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 会计凭证的保管

10.4.2 会计凭证的保管

由于会计凭证既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又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所以,它是重要的经济资料和会计档案。核算单位必须对会计凭证进行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查阅。

会计凭证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规范:

(1)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3)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的名称及编号。

(4)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5)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6)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保存期满必须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后才能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