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传媒规制关系的内容分析

传媒规制关系的内容分析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媒规制关系的内容包括新闻记者所享有的职业权利和职业义务,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禁载规定。因此,损害宪法权威的传播行为都被列入禁载之列。国家主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完整性,保护全体国民的利益。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泄露国家秘密的……”

传媒规制关系的内容分析

传媒规制关系的内容包括新闻记者所享有的职业权利和职业义务,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禁载规定。

一、记者职业权利

新闻记者是专门以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和评论为职业的工作者,享有以下职业权利:

(1)新闻采访权,是指新闻记者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聆听、谈话、询问、体验、记录、查阅、录音、录像等,获取与新闻事实有关的材料的权利。

(2)新闻报道权,是指记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将自己获取的新闻、材料和数据,经过写作编辑后,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公开传播的权利。

(3)批评、建议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来行使批评、建议权。这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记者可以通过“内参”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社会敏感问题和一时不便于公开讨论的尖锐问题,以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敦促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

(4)优待权,是指记者出于职业的需要,在交通、通讯、体育赛事、重大场合适当地享有一定优待的权利。如报道“两会”、香港和澳门回归、“神六”发射升空等,这样有利于及时获取和传播信息。

(5)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有两类:一类是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姓名、肖像、婚姻、隐私等权利;一类是身份权,包括亲属权、监护权署名权、荣誉权等。记者是公民的一分子,当然享有公民的人身权。

二、记者职业义务

新闻记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履行以下职业义务:

(1)更正与答辩。更正,指新闻媒体对已发表的不准确、不客观、不公正的报道,可能或已经给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时,应采取有效的、必要的补救措施,或书面更正、或口头致歉;答辩,指在新闻报道中如果点名批评了相关单位或个人,要允许相关单位或个人,借助传媒对报道内容的公正性或全面性进行答辩。

(2)保守国家秘密。记者在报道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时要注意保存和守护国家秘密,注意解密程序。

(3)保守职业秘密。记者要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和严正声明,要为不愿透露本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的信息提供者保守秘密。或在报道中略去,或采用间接引用法,如“从有关方面获悉”“某权威人士透露”“据知情者说”。

(4)维护司法尊严。记者在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时,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或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罪轻、罪重、胜诉、败诉等结论。

(5)不得搞“新闻诽谤”。记者不得在新闻报道中无中生有、无事生非,不得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6)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记者不得随意披露公民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且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

(7)不得借采访的名义拉广告。采编部门不得向记者下达“广告创收”任务。记者不得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从事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媒体不得用新闻形式发布记者招徕来的广告。

(8)不得搞“有偿新闻”。记者不得接收企事业单位或经营者个人的金钱财物,而为其用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宣传性的文章。

(9)不得发布禁载新闻。记者不得发布法律规定不能刊载的信息,如破坏四项基本原则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淫秽、色情的信息;教唆犯罪的信息等。[1]

三、禁载规定

所谓禁载规定,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刊载的内容。我国的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义务性规范(必须做某种行为)和禁止性规范(不得做某种行为)。

我国现行的传媒法律规范中,如《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15条)、《广告法》(第9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等都明确规定了禁止性规范。

(一)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和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制度、国家的政体和权力主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问题。宪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全社会都必须遵行的根本规范。因此,损害宪法权威的传播行为都被列入禁载之列。

《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2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www.daowen.com)

(二)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完整性,保护全体国民的利益。国家统一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可或缺的历史前提和基本保证。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是中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是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任何分裂国家、企图阻扰国家统一的行为都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

《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6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为此,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保密工作部门,并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4)泄露国家秘密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维护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关系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是事关全局的大事,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维护民族团结对于维护国家统一、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抵御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维护各民族共同利益、促进各民族繁荣进步、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任何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都是被明文禁止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社会稳定、国泰民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维护社会稳定就要统筹考虑国际国内、内政外交、网上网下、维权维稳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做好维护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信息安全等各方面工作;对外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凡是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媒体都要慎重发布。

《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2条都明文规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属于禁载信息。《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处在成长发育的阶段,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社会环境、文化生活、经济发展、家庭环境及法制道德教育对其影响深远。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作为一个拥有近4亿未成年人的大国,未成年人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兴亡。因此,媒体有义务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传播正能量的信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2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9)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7)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广告法》第8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是一个正直的人应有的待人之道,也是现代社会中每个人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质。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有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条款。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维护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存在于社会群体中间的道德,是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为了群体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如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以及自觉杜绝说脏话、随便猜疑、欺骗他人、损公肥私等恶习。社会公德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一个群体在历史长河中、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积淀下来的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它对维系社会公共生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2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1)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9)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所列之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与传媒相关的内容也在禁载之列。

[1] 1987年年底,全国有三个新闻法起草小组: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小组、中国社科院新闻法研究室、上海新闻法起草小组,这三个小组先后修订了10个草稿,于1988年5月至10月相继拿出了三个新闻法草案,这三个草案都规定了新闻工作者有采访、报道、评论等权利,都有国家保障新闻报道的义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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