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BRL的发展状况
中国在XBRL方面的研究与应用均起步较早。2002年证监会开始着手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该规范于2003年底经审批通过,XBRL的技术规范被确定采用,我国与国际接轨。2004年中国证监会成立了XBRL工作组,统一领导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XBRL研究与实践。两个交易所分别成立XBRL工作小组,各自开发XBRL分类标准。
表2-1 上海证券交易所早期XBRL实践
续表
2005年9月,上交所开发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标准获得XBRL国际组织认证。紧接着,上交所制定的基于XBRL金融类上市公司分类标准,于2008年2月通过了XBRL国际组织“Acknowledged”级别认证。为进一步推进XBRL在资本市场及中国地区的应用,上交所向XBRL国际组织申请分类标准的“Approved”认证。2010年4月XBRL国际组织正式确认上交所上市公司、基金分类标准的“Approved”认证已获得通过,并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相关信息。“Approved”认证是XBRL国际组织对分类标准最高级别、最权威的认证,认证过程严格细致、耗时漫长,对标准的技术规范性、业务适用性及社会评价度均有严格要求。当时仅美国地区部分标准通过该级别认证。
此次认证成功,证明我国XBRL领域取得了重要成就和荣誉,是我国资本市场为我国乃至国际XBRL发展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也进一步表明了我国在XBRL标准制订和应用中的国际领先地位,夯实了我国XBRL应用推广的技术基础,对进一步宣传推广XBRL、提高公众参与度、促进信息披露事业和会计信息化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年6月,深交所专门成立了“XBRL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标准”项目组,由公司监管、法规制定、信息咨询、技术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组率先提出引入XBRL标准制定“规范”的构想。2004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经国家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批通过,作为行业标准发布。2005年深交所正式发布了“XBRL应用示范”,为投资者提供了基于XBRL实例文档的Web分析工具,在线展示了39家深成指样本公司的年报实例文档。2006年3月,深交所以独立会员的资格经批准,加入XBRL国际组织。同年12月深交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了分类标准2.0版。
而作为会计主管部门的财政部,2005年开始筹备XBRL中国地区组织,并于2007年加入XBRL国际组织。财政部与相关监管部门、科研院所和软件企业等开发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用分类标准。2010年10月19日,第21届XBRL国际会议在我国成功召开,大会主题是“同一种语言,共同的愿景:XBRL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作用”。借大会召开之机,财政部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通用分类标准遵循《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第一部分:基础》(GB/T 25500.1-2010)、《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第二部分:维度》(GB/T 25500.2-2010)、《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第三部分:公式》(GB/T 25500.3-2010)、《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第四部分:版本》(GB/T 25500.4-2010)系列国家标准。
2011年1月,财政部和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若干事项的通知》,对报送时间、保密制度以及报送统筹工作等有关事项做了补充要求。至此,通用分类标准的首批实施全面展开。
按照实施方案,首批实施单位分为两组:第一组由13家大型企业组成,其中10家为在国内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企业;第二组为12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国内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591家)。第一组实施企业按照实施通知的要求,自主选择具体方式和工具软件,编制其2010年财务报告实例文档;第二组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上市公司客户配合,使用财政部提供的编报软件,生成2010年财务报告实例文档。首批实施企业向财政部报送基于通用分类标准的XBRL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的时间,不早于其年度报告公开披露时间。首批实施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11年5月1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开披露后)至6月30日之间,按照通用分类标准对其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编制的2010年度XBRL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向财政部报备。
2011年12月至2013年,财政部相继发布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
2012年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施通用分类标准,鼓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愿组织本地国有大中型企业参加实施。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至少选择本地区内会计基础工作扎实并且信息化水平较高的5家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通用分类标准。自愿实施的省选择参加实施的企业可少于5家。
2012年5月,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决定2012年在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首批实施企业继续开展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实施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实施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企业还应当遵循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及其指南的相关要求。
2013年3月,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决定,自2013年在相关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实施通用分类标准。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共11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共3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18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保险公司共5家。
2014年2月,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决定继续扩大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在2013年实施企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方财政部门自愿扩大实施范围,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实施。
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最终目标是在相关政府和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企业财务报告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并为市场中的其他使用者提供标准化的会计信息;同时,帮助企业避免重复报送,减轻企业对外报送负担,并引导企业提升内部会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标准化水平。实施单位为大型企业集团、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可自行选择部分或全部通用分类标准的行业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