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目的

一、研究目的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独具特色的制度,由德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团体诉讼制度演化而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或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借鉴团体诉讼制度的同时,又突破了大陆法系国家所坚持的民事诉讼制度仅处理主观权利争议的传统,而将纯粹的客观法争议纳入了民事诉讼制度的范畴内。

同时,我国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位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在公益诉讼制度的构造上坚持了公私法的划分,即将环境公益保护中涉及的民事责任归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处理,而将涉及环保行政机关之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归属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处理。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以公民诉讼为主要载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对侵害者的追究与对行政机关的追究同时纳入一个统一的普通法程序。

我国此种具有独创性的立法模式,使得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既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域外的经验无法直接借用于我国,而只能主要从我国自身的制度实践与理论探索中进行制度的改进。

不仅如此,由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是寄寓于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之中的,也就意味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同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一样,需要首先解答诸如诉讼构造、诉权主体、诉讼标的等基本理论问题,就各基本制度与基本理论进行系统的建构,才可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一个整体把握,并基于其指导而展开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当然在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下,此一类基本理论问题的回答是围绕着私益保护而展开的,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公益保护而创设,因此虽然它是民事诉讼制度下的一个子制度,但也需要罗列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与建构,其具体观点和内容必然与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理论大相径庭。

本书的研究目的是:在诉讼目的的指引之下,借鉴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中各基本理论问题上的理论探索成果,结合公共利益保护之特殊要求,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所涉及的诉权论、诉讼构造论、诉讼标的论和既判力论等描述民事诉讼制度所必需的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努力形成一个前后一贯的理论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系统性的法教义学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