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术的定义
我们先假设,巫术在各个社会中与其他社会事实的体系都有特别明显的区别。如果这个假设成立,那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巫术不仅是一类独特的现象,而且给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是可行的。我们无疑要为自己的研究确定一个定义,因为我们不能只凭行动者本人和旁观者的说法,就把某些事实接受为“巫术的”。这些人的观点是主观的,也就不一定科学。宗教是把以前的膜拜的残存都划归为“巫术”,哪怕这些仪式仍然是以一种宗教的态度在被实施;这样一种处理事物的方式竟被学者采纳了——像斯基特(Skeat)这样杰出的民俗学家就把马来的耕地仪式视为一种巫术。在我们看来,“巫术”一词应当用来指代那些被整个社会承认为巫术的事物,而不仅仅是那些被社会的某个部分接受为巫术的事物。不过,我们也知道一些社会在巫术观上并不是非常协调一致的,如果是非常一致的话,那也是逐渐形成的。所以,我们并不急于一下给巫术找一个理想的定义,这必须在我们分析巫术和宗教之间的关系,并得到结论之后才有可能。
在巫术中,我们可以看到巫师、行为和表征:我们把完成巫术行为的人叫做巫师,即使他不是专门的巫师;巫术的表征指那些跟巫术行为相对应的观念和信仰;而巫术行为,我们称之为巫术仪式,在界定巫术其他要素时都跟它有关。下面要做的重要事情就是要区分巫术行为和别的可能与它相混淆的社会行为。
首先,作为一个整体,巫术和巫术仪式都是源自传统的事实。永不重复的行为不能被称作巫术行为。如果整个共同体都不相信一组行为具有的效力,那这些行为也不是巫术。仪式的形式极富有传递性,这也要受大众观念的裁决。因此,极端个人的行为,比如赌徒个人的迷信就不能被称为巫术。
可能与巫术行为相混淆的传统行为包括法律行为、技艺和宗教仪式。由于在很多地方,巫术的语言和姿势都是一种强制性的裁决,因此巫术已经跟法律义务体系联系到了一起。法律行为确实可能具备仪式的特征,合约、誓言以及神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神圣的。但是,虽然它们包含了仪式的要素,它们本身却并不是巫术仪式。如果它们想实现一种特殊的效力,或者它们建立的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合约关系,那它们就不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变成了一种巫术或者宗教的仪式。相反,仪式行为从根本上就被认为能够产生出远过于合约的东西:仪式是极具效力的,是创造性的,确定无疑会对事物产生影响。正是根据这些性质,才有巫术仪式公认的形式。甚至在有的地方,仪式就得名于涉及的这些有效力特征的事物:在印度,跟我们的仪式这个词对应得最恰当的是karman,是一种行为;感应巫术是卓尔不群的实际行为(factum),krtyâ。在德语中,巫术(Zauber)含有相同的语源学意义;而在其他的语言中,指代巫术的词汇都以“去做(to do)”作为词根。
但是,人类的技术也是有创造性的,工匠的行为也被认为可以产生效力。由于这个原因,绝大部分的民族往往很难区分技术和仪式。而且,或许还没有一种由艺术家或工匠实施的行为不被认为是在巫师的能力范围之内。因为他们的目标往往是一致的,所以他们被相信具有自然而然的联系,并且经常相互合作。不过,他们合作的程度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是巫术支持和帮助技术,比如捕鱼、狩猎和耕作。有些技艺则可以说完全是被巫术所覆盖,譬如医药和炼金术: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技术成分被压缩为微不足道的那部分,而巫术却变成占支配地位的合作者;它们对巫术的依赖程度,就好像它们是从巫术当中发端的一样。甚至到了我们现在这个时候,医药仍然受到宗教和巫术禁忌、祷文、咒语和占卜预测的限制。而且,医生的药和药的剂量、外科手术中的切口事实上都是一套象征的、感应性的、顺势和逆反的行为,它们实际上都被视为是巫术行为。仪式的效果跟技术的效果没有截然的区别,它们被认为是一回事。
更加令人感到混淆不堪的是,巫术的传统特征被发现跟艺术和工艺有密切的联系。一个工匠连续不断的动作可以像巫师的姿态那样被统一地越制。不过,艺术或工艺跟巫术已经被普遍地区分开来,在这两类行为之间总是存在一种无形的方法上的差异。对于技术而言,它是通过个人的技能而产生的效果。人人都知道只要动作、工具和物质因素协调统一,就能直接得到最后的结果。有了原因,立竿见影地就能见到结果。这个结果跟手段是同质性的:标枪破空而出是因为有人把它掷出,食物通过火而变熟。另外,传统的技术是经验可以控制的,通过经验,人们不断对技术信仰的价值进行考验。整个这些技术的存在有赖于不断地去理解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这种同质性。一个行为如果既是巫术行为,同时又是技术行为,那么巫术的那一面就是不符合这种技术的界定。所以,在医药活动当中,词汇、咒语、仪式和占卜信仰都是巫术性的,这是神秘并被精灵所控制的领域,是一个赋予仪式活动和姿态以一种特殊效力的观念世界,这种效力跟它们机械性的效力截然不同。结果并不被认为是直接来源于姿态,而是来自于别的地方,而且往往遵循的不是因果次序。举个例子来说,譬如当一个人为了下雨而搅动小溪的水。这是仪式的一种独特性,我们可以把这些仪式称之为效力自成一格的传统行为。
到目前为止,我们试图界定的只是仪式,而非巫术仪式,现在我们必须要把巫术仪式跟宗教仪式加以区分。前面已经我们看到,弗雷泽提出了他自己的标准。第一个标准就是巫术仪式是感应仪式。但事实并不是完全如此。不仅存在着并非感应巫术的巫术仪式,而且感应也不是巫术的特权,因为在宗教当中也存在着感应行为。在住棚节期间[1],当耶路撒冷教堂中的大祭司把双手举过头顶,泼水于神坛的时候,他显然在实施一个求雨的感应仪式。在一个神祭仪式中,在有奠酒相伴的巡游之后,一个印度教的祭司根据自己意愿延长或缩短祭牲的生命,这也是一个极富感应性的仪式。在两个仪式当中,象征的意义都极其明显,仪式好像自己在进行着表演。但是,在每个仪式中都是宗教特征占据主导地位。祭司、现场的气氛、神的出现、动作的庄重、仪式参与者的目标都让我们对这一点深信不疑。所以说,感应仪式既可以是巫术仪式,也可以是宗教仪式。
弗雷泽提出的第二条标准是巫术仪式通常都是自己对自己产生效力,是一种强迫,而宗教仪式却是崇拜和调和。前者造成自动、直接的反应,而后者要通过一种令人信服的劝说间接发挥作用——在其中,中间人对精神进行调整。但是,这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宗教仪式也会产生强迫,并且在大多数古代宗教中,如果仪式的施展过程没有一点问题,那么连神自己也不能阻挡仪式最后结果的实现。我们在后面将看到,由于精灵乃至神都可以被纳入巫术,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巫术仪式都具有直接的效力。最后,精灵、神和鬼怪也并不是自动地听从巫师的命令,后者还常常被迫向它们乞饶。
所以,我们只好去寻找其他标准。为了找到它们,我们要一一研究这些不同的层面。
在仪式当中,无疑有一些在性质上是宗教性的,这些仪式是神圣的、公共的、义务性的、定期的——比如节日和圣餐。不过还存在这样一些弗雷泽不会视其为宗教仪式的仪式。在他看来,澳大利亚土著居民所有的仪典,还有他们大多数的初入仪式(initiation rites)都是巫术性的,因为这些仪式中都包含有感应的成分。实际上,阿兰达氏族中被称为因提丘玛(intichiuma)的仪式——是部落的初入仪式——显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由宗教观念唤起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神圣性。实际上,在该仪式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跟那些人们敬畏的力量具有相同的威慑力的图腾类别和祖先,弗雷泽本人也把它们的出现当作某个仪式富有宗教性的标志。它们是要在仪式过程当中被召唤出来的力量。
另一方面,始终都是巫术性的仪式也同样存在。它们是邪咒(evil spells)或者魔法(maléfices),我们发现它们在一定时期就会被法律和宗教如此定性。念诵邪咒是违法的,遭到坚决禁止和惩罚。这种禁止成为了巫术仪式和宗教仪式之间的正式差别。事实上,正是遭禁止本身赋予了咒语以巫术的特征。有些宗教仪式同样也是有害的,比如devotio,它是对共同体的敌人、盗墓者、背誓者、仪式禁忌所禁止的所有致死仪式(death rites)的诅咒。所以我们可以说,邪咒之所以邪,只是因为有人害怕它们。它们遭禁止的这个事实给巫术行为的总体范围划定了界限。
换句话说,我们找到了形成巫术和宗教这不同两极的两个极端现象:一个是祭祀,另一个是邪咒。宗教总在制造一种理想,让人们向它致以圣赞、誓言和牺牲,是一个靠训诫(prescription)支撑起来的理想。巫术对这个空间是避而远之的,因为巫术仪式中有跟鬼怪联系的一面,这让人类常常会产生一些粗鄙而普遍的巫术观念。在这两极之间,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特性难辨、混杂不清的行为。这些行为既不是受训诫的,也不会被以任何特殊的方式所禁止。我们看到了私人的和自发的宗教活动,同时也看到了合法的巫术行为。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看到了特殊场合下的私人教派,另一方面又看到了跟技术能力相联系的巫术活动,比如那些跟医药行当有关的巫术。欧洲的一个农夫驱除他田里的老鼠、一个印度人配备他的战争用药或者一个芬兰人给他的捕猎武器施法——他们都有极其光明正大的目的,并且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在美拉尼西亚,巫术行为是一系列牵涉到他们祖先的仪式。在那里,巫术和家庭崇拜连接在一起。我们不否认这可能会把巫术和宗教搞混淆了,我们只想指出事实,而把解释留在后面。在这里,我们倒乐于接受格林的定义,亦即巫术是一种“宗教类型,在家庭生活这个更小的范围内使用”。不过,巫术和宗教之间的连续性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所以,目前我们必须要把我们的材料进行归类。要实现目标,我们就必须列出一些可被认识的外部特征。在宗教和巫术之间存在的这种联系并没有让人们忽略两种仪式的区别,因而也没有妨碍他们以一种表现他们明确差异的存在的方式来实施这两类仪式。所以,我们要找到这些迹象,它们让我们的分类得以进行。
别的不说,巫术仪式和宗教仪式的实施者往往就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同一个人不会既施行巫术,又主持宗教仪式。在例外的情况中,施展巫术的神父也不会采用他在执行专职时的正常举止:他背对着神坛,他挥舞着左手,而他平常用的都是他的右手,如此等等。
这样的迹象还有很多,而且应该集中起来讨论。第一就是巫术仪式实施地点的选择,通常不是在教堂,也不在家里的神祠。巫术仪式的实施往往是在远离住地的树林里,在黑夜里、在有阴影的角落,在房间的隐蔽处或者无论如何至少是在一些偏僻幽深的地方。宗教仪式是公开举行,在众目睽睽下实施,而巫术仪式却要秘密进行。甚至合法的巫术也是偷偷地进行,好像在干什么坏事一样。就算巫师必须公开作法的时候,他也极力掩盖自己:他的姿势变得鬼鬼祟祟,他的话也变得含糊不清。药师和接骨师(bone-settler)在齐聚的一家子面前实施巫术,默念咒语、遮掩行为、还在故意或真实的迷狂中,把自己隐藏起来。所以,从社会角度来说,巫师是被驱逐的一个存在,就连他自己也更愿意隐退到森林的深处。跟伙伴在一起,他也要尽量独处,这样他就可以蓄养自己的力量。与世隔绝和隐秘性几乎成了巫术仪式内在特性的固有标。它们往往是以个人能力进行工作的人所具备的特征;行为和行动者都在神秘中藏匿了。
不过,事实上到现在为止我们揭示的这些特征只反映了巫术仪式的反宗教性(irreligiosity)。它们与宗教相对,而且还有人期望它们的确如此。无论如何,它们都不属于那些我们称之为教派的有组织的体系。与之相反,宗教仪式,就算是偶然的和自发的,都总是可预测的、受训诫的和正式的。它们真的构成了教派的内在组成部分。立誓时献给神的礼品,生病时奉上的赎罪祭牲,都是在表示一种定期的敬意。虽然都是自发的行为,但它们也确实都是强制性的、必需的行为。巫术仪式就不一样了,当为了一个特殊的目的而实施巫术时,尽管它们可能是定期举行的(比如在农业耕作中的巫术),也可能满足了某种需要,但是它们仍然总是被认为是未经批准的、反常的,就算说得最好听,它们也是缺乏高度的可预测性。医疗仪式,不管它们的实施看上去多有效、多合法,它们都不像向药神奉献赎罪的祭牲或者向它发誓那样具有神圣性,也不会得到一种履行了职责的概念。当人们向药师、精灵—神物的所有者、接骨师或者巫师求助的时候,当然会有一种需求,不过这里不牵涉道德的强制。
不过,也有巫术团体的例子存在。古希腊有信仰海克提[2]的团体,中世纪的巫术中有信仰戴安娜和魔鬼的团体,印度有尊崇印度教最伟大神灵之一的湿婆(Rudra-Shiva)的团体。不过,这些团体都是经两次演化而来的,他们只是简单地证明了巫师自己建立了一个以宗教教派的构架来塑造自身的团体。
于是,我们可以暂给巫术现象下一个比较恰当的定义。跟任何有组织的教派无关的仪式都是巫术仪式——它是私人性、隐秘的、神秘的,与受禁的仪式相近。在这个定义基础上,再把我们已经提到的巫术的其他要素加进来,我们就会得到关于其特殊性质的第一条线索。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并没有用巫术仪式的结构来定义巫术,而是用巫术仪式得以施展的环境来定义它,这些环境决定了巫术在社会习俗的总体当中所占的位置。
[1]住棚节,Succoth,一种庆丰收的节日,纪念以色列人在旷野居住40年的帐篷,从犹太历元月十五开始,持续8到9天。
[2]海克提(Hecate),古希腊神话中司天地及冥界的女神,后世认为系巫术、魔法女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