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迹物证勘验的一般要求

一、痕迹物证勘验的一般要求

根据公安部行业标准《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 41—2005)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勘验工作应及时、全面、客观,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同时还要遵循相关要求。

1)勘验工作应由具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2)勘验工作应采用必要的现场保护装备,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勘验人员的安全。

3)勘验工作应配备相应的勘验车辆、勘验器材等装备。

4)勘验人员应根据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仔细观察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和物证的形态及特征并加以勘验。例如,勘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人员、现场路面和有关物体的状态、痕迹位置、行进路线、接触部位、受力方向及有关地面遗留物等。

5)勘验中发现痕迹为承受体的,应勘验、确定相应的造型体,勘验和确定造型体和承受体接触部位。对于连续发生多次接触,应准确认定造型体和承受体第一次接触时的具体部位。

6)勘验中应测量事故车辆、人体、现场路面及有关物体的相对位置,进行定位,明确基准,测量各类痕迹的位置、形状、尺寸等;测量时应以道路边缘、标线、车辆的一侧或地面为基准。测量可用卷尺、激光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或摄影测量等方法。测量的最小计量单位为厘米。测量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

7)勘验中应首先使用照相法固定和提取有价值的痕迹和物证。测量痕迹、物证,应在被照物旁放置相应的比例尺。例如微量痕迹、物证照相,要在被照物1cm以内放置带毫米刻度的比例尺,刻度一侧朝向痕迹、物证,不得遮掩,妨碍观察;提取时应尽量不损坏提取物,并注明提取物名称、提取人、提取时间、地点、部位、天气、提取方法等情况。

8)痕迹、物证位置、种类、形状、尺寸等勘验和提取应在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中载明。

9)勘验照相按照GA 50—2005执行;勘验绘图按照GA 49—200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