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企业利润的分配管理
利润分配是对企业利润总额进行的分配。它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企业缴纳所得税;二是税后利润的分配。企业利润分配涉及国家、投资者、经营者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涉及企业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等关系的正确处理与协调。因此,利润分配管理是企业正确处理财务关系,并使财务管理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
9.3.1 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企业利润总额要在减去应纳所得税后,才能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应纳所得税要根据应税所得和规定所得税税率计算。但企业利润总额是会计利润的概念,它是依据财务会计制度所确认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差额计算而得。应税所得是依据税法规定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即可扣除的费用)后的差额计算而得。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其目的不同,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也不相一致。税法是依据“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来确定应税所得,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财政收入。会计利润是依据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等来确定利润总额,其目的在于公允、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于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目的的不同,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两者之间产生了差异。会计利润只有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才能算得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项目-纳税调减项目-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1. 会计利润
会计利润即指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企业利润总额。
2. 纳税调减项目
纳税调减项目又称税前扣除项目。它是指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减少的项目。目前主要有投资收益中已纳税的项目等。
3. 纳税调增项目
纳税调增项目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可以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支出,而按税法规定不准列作可扣除的费用的项目。这些项目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必须作适当调整,增加应税所得。目前,这些项目主要有:
(1)在开发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
(2)职工工资支出超过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超过按计税工资的2%、14%、1.5%计算的部分;
(4)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财务制度规定限额的部分;
(5)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应税所得额的3%计算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支出;
(6)各种赞助支出;
(7)在商品房屋销售时按规定预提房屋质量担保费用,超过当年实际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修理费用部分;
(8)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记账时,会计核算按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超过当年实际收到的股利或投资利润部分;
(9)税法规定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其他支出。
4.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税前的利润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其盈利必须是原有资本保全基础上的价值增值,因此,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应当用以后年度获得的利润进行弥补。这样,企业亏损的弥补就有两个渠道:即税前利润弥补和税后利润弥补。如果企业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则应减少当年应税所得。
企业的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按照上述内容加以调整后,便可确认为企业的应税所得。应税所得与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乘积,便是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
按税法规定,公历年度为所得税年度。在年度中间,企业应分月或分季预缴所得税。如果因为会计上结账的原因不能及时算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企业可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预缴,待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后少缴的应补缴,多缴的可抵作下期的应缴数。
企业所得税一般实行就地缴纳方式,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将税款缴入当地国库。
9.3.2 税后利润的分配
开发企业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后,一般应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3)支付优先股股利;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顺序的逻辑关系是: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必须按照当弥补亏损后的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进行分配;股份制企业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要分派优先股股利,然后分派普通股股利;在分派普通股股利前,经股东大会决定,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关于利润分配的内容可参见本书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