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保护目的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展开
2025年08月10日
第二节 环境公益保护目的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展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自然是为了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明确采纳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25],也同时为我国现有立法所明确承认。《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救济的是因为“污染环境”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针对的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则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针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而创设。
因此,本书首先就要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便是环境公益保护。但是何为环境公共利益、环境公共利益为何及如何在传统上围绕私益保护而创设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加以保护,方为目的论所要阐明与解决之重点问题。对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这一目的,本书分三个层次予以探讨,即:环境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何为环境公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机能(为何运用民事诉讼保护环境公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了环境公益的保护将呈现何种基本的制度特性(民事诉讼如何保护环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