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概念、意义
2025年09月26日
一、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概念、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
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立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作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施行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