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为环境公益保护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自2007年以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便在我国许多地方法院展开,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得到立法上的正式确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一方面借鉴了德国团体诉讼制度的要素,另一方面也大胆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民事诉讼制度处理主观法争议为核心的制度定位,将有关环境公益保护的纯粹客观法争议纳入民事诉讼制度中来。本书便是针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这一基本特点,以诉讼目的为逻辑起点和理论脉络,尝试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各基本理论问题,如诉权论、诉讼构造论、诉讼标的论和既判力论等探索出一个体系性的理论框架,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系统化的法教义学指引。
本书除引论外,共分为六章,基本内容如下。
在引论部分,笔者简述了本书的研究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尚处于草创阶段,尚缺乏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各基本理论问题的系统性的回答,本书的目的便是对其进行一番体系化的探索。笔者还简要综述了我国环境法学者和民事诉讼法学者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现状。此外,引论部分对本书研究的创新点、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作了简要说明,奠定了本书的研究框架。
第一章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概述。本书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意涵界定为:与争诉的环境公益损害没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原告为了纯粹的公益保护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制度,并将其与相近之制度进行了区分。本章简要说明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发展状况,并对各国采用不同立法例的原因作了简要说明。最后本章简要介绍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概况。
第二章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毫无疑问以环境公益的保护为目的,但是此一目的如何导致具体制度的展开则需要详细探究。本章包含三方面的基本内容:环境公益所指向的利益客体及其基本特点,即非可要件化、非可独占性、非经济性、非人类性、价值衡量性等;在此种基本特点之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保护环境公益将发挥的制度机能,即主要作为一种环保行政执法之诉,以补充行政机关之不足;基于环境公益的基本特点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机能,笔者进一步指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政策实施型诉讼和事实出发型诉讼的基本特点。
第三章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问题。本书将环境民事公益的诉权概括为环境公益保护请求权。笔者认为此一诉权主要包含三个要件,即诉权资格的授予、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所谓资格授予,是指立法上预先规定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之类型与范围。而当事人适格要解决的是,面对特定的环境公益损害案件,如何在享有诉权资格的数个主体中选择出最合适的主体作为能够于个案中实际提起诉讼的适格当事人。诉的利益问题要解决的是运用民事诉讼制度保护环境公益之必要性问题。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才为完备,享有诉权之主体方可提起诉讼。
第四章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构造问题。笔者认为,传统上经典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主要发挥一种比较法的作用,而未对特定诉讼构造下的判决正义性问题提出解释。因此虽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更加鲜明的职权主义特征,却不能将传统上的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否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完全没有正当性标准而可能沦为司法性的行政程序。本章探讨了用诉审商谈主义的诉讼构造来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诉讼构造的相关基本问题。笔者认为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政策实施型诉讼和事实出发型诉讼的特点,只有借用诉审商谈主义诉讼构造的基本理念,通过诉讼各方信息的充分输入和意见的充分表达,才可能一方面实现对于环境公益的更优保护,另一方面也促成正义判决的生产。
第五章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问题。本章从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出发,区分了诉讼标的的涵义及其识别,并将可能作为诉讼标的的诸种对象逐一进行了剖析,最终选择将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即原告请求法院予以判决认可的抽象的法律效果。本书还探讨了我国规范出发型诉讼的强大传统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影响,将环境公益保护等同于判断环境侵权责任要件是否成立,限制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能的制度机能。
第六章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既判力问题。本章对于裁判的既判力问题的探讨建立在前述诉讼标的理论之探讨的基础之上,结合环境公益保护之需求,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面向过去确保环境公益处于完满状态而非面向未来实现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再稳定这一特点,对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进行了探讨。
本书是笔者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的初步成果,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