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水泥及水泥制品检验
12.2.1 各种标号的水泥应符合国家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中不应使用过期或受潮变质和无产品出厂证明或无标号的水泥。
12.2.2 水泥预制品的规格尺寸和制作质量应逐个检验。不同规格的水泥预制品不得混合堆放。
12.2.3 水泥预制品在投入使用前应检查其标准养护期,不足28d养护期的水泥制品不应投入使用。
12.2.4 水泥预制品表面应完整,人孔上覆缺角应小于200mm;底(盖)板裂缝长度应小于50mm,边角缺损应小于20mm,两端应有2根Φ12mm伸出长度为100mm的钢筋。
12.2.5 石子应采用天然砾石或人工碎石,不应使用风化石。石料中不应有树叶、草根、木屑等杂物。含泥量按重量计不应超过2%;在投入使用前应用水冲洗。
12.2.6 通信管道工程中宜用天然中粗砂,砂中不应含有树叶、草根、木屑、泥土等杂物。
12.2.7 井砖应完整,不应使用断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