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兽药

一、假兽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