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签署(1992—1997年)

二、《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签署(1992—1997年)

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是迄今为止在国际环境与发展领域中影响最大、涉及面最广、意义最为深远的国际法律文件,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规定发达国家应在20世纪末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降到其1990年水平。目前,已有近20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1995年,第一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柏林授权”,成立“柏林授权特别小组”,负责进行公约的后续法律文件谈判,为第三次缔约方会议起草一项议定书或法律文件,以强化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同年,IPCC第二次科学评估报告发表,证实了第一次评估报告的结论,并进一步指出人类活动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可辨别的影响。

1996年,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日内瓦宣言》,赞同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的结论,呼吁附件一缔约方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目标和做出实质性的排放量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