚的塔奇塔德希人的某些部落中,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宗教聚会。聚会期间,“狄德”有权同他看上的任何女子发生关系,而这些女子的丈夫“则因此恩宠而甚感荣耀”。[35]在亚美尼亚的耶西德人中,大教士们常常外出巡游。每当他们“来到一个村寨,准备停留一两日时,都要立即挑选年轻漂亮的女子为妻。有幸入选的女子日后就被尊为圣人或神灵。如果碰巧能够生个儿子,则儿子长大后也可以去当教士”。[36]大教士们在与其妻度过新婚之夜以后,可能就再也不会与其相见了,甚至可能连一丝挂念也没有,但是,大教士们的后继人要想得到前任所遗弃的女子,就必须交付一笔巨款。我们从《摩诃婆罗多》一书中了解到,常有一些王公贵族或英雄豪杰把自己的妻子或女儿敬献给潜心修行的隐士,以求隐士赐给她们一个具有隐士德行的男儿。可以说,“所有印度人都深信:得到僧人的骨血,就能得到僧人再生的德行。”

巴特马称,卡利卡特的国王在外巡游时,往往请一位婆罗门“留在家中,与王后陪住,尽管这位婆罗门也许只有20岁的年纪。如果婆罗门能够亲近王后,国王就会感到极大的恩宠”。[37]据曼德尔斯洛讲,在马拉巴尔海岸,高官显贵离家外出时,不管要走多长时间,差不多都要把家人,特别是妻子,托付给一位婆罗门,请他替代自己的位置。如同这些想法和做法一样,人们认为,新婚之夜请婆罗门与新娘同睡也是大有益处的。托马斯·赫伯特爵士称,纳亚尔人认为,“要想成为要人,就须有圣人传种。”[38]居永告诉我们,在马拉巴尔,新郎娶亲,须先将新娘送给一位婆罗门,他们认为只有这样,婚姻“才会美满幸福”。[39]事后,新郎往往还要再向这位婆罗门表示酬谢。根据纳瓦雷特的说法,新郎娶亲,要把新娘送往寺庙,由他所崇拜的祭司实施破贞。破贞后,人们就认为新娘身上的邪气已被除去,“于是新郎便高高兴兴地把新娘带回家中”。[40]齐克里人也是这样。他们认为,新娘同毛拉交合之后,即可除去邪气,得到净化。从新娘方面来说,与圣人交合所得到的最大、最明显的好处,就是得以净化,或者说是,消除了危险。这里应当补充的是,请陌生人破贞,据认为也是有益于新娘的,陌生人往往被看成是一种近乎于超自然的存在。

显然,给予祭司的所谓“初夜权”,也是基于某种颇为相似的观念,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是这样。以下事实可以说明这一点:哪里风行这种观念,哪里就有“初夜权”;在实行破贞习俗的地方,有人把这说成是实施某种权利,也有人把这说成是施与恩宠或履行职责,需要予以回报;即使有些地方把破贞称为一种权利,在那里,为新娘破贞的人也会指望由此而有所收入。冯·马蒂乌斯曾谈到巴西某些部落的“帕热”所拥有的“初夜权”,他说,这种“初夜权”很可能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女人的身体是不干净的。这种观念在众多原始部落中甚为普遍。很多事情原本只是一种习惯,但往往会被人们说成是一种权利,或者会真的变成一种权利。酋长或国王拥有的“初夜权”,可以说就是这种情况。人们之所以求他们帮助,其原因同人们之所以求祭司实施破贞的想法大同小异。M.马尔什在谈到巴兰特国王的领主权时,曾说:“甚至这不是为了满足国王的欲望,确切地说,只是为了女儿能获得结婚的资格。然而,这也是国王的职责。因为如果不经过他破贞,处女就不能结婚。这就使父亲不得不把自己心爱的女儿当作礼物献给国王,并且乞求国王恩赐,因为女儿们正在期待着国王授予她们结婚的权利。”[41]在爱尔兰古代文稿中,作为“德鲁伊德”[42]的卡特巴德曾说,国王康乔巴有权同库丘林所娶的新娘共度新婚第一夜。

但是,假如为新娘破贞之事不是那么诱人的话,人们也就根本不会把这看作一种权利了。我们不能相信,酋长或祭司同他人所娶的新娘睡觉完全是出于无私的动机。依仗强权实施破贞的事也是有的。从起源上看,酋长的“初夜权”与某些酋长随意与其所属女子同居的权利,颇有相通之处。据沙勒瓦讲,在瓜拉尼人中,酋长随时有权享用下属之女。在马绍尔群岛,酋长只要说句话,其属下之人就会把自己的任何家产,甚至包括妻女在内,都送给酋长享用。在该群岛最南端的贾卢伊特岛,地位高的人有权占有地位较低的人的妻子。在夏威夷群岛也是这样,酋长可以有权占用本地的所有姑娘,而且,“宫廷里的人有时也强占农家之妻。”[43]在马克萨斯人中,“在层次相同的大酋长当中,或者身居高位的同级首领之间,已婚、年轻者均可共享同一妻子。”[44]在汤加,酋长可任意占用下层妇女,如果她们的丈夫进行抵抗,酋长甚至可以向其开枪。在毛利人中,酋长想娶谁的妻子就一定要娶谁的妻子,必要时还会强娶强夺,而不管这位女子及其家人的意愿如何。在马达加斯加,国王和王公贵族有权处置其领地内的所有女子。关于巴罗策人,霍勒布博士写道:“国王对其属民拥有不容置疑的种种权力,他可以用任何方式将任何一个臣民处死,或把他沦为奴隶;他还可以占有别人的妻子,只要再给这个人找个妻子作替补就行了。”[45]根据博斯曼的说法,在菲达的黑人中,国王的侍从们有一项任务,就是不断地给国王选送妻子。只要他们一见到美貌的少女,就会立即献给国王。对此,臣民们谁也不敢说个“不”字。在达荷美,所有女子均属国王所有。每个女子在出嫁前,均须先送往国王处。国王如果喜欢,就会把她留在宫中。马可波罗在谈到古代的昌巴王国(该王国包含今日所称的交趾支那的很大一部分)时,曾说道:“不经国王过目,任何女子不得出嫁。如果被国王看上了,国王就会娶之为妻;如果没被国王看上,国王就会送给她一份嫁妆,使其嫁人”。[46]我们还有理由相信,在相当晚近的时代,在印度西北诸邦边境上的土著国家里,有些王公贵族在其每年一度的巡游中,总是坚持要各土著部落为他们选送美女。在库基人中,人们对其国王有一种近乎迷信的尊敬,“凡村中女子,无论婚配与否,随时听凭国王享用。”[47]我们听说,有些祭司也有类似的权利。湿婆教中有一种四处巡游的祭司,人称“乔古摩”,大都是独身者。这种祭司来到谁家,谁家的男人就得走开,暂居他处,而把自己的妻女留给这位圣者。这位圣者在他家住得越久,据说对他就越有好处。在泰卢固人中,有一支从事农业的种姓,叫做“托蒂扬人”。据一部旧时的专著讲:“在他们(托蒂扬人)的种姓中没有婆罗门,却有一种叫‘笈录’(guru)的人。这些人享有各种特权,其中之一就是可以随意与其门徒的妻子睡觉。”[48]在毛利人中,“拥有祭司权力的人想要哪个女子,只要提出来,差不多就可以弄到手。”为我们提供这一材料的贝斯特先生还说,他在墨西哥也见到过这种事。[49]祭司之所以被赋予这样的特权,不仅是由于他们身上有一种神奇的色彩,而且也有满足其欲,以使其心平气顺,多发善心的用意,还可能是出于一种真正的敬意。

无论某个酋长或某个祭司所拥有的“初夜权”究竟是源于普通百姓对初婚之血的恐惧,还是源于人们希望通过与圣者或权贵交媾而获得好处的想法,抑或是源于拥有这种权力的人的性欲,有一点则是肯定的,即:“初夜权”乃出于酋长或祭司的个人特质与个人权威。这样,就不能把“初夜权”看作古代共有权的遗存了。不过,也还有这样的情形:与新娘或未婚女子交合,包括为其破贞的权利,不是赋予一个人,而是由数人分享的。这些人既可以不是酋长,也可以不是祭司。这种情况同样也被视为自从妇女不再为社会公有之后,人们为建立个体婚姻而进行赎身的一种表现。

希罗多德曾说:“当一个纳撒摩涅司(纳萨莫尼亚)的男子第一次结婚时,在第一夜里新娘必须按照习惯和所有来宾依次性交。而每一个男子在和她性交之后,便把从家中带来的礼物送给她。”[50]庞波尼乌斯·梅拉在谈到利比亚人的另一个支系昔兰尼加的奥吉拉人时,曾写到,他们有这样一种很庄重的婚俗,新娘在新婚之夜要委身于所有宾客。人们认为,新娘在这个晚上结交的人越多,就越荣耀。不过,过了这个晚上,新娘就会格外注意贞洁了。索利努斯也曾提到奥吉拉人的这一习俗,他的说法是,新娘在新婚之夜被迫与别人通奸。据西西里的狄奥多罗斯讲,在巴利阿里群岛,亲友们参加了新人的婚礼之后,先由其中最年长的同新娘睡觉,然后,其他人再按年龄大小依次与新娘同睡。在这之后,新郎才终于有幸与新娘交合。加尔西拉索·德·拉·维加则说,在秘鲁的某些省份,“新娘必须先同其近亲和好友性交,然后才允许出嫁,嫁到丈夫家中”。他还说,佩德罗·德·谢萨也曾谈及这一情况。[51]不过,后者所说的并不是秘鲁印第安人的情况,而是新格拉纳达印第安人的情况。加尔西拉索在其《纪事》一书的另一章中,还谈到曼塔地区土著居民的情况,他写道:“当地人结婚有一条规则:新郎只有在其亲友与新娘温存一番之后,才能与她完婚。”[52]我们在前面也曾说过,在古巴的加勒比人中,酋长或地位稍低的人娶亲,并不在新婚之夜与新娘同居,而是让应邀参加婚礼的、与自己地位相同的人与新娘同睡。在波多黎各土著居民中,“新娘在新婚之夜要先同与自己丈夫地位相同的人交媾。这种习俗不仅实行于酋长及其下属之中,而且也实行于普通百姓之中。”[53]冯·朗斯多夫说,在马克萨斯群岛的努库西瓦岛,“有名望的人家在女儿出嫁时,都要宰杀很多头猪,还要邀请所有亲朋好友前来聚会。在婚礼上,每位宾客只要征得新娘的同意,即可与新郎分享新婚之夜的欢乐。婚宴一般都要持续两三天,直至把猪肉全部吃完才告结束。从此以后,新娘就必须断绝同其他男人的性关系,只同丈夫交合。”[54]陶坦博士提到,马克萨斯群岛的其他岛民中也有类似的习俗,他说:“随着新郎的一个手势,所有前来参加婚礼的男人聚拢起来,顷刻间排成一个长长的纵队,他们边唱边跳,并且一一来到新娘面前,以示庆贺。这时,新娘躺在一个专为喜庆用的石砌高台(paepae des koika)的角落里,头倚靠着新郎的双膝,他们以这种夫妻的样子接待着所有的来宾。逐个庆贺以年纪最大的老人以及地位和排行最低者开始,以最高的头领结束。最后,丈夫领着妻子进入新房。”[55]

从上述作者自己提供的这些材料来看,我们无论如何也看不出这些习俗具有他们所说的那种意义。我们倒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些习俗同我们已经讨论过的一些习俗有密切的联系。谢萨·莱昂和加尔西加索·德·拉·维加曾讲到,在这些国家的各个部落中,新娘与其亲友发生婚前性交的习俗同母亲为其女儿实施人工破贞的习俗是交互发生的。这一点很有意义。我们在前面刚刚提及的那种古巴习俗,就是同酋长或祭司为社会最下层的新娘实施破贞的事放在一起讲的,而且,作者明确指出,应邀参加婚礼的宾客与新娘交合,乃是他们的一种责任。在利比亚人中,我们发现,新娘与婚礼上的宾客交媾的习俗是同国王为新娘破贞的做法交互出现的。如果说新娘同祭司或酋长的交合意在免除新郎所面临的危险,那么,同婚礼上的男宾交媾也是希望达到与之类似的目的。有人可能会说,根据利比亚的这一习俗,参加婚礼的宾客均须向新娘赠送礼物,这是很难同为新郎驱邪之说相吻合的。但是,礼物可被视为幸运之物,摩洛哥人在婚礼上送给新娘的银币,即含此意。此外,这一古老习俗延续至今,可能已不再含有最初时的用意,而带上了某种实利目的。如果有谁坚信参加婚礼的宾客与新娘的交媾是共有婚的遗存形式,那么他就必须解释:实施一种权利,何以还要付钱。麦克伦南在谈到艾夫伯里勋爵把有关习俗解释成“为建立个体婚姻而赎身”的说法时,曾说道:如果这种习俗源于古代共有权的话,享受这种特权的便只有新郎方面的男性亲属,然而情况并不是这样。这方面的材料大多都未谈及享有这种特权的男人究竟是新郎的亲友,还是新娘的亲友。据说,在曼塔是新郎的亲友。不过,如果有谁想把这一点作为艾夫伯里理论的证据,那他还应当注意到,在同一地区的另一些地方,在婚礼上同新娘交媾的,都是“新娘的近亲和挚友”,[56]而有的新娘则是由母亲为其实施破贞的。

在有些民族中,据说女子在出嫁前惯于通过卖淫来挣得嫁妆。阿尔及利亚的乌拉德奈德人就是这种情况,在古代腓尼基人、塞浦路斯人、吕底亚人和埃特鲁斯坎人中,也有这种情况。同样,在新大陆方面,在路易斯安那的纳切斯人中,以及在尼加拉瓜和危地马拉,也有这种情况发生。不过,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卖淫并不仅仅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它在起源和目的上,同我们刚刚谈及的某些婚俗很是相近。这种情况尤可见诸实行其他破贞方式,而不是由丈夫为妻子破贞的民族或地方。据《犹大见证》(The Testament of Judah)所载,“阿莫里特人有一条法律,规定女子在出嫁前,须在家门口坐上7日,以待有人前来私通。”[57]在卢安戈沿海居住的姆菲奥蒂人有这样一种习俗:女子到了婚龄,就穿上长袍,被人领着一个村子一个村子地走,每到一处都要唱歌跳舞,推销“初夜权”。

说到这里,我们还应当再提一下澳大利亚的某些习俗。在昆士兰的一些部落中,当一名少女显露出青春期的征候时,就会有两三个男子将她挟持到丛林中,并把她摔倒在地,由其中一个人用手指强行扩阴。这时,“另外一些人便从四面八方跑来。受难的女子虽已痛苦万状,却还要遭受身旁所有这些‘壮汉’的轮奸。……从这以后,她就可以获准结婚了。”[58]在澳大利亚的很多地方都可以见到类似的习俗。斯潘塞和吉伦说,他们曾在澳大利亚作过一次考察旅行,旅行从南部的乌拉本纳开始,中经大陆腹地,北至卡奔塔利亚湾的西岸。在他们考察过的所有部落中,女子在举行扩阴仪式之后,或迟或早都要被交给某些男子,这些人有权和她发生性交。在这之后,女子才能成为某个男人的财产。同未婚女子交媾的那些人,并不都是和其未婚夫同属一个婚级的人,也有一些平时根本不得接近的人,在大多数部落中,甚至还包括同一部落的兄弟。据斯潘塞和吉伦说,这种习俗“无疑反映了远古时代的婚姻关系。这种关系要比现行婚姻关系松弛,甚至同现行婚姻关系的前身群婚相比,也更为松弛”。他们还说,这种习俗即使不能直接证明古代乱交关系的存在,也仍“具有很大的说服力”。[59]然而,这不过是受艾夫伯里的“赎身说”影响而提出的一种推想;至于当地人自己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他们则一句话也没有谈到。据罗斯博士所述,当地土著人在谈到“扩阴”这一习俗的原因时,最常说的一点就是,“使实施者成为一名‘汉子’。采用这种做法,不仅像男人们所说的那样,可以避免使女人怀上胎儿,而且还像女人们所说的那样,可以避免使实施者为人之父”。[60]至于随后进行的性交是否也出于类似的考虑,罗斯博士则未讲到。在上面提到的某些情况中,有人根据某些奇特的理由,认为女子在人工破贞或扩阴之后,必然会同某个男子同居。同样,也有人把澳大利亚土著人实施扩阴术后所进行的性放纵活动,令人不解地归因于当地特有的信仰,虽然他们并没有说出这些信仰是什么。在另一些情况中,有人认为婚外性关系的原因在于巫术上的某些意义。根据斯潘塞和吉伦的说法,“在举行某些仪式的时候,常常会聚集很多的土著人,其中有些人还是从远处赶来的。在这种时候,往往允许人们实行很大程度的性放纵。事实上,所有婚姻常规在这时候似乎都被搁置一旁了。人们认为,性交可以有助于仪式的顺利进行,可使人万事如意。”[61]加森在谈到迪埃里人时,曾谈到某种“难以说出口的风俗习惯”。他认为这种习俗十分淫秽,令人不齿,因此,他只是这样一带而过:“这种习俗引来很多野狗,引生出很多毒蛇,并使年轻男子格外亢进。”[62]罗斯博士则明确指出,昆士兰的土著人认为,女子被扩阴后所流之血与随后被轮奸时所注入的精液混在一起,可有治病的功效。因此,每当这时,营地中生病的人总会来喝这混合液。不过,除了迷信之外,人们在扩阴术之后实行性放纵,就像在其他某些场合实行性放纵一样,也有贪图色欲的原因。艾尔曼博士说过,虽然每个长老都有好几个妻子,而且这些妻子大多也很年轻,但长老们仍旧色欲十足,常常搞一些纵欲性的聚会。在这些聚会上,通常的道德准则被搁置一旁,通奸活动不仅得到许可,而且还带有强制的性质。在迪埃里人中,“每当有一批年轻女子长大成人之后,都要举行一种叫做‘维尔帕德里纳’(Wilpadrina)的仪式。在这种仪式上,长老们可以提出并实施对这些年轻女子的占有权。”[63]马修先生说,在昆士兰的卡比人中,曾有这样一种聚会,其时,营地中的长老们似乎总要提出某种类似于初夜权的要求。D.坎贝尔先生说,在南格雷戈里地区,部落中的长老也有这种权利。据说,在复活节岛,老人们有权为当地所有女子破贞。

澳大利亚也有类似情况,不过属于另一种类型,即在新郎同新娘成亲之前,先由一群男子同这个女子交合。J.M.戴维斯先生说:“在新南威尔士以及里弗赖纳一带,当一名年轻男子到了可以娶亲的时候,他便召集来自己的一帮朋友,一同前往另一个部落的领地中去。他们一般都是趁天黑时,埋伏在姑娘们常来打水的池塘边。看到中意的姑娘,他们便一拥而上,紧紧抓住不放。如果遇到奋力抗争的姑娘,就先将她打昏过去,然后再拖走。接着,便有这等奇事发生:在为某人拐来一名女子之后,这帮人中的每一个人都要向即将做丈夫的人索取一种权利,而对于这种权利,那个人是无法加以拒绝的。这种情况在当地十分普遍,无一例外。”[64]豪伊特博士说,在库因穆尔布拉人中,同一婚级和同一图腾的人,只要帮助别人抢过妻子,就有权同这名女子亲近。豪伊特也把这看作是为建立个体婚而做的一种赎身,认为这“表明以前存在过群婚”。[65]据记载,在澳大利亚的其他一些部落中,也有类似习俗的存在。就笔者本人的观点而言,我在本书前几版中,曾把这种给予丈夫朋友的亲近权解释为对朋友相助的一种回报,或者亦可按照麦克伦南所说的那样,[66]把这种亲近权看作是这些参与抢亲的人们应分享的一种战时共有权。斯潘塞和吉伦承认,有很多材料都可证明这种解释,但他们又对这种解释表示怀疑。他们说:“就澳大利亚的情况而言,这种解释是以布拉夫·史密斯所摘录的J.M.戴维斯先生的一些含糊不清的记述为基础的。”[67]显然,他们是想说,求妻的青年男子所召集的那帮人,也就是要求对所抢女子拥有亲近权的那些人,不能仅仅被说成是求妻男子的“朋友”;他们觉得这些朋友应该是与那名男子处于同一婚级之中的人。他们似乎是说,由于那些人所要求的权利是以古代的一种群体权利为基础的,因此,我的解释是不能成立的。在下面的一章中,我将力图说明,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以前曾有过这样一种群体权利。而事实上,根据部落习俗的规定,有些人是不得与抢来的女子交合的;对于这些人,自然不能予以这种回报。在以下一段关于纳里涅里人的记述中,回报之意是非常明显的:“青年男子携女私奔时,往往会请自己的同伴们予以帮助,事成之后,这些人便对那名女子拥有亲近权。而这个青年男子的男性亲属也只有在取得亲近那名女子的允诺之后,才会对他进行保护,使他免受女方亲属的报复。”[68]

有人在东非也发现过一种抢亲习俗,与澳大利亚的抢亲习俗极为相似。不过,东非的抢亲仅仅是一种仪式。在瓦塔维塔人中,女子一旦被新郎买下之后,便会逃出家中,藏匿起来。这时,新郎便要请4位朋友出面,代为寻找。他们很快便可将新娘抓获,而新娘也总要装模作样地挣扎一番。然后,新娘便被送往新郎母亲居住的小屋中,囚禁5日。但是在此期间,新郎的那4位朋友可同新娘亲近。只有在他们充分享受这种特权之后,新郎才能靠近新娘,而且要置于朋友们的睽睽目光之下。瓦泰塔人也有类似的习俗。同样,据默克尔讲,在马赛人中,新郎的一个或两个密友也往往有权亲近新娘。如果新郎拒绝他们的要求,就会遭到羞辱,并被告知:以后可别怪他们抢走他家的牲口。不过,假如新郎娶亲时不搞任何仪式,只是交钱买妻,然后便悄悄回家的话,就不会有这种麻烦了。[69]克劳利先生从澳大利亚和东非的这种习俗中看到一种“与娶亲迎新格格不入的活动”,并把新郎对于朋友相助给予的这种回报看作一种次生现象。[70]克劳利先生的话也许没有说错。但是,我们应当记住,在这个问题上,灾祸之感与交欢之情本是共生之物;追求交欢之乐同迷信观念一样,无疑也是婚俗中的一个原始动因。

[1]Coreal,Voyageaux Indes Occidentales ⅰ.10 sq.

[2]Andagoya,Narrative of the Proceedings of Pedrarias Davila in the Province of Tierra Firme,p.33 sq.

[3]Lumholtz,Unknown Mexico,ⅰ.270.

[4]Abreu de Galindo,History of the Discovery and Conquest of the Canary Islands,p.69.

[5]关于这段记载,原著是从Rémusat所著Nouveaux Mélanges asiatiquesⅰ.116 sq.)一书中转引来的。查我国史籍,这段记载出自元代周达观所著《真腊风土记》一书。书中第八则载:“富室之女,自七岁至九岁;至贫之家,则止于十一岁,必命僧道去其童身,名曰阵毯。”据考证,“阵毯”系马来语音译,由梵文cinta而来,中国人称之为“利市”。

[6]de Barthema,Itinerario nello Egypte,& c.fol.lⅰ.a.Travels of Ludovico di Varthema,p.140.

[7]Hamilton,“New Account of the East Indies,”in Pinkerton,Collection of Voyages,ⅷ.374.

[8]Navarette,“Account of the Empire of China,”in Churchill,Collection of Voyages and Travels,ⅰ.320.

[9]White,Sikhim and Bhutan,p.13.

[10]Burnes,Travels into Bokhara,ⅲ.137.

[11]Biddulph,Tribes of Hindoo Koosh,p.77.

[12]Schmidt,Jus primae noctis,pp.379,& c.

[13]Lord Hailes,Annuals of Scotland,ⅲ.12 sq.

[14]Maitland,in a letter quoted by Frazer,Folk-lore in the Old Testament,ⅰ.487

[15]Frazer,op.cit.ⅰ.501.

[16]Brailsford,“The Macedonian Revolt,”in Fortnightly Review,N.S.lxⅹⅳ.431 sq.

[17]Rivet,“Les Indiens Jibaros,”in L'Anthropologie,ⅹⅷ.607.

[18]Clot-Bey,Apercu général sur l'Égypte,ⅱ.44.

[19]Noel,“Ile de Madagascar,”in Bulletin de la Société de Géographie,ser.ⅱ.vol.ⅹⅹ.294.

[20]Roscoe,“Notes on the 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Baganda,”in Jour.Anthr.Inst.ⅹⅹⅹⅰ.121.

[21]Johnston,British Central Africa,p.140.

[22]Angus,“The‘Chensamwali’or Initiation Ceremony of Girls,as performed in Azimba Land,”in Verhandle Berliner Gesellsch.Anthr.1898,p.481.

[23]Stannus,“Notes on some Tribes of British Central Africa,”in Jour.Roy.Anthr.Inst.ⅹl.309.

[24]Moncelon,in Bull.Soc.d'Anthr.Paris,ser.ⅲ.vol.ⅸ.368.

[25]Rivers,Todas,p.503.

[26]Account of the Journey of Hieronimo di Santo Stefano,p.5.

[27]Barbosa,Description of the Coasts of East Africa and Malabar,p.124 sqq.

[28]Buchanan,“Journey from Madras,”in Pinkerton,Collection of Voyages and Travels,ⅷ.737.

[29]Roggewein,loc.“An Account of Commodore Reggewein's Expedition,”in Harris Navigantium atque Itinerantium Bibliotheca,ⅰ.297.

[30]Voyage of J.H.van Linschoten to the East Indies,ⅰ.99.

[31]Richard,“History of Tonquin,”in Pinkerton,op.cit.ⅸ.760 sq.

[32]Voiage and Travaile of Sir John Maundevill,p.285 sq.

[33]de Rochas,La Nouvelle Calédonie,p.235.

[34]Chénier,Present State of the Empire of Morocco,ⅰ.187.

[35]Petersen and Luschan,op.cit.p.199.

[36]Creagh,ArmeniansKoordsand Turks,ⅰ.154 sqq.

[37]Travels of Ludovico di Varthema,p.144.

[38]Herbert,op.cit.p.337.

[39]Guyon,op.cit.ⅰ.431.

[40]Navarette,loc.cit.p.320.

[41]Marche,op.cit.p.70.

[42]德鲁伊德(druid),古代克尔特人中一批有学识的人,担任祭司、法官等职。

[43]Malo,Hawaiian Antiquities,p.91.

[44]Tautain,“Étude sur le marriage chez les Polynésiens des îles Marquises,”in L'Anthropologie,ⅵ.645.

[45]Holub,Seven Years in South Africa,ⅱ.160 sq.

[46]Marco Polo,op.cit.ⅱ.268.

[47]Dalton,Descriptive Ethnology of Bengal.p.45.

[48]Nelson,Viewof the Hindū Law,p.141.

[49]Best,“Maori Marriage Customs,”in Trans.and Proceed.New Zealand Inst.ⅹⅹⅹⅵ.64.

[50]希罗多德:《历史》,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卷第172节。

[51]Garcilasso de la Vega,op.cit.ⅰ.59.

[52]Garcilasso de la Vega,op.cit.ⅱ.442.

[53]Fewkes,“Aborigines of Porto Rico and Neighboring Islands,”in Ann.Rep.Bur.Ethn.ⅹⅹⅴ.48.

[54]ⅴ.Langsdorf,Voyages and Travels,ⅰ.153.

[55]Tautain,loc.cit.p.642.

[56]McLennan,Studies in Ancient History,p.341.

[57]“Testament of Judah,”in Testaments of the Twelve Patriarchstransby Charles,p.81.

[58]Roth,op.cit.p.174 sq.

[59]Spencer and Gillen,Native Tribes of Central Australia,p.111.

[60]Roth,op.cit.p.175.

[61]Spencer and Gillen,Northern Tribes,p.136 sq.

[62]Gason,“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Dieyerie Tribe,”in Woods,Native Tribes of South Australia,p.280.

[63]Howitt,Native Tribes of South-East Australia,p.664.

[64]Davis,in Brough Smyth,Aborigines of Victoria,ⅱ.316.

[65]Howitt,Native Tribes,p.219.

[66]McLennan,Studies in Ancient History,p.337 note.据戴维斯讲,在新南威尔士和里弗赖纳一带,“当一个部落袭击另一个部落之后,便会掳走很多妇女。这些落难的妇女于是便成为部落的公共财产,尔后才逐渐为部落中的武艺高手所占有。”(loc.cit.p.316)

[67]Spencer and Gillen,Native Tribes,p.103.

[68]Howitt,Native Tribes,p.261.

[69]Merker,Die Masai,pp.49,232.在阿比西尼亚,每个做新郎的都有若干“阿吉”(arkees),其数目从6人到12人不等。“阿吉”都是在小时候自己挑选的。他们在一起玩耍时,就已说好,每当其中一人结婚时,他们就相互充当“阿吉”,即男傧相。以后,每当一人娶亲时,大家便要做一番允诺,表示愿意“对新娘忠实地履行兄弟之责:好生服侍新娘;饿了给饭吃,渴了给水喝。除此之外,还有事可做。新郎娶亲时,通常都要有三四个‘阿吉’与新人在同一房间内过夜,听候新人的吩咐”。而且,据提供此项报道的人补充说,“他们还有一些有趣的、稀奇的小事要做,只是不大便于写成文字,印在书上”。(Parkyns,Life in Abyssinia,ⅱ.52,56.)在摩洛哥的柏柏尔人中,也有一些婚俗,在性质上同上述婚俗颇为相似,我已将其收入自己所写的《摩洛哥的结婚仪式》一书(请特别参见第273页)。我在书中讲到这样一个部落:当新郎与新娘交合之时,男傧相也在场,并以打趣的方式要求分享这新婚之乐。

[70]Crawley,The Mystic Rose,p.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