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共气象服务产品供给的成本补偿机制

第五节 准公共气象服务产品供给的成本补偿机制

准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并不完全具有公共气象服务产品的两性,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有些具有非排他性而不具备非竞争性(公共资源),有些具有非竞争性而不具备非排他性(俱乐部产品)。

由于准公共产品的这种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特性,在供给上相应地引起供给主体是政府还是市场的争论。无论是由政府提供还是由市场提供,其衡量的标准都是一致的,即公平与效率。一般而言,消费者享受准公共品的消费过程或机会是平等的,因而其享受结果也是公平的[6]。所以,在衡量准公共气象服务产品提供的机制中,可以相应地忽略公平标准,而只利用效率标准比较政府提供与市场提供的差异,从而选择恰当的供给方式。

准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因其具有外部性、利益的不可分割性,难以计量。在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衡量准公共气象服务产品的供给问题,只能利用其成本。而在衡量成本的过程中,根据边际成本的变化情况不同,可以将准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分为三种:边际成本递增的准公共气象服务产品、边际成本递减的准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和边际成本基本保持不变的准公共气象服务产品。下面将对这三种类型的准公共产品的成本补偿机制进行规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