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10.2.1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由于经济业务的种类和内容多种多样,经济管理的要求不同,原始凭证的名称、格式和内容也千差万别。因此,各核算单位必须根据不同的经济业务来设计和运用原始凭证。但无论何种原始凭证,都必须做到所载明的经济业务清晰,经济责任明确。原始凭证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也称为原始凭证要素):

(1)原始凭证的名称,如发票、收据、领料单、收料单等。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数量、单价和金额。

实际工作中,根据经营管理和特殊业务的需要,除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可以增加必要的内容,如有关的计划任务、合同号码等,以便使原始凭证能够发挥多方面的作用。

此外,对于不同单位经常发生的共同性经济业务,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凭证格式。如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银行转账结算凭证,标明了结算双方单位名称、账号等内容;铁道部统一制定的铁路运单,标明了发货单位、收货单位、提货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