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募股集资的封闭性;

(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

(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

(4)责任的有限性;

(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中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虽然取消了对出资的限制,但并没有免除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即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3-2

甲、乙共同发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一台机器设备作价2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不久,丙又以货币出资加入公司成为新的股东,后来,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该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仅为12万元。试分析: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丙是否要承担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制定之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并且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自己的名称时,必须符合规定。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以及管理机构等。

(5)有公司住所。

住所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中心场所。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但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2.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2)股东缴纳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申请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做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发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做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获得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思考3-3

(单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成立日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东协议签订之日

B.股东会议召开并做出决议之日

C.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之日

D.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知识扩展 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

公司的设立不等于公司的成立。

公司的设立是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成立是同一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公司的设立是为公司的成立而进行的准备活动。

公司的成立则是公司的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的法律后果或法律事实。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是公司的成立之日。

案例分析3-3

2020年4月,甲与乙在山东某地发起设立某饮料有限公司。甲与乙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乙投入35万元,甲投入25万元;公司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执行机构;出资方按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司筹备及注册登记由乙负责。同年6月及7月甲按规定将25万元汇入乙账户。甲同乙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会议,制订了生产计划。但此后,公司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甲曾向乙催问数次,未有结果。到2020年10月,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注册或开展活动,甲要求乙退回其投资款,双方发生争议。甲认为,乙负责办理登记而一直没有成功,致使该公司不能成立,所订立协议无效,乙应退回其投资25万元。乙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出资,制定了章程,已半年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上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立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乙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甲要求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乙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由乙尽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甲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试分析:

(1)该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了吗?

(2)甲可以撤回投资吗?

3.股权的取得与证明(www.daowen.com)

(1)取得: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2)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所谓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簿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和手续

(1)股东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的转让属于内部转让,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没有通知、同意、保障优先购买权等义务。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因为股权是财产权,不能丧失转让性,所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也是自由的。只是,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东回避表决。表决实行人头主义,非按出资比例。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的手续

依照上述规则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同时,公司应当就上述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思考3-4

(单选)2019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是代表公司活动、行使相应职权的权力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和执行机关所组成的公司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权力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

(2)股东会的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会议。

①股东会会议形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召开的股东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是指在定期会议之外必要的时间,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的股东会会议。

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③股东会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将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④股东会会议决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公司法中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的特别决议,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做出的普通决议,即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案例分析3-4

2019年10月,某市食品厂等八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该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增加到800万元;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某市食品厂在该方案中被要求认缴60万元。该方案于2020年2月提交股东会讨论,某市食品厂以本厂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反对增资。最后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是五家企业赞成增资,某市食品厂等三家企业反对增资。赞成增资的五家企业股份总额为32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4%;反对增资的三家企业股份总额为1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36%。决议通过以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某市食品厂拒绝缴纳增资决议中确定由其认缴的60万元,董事会决定暂停该食品厂的股金分红,用以抵作出资。某市食品厂不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其分配利润。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试分析: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增资决议有效吗?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关,由股东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董事会的人数: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董事会的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连选连任。

(5)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6)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将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3.经理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据此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不再是必设机构而成为选设机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

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经理时,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知识扩展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又称行政总裁、行政总监、执行长或最高执行长,是在一个企业中负责日常运营的最高行政人员。其专业与领导能力,让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愿意聘请他(她),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及股东们负责。他(她)向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代表)负责,而且往往有可能就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在公司或组织内部拥有最终的执行权力。在比较小的企业中,首席执行官可能同时是董事会主席和公司的总裁,但在大企业中这些职务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担任的,以避免个人在企业中扮演过多的角色、拥有过大的权力,同时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与公司的所有人(即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

4.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常设机构。

(2)监督的对象: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3)监事会的成员及任期: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4)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此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将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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