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第一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说乃是我国的一个独特创造: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区分行政的环境公益诉讼与民事的环境公益诉讼,无论是追究直接侵害者的责任还是追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的责任,都包含在统一的普通法程序之中,以公民诉讼的方式进行;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多数坚持了民事诉讼处理主观法争议的传统制度定位,对于将纯粹的客观法争议引入民事诉讼一直态度消极;我国一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将环境公益保护这一纯粹客观法秩序上的争议纳入了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则又如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坚持区分公私法的立场,将公益保护中可能涉及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之任务分配于行政诉讼,而未采用美国之立法例。由此可以说,符合我国立法例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乃是相当罕见的,而本书之根本目的就在于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提供解答,因此,本章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其进行概念界定和比较法介绍时,都只是以我国此一“独创”制度为基准而展开的。