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新建住宅区固定宽带应采用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且应统一接入技术,统一分光方式(一级或二级分光),在同一栋建筑内应统一各级光分路器的安装位置。
3.0.2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均应通过中心机房或光缆交接箱接入住宅区。
3.0.3 新建住宅区覆盖应优先选用蜂窝宏站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以微基站、室内覆盖系统等方式做补充完善。
3.0.4 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专业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区中心机房的土建工艺、住宅建筑内的通信管网系统(包含楼层配线箱、住户信息配线箱在内)、信息插座和住户内通信线缆、移动通信安装维护配套设施由建筑设计单位负责设计,住宅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2 住宅区内通信管道、通信光缆、光纤配线架、光缆交接箱、入户光缆及上述设施中端接光缆所需的器件安装由通信配套设计单位负责设计,住宅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3 自住宅区至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网络的通信管道、光缆、光分纤设备,住宅区机房内的通信主设备及空调、电源等辅助设备,住宅区内的光分路器、移动通信设备和线缆的安装以及电信间或楼层配线箱至移动通信覆盖设备安装位置的光缆敷设由通信配套设计单位负责设计;通信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商及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
3.0.5 住宅区机房、移动通信安装维护配套设施、住宅区通信管道、通信光缆和入户光缆均为共享的通信设施,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均可使用。
3.0.6 住宅区内中心机房或光缆交接设备至住宅区其他机房、电信间、住宅建筑单元的楼层配线箱、通信综合杆等设施之间的通信光缆应兼顾固定宽带接入与移动通信覆盖需要,按远期需求配置,同路由的光缆宜由参与共享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合缆分纤使用。
3.0.7 住宅区部分公共建筑内难以确定信息点位置,无法采用宽带接入方式时,可采用无线宽带接入方式。
3.0.8 新建住宅及住宅区的通信配套设施和管线的建设,应与住宅及住宅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3.0.9 住宅区通信管道应与公共通信管网相沟通。
3.0.10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容量、住宅区通信光缆容量、光缆交接箱容量、住宅区机房面积、楼层配线箱空间、移动通信安装维护配套设施设置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3.0.11 住宅区通信光缆应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当有地下层空间时可采用桥架敷设方式,住宅建筑内的通信管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
3.0.12 光纤配线架、光缆交接箱、楼层配线箱、金属过路箱(盒)、金属暗盒、金属管路、金属桥架、住户信息配线箱应有接地措施,当采用共用接地体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室外光缆交接箱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0.13 住宅建筑内应采用非延燃型线缆。
3.0.14 住宅区侧与公网侧配线模块所采用的光纤活动连接器型号应相匹配。
3.0.15 给排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电力管线等与通信无关的管线不应穿越中心机房、电信间、宏站机房及弱电竖井。
3.0.16 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施工资质,其施工工程应与核准的施工范围相符。
3.0.17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规定、通信行业规范及标准进行施工,如因故发生变更,应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签发变更文件,方可变更施工。
3.0.18 施工单位应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0.19 施工单位应注意环境保护,降低噪声,及时清除余土及其他废弃物,爱护绿化,文明施工。
3.0.20 工程设计、施工应选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定型产品,以及经国家和行业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材料,主要器材必须有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