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城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 友城 工作 管理规定

1991年2月,外交部发文调整友城结好国别政策。1992年11月,全国友协发起成立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负责对全国的友城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当年,全国友协下发《关于适当放宽友好城市间交往审批权限的通知》,适当放宽了友城间的人员互访、人才交流、经贸科技合作等方面的审批权限。1993年8月14日,外交部转发全国友协《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友好城市”的定义、宗旨、工作方针以及主管单位,对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的条件、程序以及友好城市间的人员交往、友好城市间的交流做出规定,对友好城市工作国别政策进行了阐述。2000年3月,外交部转发《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对1993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各地在与敏感或热点国家的城市探讨结好前,须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全国友协,获准后方可进行。 《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明确要求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同对口友好城市商谈有关通航、边界等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的事宜,不得同外国地方政府签订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交流计划和协议。2005年4月,外交部转发第二次修订的《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规定》明确要求,在申请与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时,必须得到驻该国使领馆的同意。原实行的结好“一对一”原则有所突破,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与外国同一个城市结好,可根据习惯做法和国家总体外交及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需要区别对待。《规定》所提供的协议书范本中,增加了“本协议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如无一方提出终止,可顺延”。5月12日,《全国友协友好城市工作管理、审批办法》正式施行,友城审批工作的分工、程序更加明晰。

江西省外办、省友协先后转发了上述文件,南昌市按照上级的规定和要求,对友城工作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