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兽药的安全使用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关于兽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毒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用停药期内规定的兽药食用动物时,饲养员应当向购买人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屠宰者应确保在吸毒和戒毒期间不将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禁止添加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激素类药物和其他禁用药品作为饲料和动物饮用水。
可以添加到饲料中的批准的兽药,在添加之前,应由兽药制造商将其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特许批准除外)。
禁止销售含有非法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动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