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批
南昌市因公出国(境)审批权始于1992年11月。
获得权限 1992年10月20日,江西省政府下发《关于南昌、九江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通知》明确:从1992年11月1日起,两市出国(境)人员,除地、厅级领导参加的,需要报有关机构审批的外,其他处级以下(含处级)的经贸、科技人员出访团组,省人民政府委托南昌、九江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组团单位持此任务批件,到省外办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1993年2月,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文,明确南昌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出国事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南昌市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归口市外侨办负责。
明确职责 1996年9月,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关于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经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领导审批。
2002 年12月,市委、市政府根据江西省有关文件精神下发《关于南昌市因公出国(境)审批事项的规定》,明确党委口的正副县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经市委审批同意,政府口的正县级人员因公出国(境)经市政府、市委审批同意,再由市外侨办按规定程序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政府口的副县级及其以下人员、市属企事业单位(副厅级及以上人员除外)人员因公出国(境),经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外侨办按规定程序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本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参加省里团组及省外跨地区团组的出国事项,按上述规定审核、审批同意后,由市外侨办按规定程序以市委或市政府的名义出具复函或出国任务确认件。
2004年3月,南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促进我市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明确凡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的出国(境)请示文,均须先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收文、审核后再分别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
2008年12月,南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补充明确县处级及以下人员6个月内临时因公出国(境)事项由本市审批;市领导临时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手续由市外侨办承办;以及有关监督机制。
出国审批管理体系的建立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江西省关于外事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2002年1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南昌市因公出国(境)审批事项的规定》,对南昌市的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管理原则和要求、出国团组和驻外非外交机构人员的管理、纪律与监督等事项进行了细化。就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审批单位、报批程序、审查办理、组织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2007年,市外侨办、市人事局等4部门联合发文,就出国(境)培训申报立项、办理程序做出规定;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报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提出因公出国(境)人员、任务分2次报批。2008年1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就因公出访实行计划管理、规范审批、经费约束、境外活动及中介服务监督检查等提出要求。2009年3月,针对双跨团组大量增加,其中有部分团组出现了违规违纪现象,市外侨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管理的通知》,从参团条件、审核制度、往访目的地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2009年以后,市外侨办根据工作需要对中央、省文件规定作进一步细化,就南昌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起草了由市委、市政府两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转发了省外侨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重要批示的通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市纪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县科级干部出国(境)须征求纪委意见的通知》[2014年9月改为对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市纪委进行报备],转发了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这些文件和规定的出台下发,建立起了一套全面、完整的因公出国(境)管理体系:计划报批和量化管理机制得以完善;审批制度更加规范,团组出访管理更加细化;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约束得到进一步强化;监督和检查机制日趋完善,查处力度更加有力。通过建章立制,南昌市因公出国(境)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对指导全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审批程序 1992年11月,南昌市获得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权,市委、市政府确定,由市外侨办代市政府审核后分别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再由市外侨办按规定程序出具出国任务批件。2002 年和2004年市委、市政府分别对审批程序进行了微调(如“明确职责”项),并于2002年3月在市统一审批办证中心(后改为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市外侨办窗口,对全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事项进行初审(2015年5月该初审程序回归到市外侨办办理)。2008年12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市外侨办承办市领导临时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手续,并形成县处级及以下人员6个月内临时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副市(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访,经市外侨办初审,党委口的报市委主要领导审定;政府口的报市政府、市委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正县级领导干部出访,经市外侨办初审,党委口的报市委主要领导审定;政府口的报市政府、市委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副县级及以下人员出访,经市外侨办审核后,党委口的报市委分管领导审定;政府口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外侨办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审核把关的原则 因公出国(境)是一项特殊的公务活动,随着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为提高出访经济效益,防止出国(境)团组违反政策规定和外事纪律现象的发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因公出国(境)团组要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审核把关的原则是:
一是出访任务要明确。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经贸团组要有明确的洽谈意向、洽谈对象、任务目标和完成任务的措施;友好访问和各类交流团组要坚持互利、实效的原则;考察、培训团组应是为解决南昌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且必须借鉴国外经验或做法的项目,出访国家在该领域应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严禁对同一项目多次重复考察,严禁以公务为名出国(境)旅游。
二是人员结构要合理。派出人员出国(境)执行任务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党政干部出访任务必须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借故出访。企业出国任务,原则上不得由党政干部参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约请与出访任务无直接关系的党政干部参团出访。已经调任其他工作岗位的领导干部不再执行原单位的出访任务。已经退休的领导干部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团组成员中职务高者为团长,出访任务应与其单位职责和本人职务相符。无特殊情况,不得安排不同单位2名(含)以上局级人员同团出访。市直部门、单位组团,应以本部门、本单位以及有人事隶属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为主,一般不邀请本部门、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如确需外单位人员参加,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除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和培训团组以外,其他考察访问团组不得超过6人,参加双跨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培训团组人数不超过25人。
三是时间、地点、路线要紧凑。因公出国(境)要尽量压缩在外时间,选择合理出访路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严格控制出访3个以上国家,确因工作需要出访3个国家的,在外总时间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均计入);根据市委、市政府两办文件,2013年6月25日后将出访2国、3国时间改为不超过8天(赴南美等路途较远的国家不超过9天)和10天。一次出访2个以上国家(地区)的,要选择相邻、相近国家(地区)。出国(境)培训团组仅限于出访1个国家或地区。各类团组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因公出国(境)团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以过境、转机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互免签证国家及港澳地区。同一县(市)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
四是邀请函要真实、对口、合适。邀请函应从邀请方所在国家(地区)发出,真实可靠,资质条件符合签证要求;邀请单位应与出访团组业务对口;邀请人与率团人员职级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https://www.daowen.com)
五是申报材料要翔实可靠。出访申报材料要真实具体,要写明出访任务、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人身份、经费来源、开支项目等内容,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特殊情况要作出具体说明。
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 为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2008年3月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纪委、省纪委等部门又陆续下发《关于开展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南昌市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一系列文件精神,认真做好2008年5月19日—2009年6月30日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全面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2008年5月,南昌市建立了由市纪委和市外侨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七部门组成的市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市际联席会议机制,联合下发了专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专项工作。市际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及时转发中央和省各类出国管理文件,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和加强因公出国管理的通知,先后多次召开文件精神宣讲会,并召开了全市外事工作会议,宣传中央文件精神和专项工作要求,提高全市对专项工作的认知度。通过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市文件规定,全市因公出访的计划性、针对性进一步增强,出访内容更加务实,人员结构更加合理,团组质量明显提高。
对党政人员年度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和量化管理。按照中央和省文件要求,对全市党政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年度因公出访全部实行计划报批,严格执行量化管理规定。经过一年的实践,全市党政干部出访计划性进一步增强,计划报批制度执行良好。出访团组总量同比减少40%。因公出国(境)人数压缩了30%。
强化因公出访团长和组派单位责任落实。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南昌市对因公出访团组实行团长及组派单位负责制。由出访团组团长签署因公出访承诺书,为团组行前教育、执行出访任务等方面第一责任人。
实行出国经费审批联动机制。2008年11月,市外侨办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转发了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江西省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要求出访团组在申报出国任务时必须提交党政人员出国(境)经费审核表,从经费上严格约束。
市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市际联席会议成员(2008年5月)
召集人 方华清 市纪委副书记
姚 气 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副主任
成 员 邹绍辉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大选任联工委主任
黄五根 市财政局纪检组长赵 波 市审计局副局长魏 兵 市人事局副局长
市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市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2008年5月)
主 任 刘志勇 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副主任 曾建民 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外事处处长
成 员 杨晓波 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处长
万爱武 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副处长
邓振鹏 市审计局行事处处长
徐贞科 市外国专家局局长
因公出国成果评估“回头看”工作 为坚决防止公款出国旅游回潮,坚决杜绝无实质性内容、考察性照顾性出国访问,增强党政干部廉政出访意识,切实提高全市因公出国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市因公出国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开展。2019年4月1日,中共南昌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南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市因公出国成果评估“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根据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回头看”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分类检查、结果运用和整改验收四个阶段进行。通过对70余个市批团组出访成果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自查自评,审核书面自查材料,既为提升出访效果起到督促作用,也为出国审批提供了参考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