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部分有关文件摘编

附录:部分有关文件摘编

1.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赣审批权限的办法》(1993年2月11日)/396

2.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关于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1996年9月28日)/399

3.中国共产党南昌市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共南昌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1997年4月15日)/406

4.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细则》(2000年3月15日)/407

5.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因公出国(境)审批事项的规定(2002年12月19日)/411

6.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12月9日)/415

7.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417

8.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2008年12月31日)/421

9.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0年4月19日)/427

10.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2013年6月25日)/430

11.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2019年3月20日)/432

12.中共南昌市委关于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的通知(2019年3月26日)/434

13.南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2020年6月8日)/435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赣审批权限的办法》

(1993年2月11日)

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赣审批权限的办法

为适应我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党委和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担任副省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报省政府审批。

除此之外的正、副省级人员出国,仍由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或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上述出国事项由省外事办公室具体经办。

二、厅局级人员因公出国团组,省委、省政府授权省外事办公室审核报批。

三、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事项,按以下办法审批:

1.南昌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市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的出国事项。

2.九江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市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出国事项。

3.经贸系统(含省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三资企业和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的出国事项,省政府授权省经贸厅审批。

4.科技系统的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的出国事项,省政府授权省科委审批。

5.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的出国事项,省委、省政府授权省外办审批。

四、我省派往沿海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实行相同政策的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实行经济开放政策的沿边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省经贸厅、省科委或南昌、九江市人民政府书面委托上述地区人民政府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应聘或自行到上述地区工作满一年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审批。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南昌、九江市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上述两市人民政府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应聘或自行到上述两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外省、市、自治区人员的出国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五、凡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在报批前20天由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征求相关机构的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之一。其他各类团组不再征求意见,但应由有审批权的单位事先告知有关机构。

六、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长、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离休、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临时借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其出国手续,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可由聘用或借用单位办理。上述人员每次出国,派遣单位都应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已经离休、退休但仍在国际组织或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人员,可批准出国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其出国手续由原所在单位办理。上述人员出国事项的审批按本办法一、二、三条办理。

其他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如外方邀请出国并提供费用,按因私出国规定办理手续。

七、临时出国任务的审批,采用一事一表的办法。

办理的程序是派遣单位填具申请表—交审核机关审核—送审批机关审批。

南昌市、九江市所有出国审批事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办理。

八、邀请外国的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赣,由省外办受理和报批。

邀请外国省部级以下人员公务来访,比照本办法出国事项审批权限范围,由有出国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其中属计划内经批准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邀请事项仍按现行办法,由省教委审批。

九、邀请外国人员公务来访,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即第七条规定部门)审核后转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并发邀请函电或签证通知。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发出邀请函、电或签证通知。

十、邀请港英、澳葡政府官员,南非、梵蒂冈及其他非建交国家的人员,以及来华从事宗教活动的宗教职业者,外国记者,报省外办审核和报批。

十一、省外办和各地市、各部门的外事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或向上级反映。

十二、未经国务院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下放或变相下放派遣出国和邀请来华审批权。有审批权的部门一定要认真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对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滥用审批权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暂停直至收回其审批权。

十三、鉴于内地与港澳地区交往的审批权限的调整事宜,国家将另行作出规定,为此,在国家规定下达之前,本省赴港控制指标暂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十四、之前文件规定的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除南昌、九江市按之前文件执行外,其他的由省经贸厅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出国任务批件。

十五、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关于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6年9月28日)

江西省关于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江西省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外事工作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江西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委和政府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外交大权在中央、地方外事工作是中央整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开展对外工作,坚决贯彻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中央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执行中央的有关决策、指示和本地区党委、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决定、指示。

(二)地方外事工作必须置于省、地(市)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下,各地、市要有一位主要领导主管外事工作,重大问题第一把手要亲自抓。党委和政府的其他领导同志在处理其分管的业务工作中遇有涉外对外政策和重要外事问题时,要与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协商,共同保证正确执行政策,防止政出多门。

(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站稳立场、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严守纪律”的标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外事干部队伍。要对各级干部、涉外人员和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形势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以保证中央对外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

二、地方外事工作体制

(一)省委和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外事工作。省委设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市)委可根据需要设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省、地(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地(市)委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地区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的重要涉外事宜,统筹规划本地区的外事工作,研究和拟订本地区的外事规章制度。省、地(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地(市)委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省、地(市)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本地区党委及其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是本地区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列入政府序列,为一级机构,受本地区党委、政府和上级外事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以本地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为主。省外办主要负责政策领导、业务指导、情况通报和协助培训干部,各地(市)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发挥本地区外事办公室的作用,不要另设与外事办公室职能相重叠的机构,也不要委托其他部门代行其职责。

(三)为适应县级外事工作发展需要,各县(区)和县级市,均须挂外事办公室牌子。县级市和外事任务较多的县(区)(具体由地市确定)应积极创造条件单独设置外事办公室机构,列入政府序列。县(市、区)外事办公室是县(市、区)政府外事工作职能部门和县(市、区)党委的工作机构,受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地(市)外事办公室的双重领导,以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为主。

(四)省、地(市)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外事机构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外事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协助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具体管理和统一承办本部门、本单位的外事工作。其外事业务受同级外事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五)省、地(市)所属各业务主管部门与省、地(市)外事办公室之间在涉外工作上要相互协调配合。外事办公室应及时向各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国际形势和外事工作动态的信息;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外事办公室通报本部门、本系统的外事工作情况,就涉及对外方针政策、重大涉外事项和入出境审批等重要问题与外事办公室共同研究处理,如需向本地区党委和政府请示,应送外事办公室会签上呈。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涉外民事、刑事等案件时,应及时商外事办公室,报告本地区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

三、外事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以及本地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二)当好本地区党委和政府在外事工作中的助手和参谋。提出制订本地区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的建议;负责审核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报请本地区党委和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检查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情况;协调本地区的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本地区重大的涉外事务。

(三)围绕本地区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本地区党委和政府的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各级外事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地区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了解和检查本地区所属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的情况。定期综合本地区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情况,每半年向本地区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外事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赣的事项:

省外事办公室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当于我国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现职国家副部级以上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审批除南昌市以外的全省非经贸、非科技系统正县(处)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为上述出国人员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审核全省正、副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并按程序报送省政府领导审批;为上述邀请的外国人士发邀请函或签证通知;办理全省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及领事认证等其他领事业务。

各地(市)外事办公室承办本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人的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报批事宜;审核本地区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并报送地(市)政府领导审批或转报省外办审批,为本地区因公出国人员和应邀来访的外国人士向省外办申办护照签证和邀请函电或签证通知,并负责收交本地区出国人员护照。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地(市)外办应不予呈报,省外办有权不予批准、拒发护照、拒办签证,并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五)各级外事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外事礼宾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或配合接待来本地区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负责安排本地区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凡需请他们出席外事活动的,均应由接待单位提出计划,送同级外办审核报批后统筹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接待副部长或相当于副部长级以上外宾的接待计划须和同级外办会签;其他来访外宾的接待计划、简报应抄同级外办备案。举办双边或多边性涉外活动计划应抄告同级外办,其中重要的活动外事部门应参加组织工作,以便协调涉外政策、礼宾等方面的工作。

(六)省外事办公室负责管理与驻华使、领馆交往工作,负责管理和接待来省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和领事官员;审理各地、各部门邀请或接待外国驻华外交和领事官员来赣进行公务访问的申请;负责办理与驻华使、领馆的交涉事宜;各部门、各单位邀请使、领馆人员公务访问,应事先报省外办,由省外办与使、领馆联系,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外国驻华使、领馆进行公务联系,各地、各部门接待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情况应及时抄报省外办。

因公出国人员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由省外办统一办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使、领馆申办签证或催询。

(七)省、地(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管理来本地区采访的外国记者和在港澳台的外国新闻机构工作的记者,指导本地区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接待外国记者的采访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外交部、省政府等相关规定,按照政治、敏感问题采访从严,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采访从宽的精神,认真安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被采访单位未接到接待部门的通知,应婉拒外国记者的采访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接受外国记者的电话采访。各接待单位要将接待记者采访的简报抄同级外办。

(八)省、地(市)、县(市、区)外事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地区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制订和审核友好城市或地区友好交往的交流计划。正式结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全国友协转外交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国外作出结好承诺。签署友好交流的“意向书”“备忘录”,事先须报省外办审批,事后须将正式文本报省外办备案。组派签署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的出国团组须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外办报全国友协审批。友好城市间的基层单位,一般不缔结对口友好关系,确有特殊需要,应按管理权限报中央归口部门或省外办审批,报全国友协备案。对敏感或热点地区和国家,在探讨结好前,要报省人民政府,并征求外交部和全国友协的意见,获准后方可进行。缔结友好城市关系以及有关友城交往的新闻报道要与同级外办会审后发表。

(九)省、地(市)、县(市、区)外事办公室负责指导本地区民间对外交往工作,负责省、地(市)、县(市、区)对外友好协会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凡成立主要从事对外交往活动的机构、团体,吸收外国人为本地群众团体的正式成员,授予外国人荣誉称号,聘请外国人担任名誉职务和对外国专家的重要奖励,各主管部门须事先与同级外办会商后再予上报审批。

省外事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外事服务工作。

(十)各级外事办公室负责管理外国专家工作,检查、督促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宏观指导和协调外国专家工作中的问题,总结交流外国专家工作经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出国培训工作。负责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发生的涉外事件及其他重大涉外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控制事态扩展,同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上一级外办。

(十一)各级外事办公室负责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参观单位的选定、调整和外事业务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宾馆、饭店以及涉外居住点的审批工作。

(十二)各级外事办公室和各部门外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组织外事干部的对外政策、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本地区、本系统外事工作经验。

(十三)各级外事办公室要配合和协助本地区党委宣传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的宣传材料,向本地区各部门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本地区重要涉外报道稿和有关其他文稿。

(十四)各级外事办公室和各部门外事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涉外人员守则》;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各地、各部门对涉外违纪事件及处理情况,应及时抄送同级外事办公室。

(十五)办理本地区党委、政府和上级外事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四、地方对外交往应严格遵守的重要原则和规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外交往必须正确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本着平等互利、讲求实效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外交往的开展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并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外国的正常关系和发展人民间的友谊。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警惕和防止外来的渗透、颠覆、分裂等危害我国安全的活动。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对外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重大对外交往和涉外问题要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不得越权行事或先办后报。要正确行使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审批权,严格把关,不得擅自下放或变相下放审批权。

(三)各地区、各部门除因特殊需要经中央批准外,不得同外国进行政党交往;不得同外国进行军事、军工、军贸、内政警察交往;不得同外国商谈互设官方、半官方性质的机构或在我地方建立文化中心及其他类似机构;不得与外国商谈有关通航、边界等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的事宜;不得同意外国组织或个人在本地区设立宗教机构或进行传教活动,在同外方达成的交往协议中不得接受外方要求附加的宗教条件;不得通过宣传媒介或研讨会、展览会等形式将涉及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民族、边界及其他敏感问题的内部材料和观点公布于众。

(四)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同外国签订有关社会科学、新闻、文化、出版等意识形态领域的交流计划、协议,以及涉及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交流计划。如确有必要就上述个别领域同外国签订计划、协议,须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党中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保守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领域的国家秘密,注意保护知识产权,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部门报告。

(六)各级外事、涉外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有关因公出国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异地办护照,发现有损国格和违反外事纪律的人和事应及时严肃处理。要坚决制止并认真查处从事非法移民和输送女青年到境外从事不正当职业等案件。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外事、涉外主管部门制订的涉外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补充或重新订立,可提出建议,逐级上报,统一研究处理。

(八)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不准从事下列涉外活动:

1.派团组和人员到非建交国家、政治敏感国家或地区以及领土归属有争议的地区从事贸易、劳务或其他活动。

2.参加国际组织,在国内外举办、协办或参加研讨会、专业会议、展览会、展销会、招商会、电影电视节、文化艺术节、广播电视展播,与外国共同兴办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意识形态领域的合资企业或合作办学。

3.接待对国人以“慰灵”或要求我归还遗骨残骸为目的的来华活动,在我国为外国人设立纪念馆、碑或牌匾。

4.同外国合办界河漂流或探险活动,从事跨国旅游,就跨国界居住的民族的起源、疆界变迁、历史考古等敏感问题进行的对外交流活动。

5.安排外国人到我非开发地区或控制开发地区参观采访、拍照、摄影摄像或从事其他活动。

6.在境外发放债券、股票上市或从事其他金融活动。

中国共产党南昌市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共南昌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1997年4月15日)

为加强对我市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经市委研究决定,成立中共南昌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情况如下:

组 长:刘伟平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李豆罗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雷武江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两个开发区共21位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李 芸(市外办主任兼)

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2000年3月15日)

关于贯彻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来赣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为江西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外事办公室是我省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外国专家工作是地方外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省外事办公室负有管理及指导省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

省各聘请外国专家的部门,在各自的业务或行政管辖范围内,负责本部门的国外智力引进,做好外国专家的聘请、使用、服务、表彰等管理工作,接受省外事办公室对外国专家工作的指导;

省外事办公室和省各聘请外国专家的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外国专家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外事部门和聘请外国专家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江西省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外国专家是指符合国家外专局规定的专家资格条件来华从事长、短期工作的各类外籍专业人员(包括经济技术管理领域、科教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来华等外国专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专家),来赣外国专家的资格认定由省外事办公室负责。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专家身份:

1.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

2.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实践工作经验,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3.具有我国急需的某种专门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他业务专长;

4.具有在国(境)外从事5年以上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

聘用单位在向省外事办公室申请认定时,需提供下述证明材料:

1.聘请单位的任职通知书或聘请合同书,或主管部门的批件;

2.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3.有关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第四条 省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全省各类外国专家邀请,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颁发《外国专家证》。

1.对6个月以上长期来赣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的邀请,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必须先到省外事办公室办理外国专家邀请函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随引进项目、进口设备来赣工作的外国专家需办职业签证的,聘用单位凭有关合同、协议书到省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专家凭邀请函和 《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原件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在各类学校工作的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凭职业签证和省教委的批件)到省外事办公室领取《外国专家证》,再凭职业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服务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手续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2.对6个月以下(含第六个月)短期来赣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的邀请,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也需到省外事办公室办理外国专家邀请函,专家凭邀请函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非职业签证的其他类签证入境。持非职业签证来赣工作的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和短期来赣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如有需要,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后经省外事办公室同意,也可领取《外国专家证》。

3.在省的中央部属单位对外国专家的邀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省外事办公室办理。由中央部委外事司(局)办理的,聘用单位需同时抄告省外事办公室。

4.加强地市外办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实行外国专家备案制:地市所属部门、企业、单位聘请各类外国专家,在向省外事办公室申请专家资格认定、办理外国专家邀请函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前,需先到地市外办盖章备案,以便地市外办掌握情况,开展外国专家工作。

5.凡持有《外国专家证》的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符合应具备条件的专家,不办理《外国专家证》,另行颁发《港、澳、台专家证》,享有与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同等的权利。

6.发现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员或持有《港、澳、台专家证》的港、澳、台人员隐瞒本人情况,与原提供的专家身份不符,或从事的工作、活动与专家身份不符时,省外事办公室或省有关部门将收回其《外国专家证》或《港、澳、台专家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或临时居留资格。

第五条 省外事办公室和省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聘用外国专家单位的管理和有关干部的培训工作,促进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网络建设。

1.对长期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继续沿用资格认可管理办法,每年进行年检,采取由省外事办公室、聘用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聘用单位进行检查、各聘用单位互查和聘用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年检不合格的聘用单位,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各聘用单位均须参加年检工作,年检合格的,准予注册;不合格又不按期改正的,不予注册,取消其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资格;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

2.对长期聘用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的单位,外专工作干部经过业务培训、各项管理工作经省外事办公室(或经省外事办公室委托的有关地市外事办公室)及其主管部门联合检查通过后,由省外事办公室向其颁发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制作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登记管理证》。

3.省外事办公室统一制作《江西省使用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基本情况年度报表》和《使用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基本情况年度报表》(见附件),聘用单位情况年度报表分别由聘请外国专家的部门和地市外事办公室填报,使用外国专家情况年度报表由聘用单位填报,每年填报一次,报告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一年之间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基本数据和信息。两种报表由聘请外国专家的部门和地市外事办公室汇总收齐后在10月31日前报送省外事办公室。

4.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和聘用单位都要加强外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注意积累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基本数据和信息;聘用单位是否应用电脑管理及电脑管理的情况,是检查聘用单位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省要争取在2001年年底之前建立起全省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计算机网络。

5.对在外国专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聘用单位和个人,省外事办公室将不定期地进行评选、奖励,授予《江西省外国专家工作先进单位》和《江西省外国专家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外事办公室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

第六条 对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是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每年都邀请“友谊奖”获奖专家出席国庆招待会。向在赣优秀外国专家颁奖,有助于增进江西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有助于推动江西与世界各国开展经济、经贸、科技、文化和人才交流,有助于调动和激励在江西工作的所有外国专家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有助于促进江西的经济建设、对外开放、社会发展。

1.省政府设立“庐山奖”(前称江西省“友谊奖”),授予在江西省工作的对我友好、贡献较大、事迹突出的外国专家和港、澳、台地区专家。“庐山奖”每年评选一次,由省人民政府举行仪式,向获奖专家颁发“庐山奖”证书和奖章。

2.地、市、县一般不另行设奖表彰在本地区工作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可根据情况与需要设置本单位的奖励,聘用单位对本单位外国专家的奖励需报省外事办公室备案。

3.贡献重大、事迹非常突出的外国专家,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友谊奖”,申报国家“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应是省奖的获得者。

4.对外国专家的奖励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从严掌握。省外事办公室是全省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庐山奖”评选、颁奖的组织与实施,和申报国家“友谊奖”外国专家的选拔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 外国专家在华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协议,协定或合同。

外国专家在江西工作期间涉及民事纠纷、治安事件、人身伤亡事故及其他案(事)件时,由省外事办公室协助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聘请外国专家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关心外国专家的工作和生活,满足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因公出国(境)审批事项的规定

(2002年12月19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因公出国(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要求,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现对南昌市因公出国(境)审批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权限

(一)报省委或省政府的审批事项:

1.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的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访,由市委行文经省外侨办呈报省委审批。

2.市政府正、副厅级人员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访,由市政府行文经省外侨办呈报省政府审批。

(二)以下事项由市委审批:

1.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群众团体、县区委、县区人大、县区政协的正县级人员出访,经市委审批同意后,由市外侨办按规定程序办理出访手续。

2.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正县级人员的出访,经市外侨办审核,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外侨办按规定程序办理出访手续。

3.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群众团体、县区委、县区人大、县区政协、县区法院县区检察院的副县级及副县级以下人员出访,报市委审批,同意后由市外侨办按规定程序办理出访手续。

4.参加省里组团的人员,按以上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属第1条和第3条范围的人员由市委向省组团部门或单位出具复函,属第2条范围的人员由市政府向省组团部门或单位出具复函。

(三)以下事项由市政府审批:

1.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副县级及副县级以下人员出访,经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外侨办按规定程序办理出访手续。

2.市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出访,除副厅级及以上人员按第(一)条有关规定报批外,其他人员出访,经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外侨办按规定程序办理出访手续。

3.参加省里组团的人员按以上规定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向省组团部门或单位出具复函。

(四)双重职务及双跨团组的审批:

1.有党政双重职务的副县级及副县级以上人员出访,原则上按同级行政职务的隶属关系报批。

2.综合性的出访团组,如党政口都有正县级或正县级以上人员参团,原则上按团长职务的隶属关系组团,根据团长的职务,按第(一)、 (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3.参加中央部门双跨团组出访的人员,在向组团部门报名前,应履行报批手续。

(五)以下事项由省外侨办审批:

正县级及正县级以下人员(含企事业)因公赴港澳、半年以上长期出国(境)执行公务、半年以上一次审批多次因公出国(境)事项,分别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外侨办审批并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

(六)股份制企业的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人员、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成立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方人员)、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中方人员、没有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参加省、市政府部门组团的中方人员,可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通过县级主管部门按报批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无归口管理或无主管企业的人员,可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通过企业注册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七)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正副厅级、正县级及其相当级别的人员出访,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境)人员审查手续,但须在出国(境)任务审批后15天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组织部门报送《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副县级人员出访,由市委组织部审查;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出访,由市人事局审查;工人出访,由市劳动局审查;县区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出访,由所在县区委审查;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权的市属大型企业的人员出访,由企业党委负责审查。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一次审批3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再次出访,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向上述部门备案。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办理出国(境)任务审批时,市外侨办可同时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通知单,主办单位凭通知单同步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

二、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各类因公出国团组都要根据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出访任务,必须做到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为出国临时寻找题目

(二)要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因公出国人员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不能搞照顾出国、轮流出国。

未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对立法、财税、金融和其他宜由行业系统安排的考察与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与交流、原则上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如地方确有需要单独组团,需报中央部门审批。

(三)要坚持少、小、精的组团原则。团组结构要合理,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期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和地区。要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次数、出访时间。出访路线要合理,邀请要适当,邀请单位和人员必须与出访团组的任务及率团人员的身份相符,不能相互脱节,不能降格以求,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邀请出访。

(四)要注重出访效益。因公出国执行公务,必须十分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出访应以招商引资,促进经贸和各方面实质性合作为重点,对党政机关人员和领导干部出访要从严掌握。凡经批准的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出访前,要根据出访任务要求,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出访中,要根据出访计划安排,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圆满完成出访任务。回国后,要认真搞好总结,于15日之内写出出访报告,报业务主管和出国审批管理部门,并切实做好所谈项目的落实工作,巩固和扩大出访成果。

(五)申报材料要完备。出访申报材料一定要真实、具体,应详细说明出访目的、具体任务、出访时间、路线和地点(城市)主要活动安排、出访人员身份、邀请单位、经费来源及开支项目等,同时附外方邀请函电(原文和译文)及有关背景材料。出访申报要留出充足的申办时间,原则上应于预定出访日期一个月前上报。

(六)出访人员应在回国后30日之内按有关护照管理规定将护照上交护照颁发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其所在单位应采取行政措施并报发照机关由发照机关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因公护照。

(七)审批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上述原则和要求,严格把关,严格管理。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出国团组和驻外非外交机构人员管理

(一)出席重要国际会议,出访任务涉及重要、敏感问题和赴热点国家的重要团组以及企事业单位在外设立常驻机构,均应事先征求我有关驻外使领馆或代表机构的意见。

(二)出访团组和人员都应主动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各单位在国外常驻机构的负责人抵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到。

四、纪律与监督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

(二)各派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我市以前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凡与此相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

(二)我市赴台湾人员的审批工作由市台办负责参照此规定办理。

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9日)

外事工作无小事。为保证南昌市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为国家的总体外交服务,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外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外事工作,全市重大外事事项由市委、市政府审批。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全市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涉外事宜,统筹规定全市的外事工作。

二、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是市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全市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重要外事事项。全市各业务管理部门的外事业务受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三、今后,以下对外工作必须先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再呈送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一)呈报省委、省政府审批或备案的外事事项。

(二)参加或举办重要的国际比赛、国际博览会、大型或重要文艺演出;出展或借展珍贵文物和珍稀动物。

(三)本市及县区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四)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国家副部长以上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需与我驻外使领馆或国外驻华使、领馆联络事项。

(五)来本市访问的国宾、贵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

(六)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

(七)外国记者来本市采访活动的安排。

(八)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及涉外事件。

(九)派员出国培训的计划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条 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政府派出的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位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外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规定式样并监制;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由外交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二条 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护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8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一领导

近年来,因公出国(境)工作对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出访团组和人员数量增长过快,集中于少数热点国家和地区;缺少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访问、培训过多;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财务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问题高度重视,并对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涉外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因公出国(境)工作中突出问题的严重危害和影响,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严格出国(境)计划审核,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及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各因公出国(境)团组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出访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外事政策、法规培训和出国(境)教育要列入各级党校和外事培训内容。

二、完善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建立量化管理机制

(一)计划报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侨办)报送下年度出国(境)计划,以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带队人员、团组人员、级别、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

(二)量化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赣财行〔2008〕119号文件。各级党政机关要建立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在制定年度出国(境)计划时,应根据财力的可能,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并在办理团组出国(境)手续时向审批部门提供派出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安排意见。

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侨办)负责落实全市因公出国(境)团组量化管理工作,汇总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并提出指导意见,控制出国(境)团组总量和前往热点国家(地区)团组数量。

(三)计划审核。由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侨办)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对汇总的因公出国(境)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审核时应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总量,对短期内集中前往少数国家和地区,以及就相同或相似任务前往同一国家(地区)的团组进行调整,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市领导出国(境)计划报送省外侨办,并报备县级及以下人员计划出国(境)总量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备案。计划报送单位应根据审定的计划实施出国(境)任务。对逾期未上报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单位,视为本年度无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再受理其组团出国(境)事项。

(四)计划执行。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按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出国(境)团组的总量不变情况下进行调整,并在报批时说明。

三、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强化任务审批管理

(一)审核、审批部门职责。市政府根据授权负责审批本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

市外侨办必须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具体负责审核本市县级及以下人员6个月内临时因公出国(境)事项,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承办市领导临时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手续。

(二)审批原则。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进行,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不得有请必到。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逐步建立出访成果共享机制,杜绝重复考察,提高出访实效。

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市级及以下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出访申请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人身份,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写明出访经费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特殊情况应作具体说明。审批部门要认真审核外方邀请函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必要时征求上一级外事部门意见。

(三)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的管理。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双跨团组管理。除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以外,我市人员原则上不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

按省里要求,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双跨团组管理。我市参加省直各部门的双跨团组的人员原则上仅限同一系统的市直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市分管领导。如出访任务和项目涉及县区,与任务和项目密切相关的人员可以参团。省内双跨团组的组团通知或征求意见函必须由省直主管部门下发,不得接受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的组团通知或征求意见函安排出访事项。

严禁组织一般性考察和营利性双跨团组,严格管理招商类双跨团组。除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和培训团组外,双跨团组人数和在外天数按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执行。

(四)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或委托其下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专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内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相关部门的培训,由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要认真审核外方资助的培训项目,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项目。

县级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制定年度计划,市外专局审核上报省外专局、国家外专局审批。其他人员出国(境)培训,由市外专局制定全市年度计划,报省外专局、国家外专局审批。市外专局将计划审批结果抄送市外侨办。各单位执行培训计划时按规定逐案报批,其中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培训项目,报省外侨办审核同意后由省外专局报国家外专局审批。其他项目经国家外专局审核同意后由外事审批部门根据授权审批。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团组规模,特别是非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培训项目。

(五)出国(境)证件管理。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四、加强经费约束,严格经费预算管理

(一)经费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出国(境)计划,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二)经费核销管理。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的费用。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三)经费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对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本年度内应将上年度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下一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地区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报送上一级财政、审计部门。

五、健全监督机制,核查团组境外活动情况

(一)监督管理。办理护照签证时,发照和送签单位将对照出国(境)任务加强核查,与报批情况不符的不办理;各单位报送上年度出(境)计划执行情况应包括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审批情况。

(二)团组境外活动情况核查。逐步建立因公出国(境)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团组在境外期间,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并由派出单位报告任务审批、审核单位。团组回国后应及时提交出访报告,外事部门可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外事、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有条件的县区或部门应建立公开监督机制,视情公示出访情况。

(三)出国(境)团组服务机构管理。因公出国(境)团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具有符合国家职能部门规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中介服务机构安排食、住、行等社会化服务。

六、建立检查机制,严肃外事纪律

(一)建立联合检查机制。由市外侨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组成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侨办,负责日常工作。小组会同科技、公安、外经贸、文化、审计、外专等相关部门,检查全市范围内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合查处重大外事违规违纪案件,进行有效监管。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外事部门要会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违规下发各类组团通知,高额收费以及本规定中指出的和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对违纪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团组负责人、组团单位负责人、审批部门和审批人、为公费团组或个人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人员以及核销违规费用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由市外侨办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0年4月19日)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通知》,保留南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委及其外事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正县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外国专家归口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增加领事事务和涉港涉澳有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侨务工作和港澳工作政策法规;围绕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外事侨务和涉港涉澳等工作的调查研究,为市委和市政府的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起草有关侨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市侨 务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协调处理全市重大外事侨务工作和涉港涉澳工作。

(二)牵头做好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访昌的有关工作;归口协调市级领导的涉外涉侨活动;办理市级领导对外交往事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外事礼宾工作。

(三)归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昌访问工作。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审核,指导、申办因公出国(境) 证件及签证、签注,负责受理来访外国人的邀请、签证函电等业务;指导对外事干部和出国(境)人员及其团组的外事政策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归口协调全市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的工作联络与交往;协助处理外国人在昌以及我市公民在海外的领事事务;管理来昌的外国记者;负责处置市内重大涉外、涉侨和涉港、涉澳事项。

(五)负责开展归侨、侨眷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做好侨务扶贫帮困工作,宣传侨务工作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归侨、 侨眷的合法权益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指导南昌市侨商国际联合会开展工作。

(六)开展对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谊工作,了解掌握海外侨情;联系海外华文媒体、华文学校并支持华文教育工作;促进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与我市的合作交流; 负责华侨华人捐赠的接收工作,并参与对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七)协调处理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和在昌外商、侨商的来信来访工作。

(八)负责国际友好城市缔结与交流;协调全市与外国友好城市的交往活动;指导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九)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安全及保密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及涉外保密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内设4个职能处。

(一)人事秘书处

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机关政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保密、网站、办公自动化以及财务、后勤等工作;负责或协调内宾接待及与各县(区)外事侨务工作联系;负责办属事业单位的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外事礼宾处

负责贯彻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政策规定;归口管理、审核全市因公出国(境)及外国人来昌邀请的事项;负责市级领导出访计划的制定、执行和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申办因公出国(境)证件及签证、签注等工作;负责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外国人的邀请、签证、函电等工作;负责全市外事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的工作联络与交往;协调处理涉外事件及海外领事保护相关工作;管理并协调外国在华常驻记者及临时来华记者在昌的采访工作;负责对口省外侨办安排的国宾、党宾及中央部委办的重要外宾来访的接待工作;负责市级领导的外事活动的安排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我市重要涉外活动的礼宾、翻译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外事礼宾工作。

(三)友城处

负责本市与国外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承办结好报批手续;负责和协调全市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的往来和交流合作活动;管理县(区)以及本市有关部门、单位、团体与国外建立友好关系;指导本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四)侨务处(市港澳事务办公室)

贯彻落实侨务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做好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来昌考察、探亲、旅游的接待工作;广泛联络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积极做好海外侨胞、港澳同胞资金、技术、人才引进工作;帮助来昌投资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企业发展壮大,维护其合法权益;负责侨务信访并指导县(区)开展侨务工作;做好涉侨、涉港、涉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9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工勤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6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2名。

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2013年6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南昌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因公出国(境)管理按照“控制总量、突出重点、保压结合、服务发展”的要求,在确保因公出国(境)团组零增长的前提下,严格管住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适度放开招商引资、经贸文化合作交流、友城访问等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对外交流,严禁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二、计划报批、量化管理的规定

(一)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按级别、工作需要,对出访次数进行基本限量管理,承担重大国际合作项目的实行计划管理,另行报批。

(二)因公出国(境)团组有关信息公开按中央规定执行。

三、出访国别和时间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出访团组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赴南美等路途较远的国家不超过9天),严格控制一次出访3个及以上国家的团组,确需出访的,在外时间不超过10天。

四、招商引资团组出访的规定

1.招商引资团组在任务申报时必须明确出访任务、目标、项目单位和联系人,出访招商方案须先经市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并备案,出访结束后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出访报告,由市有关部门对出访成果进行评估并检查考核

2.招商引资团组、重大项目团组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企业人员参访,其他团组不得携企业人员出访。

五、参加双跨团组的规定

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出访。除调学、培训外,我市人员不得参加自行承担费用的双跨团组;从严控制我市人员参加省直各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出访任务必须与我市的工作和本部门的主管业务密切相关,出访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且不得由省直组团单位指定具体人选。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因公出国(境)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2019年3月20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调整

1.原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更名为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外挂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原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的侨务工作职责划出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谊工作职责划出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2.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接受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重点负责宏观谋划、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委员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并向委员会汇报。设置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二、机构调整

对内设机构进行优化调整后,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扶贫、统计、保密、办公自动化以及财务等工作;负责全市外事工作和涉港涉澳工作重要活动策划;负责贯彻落实外事工作、涉港涉澳工作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拟订相关政策规定和规划;负责所属单位的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干部工作、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内宾接待及与各县区外事工作联系。

(二)出国(境)管理处。负责贯彻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政策规定;归口管理、审核、审批全市因公出国(境)事项;负责全市因公出国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及涉外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APEC 商务旅行卡的审核管理工作。

(三)领事安全处(港澳事务处)。协调我市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交往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的工作联络;承担我市社会组织参与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协调管理工作;协调处置涉外案(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协调处理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海外领事保护案(事)件;负责外国人来昌邀请审核审批工作;管理并协调外国在华常驻记者及临时来华记者在昌的采访工作。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港澳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我市与港澳各领域的交流合作;协调处理港澳同胞的来信来访工作,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在昌的合法权益;负责港澳同胞捐赠的接收工作,并参与对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四)礼宾处。指导全市外事礼宾工作;统筹协调市级领导外事活动;负责协调在昌举办的国际会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邀请外国政要及部长级官员访昌的报批工作;负责应邀来访的国宾、党宾及重要外宾在昌接待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涉外活动的外事协调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开展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涉外参观单位的联络工作。

(五)国际交流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对外交流合作;负责全市国际友好城市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开展友城结好和友城交往工作;负责与国外友好城市及友好交流城市进行官方交往的管理工作;负责了解掌握、整理分析友好城市及友好交流城市的国家动态,为我市对外合作交流提供建议和服务。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核增行政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2正2副。

调整后,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机关内设5个职能处室,行政编制21名,工勤编制2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处长1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除上述调整外,机构编制其他事项维持不变。

中共南昌市委关于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的通知

(2019年3月26日)

根据《南昌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委决定,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时任省委常委、市委书记

副主任: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建洋

委员:市领导、市委市政府8个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11人。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梅梅同志兼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原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原组成人员职务自然免除。

南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2020年6月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APEC商务旅行卡是促进亚太区各经济体间经贸往来的多边签证便利化安排,对助力企业人员“走出去”开拓和深耕海外市场,促进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意义重大。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外发〔201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的指导意见》(外领函〔2019〕133号)等文件规定,江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深入企业广泛调研,听取各申办单位的意见、建议,为使旅行卡惠及面更广,申办效率更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充分释放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在服务企业人员走出去方面的政策红利,促进江西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为打造内陆开放发展新高地做出贡献。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战略高度认识旅行卡工作对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扩大旅行卡惠及面;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创新方式方法和手段,减少中间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执行商务任务,可多次入出相关经济体,各经济体普遍为持卡人提供入出境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目前,美国、加拿大不审批外方旅行卡申请,大陆与香港、台湾互不适用旅行卡,所以中国籍持卡人持有效卡最多可以入境16个经济体。

第四条 申办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本省外向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本省注册、经营和纳税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台港澳资企业中的(中方)大陆人员(以上企业包含加工制造业、货物贸易进出口、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等企业)。

第五条 省外办是外交部唯一授权我省申办和管理旅行卡的部门。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六条 企业资质企业应在江西省内注册,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管理规范,与APEC经济体有业务往来,有进出口资质,完成依法纳税或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含)以上。

第七条 基本条件 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类企业上一年度贸易进出口额20万元(含)以上。其他行业因行业特点难以提供进出口额证明的企业(如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等企业),应提供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获发的与有关经济体的商务类签证作为佐证材料。

第八条 规模条件 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类企业员工人数50人(含)以上;其他行业(如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等企业)10人(含)以上。

第九条 申办人员条件 企业人员须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工作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进行商务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无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拒签的记录。申请人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与企业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并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记录或出资证明。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十条 在对股权结构或隶属关系提供证明的基础上,允许总公司为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人员统一按规定申办旅行卡。对企业派驻海外机构的中国籍员工,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经常赴驻在国(地区)以外的其他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在提交驻在国(地区)工作签证、居留许可的基础上,可按内地企业员工标准受理申请。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申办类型根据各申办企业的性质、规模,不同企业申办程序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二类申办企业:

一、“白名单”企业: (一)外向型中央驻赣企业、外向型骨干国有企业; (二)江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成员单位(外向型企业); (三)规模大、信誉好的外向型企业(名单附后)。

二、一般企业:其他外向型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

第十二条“ 白名单”企业申办程序直接向省外办递交申办材料,也可参照“一般企业”申办程序向注册地所在外办递交申请。

第十三条 “一般企业”申办程序向注册地所在的设区市、直管县(市)外办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经设区市、直管县(市)外办预审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外办。

省外办对申请企业实行“先建档、后申请”和“一次建档、长期有效、定期复查”做法,即首先审核申请企业资质,在完成资质审核后,对企业进行建档备案。建档有效期为3年,期间对同一企业不同人员递交申请,免除提交企业资质材料要求,只要求提交企业申请公函及申请人与企业关系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省外办将对“白名单”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第一批“白名单”企业由外向型中央驻赣企业、外向型骨干国有企业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综合考虑推荐的部分企业构成,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更新。凡“白名单”企业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侵犯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等情形,将移出“白名单”。

第十五条 办理期限省外办审核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办单位出具申办公函,经APEC商务旅行卡申报与审批系统报送外交部业务司审批。外交部业务司审核合格并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为申请人制卡。外交部业务司审核时间约为5个工作日;之后会将申请人资料提交其他经济体审批。各经济体审批时间由各国驻华大使馆决定。

第十六条 对已持有因公类护照的公有制企业因工作需要确需办卡人员实行集中审批,可按规定先行提交申请,提前启动办卡程序。旅行卡办妥后,相关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领取护照和旅行卡执行任务。

第十七条 为保证申请的便捷性,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下一步将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代为接收本辖区或领域内的申请并协助了解企业相关情况,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同时,推进信息化程度,尽快推行在线申办。

第四章 申办材料

第十八条 申办旅行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设区市、直管县(市)外办或有申办资质的单位(“白名单”企业)向省外办提交的书面请示文件。

(二)企业情况简介。内容含企业性质、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企业员工人数、企业上一年度资产总额、经营状况(营业额)、纳税额、负债率、进出口情况(贸易额)、与其他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现持卡数量(包括已申请未领卡的数量)。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进出口情况(由海关出具的进出口额证明、报关单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其他因行业特点难以提供进出口额证明的企业,可提供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获发的与有关经济体商务类签证等作为佐证材料)。

申请企业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上可查,且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必须“合格”;申请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以上,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上年度必须为“完成依法纳税”;有进出口活动的申请企业,必须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可查,且信用信息等级必须为“一般信用企业”(含)等级以上。

(四)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给申报单位),护照有效期1年以上(需留有护照空白页1页以上)。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申请人与企业关系证明(出资证明或社保证明,异地缴纳或代为缴纳社保的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关佐证并作出书面承诺)。

(七)《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1份(申请表在省外办官网下载)。

(八)APEC商务旅行卡(如曾经持有且已失效)。

(九)承诺书。企业对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并盖章(“一般企业”加盖设区市或直管(市)县外办公章)。

其中(二)、 (三)、 (九)项为企业建档备案材料。

(十)电子版材料:

1.照片

(1)格式:JPG。

(2)大小:宽高比为3∶4。宽最多600像素,最少200像素;高最多800像素,最少200像素。建议上传宽550像素、高733像素的照片为佳。文件大小不超过1024KB。

(3)要求:必须为六个月内正面免冠彩色照片。面目清晰,不能戴有色眼镜,不能穿着暴露,背景颜色为白色,黑白照片将不被接受;照片四周不能有边框,不得有阴影。

2.签名

(1)格式:JPG。

(2)大小:宽高比为2∶1。宽最多600像素,最少100像素;高最多300像素,最少100像素。建议上传宽300像素、高150像素的照片为佳,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24KB。

(3)要求:必须使用1.0mm的黑色笔芯签名;签名图片四周不能有边框,不得有阴影;签名要居中,不能太小,至少占满三分之二框,上下左右不得有过多空白。

3.护照信息页扫描件

(1)格式:JPG。

(2)大小:文件大小不超过1024KB,长、宽不超过2000像素。

(3)仅需要护照信息页,必须为护照信息页原件的扫描件,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相取图将被视为不合格退回。

4.填写完整、正确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1)格式:WORD文档。

第五章 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本着“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外办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保管凭因公护照申请的旅行卡,管理办法参照因公出国证件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持卡人员因公出访APEC经济体有关国家仍需办理正常的审批手续申领因公护照,同时领用APEC商务旅行卡。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由企业注册地所属市级外办或直管县(市)外办管理或由申办企业制定管理细则后报所在地市级外办同意后自行管理。保管单位要指定专人保管,做好领用登记记录,使用人回国后7天内由本人当面交保管单位统一保管并接受省外办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其法定代表人对旅行卡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外办有权报上级主管部门注销该卡,严禁持卡人再次申请旅行卡,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至5年不得申请旅行卡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省外办将对企业持卡用卡情况不定期随机抽查,对违规骗领、滥用等情况按规定予以惩处。对持卡人“跳槽”、辞职、退休等情况,申请企业应及时注销相关人员所持旅行卡。

第六章 旅行卡的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吊销

第二十三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补发或换发旅行卡:

(一)持卡人可在原旅行卡过期前6个月内向省外办提交提前续卡申请,申请材料中除申请报告需写明属提前续办卡外,其他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旅行卡交省外办统一保管。

(二)遇旅行卡不慎损毁、遗失,由申请单位递交申请函,出具报案记录或省级报刊登报证明及电子版,报企业注册地所设区市外办,直管县(市)外办,通过省外办向外交部业务司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三)发生更换护照情况,由申请单位递交申请函,并附APEC旅行卡复印件和新、旧护照复印件及电子版,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外办、直管县(市)外办报备后,直接报省外办,省外办向外交部业务司说明情况并申请换卡,原旅行卡交省外办统一保管。

第二十四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业务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者省份发生变化、或者其所属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

(二)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三)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使用旅行卡;

(四)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五)外交部业务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APEC商务旅行卡具有很强的外交属性,各级外办要按照外事为民、高效廉洁的要求,积极推介旅行卡,鼓励申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六条 各级外办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对旅行卡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资格严格进行审查把关,必要时应对企业和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在申办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旅行卡的,或持卡人出访滞留不归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釆用伪造材料、挂靠企业等手段违规申办的,一经发现,除注销违规申请的商务卡外,当事人和企业的违规信息将报送信用信息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制定旅行卡管理办法并签署责任承诺书,就保证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做好旅行卡管理等作出承诺,并明确相关责任后果。要做好旅行卡有关核查、催交和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未及时收缴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追责,上报省外办并采取通报批评、中止或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 费用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外交部业务司颁发、换发及补发旅行卡的收费数额为每人次720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省外办对申办旅行卡的企业收取相关服务费,具体标准为:1~2人为360元/人次,3~10人为340元/人次,10人以上为320元/人次。如费用调整会另行通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外办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