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一般规定

18.1 一般规定

18.1.1 住户内布线可布放电话线、5e类及以上非屏蔽对绞电缆,具体应符合设计要求。

18.1.2 线缆的敷设应自然平直,不得产生扭绞、打圈等现象,不应受外力的挤压和损伤。

18.1.3 线缆两端应贴有标签,标明编号。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和正确。标签应选用不易破损的材料。入户光缆进入住户信息配线箱后,应将留长光缆盘留固定,做好警示标志,提醒住户保护眼睛等字样。为了防止住户在二次装修过程中,随意移动信息配线箱位置,损坏入户光缆和暗管系统,箱内应有告知和警示标志。

18.1.4 自住户信息配线箱至住户信息插座的非屏蔽对绞电缆不得有接头。

18.1.5 住户信息配线箱内线缆敷设余留长度不应大于0.3m。

18.1.6 非屏蔽对绞电缆敷设后的最小曲率半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4倍。

18.1.7 非屏蔽对绞电缆敷设长度应控制在90m以内。

18.1.8 无论是单根或多根非屏蔽对绞电缆敷设时,其拉力应控制在78.4N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